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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粮食机关会报规则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陕甘宁边区粮食局组织规程第十六条制定之。
  第二条 各级粮食机关之会议制度及工作报告,均须依本规则办理之。
  第三条 各级仓库之会议制度如下:
  一、仓库工作人员会议,每两星期一次,由仓库主任召集商讨仓库一切问题。
  二、直属仓库主任联席会议,每半年一次,由粮食局召集之。
  三、隶属各专署、各县政府之仓库主任联席会议,每三月一次,由专署粮食处或县政府第五科负责召集之。
  以上各种会议,必要时均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四条 隶属专署或县政府之仓库主任联席会议,记录应随时呈送粮食局备核。
  第五条 各级粮食机关,应将每月工作情形及粮食收支实况,按月报告上级,直属仓库之报告,应缮写两份,一份呈送粮食局,一份仓库存查。隶属各专署各县政府之仓库,须缮造三份,一份自存,二份呈送专署粮食处或县政府第五科,粮食处或第五科审核后,以一份存查,一份连同月报附送粮食局存核。其报告内容应具下列事项:
  一、各种粮食收支报告表。
  二、缴销收回支粮证及粮票。
  三、经费开支报告表。
  四、一月内所发生之重大事件,及处理办法。
  五、仓库工作人员之考勤(工作学习与生活)。
  第六条 各级仓库每月工作报告之寄出日期,须遵照下列之规定:
  一、直属仓库须于每月五日之前,寄呈粮食局。
  二、隶属专署或县政府之仓库,须于每月三日之前,寄呈专署粮食处或县政府第五科。
  三、县政府第五科或专署粮食处,须于每月七日前寄送粮食局。
  四、粮食局须于每月十日之前,汇编总报告送财政厅。
  第七条 各级粮食机关,应按旬将粮食收支实况及重要工作问题,报告直属上级,报告书须于次旬第一日寄出。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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