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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训令(一九四〇年十二月九日)

中央档案馆


  —关于生产自给问题令各分区各县党政民教机关
  为使边区财政经济由半自给走到完全自给自足,必须从各方面努力,除加强整理财经工作以达到此项任务外,在过渡期间,各级党政民教亦须分担任务,以期配合财经工作总任务之完成。兹据各县区不同情形,分别酌投一定资本,责成各分区各县,直到区乡的党政军(保安部队除外)民教,一九四一年除粮食仍由公粮供给外,其余一切用费(冬夏衣被毯费亦在内)统统自给。自一月一日起不再发给经费。各分区县,应以各所属区乡不同情形,决定举办农工商业资金,亦得按照实际不同情形,适当分配,在生产自给工作中,仍须遵守不妨害工作学习,不亏公不转嫁于人民的原则。各县区原有公产即划归各该县管理,其收入亦作各该县自给使用。在开支方面,半年送一次决算,并应遵守财厅规定之一般数目(如菜钱津贴、马乾公费等),不得有任意增加或克扣情事。各小学经费仍由人民负担,完小高小经费即在各分区县自给项内筹划,教厅不再发款(均包括课本社教费等一切需用)。仰于令到之日立即着手进行成立县区生产自给委员会,拟具详细计划送呈边府备查,规定应领之资金,即向分区县金库或第二科在寒衣代金及现存款内支用拨帐,无寒衣代金及存款之县份,即派员来财政厅领用。本府为便利工作之进行,已成立边区财政经济处,专司生产自给工作,此后有关生产自给事项,务须每月报告一次,送边区财政经济处为要!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高自立
  财政厅长 霍维德
  副厅长 曹力如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九日
  * 本文按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油印件刊印。副题是本书编者加的。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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