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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粮食局运输规则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陕甘宁边区粮食局组织规程第十六条制定之。
  第二条 凡粮食局所属之运输队,及各级仓库运输粮食,悉依本规则办理之。
  第三条 凡粮食因运输之损耗量,最大不得超过全数之百分之二。
  第四条 运输人员须遵守事项如下:
  一、经指定地点运输时,不得违抗或藉词推诿。
  二、在运输途中,不得自由行动或藉故回家。
  三、运输公粮之损耗量,不得超过第三条之规定限额。
  四、运输粮食不得无故短少或克扣盗卖。
  五、不得侵犯群众利益,及有招谣撞骗等不法行为。
  六、未经粮食局长之允许,不得兼管副业,成为人捎带货物。
  七、运输期间,如无特殊原因(大雨大雪时),不得中途停留迟误时间。
  八、不得克扣马乾或无故损坏马匹装具。
  第五条 运输人员,如有违犯前条之规定者,得以情节之轻重分别予以惩戒,有涉司法范围者,除行政处分外,其违法部分,移送法院裁判。
  第六条 运输人员如有克扣或盗卖公粮情事,经查获实据时,除令其偿还公粮外,并着予处分。
  第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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