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著、史论 > 陕甘宁边区史(抗日战争时期中下)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第十章 第二节 彻底实行减租减息——1

雷云峰


  一 边区的土地占有情况与租佃形式
  减租减息是中共中央在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共中央战胜困难的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在边区140万人口中,约一半分过土地,废除了封建剥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其余一半未分过土地,如绥德分区米脂、绥德、子洲、佳县的大部,陇东分区的庆阳、合水、镇原等县,淳耀、富县及三边的许多地方,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地主手中。淳耀县东塬四个区1943年统计,共有土地60423亩,地主就占去42974亩,占总数的70%以上,95%的人家都是佃户。这样的土地关系,广大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就不得不以高得惊人的地租去租种地主的土地。减租减息主要是在这些尚未分配土地的地区进行。
  边区的租佃形式大致可分为租种和伙种两大类,租种类有定租、包山租、活租三种形式;伙种类有伙种和安庄稼两种形式。这两类租佃形式的基本区别在于:租种类的各种形式,出租人只出土地,其他一切生产工具皆由承租人置借;伙种类的各种形式,出租人除出土地之外还借给生产工具的一部或全部。因而在前一类租佃形式下出租人所得是纯粹的地租,后一类租佃形式下出租人所得不是纯粹的地租,而是地租和所投入生产工具的利息之总合,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地租关系。
  定租,又叫死租,是边区未分配土地的地区最普遍的一种地租。它的租额是按土地数量的多少来计算的,租额议定后不管年成丰欠,佃户都要按定额向出租人交租。边区的定租一般采取实物地租形式,这与边区的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是相适应的。边区定租的租额在各地区之间悬殊极大,在地少人多的地区,如绥米一带和关中、陇东有些地方,一般占平年产量的20—35%,高者达40%以上;在地广人稀的地区,如志丹、环县、延安、安塞等地,租额一般占平年产量的10—15%,低者为5%,最低和最高相差七、八倍。
  包山租,是定租的一种而又与之相区别。每年按约定的租额交租,不因收成丰歉而改变,这点和定租相同。但它不是按垧或亩计算,而是指定某一架山甚至几架山或一大片土地,其面积从数十垧到数百垧,其中往往有一部分荒地,承租人可以自种,也可将地转租给别的农民,这点与定租不同。此种租佃形式,只有在荒地较多,人口稀少的地区,如直属县、陇东的某些地方比较流行。
  活租,又叫分租,有些地方叫“指地分粮”。它在计租方法上与定租恰恰相反,是由租佃双方按收获量议定比例按成分配。这种地租的绝对量是随着年成丰歉与收获多寡而变化。活租只是在靖边县的几个区占主要地位,在绥米和关中地区,活租也占相当大的比重。活租的租额在靖边为10—20%,在绥米和关中地区为40—50%。
  伙种,是出租人除土地外,还供给承租人各种生产工具的一部或全部,在庄稼收获后由租佃双方按成分配的一种租佃形式。伙种在边区各地都很普遍,它主要流行于中农与贫农之中,是一部分土地有余而劳动力不足的中农贫农,同另一部分土地不足而劳动力有余的中农贫农之间的合作,一方出地,一方出力,农具主要由出力方面自备,其余生产资料由双方共出,经营所得,双方平分,是带有小自耕农民之间合作性质的一种租佃关系。
  安庄稼,也叫安伙子,是类似的一种租佃形式。出租人不但要给承租人提供土地,而且要提供耕畜、农具、肥料、籽种、耕畜饲料和承租人以及家属的食粮、住窑等。租佃双方对半分配收获产品,然后由承租人归还所借的粮食、籽种等。安庄稼除50%的产量给出租人外,平时承租人要给主家承担扫院、担水、挖炭、生火、请客、送客、种菜、讨粮、送粮等各种无偿劳役。安庄稼必须是几十垧(三亩为一垧)土地,不如此承租人就不能维持全家人的生活。吃借粮是安庄稼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当时地广人稀的地区安置移民与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作用。安庄稼是土地租佃、耕畜农具租赁和粮食借贷的一种混合的剥削关系,是接近于富农经营方式的一种租佃形式。
  

陕甘宁边区史抗日战争时期(中、下篇)/雷云峰.—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3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