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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瑞传》第十四章 在纪检监察岗位上 第三节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马文瑞传》编写组

  一个时期,干部中有人说搞纪检和监察工作是“找岔子”、“挑刺”,专门“拾掇人的”;有些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也认为搞这个工作是“得罪人”的事情,因而工作起来缩手缩脚不够大胆,有的还不安心,想调到别的部门去。马文瑞认为这是对纪检和人民监察工作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针对这些问题,他总是耐心地做工作。他说,纪检、监察工作就其职责来说,是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是监督教育干部的,是执行党的纪律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而不是专门“整人”的。他比喻说,纪检、监察工作好比医生,是给党和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看病的。人身体有了毛病不治疗不行,党政工作有了缺点错误不纠正也不行。纪检、监察部门坚持的是教育为主,处分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分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关于如何对待“得罪人”的问题时,他说,这也是片面认识。犯了错误并不可怕,只要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仍然是好同志。这类同志,不会因为纪检、监察部门批评他或处分了他就“记仇恨”,认为是“得罪了”他。只有坚持错误、不思改正的极少数人,才会认为对他的批评、处分是“整他”、是故意“得罪他”。对于这类认识糊涂的人,如果说是得罪那就得罪了,没有什么了不起!不得罪他,就必然要得罪广大人民群众,使党和人民的事业遭受损失,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失职,设立这样的机构还有什么必要呢?他经常鼓励纪检、监察干部坚持党性原则,敢于向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尽一切力量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从党性原则出发,分清是非,区别责任,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绝不能因为是老战友、老同志、老朋友,犯了错误就姑息迁就,息事宁人。这是马文瑞教育纪检和监察干部的口头禅,也是他身体力行的一贯作风。1950年春,中共陕北区党委书记李合邦和副书记李景膺在检查榆林地委工作时,与地委、行署的领导人发生了不同意见。后来矛盾激化,地委书记把他俩告到习仲勋书记处,习让马文瑞处理。马文瑞经过调查了解,弄清了情况,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在肯定他们工作成绩的前提下,对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提出了批评。指出榆林地委在把握剿匪时机,救灾粮的发放,土地登记,禁止银元流通,将“开明士绅”当作“开明敌军”等方面的错误。批评地委书记工作不安心,有自由主义,没有负起书记的责任,给工作造成损失,责成他检讨认识错误。同时对陕北区党委的两位领导,在检查工作时调查研究不够,过早下结论,缺乏耐心,态度不好等错误,也进行了批评。由于马文瑞工作细致,实事求是,批评客观、中肯,区委和地委的领导都表示接受。矛盾得到了解决。要知道,马文瑞所严肃批评和责成检讨的人都是他十分熟悉和关系很好的老同志。
  同年夏,西北畜牧部部长霍子乐将2.1亿元(旧币)事业费私自交给商人王立高做生意。王利用这笔款在西安购买大批布料运往榆林、绥德等地出售。布匹卖出后,王并未向畜牧部还本付息,而是大搞贩卖鸦片、银元等违法活动,大肆挥霍,给国家造成1亿元(旧币)的损失。更不应该的是,霍抱有侥幸心理,为了顾全自己的面子,在此前彭德怀号召的反铺张浪费及整风运动中,都隐瞒了此事。这个案子被揭发出来后,马文瑞心情十分沉重。霍子乐是陕甘宁边区著名的民主人士,曾任边区参议会参议员、边区政府委员、边区政府建设厅厅长、农业厅厅长等职务。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促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促进边区建设作出过贡献,享有较高的声望,马文瑞对他十分尊重,关系也处得很好。立案后,调查结果是霍轻信了王立高,属于上当受骗性质。问题暴露后,本人已作了检讨,并请求组织处分。不少同志认为这位著名民主人士一向勤恳敬业,忠厚本分,又属上当受骗性质,可以从宽,就此了事。马文瑞觉得上述看法并非没有一点道理。可他又想霍是大区畜牧部长,是政府高级干部,且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在干部、群众中影响很坏,不严肃处理难以服众,亦为政纪所不容。几经踌躇,马文瑞认为无论如何都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以党纪国法为重,遂决定给霍以记过一次的处分。1951年6月26日,西北军政委员会第47次行政会议批准了西北人民监委会的意见。为了教育干部,教育本人,按照马文瑞的指示,《群众日报》7月7日以《畜牧部霍子乐部长擅自动用公款,西北人民监察委员会予记过处分》为题,公开点名刊登了霍的错误事实和处分决定。这件事在群众中影响很大,他们说:“在党纪国法面前共产党确实做到了人人平等。”
  建国初期,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生活比较艰苦。为了改善办公条件和干部福利,有些领导干部动用公款做生意或交给商人做买卖盈利,被称为“小公家务”,这是党政纪律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不少干部仍明知故犯,并扬言“反正钱没有装进自己的腰包”。马文瑞对这种只顾“小家”不顾“大家”、屡禁不止的行为非常生气。他说,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的。这个“人民”是指绝大多数的人,不是一部分人,更不是少数人。“小公家务”是为少数人谋利益,而且是在损害国家和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小团体主义、分散主义的表现,是扩大了的个人主义。虽然钱未装进个人腰包,但装进了你少数人的腰包,和装进私人腰包性质完全一样。他坚持这类案件揭发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迁就。
  西北文教委员会秘书长兼西北文化部副部长吴文遴,擅自将6.2亿元(旧币)交给文教委员会秘书处长崔哲和文化部办公室主任王元方,让他俩经商盈利,发展“小公家务”。崔、王两人派总务科长孙桂林与商人合作,往返上海、广州等地采购汽车轮胎、香烟、布料等物品,运回西安销售。同时,文化部审计科科长侯安国从财政部领取电影事业费时,擅自多领4.5亿元(旧币),这种行为不仅未受到吴文遴的批评纠正,反而认为是“好事”,又授意将其中3.5亿元(旧币)交给奸商做生意,将其余1亿元(旧币)放债生息。在吴文遴的支持、纵容下,文化部用于剧团运输布景、道具的两辆卡车,也变成做生意的运输工具。
  这些建立“小公家务”的错误被检举揭发后,吴、崔、王等当事人都几次做了较深刻的检讨。一些人认为这三人都是党内的老同志,办“小公家务”和贪污不一样,批评教育就行了。但马文瑞认为吴文遴擅自动用10.7亿元(旧币)公款非法经商、放债,错误十分严重,影响极坏,应给以处分。他在主持西北局监委和西北军政委员会监委会讨论对吴的处分意见时指出:“吴文遴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破坏政府法令,破坏党的纪律,给党在政治上造成了极不良的影响,并助长了本机关铺张浪费及贪污倾向的发生,实为党的纪律所不容。”经研究决定,西北监委给予他行政记大过一次的处分,西北局监委给予他党内当众警告的处分。处分意见经西北军政委员会和西北局批准后,《群众日报》于1952年2月10日公布了处分决定,并全文刊登了吴文遴的书面检讨。案件中涉及的其他人,也都由主管部门的监委分别给予应得的处分。
  马文瑞经常教育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中一定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工作要缜密细致,扎实稳妥。办错了的,一定要及时纠正。
  土改运动初期,临潼县斜口区柳树村村民张忠仆等联名上告该村农会组长任天聪包庇地主,并收受地主小麦一石的贿赂。临潼县法院经调查,以为该地主因偷卖土地,被任天聪阻挡并反映到区上,并无包庇、受贿事实。于是以“诬告干部罪”将原告张忠仆处罚管押。张忠仆不服,上告到陕西省监委。省监委派了由一名副主任带领的工作组到当地调查了解,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任天聪阻挡地主偷卖土地并将此事反映到区里一事属实,他虽然没有收受地主的一石麦子,但这个地主请他吃过一顿酒饭,并许诺过送他一石麦子。因此,张忠仆等人的控告,并非凭空捏造,不能定为诬告,应当撤销原判。事实澄清后,西安市监委在柳树村召开了群众大会,揭发批判了地主拉拢干部的阴谋诡计,任天聪做了检讨,被撤销村农会组长职务,县法院和区政府的干部也做了自我批评。群众对调查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赞扬说,共产党确实是实事求是的,监委是明察秋毫的“包公”。
  马文瑞对陕西省监委的这种做法十分赞赏,认为是深入实际、缜密办案、有错必纠的一个范例,在几次会议讲话中列举这个例子,号召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干部学习这种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的作风和细致周密的工作方法。
  马文瑞痛恨办案中不调查研究,粗枝大叶,轻率决定的官僚主义作风,认为是对人民不负责任,没有党性原则的表现。1953年,荣誉残废军人徐成看上了妻妹万素芬,要求和妻子离婚,徐妻坚决不同意。徐为达到目的,私自伪造了一封妻子同意离婚的信,申诉到西北民政部优抚局局长张成功处。张未调查了解情况,便轻率批准徐和原妻离婚并和妻妹结婚。原妻向西北监委写信控告,西北监委稍经调查,便真相大白。马文瑞对这起“糊涂官乱点鸳鸯谱”的事情感到荒唐可笑,对这位局长不调查了解情况便乱作决定的官僚主义作风十分生气,认为本来属于教育、调解的事情,经张这么一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果。张身为正厅级干部,这样的官僚主义、失职错误不能原谅,马文瑞建议监委给予警告处分。徐成本人也因“欺骗婚姻罪”被法院判刑一年。

马文瑞传/《马文瑞传》编写组.—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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