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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边钞与边区的金融事业/第四节 边区的信用合作社/三
黄正林
三、边区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业务
吸收存款。建立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把民间一些闲散的游资吸收起来,使其在生产和生活领域里流通,变成活钱,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了吸收游资,信用合作社的存款政策是利导和自由。所谓利导就是要给存款人“必要的利息和保证还本付息”,自由是“随时存取,不受限制”。①由于边区货币不一,有的使用边币,有的使用法币,还有一些生金银等硬通货在市场不公开的流通,再加上物价不稳,这样就给信用社的存款业务带来不便。1944年6月,边区银行行长黄亚光指出:“存白洋取白洋,付白洋息,存法币取法币,付法币息”;“利息跟着物价及具体情况有所上下,在一九四四年四月前,存息每月每元一角五分,四月后减为一角。白洋、法币每月五分,月月清利,如不愿领取者,则计复利,不足一月按日计算。”②由于边区物价极不稳定,加上受到国民党政府的封锁,对外金融斗争、贸易斗争形势严峻,存款办法根据边区金融斗争的需要多有变化。如1945年的情况是:“对带有投机性的大的商业存款,应减低其利息,并限定期限予以吸收。吸收种类是边币和白银,其他如金银条也可,但须识别其真伪,以免吃亏。至于法币,亦须折合边币存入,如遇金融波动太大,为避免货币投机起见,可停止法币存款。存款利息在不同的时期,也要做不同的规定,各种存款一律折成边币,利息一律根据边币计算。存取收取有活期和定期两种,应在存时言明。在第一次存款入信用社时,该社即在存款分户账上开户,把存据给交款人,以后即凭据向该社存取款项或计息。”③通过以上一些有关信用社的存款办法的论述,边区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办法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根据边区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信用合作社存款的对象不仅有农民、商人,而且有机关单位、公务员等。如1943年3月至1944年2月,延安南区沟门信用合作社存款总额为6097490元,其中机关存款1017100元,占16.9%,公务员存款2479704元,占40.7%,农民1846276元,占30.2%,银洋法币存入754410元,占12.4%;存款总户为207户,其中机关5户,占2.4%,公务员76户,占36.7%,农民79户,占38.2%,银洋户47户,占22.7%。④从沟门信用社的情况可以看出,信用社存款主要是个人存款,即不论从存款数量还是存款户数,公务员和农民都占有很高的比例。
借贷业务。信用社放款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放款,二是临时借款。生产放款方面,“以能用于直接帮助生产,并发挥最大的效能为目的,既不是放给富有者去买牛出租,赚取租子,也不是放给那些去做投机冒险的人,也不是放给无劳动力,不能生产而缺衣缺食的(这是救济机关的事)。为此目的,放款就不是只要普遍,而应求实效。所以合作社必须审查放款用途及实效,而有所抉择。”从生产贷款方面来看,信用社的放款政策与银行生产放款政策是一致的。在临时放款方面,“婚丧急用以及某些经营正当的商业,脚踏实地的小商人一时资金不足,都可酌量放些。但对于不正当的用途与无还本付息保证的,则应予以拒绝。”⑤因此,信用社放款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家庭贫困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从事投机买卖的商人是得不到信用社的资金支持的。在放款数量和放款时间方面,合作社也有一定的规定,在生产借款时,借款人必须有一定的资本,如购买耕牛,必须本人已有大部分本钱,只向合作社借贷小部分。放款的时间,“应以一个月至四个月有还本付息保证的临时周转为限。”⑥从信用合作社的放款政策来看,放款以促进生产为主,其他次之。如1942年3月至1944年2月一年中,延安南区沟门信用社放款总额为14270525元,其中生产放款7668300元,占53.7%;婚丧放款2076855元,占14.5%;商贩放款2382470元,占16.7%;日用放款2142900元,占15.1%。借款户706户,为生产借贷的364户,占51.6%;因婚丧借款的85户,占12%;为经营商业而借款的100户,占14.2%;因日用借款的157户,占22.2%。⑦从沟门信用社借款的性质来看,农民主要是经营性借款,或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或从事商业经营,占到70%,而非生产经营性借款如婚丧、日用只占30%。
信用合作社的借贷主要目的是为了抵制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因此放贷的利息不仅比高利贷的利息低得多,而且比一般民间“请会”的利息也低。边区信用社的利息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逐步降低利息,以达到低利借贷,抵制高利贷。为此,在边区的合作社联席会议上将借贷利息由20%降低到15%。(2)为了照顾存款,推进储蓄,利息不得低于社会上一般利润率,但要逐渐达到低于或者相当于生产利润。故订利息时,应以物价变动及一般利润为标准,同时参考当地借贷关系及信用社资力情形。在物价不断高涨的情况下,要呆板地规定一个不变的利率是不可能的。(3)生产用的借款利息,应低于商业借款,尤其是有特殊需要的生产事业,更须照顾。对贫苦的工人、农民,应斟酌减少其利息。⑧从利息政策来看,边区的信用社不是一个商业机构,不是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而是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
①边区银行:《信用合作社问题材料》1944年10月14日,《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652页。
②黄亚光:《关于信用合作社问题》1944年6月30日,《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630页。
③萧长浩:《介绍边区的信用合作社》,《解放日报》1945年7月1日。
④边区银行:《沟门信用合作社调查》1944年2月,《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649页。
⑤边区政府建设厅、银行给贺龙、陈云同志的报告,1944年10月14日,《史料摘编·互助合作》第7编,第330页。
⑥边区政府建设厅、银行给贺龙、陈云同志的报告,1944年10月14日,《史料摘编·互助合作》第7编,第331页。
⑦边区银行:《沟门信用合作社调查》1944年2月,《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654页。
⑧边区政府建设厅、银行给贺龙、陈云同志的报告,1944年10月14日,《史料摘编·互助合作》第7编,第333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