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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工会暂行选举办法(1940.6.30)
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
一、本选举办法是根据本会组织章程所规定之“彻底的民主选举”为原则,并依据边区的具体环境制定之。
二、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之各业工会会员,不分男女、年岁、文化、党派、宗教、信仰、种族的区别,均得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各级工会均由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不记名的投票 (或举手)为标准直接选举之。
四、各级工会之代表会及代表之产生,均依照边区各地之实际情形和会员人数为比例选举代表组织之。
五、各地方工会的选举:
甲、乡工会委员会之产生——由全乡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之。
乙、区工会代表及其代表之产生:
A、凡会员总数在百人以下之区,其代表大会之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二十人;凡会员总数在百人以上之区,其代表大会之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二十五人;凡会员总数在二百人以上之区,其代表大会之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三十人;凡会员总数在三百人以上之区,其代表大会之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四十人;(以上类推)其候补代表均不得超过五人。
B、其代表由各该区之选举筹备委员会按照如上之规定自行推出应选比例数目,召开各乡工会全体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代表组织之。
丙、县工会代表大会及其代表之产生:
A、凡会员总数在一千人以下之各县,其代表大会之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二十人;凡会员总数在一千人以上之各县,其代表大会之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三十人;凡会员总数在二千人以上之各县,其代表大会之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五十人,(以上类推)其候补代表均不得超过七人。
B、其代表由各县之选举筹备委员会按照上项规定自行推出应选比例数目,召开各区工会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代表组织之。
六、城市工会之选举:
甲、各业分会之委员会,直接召开分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之。
乙、市工会委员会及其代表大会代表之产生:
A、会员人数较少的市工会,直接召开全市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之。
B、会员人数较多的市工会,不便于召开全市会员大会时,由市工会之选举筹备委员会召开各业分会会员大会推选代表组织全市工人代表大会产生(其代表人数由各市工会选举筹备委员会斟酌实际情形自行规定)之。
七、各工厂工会与交通运输工会之选举:
甲、工厂工会之委员会,直接召开全厂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之。
乙、交通运输工会委员会之产生与工厂委员会相同。
八、边区总工会之选举:
甲、边区总工会代表大会及其代表之产生:
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及其代表由“边区”选举筹备委员会,按照其所属的各级工会的会员人数比例,召开各个工会的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代表组织之。
乙、各地方工会出席边区工人代表大会代表之产生(以县为选举单位):
A、凡会员总数在一千人以下之各县,应选代表二人出席参加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凡会员总数在一千人以上之各县,应选代表四人出席参加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凡会员总数在二千人以上之各县,应选代表五人出席参加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以上类推)其候补代表均不得超过正式代表三分之一。
B、其代表之产生,由各该县选举筹备委员会根据上项之规定,召开全县工人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之。
丙、直属边区的各产业工会与交通运输工会出席边区代表之产生:
A、凡会员在一百人以下之各工厂工会均须选代表一人出席参加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凡会员在一百人以上之各工厂工会,均须选代表二人出席参加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凡会员在二百人以上之各工厂工会,均须选代表三人出席参加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以上类推)其候补代表均不得超过一人。
B、其代表之产生,由各工厂工会直接召开厂会员大会选举之。
C、交通运输工会出席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之代表,与产业工会同。
丁、直属边区总工会之城市工会出席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代表之产生:
A、凡会员总数在一百人以下之各市工会,应选出席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之代表一人;凡会员总数在一百人以上之各市工会,应选出席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之代表二人;凡会员总数在二百人以上之各市工会,应选出席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之代表三人;(以上类推)其候补代表均不得超过一人。
B、其代表由各市工会选举筹备委员会根据上项规定,召开全市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之。
九、各级工会之主任,必须经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单独通过之。
十、候选与当选:
甲、为了彻底发扬工会的民主,各级工会领导机关之当选人,均不得提候选名单,应由会员或代表自行提出。
乙、各级工会正式当选人数,依据边区总工会组织章程之规定组织之。
A、乡工会与各业分会之委员会当选数——三人至五人;
B、区工会(或市工会)之执委会五人至七人,其常委三人至五人;
C、县工会(或直属市工会)之执委会七人至九人,其常委会三人至五人;
D、各产业工厂工会,交通运输工会之委员会,均依三人或五人至七人组织之。
十一、各级工会在选举之前,均须成立选举筹备委员会负责领导选举的一切工作,并负责监选事宜。其任务及期限,至选举工作完毕后为止。
十二、附则
甲、本选举办法解释之权,属于边区总工会。
乙、本选举办法如有不适宜之处,必要修改时,须得经过边区总工会之同意。
丙、本选举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作为有效。
丁、本选举办法于一九四〇年六月三十日经过边区总工会常务会通过。
(《中国工人》第十二期1941年1月7日出版)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