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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边区的税务与税收/第一节 皖南事变后边区对税务的整顿/一
黄正林
一、边区的税收政策
抗日根据地实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中共党人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1939年边区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实行统一累进税,废除苛捐杂税”①,确立了“统一累进税”的原则。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关于税收政策,“必须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一切有收入的人民,除对最贫苦者应该规定免税以外,80%以上的居民,不论工人农民,均须负担国家赋税,不应该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捉人罚款以解决军饷的办法,应予禁止。税收的方法,在我们没有定出新的更适合的方法以前,不妨利用国民党的老方法而酌量加以改良。”②
1941年,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谈到税收政策时也指出:“边区的税收政策,以(1)在顾及人民生活的前提下,增加税收数量,供给抗战需要;(2)防止非必需品外货输入,保护富余土产的输出;(3)人民对纳税的负担,要普遍而合理,不使少数富有者单独负担,亦不使税款都转嫁在贫苦工农阶级身上等三点为基本原则。”③他还指出:“要使我们的抗日经费由百分之八十的人口负担,使各阶层人民的纳税符合于现有的财产或所得数量”④,要照顾到各阶层利益,“而不是使负担成为只有少数人的或某一阶级的事情,这是统一战线政策在财政经济政策上的具体表现。”⑤在另一次讲话中,林伯渠又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财政政策:一、取之有道。依靠私营和公营的经济发展,民有余力,公有余财;依靠统一的累进税,征收容易,负担合理。二、用之得当。用在当前的急务上,而不是平均分配;用在所需的必要上,而不是效少废多。”⑥
彭德怀也对抗日根据地的税收问题做了研究,他发表了《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建设》一文,指出:
(一)统一的所得累进税是进步的合理的税收,是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下应采用的税收。目前敌后抗日根据地已开始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基础,在财政上也应逐渐走上征收统一累进税的途径,其他一切田赋、营业税、合理负担等不合理的税收应逐渐做到取消。
(二)为了保护抗日根据地之物质资源,保证工农业之发展,打击敌之“以战养战”的经济掠夺,除了累进所得税外,在边境还需要建立一种出入口制度,按照下列原则规定税率:
A、出入口货物,对我利大,对敌利小,仅征轻微之税或免税;
B、对敌我均有利,斟需要之缓急,课以较重之税;
C、对敌利大,对我利小,课以重税——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直至禁止入口。
但要想在游击战争的环境中做到不苛征不漏税,绝不是一纸命令所能了事的,必须依靠党的支部及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地执行政策与政府法令,不依靠这些,求达不苛漏税的目的,是不可能的。
(三)田赋是一种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主要的表现在征收上不能按有钱出钱,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而是一种不分贫富按亩摊派的制度。并且实行上百病丛生,如有地无赋,有赋无地,豪富垄断,把田赋加在农民身上,自己有地不纳赋,还要从中渔利等现象,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累进税制来代替不合理的田赋制。⑦
根据中共党、政府和军队等各方面领导人关于根据地税收问题的研究,在根据地的财政税收上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财税政策,即:“在抗日根据地的财政政策上,我们主张按照收入的多少,来规定纳税的多少。除少数最贫困的人民免税外,其余的公民,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资本家、地主均在内,都须负担纳税义务,而不得将税款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我们反对对工农采取拘押罚款的办法,我们也反对对地主资本家采取这样的办法。我们主张实行适于团结抗战建国的合理的税收。”⑧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共在抗战时期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取消了抗战前依靠没收“剥削阶级”财产的财政政策,纳税人的范围有了扩大,即“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资本家、地主均在内,都须负担纳税义务”,使80%以上的人民能够负担抗日经费。第二,统一累进税是边区税收的基本征税原则。第三,征税以保护边区经济和对战时的物资需要为原则,对必需品进入边区课以低税或免税政策,对非必需品课以高税或禁止入口。
①《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243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67页。
③《新中华报》1941年3月23日。
④《林伯渠文集》,华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页。
⑤《林伯渠文集》,第275页。
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第200页。
⑦《解放》第123期,1941年1月16日。
⑧《论抗日根据地的各种政策》(社论),《解放》第124期,1941年2月1日。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