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人物库概述 西北革命根据地主要创始人 边区中共组织领导人 边区参议会领导人 边区政府领导人 边区军事领导人  
 全文检索:
边区著名英模人物 边区著名科教文卫人物 边区著名爱国人士及侨胞 边区著名国际友人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边区参议会领导人 > 谢觉哉 > 全文图书 > 谢觉哉评传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第十四章 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大厦
马连儒
    
  推动工农民主制度向抗日各阶级民主制度的历史转变
  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国共两党实行第二次合作。1937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取消与国民党政权的对立,将苏维埃工农民主政府改为中华民国陕甘宁特区政府,在特区内实施彻底的普选的民主制度,实行由工农民主制度向抗日各阶级民主制度的转变,谢觉哉作为边区政府的秘书长、内务部长,曾受中央的委托,参与起草实施普选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法》,负责进行建立特区政府的行政改革,主持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组织条例》,为把陕甘宁边区变成抗日民主模范区,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推动苏维埃工农民主制度实现向抗日各阶级民主制度的历史转变过程中,谢觉哉首先针对边区内外各种错误的思想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有人对要改变苏维埃工农民主制度想不通,认为“只有苏维埃才能救中国,我们为苏维埃血战了十年,我们不能把红旗子取下。”也有人说:“既已和平统一,为什么不把所在区域归还建制,而要成为边区呢?是不是共产党也象军阀一样要占个地盘呢?”这两种来自边区内外人士的错误认识,有必要及时加以澄清,既要进行宣传和解释,又要进行批驳和回答。为此,他撰写了《今年的选举》、《边区政府的组织和建设》、《苏维埃运动》等长篇论文,就这一历史转变的必要、性质、及其与国民党现行制度的根本区别等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回答了人们所关心的各种问题,从而有力地推动了这一工作的进展。
  在上述文章中,谢觉哉首先肯定苏维埃工农民主制度是当时中国最优越的民主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工农及小资产阶级是社会的主人,中国共产党人和它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确实为之实现付出了鲜血和生命。接着,他指出现在由于社会的基本矛盾发生了变化,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阶级矛盾下降为次要矛盾,投入抗日民族革命战争的阶级,不仅有工农小资产阶级,还包括一切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其他阶级的人们。为了扩大和巩固抗日各阶级的团结,历史要求苏维埃工农民主制度必须改变为抗日各阶级民主制度,组成各阶级反对帝国主义的联盟。他强调这种改变决不是开什么倒车,而是一种适应历史变化的让步。为了取得全国人民的抗日民主,这点让步是值得的。他还指出,政权民主制度的变化,并非改变了苏维埃民主制度的性质。它仍然保持了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红军和武装游击队仍然牢牢掌握在人民的手里;而且边区的区域也没有改变。如果说有改变,只不过是改变了民主制度的形式,但它却顺应了历史和民族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全民族抗日救亡运动的进展,这是应该肯定的。
  至于说什么“共产党也学军阀占地盘”,谢觉哉指出,这是一种无知。文章说,共产党是最进步的政党,它要领导中国革命,依靠的不是什么地盘,而是无产阶级的劳苦大众。其所以要保留边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中华民族的解放和民生的改善,需要抗敌,需要民主。苏维埃为着这个目的,奋斗了十年。其抗敌的准备与民主的训练,可以做全国的模范。
  二、中国大得很,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地方,尚没有民主,封建残余的势力非常猖獗。假如把这个不足百分之一的已经解放了的苏区,混在他们的组织里,那末,纵不像江西苏区、鄂豫皖苏区、通南巴苏区等被残杀,而发生的民主嫩芽,也必像受到霜雪一样,萎败下去。反之,有个边区组织,独立地表现它的成绩,那必然成为全国解放的模范,为全国先进群众所向往,全国的解放也就不远了。①
  其次,谢觉哉从各个不同的侧面阐述了边区抗日各阶级民主制度,较国民党现行政策的优越性。这主要体现在边区的政权使人民得到了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爱国进步的群众组织特别发达,诸如工会、农协、商会、青年救国会、妇女救国会、儿童团等群众组织,实际形成了边区民主的有力支柱,这与国民党统治区的专制政策,简直有天壤之别。他还指出边区的乡市民主政府所组织的各种委员会,空前动员了群众的力量,它们象千百条血管,使政治与群众紧紧相连,息息相关,有力地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这与国民党实行的保甲制又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文章还就边区政府的政权形式、选举方法、边区建设的内容作了扼要的阐述。在政权形式上,他指出,是由原来议行合一的苏维埃政府改变为议行分立的边区议会(后改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这种改变有利于反映各阶层群众的要求,适应于全民族抗战的形势。在政府组织机构上,边区除设立了与当时国民党政府同样的厅处外,还增设了农工厅,具体领导改善工农大众生活的工作,从而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至于选举方法,他指出从苏维埃工农的间接选举制,改为抗日各阶级的普遍、直接、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充分代表了参与和拥护抗战的各阶级、阶层的利益,使他们都获得了平等的权利。有效地避免了国民党政府所经常搞的“指定”、“圈定”和“当然代表”所产生的弊病,充分保证和尊重了选民的平等权利。所有这些,有利于全民族共同抗战局面的发展和巩固。至于边区的建设,他强调指出,边区有许多优越条件:一是边区根本消灭了高利贷;二是农民获得了土地,生产热情空前提高;三是边区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草原,还有许多未开发的矿藏。只要在抗日战争期间,允许合作社经济、小商品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四种经济成分并存,就可以迅速发展边区经济,保证抗战胜利的物质基础。在工作方法上,他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如发扬党中央一贯提倡的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和作风,建立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建立工作检查和汇报制,充分发挥民议机关的作用,实行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他还指出,在政权机关中,要反对一党专政,也不要一个阶级专政;反对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的方式来领导群众。主张党的领导作用,主要依靠党的政策的正确和党员在政权机关中的模范作用来发挥,中共党员在政权机关中所占的比例,不一定要占压倒优势的多数。他的这些看法,为以后提出和实行“三三制”打下了基础。
  在党中央的具体领导和谢觉哉等老一辈革命家的具体组织和推动之下,陕甘宁边区于1937年底改组完成,以抗日民主政权的模范榜样出现在全国人民的面前。对于它的影响,谢觉哉曾高兴地这样写道:“过去,边区周围有一道人为的墙,这边极民主,那边极不民主。现在这道墙快拆完了,民主的洪流将喷涌而出,首当其冲的是下层地方政权——保甲制度。上面来的是风,吹折枯枝;下面发的是水,连根拔去。这是我们民主的特色,我们可能且必须向这样的前途迈进。”②
  “民主是抗日的保证”
  谢觉哉在陕甘宁边区十分重视选举运动,特别是对民主政治的实质问题、民主政治与选举的关系问题,选举与其它工作的关系问题,有着深刻的研究和精辟的阐述。他认为,大家的事,应该大家来议,大家来做,在大家公议的条件下(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全体等),谁都能发表意见,谁都能有出来做事、管事的义务和权利,这就是民主的实质。基于这种认识,他把社会革命的目的归结为争得民主,因为民主的对立物即压迫,而反抗压迫,争得民主,就必须革命。他还进一步指出:社会进步到了某个时期,即要求有某种程度的民主,如抗战的中国,需要的“不是一般的资产阶级民主,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民主,而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革命汉奸专政的民主”③。他认为这样的民主政治,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凡在一个国家之内,全体人民的意见,在重要政策上能有一点操纵的力量……这种政府就可以称为民主政治。
  用投票表示主权意志的全民统治;以合格公民之多数的意见为统治。
  这个意志经过选举代表而得以表现。
  议会要能代表民意,要有决定国家政策的实权。
  其选举的结果必须公正的反映社会上各种势力。④
  通过多年的观察和实践,谢觉哉总结了一条富有创造性的经验,这就是: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一环”⑤,没有这一环,其它各环节都不可能存在和实现。他再三强调指出:“民主的工作并不是和其它的工作并列的,而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核心。选举运动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⑥他还批评了有些人认为当时强调民主、强调选举是片面的,应强调动员抗日、支援战争的这种错误说法,指出这是他们不知道抗日时期的经济建设、抗战动员,都是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所致。他的这些观点与毛泽东早在1937年5月就批评有些人说强调民主是错误的、应该强调抗日的观念时所正确指出的民主是抗日任务中“最本质的东西”、“民主是抗日的保证”、“抗日与民主互为条件”⑦的看法完全一致。
  谢觉哉认为选举的重要性还在于,它是人民对政府工作的一次大检阅,对改进政府工作大有好处。因为在选举中,人民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有罢免权或选举权,无形中提高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也给政府机构带来了活力。为此他告诫从事选举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参加选举的各项活动,使“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一齐上大课”。⑧即上好提高民众觉悟、改善政治生活的大课,上好发扬民主和创造精神的大课。他这样写道:
  政治上一切“创造”,不存在于领导者的脑子里面,存在于广大人民中。每一次选举,不仅是人民出来行使主权,检阅政府;而且是人民提供意见,发挥天才的时机。办选举工作的同志,须善于听取、接受,把它添附到政治的宝库里面。”⑨
  为了提高广大群众对选举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谢觉哉多次用近代历史上的一些“选举”活动,用前后对比的方法,向群众进行深刻的选举重要性的教育,说明选举的关键在于谁来掌握选举权。在民国初年,选举没有深入民间,议会不过是一个空架子。后来袁世凯一手包办国民大会的选举,在其压制和操纵之下,一千九百九十三个代表“一致’投了赞成帝制、拥戴袁世凯当洪宪皇帝的票;另一个军阀曹锟也搞选举,公开以每张选票给五千元的票价来选举他自己当大总统。至于国民党在所谓“一党专政”的口号下,其选举方法也越来越离奇,竟出现什么“圈定代表”和“当然代表”,假民主选举之名,行独裁专制之实。而边区所实行的选举制度呢?则是真正由人民起来当家作主,是真正的民主,是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得来不易的民主,所以大家要十分珍惜它。但边区为什么有些人对选举不大关心呢,他认为这是因为边区人民原来没有享受过民主政治的生活;还有是由于过去国民党政府的虚假“选举”给群众造成了对选举活动的不信任感。但要改变这种情况并不难,关键是要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选举中做出榜样,正如他在一篇文章中所说的:
  “中国还没有进行过真选举,没有具备能真进行选举的条件。陕甘宁边区是全国先进地区,扫除了选举的障碍。假选举可恶,真选举可贵。我们要做全国民主的模范,使不民主的其它地区学样。因此必须使选举办得顶好,使全国人民都知道真正民主国的选举,原来是这样的。”⑩
  为了提高大家对选举重要意义的认识,谢觉哉还从资产阶级民主选举与新民主主义选举的区别,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指出资产阶级民主选举是比较进步的,但它却不容许超过资产阶级的利益之外,其选举实质上是其各党各派争权夺利的运动。而边区所要进行的新民主主义的民主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练习参政的运动,是改善政治,发扬民主的一个推动力,它不存在各党各派之间的斗争,而是人民监督政府的一个重要实践。
  他还着重批评了以下几种错误看法。如有人说,只要事情做得对,老百姓满意,就是民主。他批评说,个人事情做得好,是“明主”,但离人民的“民主”差得很远。有“明主”当然也好,然而没有人民的监督、选择,“明主”也可以变为“昏君”。比如“边区各级政府因久未改选,不少地方已发生了强迫命令、贪污腐化,人民敢怒不敢言的事”,(11)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他们抱不关心选举的态度是不对的。又如有人说,老百姓不懂得什么选举,选举无非是上头准备个名单,大家举举手,投张票就完事。他对此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说这是在拿人民的权利开玩笑。实际上,人民在当家作主以后,他们对于自己切身的事,怎样才好,怎样才对,政府哪些事于他有益或有害,是分得一清二楚的,“世界上只有愚蠢的英雄和领袖,没有愚蠢的大众。”(12)他还指出了上述错误认识的根源:“主要是对民主政治的组织了解不够,因而把旧封建社会的一些统治的习惯反映过来,成为民主实施的障碍”。(13)所以他进一步强调:“选举是革命民众特有的权利。”民主,不能只是承认人民有“民权”,重要的是要保障人民能够使用“民权”。选举就是革命民众实用自己民权的体现。人民的民主权利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我们要珍视它、运用它。要给人民以民主的诱导、启发、便利。使人民群众首先从自己切身利害问题的解决来体验自己的民主权利。为此,他意味深长地说:
  老的干部,想想长期的艰苦奋斗是为什么;新的干部,想想来参加革命是为什么?如果答案都是为着争取人民自己管理国家,那就会警惕不重视选举,是违反革命的初衷;人民不重视选举,是干部没有去好好启发的过错。
  选举是革命民众无限牺牲夺来的胜利品,边区外的反革命正在想法要夺回去。必须认识它的可贵来好好利用它。(14)
  谢觉哉作为陕甘宁边区的一个民主政治的杰出倡导者、宣传者和组织者,特别注重在选举运动中身体力行。他深知“民主政治的支柱在于广泛的乡村下层”,而选举运动的重要基础在于县乡选举。因此他在1936年深入到中央直属县保安县的麻子沟乡、叶沟乡、顺宁乡搞乡选试点时,就与群众同吃、同住,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给人民群众解答选举的有关问题。比如,有的群众不认识字,无法写选票,他与群众一起创造出“投豆子”、“香火烧圈”、“按叫名字顺序画圈”等方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他还将乡选的试点经验在区县推广,实现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直接的、普遍的、无记名选举,很快选出了乡、区、县的民主政府,达到了“搞成榜样,让全区以至各解放区都照着做”的预期目的。1941年在实行“三三制”选举制度时,群众对此不熟悉,非党民主人士也存在着各种顾虑。为此,他对新的选举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主持了边区的选举训练班,发表了重要的讲话;还在《新中华报》发表了《论选举运动的重要》一文,论述了实行这一新的选举制度的有关问题。在县长联席会上,他还提出了“健全民主制度是根本,没有民主制度即丢了革命武器”和“乡市民主制是民主的基本”的重要观点。参议会前,在西北局高干会上,他发表了关于民主选举的重要讲话,论述了“三三制”理论及其实施;在参议会上,又作了《民主建政》的重要报告,提出了“民主制度正规化”的问题;并在选举前,发动群众检查政府的工作;检查各项政策的正确性及其执行情况;检查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人民通过选举,以选择他们所信任的人物;在选举中,他强调要自由、热烈、慎重,要及时直接平反政府对某些人员的错误处置,要直接解决一些民间的老大难问题,这样,既可提高人民的参政情绪,又可增强人民之间的团结。也可以使那些被批评的干部接受教训,变得更加积极,即是落选的干部,也能够主动表示改正错误,争取下次当选。通过他的这些工作,边区的民主选举工作顺利地开展起来,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因此有人评论说,这是“行使人民伟大的权利和表现人们伟大智慧的选举,历史上没有过,就在解放区也是空前的”。(15)
  “三三制”的理论与实践
  1940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华北、华中等地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实际,针对国民党反共顽固派对抗日民主政权的破坏,及时发出了《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强调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和民意机关中都要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主要是指小资产阶级群众的代表人物)、不左不右的中间派(主要是指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各占三分之一。这是在保证共产党领导下,紧密团结广大的小资产阶级群众,争取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以孤立反共顽固派的一项重要决策。当时党内外对这一决策都产生了一些疑虑,党外有人怀疑:“真的吗?是不是共产党故弄玄虚?”;“引进党外人士,只是挂名摆样吧?”党内则有人埋怨:“我们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抗日政权为什么要让去三分之二?”也有人认为:“‘三三制’不过是彼此迁就,相互捧场,应酬应酬而已。”如何端正党内外的这些错误认识,真正把“三三制”贯彻到政权和民议机关的建设中去,谢觉哉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他接连写了《为什么要实行“三三制”?》、《怎样才能实现“三三制”?》、《关于政权的“三三制”》、《“三三制”与天下为公》、《“三三制”的理论与实践》等文章,从理论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和发挥,对当时已有的实践经验进行了较好的总结。
  为什么要实行“三三制”?文章认为,这首先是边区抗日民主政权是由各个抗日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性质决定的。“‘三三制’实施的社会基础,一方面是由于有共同敌人需要有各阶级共同出力;另方面也由于各阶级都有力量,互相制约,不能不产生各阶级的联合政权。”(16)
  其次是由于当时的社会阶级构成是两头小、中间大,即无产阶级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都占少数,最广大的是中间阶级。这样,“任何一个政党的政策,如果不顾到中间阶级的利益、不尊重中间阶级的参政权利,要把中国的事情弄好是不可能的。”(17)而“三三制”的实行,就是为了能够争取群众,争取一切可能的或使之中立、或不积极反对我们的人,孤立反动集团,有利于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再次是中国当时的两大政党——国民党、共产党都历来主张在中国民主革命中各阶级、各党派的联合。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以“天下为公”为准则,创立了革命的三民主义,主张民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并曾在《北上宣言》中,把国民党与各政党并列,各政党与各民众团体平列,希望建立有各阶级、各党派、各团体联合专政的国民政府。1927年分裂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也没有主张过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主张革命的统一战线。还在1936年8月和12月发表的宣言中,即提出不分阶级、不分党派联合抗日的要求,促成了第二次国共合作。而“三三制”适应了这一历史要求,是历史上各阶级、各党派的合作的继续。它不仅对国共两党有利,也对中国务党派有利。文章批评了“以党专政”和“一党专政”的错误,指出:“如果某党占优势,政权就归某党独霸,那是违反历史规律、背叛民众要求的”(18)。而边区那些不主张把政权组织人员的三分之二让给小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的人,也是沾染了“一党专政”的邪气。文章重申中国共产党既不搞“一党专政”,也不赞成其他党派“一党专政”。中国共产党“深切知道没有各阶级、各党派的联合专政的政权,不能发扬全民的民主力量,就不能有全民的民族解放的胜利。”(19)
  第四是“三三制”为真正实现各阶级联合专政从组织上作了保证,是抗日民主政权组织形式的一个重大发展。至于是否意味着削弱和放弃党的领导?文章指出,党的领导不在人数的多少,而是在于党的政策的正确和党员的模范作用。文章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带路的意思’(毛泽东语),党的主张合乎各个阶级的利益,他知道跟着我党来有好处;其次,党员很积极,有信义,站在一切政治斗争的前头,他知道跟着我党走不会吃亏。……从没有带路人要比跟着走的人多的道理。靠人多强迫人家跟着走,那是押送,不是带路。自然党不应放弃带路的领导,但必须是‘三三制’才能显出党的领导。”文章还指出,在实行“三三制”的过程中,最大障碍在于“自以为是”和“唯我独尊”。这种受权利欲和领导欲所支配而排斥异己的人,是忘记了“个别利益,包在全体;各阶级、党派利益,包括在全民族社会”;“小的异完全可以统一于大的同”的道理。(20)“三三制”的实质,是不同利益阶级的真正联合。因此“三三制”决不是故弄玄虚,这种形式本身就反映了它的内容。至于形式是否并不重要,文章回顾了抗战以来党建立民主政权的历史教训,指出:过去有民主的实质,但民主的形式很不够,使民主的内容受到损失,使民主的内容没有受到保障。形式与内容是一件事物的两面,没有民主政治的形式,就难于有民主政治的内容,内容是通过形式来表现的。
  第五是“三三制”应抗战的需要而产生,但它却有更深远的历史意义,因为它是各阶级联合专政在组织形式上的一种创造,通过这种形式不仅各阶级可以联合共同救国,而且只要合作得好,将来完全可以用于共同建国。所以针对有些人把“三三制”说成是不是长远之计,而是党在抗战时期实行的一个暂时性策略,甚至认为参议会也带有应付性质的说法,他在文章中指出:
  我以为不是的。革命为的是民主,新民主主义——包括各抗日阶级,民主的内容比旧民主主义要充实,这和无产阶级利益一致,即今天无产阶级革命的立场。即走到社会主义——可能和平地走到——必由之路。这里没有一点虚伪。这是一。参议会的办法,全国都是一样,不能是那处先进些,民主阶段将要过去;或者那处落后些,就要怎样。因为革命发展虽不平衡,而要求民主和开始民主,将差不多。这是二。“三三制”实施中,已没落阶级想重新把持政权、利用某区域党员的弱或个别党员的弱活动起来,这是有的。但党应该加强自己的质量与之争,调整现有的质量与之争。有竞争而后有进步,而不能因此致想把民主缩小些。这是三。(21)
  文章还承认“三三制”包含有各阶级、党派的矛盾,但指出“矛盾是推进机”(22),而不进的结果,必然是矛盾的破裂,或者窒息,那“三三制”本身也不复存在了。
  怎样才能实现“三三制”呢?谢觉哉在文章中着重阐述了吸引进步人士和中间人士,特别是中等资产阶级、开明士绅参政的问题。文章认为,这些人不是没有参政的能力和兴趣,而是以前没有注意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没有创造让他们参政的机会和场合,因为以前受专制统治的影响,他们一般怕握枪杆的人,怕那些掌权的人,现在要他们参政有顾虑和想法是很自然的。关键是要对他们特别深切了解,在选举时指出他们的优点,提到选举名单中去,使他们中的代表人物,参加到政权机构和民意机关中来,发挥他们所长。文章还批判了有人以“慎重”为名,总想把党员多选一些,以便“三三制”中保持“优势”的错误看法。指出:对党外人士的慎选是必要的,但进步分子不同于共产党员,中间分子又不同于进步分子。要在反帝爱国、要求独立民主方面大体与我们同道,我们就要大胆吸收他们。否则就不是“统一战线”,而是“同一战线”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突出和强调党的领导在三三制中的关键作用,他着重指出了以下几点:
  “三三制”是党与群众、与非无产阶级群众结合的一个运动,它有争取和教育他们的任务。
  中间势力动摇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争取他为的是削弱反革命力量。
  中间势力的左翼可以走到进步势力,也即消弱中间势力。
  中间势力的代表人物,必须是真能代表中间阶层利益的,因此争取他比较麻烦,有让步也有斗争。完全跟我们走,没有主张的人,争取了他,作用不大;有主张,必须修正其主张,使合乎革命利益,才算争取了。(23)
  文章谈到实现“三三制”的可靠保证,关键在于真正树立和培养党的民主作风。因为“三三制”民主要比阶级民主的内容更丰富,要求党员“要有包涵同中之异的度量,发现异中之同的见解”;“要有驾御一切的远见,才能取得一致的赞同”。(24)这决不是如有人所说,是彼此迁就,相互捧场,而正是因为“三三制”的政治基础是一致的。目的是为着增强抗战的力量。在这个前提下,不同阶层的人们“某些方面是互让的,互让是各得其所;某些方面是互助的,互相是各祛其弊”,(25)形成政治生活中培养“能尽言,也能接受尽言”的民主气氛,这种民主作风的形成,“共产党员应为首导”,(26)这就要求共产党员不要以党的条件去要求他们,也不要用领导党员的方式去领导他们。对他们不能怀有成见和偏见,凡是自己不对的,应该马上改正。对于他们的缺点、弱点和不足,要态度诚恳,留有余地的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出来。“要知道有枪的人一句话不谨慎,可以使人家一晚上睡不着觉,而勉强使人家服从自己,常常使人气破肚子。”(27)事实也正是这样,在第二届边区参议会上,正因为党确实为民主人士充分提供了发言讲话的机会,让他们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并相应通过了他们的正确提案,就大大打消了民主人士参政的顾虑,大大激发了他们议论政府大事的积极性。例如李鼎铭先生提出的“精兵简政”的议案,就得到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高度赞赏,成为党中央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同时,也使民主人士看到,中国共产党实行“三三制”是真心实意的,从而既“扫荡了社会上对共产党员的一切恐惧和怀疑的氛围”,又使全国人民群众了解了共产党在边区施政的实际,使组织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更加有了牢固的群众基础。
  随着“三三制”的建立和实行,如何纠正过去那种习惯于党政不分的领导方法,谢觉哉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他认为党政本来是可分的,因为党是党员的,政权是人民的。党员虽然是人民,但人民大多数不是党员。他主张克服党政不分,要从改变以党代政,党直接干涉政权的作法入手。如党的决定不经过政府就不能直接颁布实行,不要把党政的事都拿到党的会议加以决策等,否则会大大妨碍“三三制”的实现。要克服以党代政,关键是政府党团(即现在的党组)应注意检查自己的工作,总结经验,对政务的具体实施绝不能越俎代庖,要善于用党的政策和自己的模范行动,根据各自的分工去进行工作,影响非党人士。
  在推行“三三制”的工作过程中,谢觉哉不仅是“三三制”的理论宣传家,而且也是一个模范的实践家、组织家。从1941年9月开始,他从中共中央西北局副书记、边区政府党团书记、边区政府秘书长的身分,组织建立陕甘宁边区各级“三三制”政权,并担任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筹备会主任。通过他的具体组织和努力,到这年年底,边区上下都先后建立了“三三制”政权。为此,他受到边区人民的拥护和热爱。正如续范亭在一首颂诗中所说:“身体力行三三制,把握政策与主义。我于先生印象深,最难忘者参议会”。(28)在组织民主人士参政时,他非常注意坚持“三三制”的原则,例如,在第二届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政府委员的三十九位候选名单中,当他看到共产党员的名单超过了三分之一时,便主动向大会要求自己退出竞选。在他当选为参议会副议长后,特别注意尊重、维护开明士绅、边区政府副主席李鼎铭对边区工作的领导,凡是重要的事情都事先要与他商量研究,相互讨论,及时通报。有一次,边区政府召开政务会议,通过一个有关土地问题的文件时,因有关同志事先未将会议内容告诉李鼎铭,李鼎铭对此意见很大,他知道这一情况后,同边区主席林伯渠商量,立即让政府秘书长李维汉前去向李鼎铭承认错误,进行解释,取得谅解。为此,他还制订了两条真正让民主人士有职有权的办法:一是规定每周举行一次向边区正、副主席汇报工作的例会,有问题当场商量解决;一是规定各厅、处、院向政务会议提出有关方针、政策和其它重要议题时,除党团研究外,还必须向李鼎铭汇报,取得他的意见和同意后才可提交会议讨论。这样做的结果,李鼎铭很满意,不再说“你们党上”,而经常说“我们党上”了。在边区政府里,李鼎铭为革命为人民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在李鼎铭的六十五岁寿辰时,他特写了一首题为《赴李鼎铭生日宴》的诗:“俯仰无惭一点元,荣期修正溯渊源。乐山乐水清如此,名相名医道自尊。得自天才成大寿,善为治不在多言。傲霜菊对须眉古,百万边氓为负暄。”(29)高度赞扬了李鼎铭先生对抗战民主事业的一片真心。
  谢觉哉与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李丹生的关系,也可称为“三三制”的模范。李丹老是延川人,当年七十九岁,曾任本县教谕官、高级小学校长,陕北的许多共产党人、国民党人都是他的学生。他一生疾恶如仇,曾痛斥北洋军阀的贿选,为“本是贤良登进路,翻成鬼蜮纵横途。”又正直敢言,曾指出边区工作上存在着有名无实的毛病,应纠正一些形式主义的作法,区、乡干部必须民主选举;上级政府应经常了解民情等。在当选为边区参议员后,谢觉哉对他极为尊重。当他在参议会上讲话时,谢觉哉劝他坐下讲话,为他沏茶。怕他受寒,还为他戴上帽子。他们两人成了参议会中的至友。边区参议会修建的大礼堂告成时,李丹老写了《大礼堂序》和《大礼堂颂》。谢觉哉则为大礼堂题写了匾额。当李丹老八十大寿时,谢觉哉写了《寿丹生老人》一文,称颂他“介直、刻苦、热肠、博爱、‘穷且益坚,老当益壮’!”1944年在李丹老过八十二诞辰时,谢觉哉还写了诗,“才过梁灏登科日,休唱放翁老去词”。“莫说已颓龄,我军正奋战。”(30)1945年7月李丹生病危,弥留之际,曾珍重地将两个女儿春香、春先托付给谢觉哉,并握着谢觉哉的手说:“她俩是我的女儿,也是您的女儿。”谢觉哉深情含泪答道:“您放心吧!她们一定会长大成人的。”李丹生逝世后,谢觉哉代表党和人民主祭,并致悼词,高度评价他是“从旧时代转入新时代的代表人物”,“有气节、骨头硬”;“有政见、敢说话”。说他“做得一分算一分,成得一事算一事,救得一人算一人,济得一物算一物”,“在克己奉公、救人救世上堪称表率”。李丹老的两个女儿,一直生活在谢觉哉身边,得到谢觉哉无微不至的照顾。谢觉哉与李丹老从同事、朋友到亲密挚友的过程,难道不是“三三制”政策奏出的一曲赞歌吗?
  边区司法制度的奠基人
  陕甘宁抗日民主政权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要巩固和发展这个政权,必须有法律来保证。这是因为,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但边区人们不熟悉民主,更不熟悉法制。谢觉哉认为有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关键在于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如何把司法制度健全起来,用法制来保证民主的实施。但要健全司法制度,又必须从加速边区干部法制观念入手。他针对边区种种不执行法纪的情况,在强调民主政治的同时,特别提出要“建立正规的法制,克服政治上的游击现象”(31)。在陕甘宁建政初期,甘肃、宁夏红色区域边境有一股政治土匪四处活动,专门袭击边区政府机关和党政人员以及伤病员,手段十分残忍。在剿匪时,我们的同志出于阶级义愤,对一些匪首要犯,抓到后即当场枪决。谢觉哉对这一事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在已经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地区,怎么能不依政策、不按法律而这样随便杀人呢?而且这种作法也违背了不虐待俘虏,不对犯人施用肉刑的政策和法制原则。不久,这种感情用事,以感情代替政策的错误做法被制止了,各个部门的法制观念也加强了。所以在以后的剿匪中,由于注意“分化瓦解”,区别对待,以及采取召开公审大会等方式,一面宣布土匪首犯和杀人凶手的罪行,依法判处死刑;一面对坦白交代、低头认罪的胁从分子宣布当场释放,收到了极好的效果。使这股反动匪徒分崩离析,很快被消灭,充分显示出政策和法律的威力。又如:当时边区在办案工作中对于死刑案件往往采取“先斩后奏”,不经法律审判程序的情况较多,因此常常出现工作偏差,使一些不该杀的人也杀了。有一次,谢觉哉在审阅边区政府已经执行死刑判决的“田崇山等四犯死刑案”时,就发现这四名犯人都不足以判死刑,但事情已无法挽回。为此他十分气愤地指出:“先斩后奏”这是草菅人命的做法,它本来是旧社会的弊病,我们应该彻底铲除它。并认为在战争年代对确有真凭实据的重大案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是允许的,但应该从严掌握,尽量避免这种做法,而和平时期,死刑就必须报司法部批准,判决结果还应该告诉被告,允许被告有上诉的权利和机会。
  在边区司法工作中,谢觉哉不仅认真地指出和纠正司法人员的错误,还极端负责地审理当时发生的案件,为司法人员做出榜样。例如他曾亲自审理了“王海生控告蔡奉璋案”。在这一案例中原告王海生是延安总工会挑水工人,雇农出身,在红军到陕北前,被告地主蔡奉璋借给王海生三百块银元,以月息三分计,让王海生以城东自家的果园作抵,约定三年还清本、息,如过期不还,果园就归蔡奉璋所有。在三年之后,果园不幸被东北军砍伐破坏。三年后王海生还不出本、息,蔡奉璋将果园变为己有,并转手低价卖出。为此,王海生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告发了蔡。谢觉哉收到此案后,亲自到发生案情的地方,先倾听群众意见,然后依照党的政策法规作出如下的处理:蔡借钱给王以园抵债,且月息三分,本身是违法的,应该给以处理,但因抗日时期,民主政府不采取打击土豪的政策,而是限制他们的剥削,虽应处理,但应从宽。如果园不被砍伐,利归蔡得。但砍伐后损失全部归王,这不合理。根据民法应该双方平均承担损失才对。当时将果园以三百块大洋作抵,估价太低,应公平作价。如价值六百元,应各损失三百元;如价值八百元,蔡应补王一百元。王贫蔡富,又有勒索性质,蔡应赔偿王一定的损失费。这样的处理,既考虑到了当时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也考虑到了阶级欺诈的实质,从而赢得了人们的拥护支持。又如在处理一起某军六同志因作战失败不服气,妄图携枪出走再创根据地的案件时,他分析了中央保卫局的控告材料后,认为他们是有错误的,但不是反革命。在处理上也不宜把党内斗争变为党外斗争。因此在政治上他对他们采取了团结、教育的方针,向他们说明,军事斗争的失败,不追究他们个人的责任。关键在于他们领导人有错误。在生活上则优待他们,人格上也尊重他们。最后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把这六位同志释放了。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他认真分析案情,区别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挽救这批同志的作法是完全正确的,是当时边区不可多见的执法判案的范例。
  当时边区司法建设落后,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司法干部存在着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一些从国内外法律专门学校毕业的同志有旧教条主义;从其它苏区来的同志又多局限于十年内战时的司法经验。如何克服这些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偏向呢?谢觉哉指出,我们要建立的司法制度是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它与一切旧司法制度区别的主要基点:一是于群众之外,为统治群众的;一是来自群众之中,为群众斗争服务的。因此边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与群众结合。条文不是第一,第一是群众的实际;经验不是第一,第一是到群众中去获得新经验;形式(组织、手续等)不是第一,第一是解决实际问题。什么是好法?“合情合理,即是好法。”(32)因此,他主张:
  要在判案的许多实际经验中了解民情;
  要在人民对于司法的赞否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
  要在实际中创造新的办法和改正旧的办法;
  要在实际执行中锻炼司法干部。(33)
  谢觉哉还从实际出发,批评了司法人员不参与立法的旧观念,主张司法要兼做立法的工作,从经验中创造法律。在他看来,要制定出适合边区的单行条例,必须从司法实际中吸取经验。因为司法人员从办案中能接触和了解到社会上的许多问题,如土地、典当、债务、租息、锄奸、抗战动员、人身保护等各方面的例证,这些例证正是立法中的重要资料和实际依据。他批评了把党的政策看成固定不变的停滞观点,认为在没有制定一个单行法规前,司法人员只能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具体审判;同时又由于各种不同情状的案件中,可以发现有关政策的不足和不适,这样就可以对政策提出必要的修正,使政策更符合实际,并为创制单行法规打下基础,这种辩证地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的观点,在当时是非常可贵的。
  为了改变边区司法落后的面貌,谢觉哉在加强进行立法原则的思想教育的同时,创办了我国第一个司法研究会,并根据中央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先后亲自主持制定了一些单行的条例、法规,如《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典当与债务原则》、《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地权条例》、《土地租佃条例》、《婚姻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等,初步扭转了无法可依的情况,使边区司法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为了保证这些法律、条例、法规在实际中得以贯彻实行,基于他对司法是一种专门业务必须有专门人才的认识,他创办了我国第一个司法讲习班,以培养司法人才,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通过边区几年司法工作的实践,以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积累和总结,谢觉哉坚决主张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他说:每一个法令、条例的制定,都是依照党的基本政策慎重考虑,反复研究后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才确定的。司法干部要坚持依法办事,该罚的罚,该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胁,不屈;任何大头子说情,不理。‘硬起颈骨来’,做得几次,威信就建立了。”(34)他颇具风趣地说:“皇帝时代,尚可‘强项’,何况乎民主的延安!”(35)他不仅这样主张,也是这样坚持执行的。当时有一个革命资历较深的干部触犯了刑律,他坚决要给刑事处分,顶住了某些人以权势来压他改判的企图,并将此事报告了毛泽东。毛泽东肯定了他的作法,说:此等原则立场我们决不能松,不管犯错误的是何等样的好朋友与好同志。
  谢觉哉特别强调在审判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他自己在审案中就是这样做的。有一次,他看到一份上报子洲县的一个土匪抢劫案的案卷,说这个抢劫犯曾作案五十多次,释放后又重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案卷中并未说清这五十多次作案的时间、地点。被抢劫者姓名、抢劫后果等关键事实,他没有轻易批示照准,而是指示报案机关重新调查审理此案。经复查,证实这个人只抢过三次,曾被政府逮捕过,但教育释放后并未重犯。原来上报的案情是此人在抢救运动中乱供的,办案人员也没有进行调查,仅凭口供即进行了判决。对此,他指出:交代、口供是判案的依据之一,但不去搜集确实的旁证、物证、人证材料,仅凭口供判案,这是很容易出错的。他还指出,有的人找到了上述材料,但不研究,轻易加以否定,仍然轻信口供;更有的人主观上先肯定若干罪状,然后进行逼供,这是绝对不允许的。特别是他在审判委员会上审阅了十件死刑案,结果要平反的和再查的超过了一半。对审案中存在这么大的偏差,他严肃地指出:审判的重点要加强第一、二审,因为第一、二审接近诉讼当事人,易于明了案情的内容。三审只能对于已调查明了的事实加以检查,无法也不可能一一进行调查。因此,他建议加强一、二审的政策指导,并教会他们进行审判的方法。又如他在审阅了一些民事案卷后,发现边区司法工作存在如下一些问题如:司法人员不注意诉讼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够尊重乡政府和党政领导的意见;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从教条出发;缺乏替人民解决问题的心思;侦讯技术差等等,并将这些问题提请各级司法人员注意。他反对审判中照定式问话,不去或不注意去寻找案件中的症结所在,只注意被告的不利方面,而不注意有利于被告的方面。例如有人揭发边区政府总务科长贪污卖猪款,这位科长本人一下子也说不出这笔猪款到哪里去了。谢觉哉处理此案时,不仅是查这笔款项的下落,还查食堂所有猪的下落。他仔细帮助这位科长回忆,食堂共喂了几头猪?都是什么时候宰的?哪次是食堂吃了、哪次是卖了钱?经过这样一宗一宗清查对照,终于查出有次宰猪食堂吃了而忘了上账,从而了结此案。
  谢觉哉主张判案也要合乎人情事理。例如镇原县有个姓谯的人,十三年前将守寡的弟媳出卖给段姓,这位弟媳带去她的一个三岁女儿。十三年后,谯姓以承嗣为名,逼迫段姓交出女孩。母女两人遂向镇原法庭起诉。法庭从当时的旧习惯出发,错误地判决女孩脱离段家返回谯家,谯家给段家三石麦、四匹布,以抵偿养育费用。母女不服,逃离边区,镇原有关部门将母女找回,仍维持原判。谢觉哉了解这一案例后,质问办案人员:查现行法令,夫妇离异,儿女有选择从父从母的自由,难道进步的边区反而没有这种正当的人权吗?至于说“继承”,这里并没有女子承祧的习惯,他以这一案例,告诫司法工作人员说:
  法律是合乎人情的。合乎人情的习惯即是法,应尊重;且可采入到正规的法上来。不大合乎人情,且以其某些原因未能即除去的习惯,应该用教育和政权的力量,使之渐变;至于一般人已甚不以为然的习惯,那就应用断然手段,把它割掉。
  司法的人,要懂情理。要懂得不近情之理和不合理之情,然后断案就会合法,得到人民的拥护。(36)
  谢觉哉经常提醒边区各级干部要注意保障人权,正确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带头实行《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除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责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讯和处罚。1942年1月,延安有个单位的总务科长和秘书、管理员等三人,目无法纪,随意将运输员捆起来,并造成了伤害人命案。为此,谢老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了《保障人权》的小言论,严厉批评了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提出“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乃是建立革命秩序的起码条件”(37)。并严厉批评了一些单位不尊重人民身体自由、不尊重法律上的一定手续,不按照法律处置事情的错误。他指出,就是司法和公安部门也要依法办事。他还举出一个在红军中长大的陈湖生所犯的罪并无反革命嫌疑,却被白白关了六年的案件,强调捕人须有犯罪证据。把仇作友不对,把友作仇更不对。
  谢觉哉提倡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推广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这种方式要求负责审判者要亲自到争论地点,召集群众,大家评理,定出双方都愿意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处理方案。他认为这种方式有好处:法院与人民共同断案,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以这种方式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节省诉讼的劳力、财力,增强群众间和睦、友善的关系,便于集中力量从事生产。为此他建议在广大农村中设立调解机构,选举农村中有威望。处事公平的人出任调解主任。
  谢觉哉主张司法工作对于人民来说,主要应立足于教育,惩办也是为了教育。他强调:“杀人一定要少,更不能有冤案。”对于在押的犯人,也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教育改造。在押期间犯人虽被剥夺了自由,但监管人员要尊重他们的人格。认真注意改善他们的环境,调动和增强他们的上进心和羞恶心,使他们更快地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谢觉哉经常强调建立法制,遵守法制的重要意义。他针对群众所说的“不遵守法令的,大都是公安人员”的说法,强调公务人员遵守法制应该是模范,有了法制、禁令,就得遵守。法禁不当,可请求修改;未修改前,则不能变动。执行法令的政府系统,先必须有守法观念,法是强制的,不许不执行。如执行机关自己也动摇,甚至出现违法行为,那就更危险。
  边区司法独立问题,由于各种原因,曾走过一段弯路,人们在认识上也一度出现过分歧。早在1941年11月召开的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谢觉哉在《民主建设》的报告中就指出:“边区一级是立法行政分立,司法审判独立,但受参议会的监督和政府的领导”。(38)然而1942年以后,他的这种司法独立的思想原则,却受到了不应有的批评,被指责为司法工作“与政府脱节”,犯了“司法独立不受政府领导的错误”。(39)边区政府一度在“简政纲要”中提出“行政和司法的分立”在人民政权中“没有意义”的看法;(40)在“边政简述”中,更强调“边区司法机关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边区政制是立法行政统一的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41),这些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促使谢觉哉对司法独立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对比研究,他查阅了大清律、国民党“五五宪草”和其他外国的法律,也学习了苏联斯大林宪法,重温了中央苏区的司法制度,结果没有找到一个公开反对司法独立的例子,因此他指出:
  司法独立内容:法律独立,不受别的力量干涉。审判独立,审判前有检察,审判后政府有缓刑、赦免权以救济某种例外的需要。这种独立,我们还非常不够,还只仅仅有“倾向”,应该扶助这种倾向使从速做到真正独立而不是批评它。(42)
  谢觉哉进一步指出:那些反对司法独立的意见是错误的,是把司法的独立同司法人员和党闹独立性,不执行党的指示,以及某些司法人员借口司法独立和行政负责人闹别扭的现象,混为一谈。他在分析了这些不同意见的根源之后,指出:有一段时间司法部门受政府的领导,“是领导其向独立走,而不是说独立就不可领导”。(43)有一段时间因司法干部缺乏,曾请专员担任高等分庭庭长、县长担任司法处处长,似乎是行政与司法统一,但这不过是一个暂时的办法,应该看到,行政长官不一定长于司法,且行政兼司法,有碍于司法的独立。司法是专门事业,必须要专门人才。因此培养合格的司法人才是边区司法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1945年7月28日,谢觉哉抱着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认真回顾了从中央苏区到边区司法建设的整个历史,在他的日记中深刻地写道:
  三三年我至中央苏区,叔衡同志做最高法庭庭长,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决定就是那时起草的。虽执笔的不是最高法庭,但反映不少当时判案的经验。三四年撤叔衡职,处理对的案子以为不对。这种领导不可能培养好的司法作风。
  边区高等法院成立至现在没有根据经验写好一个能用的东西(条例)。高干会说司法不要独立,领导错一。把反特务和司法纠缠一起,领导错二。不批判的反对旧法律,领导错三。重复人的错误,近乎报复,领导错四。不懂领导意义,又把司法揽到政府来,领导错五。
  这段从实际出发的充满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和论述,是谢老总结我党司法经验教训的结晶,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吸取。
  “一个有历史意义的创议”
  从1937年陕甘宁边区由工农民主制度改为抗日各阶级民主制度以来,与政府分立的议会,在名称、性质和内容上曾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37年7月时叫议会;到1939年春即改称参议会,并召开了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会上通过的《参议会组织条例》中指明:“边区各级参议会为代表边区之各级民意机关。”在1941年11月谢觉哉主持筹备并具体负责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为了有别于国外的那种会议或参议会的民议机关,他将这一条改写为:“边区各级参议会为代表边区各级人民代表机关。”这一表述的变化表明,参议会已不仅是边区全体人民的民意代表机关,并进一步指明它是人民管理自己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规定参议会不仅对各级政府委员会及行政首长有选举权和罢免权,而且对政府工作有审议、监督、弹劾与咨询之权。在参议会召开期间,有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和通过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及预算、决算;审查和通过有关提案的职责和任务。这些权力和职责完全与西方国家的那种清谈馆式的议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情况不同;更不同于当时国民党政府建立的那种仅属咨询性质的——国民参政会,而是名符其实的民意机关,真正权力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但是在1942年到1943年间,谢觉哉却因阐述上述观点受到了批评。批评者认为:“议行并列,不合乎民主集中制”,是“政权工作中的二元论”,应该“由二元论回到一元论”,“在边区参议会闭幕期间,边区政府为最高权力机关”。但他不同意这种批评。他在查阅了当时可以找到的国内外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边区政权建设的实际,写出了《关于政权组织一元化问题》的长篇论著,并在边区政府党团会上正式发言,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文章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国,都是采取议行并列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苏联采取过立法、司法、行政合一制,后又采取了并列制。三权分立,防止独裁;三权合一,常常是野心家所企图的。边区由议行合一的工农民主制度转变到议行并列的抗日各阶级民主制度,反映了各阶级合作联合抗日的现实,只有这种分权制才便于相互制约。议行并列还是议行合一,不可在形式上去理解,而要从我国正在发生的社会阶级变化的具体事实去研究,不能因为旧民主主义三权分立,我们就三权集中;旧民主主义司法独立,我们就要司法不独立。
  文章在引述了斯大林、古田会议的决议和毛泽东等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论述以后,指出:民主集中制一方面是组织关系,一方面是政治内容;一方面使广泛的人民意见怎样表现于组织上的集中,一方面是集中的体制怎样能和广泛的人民意见结合。如果只从集中字面上去兜圈子,不免得出错误的结论。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组织关系上政体的民主集中,应是一切集中于人民代表会议。它是真正普选的,所以是民主,它有决定一切的权力,所以是集中。(44)
  文章以孙中山主张的政权与治权的理论,论证了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指出:把二者简单地说成上下级关系是不恰当的,混淆了监督机关与执行机关的性质区别,即取消了二者的制约作用。因为议会职在立法,政府职在执行;议会是会议制,政府是首长制;议会是受宪法规定的,议员不能代表议会领导政府,也不可随意干涉政府。文章还指出:一元论与一元化不是一个概念。一元论是哲学名词,一元是绝对的,不承认有多元存在。而一元化是承认多元存在。主张立法、司法、行政一元化,把不集中的集中起来,集中到一个机关或少数人手里,以便于领导,是一元化,不是一元论。但对于政体组织却不能一元化。因为“主权在民”,即人民是政权的领导者;在基层,人民可以比较直接地领导政权(直接民权);到了上层就只能用代表会议形式。代表会议的职权在于制定基本法令、重要政策,也就是实施最高的领导。但人民代表机关不能执行,必须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政府。代表会议闭幕期间,不是把全权交给政府,而是政府具体实施这些法令和基本政策。人民代表会议立的法,要贯彻实行,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那就不能不用司法权来保障,因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是“分立”,不是“对立”,也不是“独立”。
  在澄清以上这些理论问题后,谢觉哉根据参议会组织条例,主持筹备举行二届二次边区参议会。他精心起草了自己的《参议会发言提纲》,其中提出将参议会正式改为人民代表会议的意见,并全面论述了自己对民主选举、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民主政府的认识,指出:“运用民主到人民大众的各个生活部分里去,不只是说人民选举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是说人民自己有权管理自己的生活和创造自己的生活,”毛泽东看到这个提纲后,在1944年12月1日写信给谢觉哉说:“此件很好”,“关于参议会改人民代表会议,我想对内对外都是有好影响的”。(45)但因改名问题涉及各解放区,中央尚未讨论。第二天毛泽东又写信给谢老,告诉他“请暂不提”。谢老根据毛泽东的意见,斟酌修改了这个提纲,在第二届二次边区参议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并以《边区民主政治是中国解放的旗帜》为题,全文登在1944年12月23日的《解放日报》上。他将这篇文章剪下来,贴在自己的日记本上,在旁批注了这样一段话:
  这篇文章,经过毛主席的修改,可为《新民主主义论》的补充。它说明了新民主主义不同于旧民主主义的具体内容,即运用民主到人民大众的各个生活部分里去;说明了民主即民权,是人民大众自己有权管理与创造自己的生活,而这些民主又必须通过政治民主才有保障,才能发扬;说明了管理政权的民主集中制的方法,给民主集中制以明确的认识;说明了将来宪法须要怎样规定,今天民主与专制斗,明天就是新民主与旧民主斗,也即是与专制余孽斗。那时,宪法是主要武器,它说明了今后参议会怎样应被重视。
  不过这里还只提一提,人们很明显地认识,还在将来一点一滴的工作过程中。
  新民主主义胜利即是工农大众阶级的胜利。
  谢觉哉将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的建议是“一个有历史意义的创议”。(46)在1945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根据历史发展的要求和边区民主政权建设的实际,吸收了谢觉哉改参议会为人民代表会议的“创议”,对于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作出如下科学的表述:
  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的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47)
  同年6月,中央决定召开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48)谢觉哉受中央委托起草了发给各解放区参议会、政府的通电,正式使用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表述,使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我国根本性的民主制度开始付诸实施。
  ① 1937年6月16日《新中华报》载谢觉哉《边区政府的组织与建设》。
  ② 1937年6月16日《新中华报》载谢觉哉《边区政府的组织与建设》。
  ③ 1940年4月12日《共产党人》第6期载谢觉哉《民主政治的实际》。
  ④ 1945年7月12日谢觉哉日记。
  ⑤ 1941年1月31日《新中华报》载谢觉哉《谈谈选举训练班》。
  ⑥ 1941年11月3日谢觉哉《在西北局高干会上的讲话——关于民主选举问题》。
  ⑦ 《毛泽东选集》1967年横排(合订本)版第252页。
  ⑧ 1941年2月13日《新中华报》载谢觉哉《论选举运动的重要》。
  ⑨ 1941年1月31日《新中华报》载谢觉哉《谈谈选举训练班》。
  ⑩ 1941年2月13日《新中华报》载谢觉哉《论选举运动的重要》。
  (11)、(12)、(13) 1941年2月13日《新中华报》载谢觉哉《论选举运动的重要》。
  (14) 1941年2月13日《新中华报》载谢觉哉《论选举运动的重要》。
  (15) 1979年9月李在藻回忆《民主思想的积极倡导者》,载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5月版《怀念谢觉哉同志》第67页。
  (16) 1942年4月2日谢觉哉《“三三制”的理论与实践》,载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201页。
  (17) 1941年4月2日谢觉哉《“三三制”的理论与实践》,载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198页。
  (18) 同上第200页。
  (19)、(20) 1941年4月2日谢觉哉《“三三制”的理论与实践》,载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200页、第295页。
  (21) 1942年10月18日谢觉哉日记。
  (22) 1941年4月2日谢觉哉《“三三制”理论与实践》,载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206页。
  (23) 1944年8月4日谢觉哉日记。
  (24)、(25)、(26) 1941年4月2日谢觉哉《“三三制”的理论与实践》,载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206页、第204页、第206页。
  (27) 1941年1月2日《新中华报》谢觉战《怎样实现“三三制”》。
  (28) 1942年续范亭《延安五老》,载《怀安诗社诗选》第29页。
  (29) 1945年11月2日谢觉哉日记。
  (30) 1944年8月26日谢觉哉日记。
  (31) 1939年6月21日谢觉哉日记。
  (32)、(33) 1943年5月17日谢觉哉日记。
  (34)、(35) 谢觉哉《把颈骨硬起来》,载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一得书》第2页。
  (36) 谢觉哉《不近人情》,载1983年7月版,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一得书》第117—118页。
  (37) 1942年1月27日谢觉哉日记。
  (38) 1941年11月12日《解放日报》。
  (39)、(40)、(41) 1945年1月30日谢觉哉日记转录《高干会整政报告》。
  (42) 1945年1月31日谢觉哉日记。
  (43) 1945年7月28日谢觉哉日记。
  (44) 1945年1月27日谢觉哉日记。
  (45) 《毛泽东书信选》第248页。
  (46) 1984年4月26日薄一波《青少师表党员楷模》,载《人民日报》。
  (47) 《毛泽东选集》横排本第958页。
  (48) 此会后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形势发展很快,未能召开。

谢觉哉评传/马连儒.—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
您是第位访客!
版权所有:陕西省文化厅主办"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陕西省分中心
Copyright 1998-2014 www.shawh.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省图书馆维护 | ICP备案:陕ICP备10200749号-2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