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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最高人民法官
马连儒
    
  从“辞职”到“上任”
  1956年9月,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谢觉哉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到1958年春,他因年老体弱,难以胜任繁忙的工作,于是写出了《请辞部长职务书》:
  总理并报中央:
  我今年也七十四周岁,身体虽然无大的病痛,但视力、听为、脑力、肢体动作力,都显著的消退;虽然尚可以做点轻松的适当的工作,但负担较为繁重的部长职务,已非所宜。第二届国务院名单中,望勿再提我的名字。如能在第二届人大以前即允许我卸去部长职务更好。
  敬礼!
  谢觉哉 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
  党中央、国务院考虑了他的请求,但从党和国家人事安排的实际出发,在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担任国家副主席以后,准备推荐谢觉哉出任最高法院院长一职。在1959年3月召开的党的八届七中全会上,谢觉哉非常诚恳地向同志们提出,希望中央考虑他自己的请求。但他所在的分组组长贺龙却代表大家劝他说:“谢老,您别推辞了,中央是有考虑的,您老德高望重,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推荐您担任这个职务最合适。”他本想再推辞,但一看到会上的同志都一致热烈鼓掌支持贺龙,自己也不好再开口了。这年4月,在第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谢觉哉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59年5月,谢觉哉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他曾一再表示:做这个工作,我是勉勉强强的,本来是该退休的人了,但党让我接替董老的手干下来,我想要干就得干好。我对于这项工作,既缺乏学识,又缺乏经验。现在要我来做这个工作,都要重新学习。好在许多同志都在政法战线工作多年,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因此,我相信今后的工作,不仅可以做好,而且还是可以开展的。我们完全可以搞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经验来。
  谢觉哉上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报请中央批准,恢复了1956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死刑案,必须报送案卷的做法,改变了1958年以来电报报案的做法,然后号召大家要认真审阅案卷。他说:“不看案卷,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干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批案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需要十分慎重。这件事比不得写文章,文章写错了,没关系,可以修改。死刑案子批错了,就没有修改的可能。人就一个脑袋,杀错了,人头落地了再也不能长出来。杀一个人容易,要做到不错杀一个人却很难。”报送案卷的办法恢复以后,全国各地送来有血衣、凶器等罪证的案卷很多,有些好心的同志劝他说:“谢老,你年岁这么大了,不一定去看那些案卷,挂个名算了,何必花那么大的力气呢?”但他却严肃地对这些同志说:“别的职务可以挂个名,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不好挂名,人命关天。要知道。杀人的批复上都盖着我谢觉哉的印章,人杀错了,那些冤死鬼来找我算帐,我怎么办呀!”他特别对当时有的同志借口年老或身体不好,干不了实际工作,却又要挂个名的做法十分不满。认为工业产品有点名牌是应当的,人却没有必要当“名牌货”。后来他根据自己这种名实观点写了一首叫《名与实》的诗,其中说:
  名是实之宾,
  无实何能名?
  名在职斯在,
  失职责不轻。①
  在名实问题上谢觉哉还这样表白过自己的态度:“名与实这个问题人人能遇到,有人重名,有人务实。我一生是反对只求名,不务实的。”②
  “头脑发热不得,一发热就容易出错案”
  谢觉哉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纠正1958年前后由于“左”的错误影响给司法工作和法院工作所带来的严重困难。在当时,政法机关也刮起了一股要“共产化”的风。有的人甚至认为现在既然“共产化”了,我们这些政法机关、政法人员及束缚人的法律都可以不要了。因此,不少地方政法机关合并了,人员被调走了,司法工作中普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言代法等错误现象。针对上述种种问题,他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他说,政法机关是上层建筑,它有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有时当经济基础发生错误的认识的时候,必然影响到政法机关也会出现错误的认识。他说按照列宁主义的教导,社会主义建设要有一个基础,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基础还没具备的条件下,急急忙忙地“共产化”,就会化出许多毛病来。他还指出:任何统治阶级总是要用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被统治阶级,来维护社会秩序。在今天,法律是束缚阶级敌人,维持社会治安的,如果说有束缚的话,那就是束缚你很好地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束缚你自己不违法乱纪。他说:“办案总要有个框框,所谓依法办事。比如刑事方面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事方面有婚姻法,法律程序和审判制度方面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等。这些框框总结了多年来对敌斗争、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审判工作的许多经验,尽管其中有些由于情况的变化,有所变动,但有许多今天看来是非常良好的经验,是我们审判人员实事求是的准则。近年来有些审判人员也把它丢到脑后,忘记了,这是不应该的。”③他还强调“不仅现在要法,将来到共产主义也要法。有了法总是有个规则,使人有个遵守,不叫法,叫纪律也可以吧。”④
  谢觉哉还针对各地法院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倾向,即某些人藉口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有意或无意摆脱党的正确领导:而有些人却又把独立审判与对党闹独立性混为一谈,出现“以党委代替司法”、“党委说了算”的错误倾向,强调指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正是为了更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完成党和国家交待的任务,这也是党所希望和要求的”。⑤因此,从根本上说,独立审判不是与党闹独立性。各级党委对法院工作可以指导,有些案件党委也可以讨论,但不能代替法院的独立审判。司法工作者有权利依照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不同意党委的意见。他还针对司法工作人员中个别办案人员对案件不提出处理意见,依赖党委替他们提出意见,或毫无原则地附合党委的错误意见的情况,明确地指出:“凡是法律上的规定,别人不懂,我们要懂;别人不讲,我们要讲!”⑥他严肃批评了有的地方把审判权下放到人民公社、工作组或其它行政部门,法院只在裁决文书上盖章的现象,认为:“这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是违背的。”⑦
  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和具体审查案卷,谢觉哉纠正了一批1958年以来发生的冤错案,并在1961年8月3日向国家主席刘少奇专门写了报告,详细论述导致这些冤错案的原因:
  首先,是由于运动期间,一些领导干部头脑容易发热,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他说,做政法工作“头脑发热不得,一发热就容易出错案”⑧。
  第二,是由于没有充分发扬民主,没有让审判人员提出自己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不同意见者,往往是给人家戴帽子、打棍子,严重妨碍了对案件的深入讨论。
  第三,是由于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相当普遍地严重存在着“宁左勿右”、“左比右好”的观点。
  对于这种宁左勿右的观点所造成的危害,他还尖锐地指出:“审判制度和法律程序,这几年也是破得多、立得少。法院干部又普遍存在害怕右倾,不敢提意见,不深入调查研究,不实事求是,甚至浮夸、虚报、追求高指标,只讲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⑨从而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许多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当作敌我矛盾处理了。如有的向上级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控告党政工作人员的人,却被当作反动分子判了刑,有的人只因对“共产风”发了一通牢骚言论,就被当作反社会主义罪判了刑;有的仅因一时一事不满,写了“反动”标语而被当作反革命罪判刑。据他了解,有些省区判处五年以上到无期徒刑的罪犯占判刑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六十乃至于八十。有一个市级人民法院一个季度共判案一千五百件,其中判五年以上徒刑的就有九百件。山东有个县九十九起管制案件,竟有五十九起有问题。不少劳改单位过多地给犯人加刑,甚至超过原刑期的一倍。不少原本是人民内部矛盾,给以教育就可以释放的,但都判了很重的徒刑,严重降低了改造的效果。他痛心地说:“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因为生活困难或思想落后而犯了点法,就给他五年以上乃至十年、十五年的徒刑,怎么能使人心服?”“做司法工作的人,应该迷途知返了!”⑩
  第四,是由于审判程序混乱,不善于发现问题,对案情缺乏认真地研究和深入现场的查证工作。例如,湖南有个被判处管制的人,其罪名是“故意”把铁丝从牛鼻子里顶进去将牛致死。当时办案人员既不推敲这种方法是否可能?也不深入现场多方取证,当复查问及时,这位办案人员却说是以牛尸体里有铁丝而加以判断的。后来经复查人员多方查证,原来是牛吃草时,有个小孩好玩,放了一根铁丝,使牛吃后才死的。针对这类只凭主观判断的错误做法,谢觉哉特别强调提高办案质量。说“所谓提高办案质量,就是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细致、更踏实,做到不纵、不宽、不漏、不错。”(11)正如他在1959年5月给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的题词中所说的:“胆要大,心要小,劲要足,干要巧,勤学习,勤检讨,优点多,缺点少。”
  第五,是由于在错误思想指导下,大批经验丰富的政法干部调离工作岗位,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的质量。一些地方司法人员政策水平低、破案经验少,既没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又缺乏常识,致使在判案中出现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误判,甚至还闹出笑话。如他在江西的一个罪犯的案卷中发现,执法人员竟将罪犯的“上有恤刑之主,桁杨(12)雨润:下无冤枉之民,飞石(13)风清”的赞美法院辞句,当成反动诗词而定刑,他严肃地批评这类办案人员道:自以为是,不懂装懂,把好话当成坏话,有时将坏话当成好话,问题确实严重。
  “《胭脂》一剧胜神鍼”
  谢觉哉深知,要纠正和解决1958年以来司法工作中的“左”的错误,不但要从思想认识上清除对司法工作的各种错误理解,而且司法工作自身必须培养干部、重新组织队伍、教育队伍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水平,以保障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偏差。他多次向司法工作人员反复强调业务学习的重要性。在1959年6月13日高等法院全体干部会上,他专门讲了学习的方法、对象和目标。认为司法工作不只是把自己担任的职务当作一个工作来做,而且要把自己担任的职务当作一门学问来研究,通过学习来推动和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他提出,法院工作人员学习的对象是审判案子。要从案子中了解社会的复杂情况,去熟悉民情,熟悉地方的各方面情况。他说,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破资产阶级的法律,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但必须看到,不只是破了资产阶级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就立了起来,就完备了,它还需要我们不断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社会主义的法律才能立起来,从而更加完备。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对立法工作负有很重要的责任。为了更形象地说明这种学习的态度与方法,他填了如下一首《减字木兰花》词:
  学如植树,枝叶扶疏根必固。十载辛勤,左右逢源万理通。理存何处?抬头望望俯拾是。勿助勿忘,国法民情事本常。(14)
  谢觉哉常说,法院最重要的工作是审判。他常告诫工作人员:“‘审’是把案件的事实审查清楚;‘判’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判。‘审’是客观事实,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凭审判员的脑子想怎样就怎样。‘判’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考虑量刑幅度。”(15)他强调:“客观事实是‘判’的对象,搞清事实是第一步工作;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靠党的政策和法律来判是第二步。判,只要思想明确,立场观点对头,坐在桌子前头就可以判。而审则要费大力,有时费了大力,还不清楚。”(16)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审和判的关系,他曾以马锡五复查处理陕北曲子县苏氏三兄弟合伙“杀人案”为例,指出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这一案例的案情是:曲子县天子区苏发云家出了一个无头命案,炕上、地下和斧头上都有血迹。该县司法处工作人员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随意认定此案为苏发云三兄弟所为。但经过多次审讯,苏氏三兄弟均不承认,难以定案。苏发云向陇东专员兼高等法院分庭长马锡五提出申诉,请求马专员到天子区调查。于是马锡五前往该区,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多方取证,结果表明:苏发云与被害人现场距离有二十多里,以时间计算不能把尸体移送这样远;其次,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以后分路,都有人证明;第三,经群众证明,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小孩的血;地下的血是有人害伤寒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的血,从而否决了原判,解除了苏氏三兄弟的不白之冤。1962年,已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锡五不幸逝世,谢觉哉极为悲痛,他在悼诗中,再次表彰马锡五的功绩,号召大家向马锡五学习:
  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大的一棵树,
  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
  你做司法工作:
  不为陈规束缚,
  不被形式纠缠。
  能深入,能显出,
  既细致,又自然。
  人民叫你马青天。
  青天——没有尘埃和云翳的天,
  见理明、方法对、党性坚。
  “马锡五审判方式”,
  贯彻到许多审判,
  《刘巧儿》只是个小小的流传。
  ……(17)
  谢觉哉还强调指出,判案的宽严,量刑的幅度要在一定的法律范围之内进行。但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方,历史和社会条件不同,可能出现一些差异,这是必要的。他曾以延安枪毙黄克功案(18)为例,指出尽管黄克功平常表现不差,历史上有过战功。但当时正是全国青年纷纷投奔延安的时候,他们不了解共产党到底是什么样子。如果不采取非常措施果断处理这件事,影响将很坏。
  谢觉哉还善于以中国古代案例,生动而又深刻地教育司法人员,让他们从中得到启示和教益。他经常向司法工作者讲《十五贯》的故事,说戏里的况钟的品行值得学习。他本是个监斩官,给他的责任只是监斩时“验明罪犯正身”。但他发现疑点之后,经过多方调查,最后终于找到真正的凶手娄阿鼠。他说,这说明只要我们肯用心,再难的案子都是可以判清的。
  1963年10月,谢觉哉与浙江省的司法工作者一同观看了越剧《胭脂》。这是一出根据《聊斋》故事改编的公案戏。胭脂的父亲卞老头被人杀死,经过三个审判阶段,才找出了真正的凶手。第一阶段县官凭原告指名和死者身旁拾到的一只绣鞋判了鄂秋隼死罪,不能说县官是糊涂。但第二阶段,济南府知府见鄂秋隼是个文弱书生,不象杀人凶手。经过详细审讯与此案有关的王氏,才知道是宿介冒名去胭脂家调情,骗取了绣鞋,于是释放了鄂秋隼,定了宿介死罪,人们称赞了知府。但是仍然判错了。到了第三阶段学使施公经过反复研究,证明宿介抢去胭脂的绣鞋是事实,但绣鞋遗失之后,又被毛大拾去,这才真正找出了凶手毛大。看完这出戏后,他颇有感愤地对陪同人员说,审案是很不容易的,要反复对证,一点也不能草率、马虎。为此,他还在给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写的一张条幅上题诗如下:
  一念之忽差毫厘,
  毫厘之差谬千里。
  《胭脂》一剧胜神鍼,
  启智纠偏观者喜。(19)
  亲自办案 典型示范
  谢觉哉在给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报告中,对克服1958年以来的“左”的错误,还曾提出过如下这样两项措施:
  ……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对最近几年办理的案件(包括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特别是1958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判得正确的当然要肯定下来;对于判错或部分判错了的,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平反纠正。并从中吸取教训以为今后借鉴。最高人民法院要择几个问题较多地区派人去参加检查,以求取得直接的经验。
  ……
  (六)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要抓案子。不抓案子就不可能对审判工作有发言权。
  谢觉哉历来认为,法院的工作主要就是办案子,案子中有什么东西,办案时会出现什么曲折,不亲自办几个,是不大知道的。因此法院干部只有亲自办案,才能从中取得经验,发现问题以指导全面工作。
  谢觉哉不但这样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也这样要求自己。1959年夏天,他亲自受理了所谓“江西保安队迫击炮连连长反革命案”。案情是:江西省法院从敌伪档案中查出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的一个学生在解放前曾任过国民党江西保安队迫击炮连连长,故判定该学生为反革命,并逮捕归案。但这个学生及其亲属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学生的母亲赶来北京亲自找他申冤。并对他说:“我儿子是反革命分子,政府不办,我也要办。但我儿子不是反革命,要求政府给我儿子平反。”于是,他亲自调阅这个案卷。发现这个由地方保送到大学的学生是湖南一位比较有名的烈士的儿子,解放时只有二十岁,国民党怎么会让他担任保安队迫击炮连连长呢?于是他责令江西省法院复查这一案情。经过认真查阅原始档案才知道,原来那个炮兵连长与这个学生只是姓名相同,而年龄、籍贯完全不同,而且那个真的炮兵连长已被我政府镇压。这个错案的症结是同名之误。为此,他严肃批评了江西司法工作中的这种简单定案、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指出该案的审判员判案时,根本就没有调阅原始档案,更没有核实案犯的籍贯和年龄,结果白白地冤枉了一个烈士的儿子,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1961年,谢觉哉还曾亲自审核了一个所谓“云南地主婆投毒毒害社员案”。该案被告与社员一起到山上采蘑菇,将采到的蘑菇交生产队食堂食用,结果有人食用后中毒。当时只因被告没有吃,于是有人就怀疑她有意毒害社员,将其扭送法院。而基层法院也不作具体调查,主观认定这是阶级报复行为,判处其死刑。该案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他审读案卷后,提出三点疑问:一是大家都去采蘑菇,谁能证明有毒的蘑菇一定是被告采的?二是毒蘑菇的毒性到底有多大?为什么同样食用后,有人中毒,有人则无反应。三是被告是有意谋害,还是无意导致?她是否可以辨识有毒蘑菇?为什么她自己没有吃?如果她一起吃,并选些无毒的吃,不是更可以掩盖自己故意毒害社员的罪行吗?案卷下批后,云南省法院立即认真复查。结果证明:被告根本分不清哪种蘑菇有毒;也找不出有毒的蘑菇一定是她采的证据;她自己没有吃,是因为她在食堂开饭前已吃过自家采的蘑菇。结果宣布无罪释放。他结合这个案例,对审判工作人员郑重指出,判决要根据事实,决不应该因为被告是地主婆就草率从事,毫无根据地从重处理。并告诫说:“在审查案情时,要认真对证,要看正面,也要看反面、侧面,要弄清事实的前因后果及其相互联系,如有可疑之处,即应调查。”(20)他还要求各级法院以此为鉴,层层把关,减少冤错案的发生。
  在审判工作中谢觉哉非常注重旧案的复查工作,认为这是减少冤错案件的重要一环。1961年3月,他在甘肃,亲自复查了一起所谓“强奸幼女”的旧案,据案卷陈述,被告张志运,1953年在天祝为藏族同胞医疗时,利用施行驱梅注射之机,强奸了一个藏族幼女,被判处徒刑十年。但他长期以来否认犯罪事实,不服判处,三次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1961年张志运直接给他写信,再次提出申诉。他审阅案卷后,对案情发生了怀疑。张志运本人既是个医生,不可能不知道梅毒的传染途径?事情发生在妇产科的诊疗室,人员进进出出,这不是作案场所,且十年徒刑,他已服了八年,但仍继续申诉,恐怕不是没有道理的。于是他派出最高人民法院女审判员丁汾同甘肃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查。复查表明:那个女孩子现已结婚。她说当时自己年纪小,根本不懂什么叫强奸。其所以要说张志运强奸她,是因为当时正在进行民主改革,反动牧主,粮户利用她年幼无知,从中挑拨离间,想以此事煽起民族对立情绪,转移民主改革的方向。案情大白后,张志运得到平反,恢复工作,补发工资。为感谢谢老,张志运曾专程带着礼物来北京看望他。不久,又给谢老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为此,他不安地说:“人民自己的法院,却让一个没有罪的人白白坐了八年牢,不仅不应该接受人家的感谢,倒应该向人家道歉!”他还语重心长地提醒各级司法人员:“从冤错案的数量来看只是少数,只占百分之几,但对一个被冤判的人来说却不是百分之几,而是百分之百。对于冤判者本人,家属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该是多大啊!”
  谢觉哉在亲自办案、审核案卷的过程中,还十分注意及时发现一些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如1962年,他发现倒卖粮票、布票、烟票、工业券的犯罪情况增多,于是便提请印制、发放、保存部门检查一下,自己是否存在问题。他指出:
  政法部门办案,不仅是办完就算,还要找出发生案件的社会原因,想法子堵塞漏洞,从根本上消灭造成犯罪的客观原因。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处理已经发生的案件是治标,堵塞犯罪的原因是治本。(21)
  “大兴讲道理之风”
  为纠正1958年的“左”倾错误,谢觉哉响亮地提出了“要大兴讲道理之风,要以判案不讲道理为可耻”的口号,并先后在1961年7月法院座谈会的华北、东北片会上和1962年4月湖南政法干部会上发表了《讲道理》和《做任何工作都要想一想》的讲话,反复强调“法院是评道理和决定道理的权威地方”。(22)因此,法院干部必须“听道理”、“想道理”、“讲道理”。(23)
  听道理,就是调查。既要听原告的道理,听被告的道理,听证人的道理,听辩护人的道理,还要听其他一般人的道理。而要听清道理就必须深入调查,彻底弄清案情事实,以求发现其他人没有发现的问题。他严肃批评了1958年以后在审判工作中滋长的坏作风,如指名问供,画定圈圈去逼供诱供;对被告的话不作认真分析,甚至置之不理;一听到被告不承认或申诉,就认为是抗拒,不管事实如何,就用“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话给打回去;有的地方还压制上诉、申诉,就是受理上诉、申诉,也是马马虎虎;或将原信退回原法院或原单位,加深了法院或原单位对申诉人的歧视。他认为,这全是不听道理、不讲道理的表现,不符合诉讼程序,是应该坚决纠正的。他说,法院工作人命关天,必须对案件高度负责,决不能草率结案。对人家提出的上诉、申诉要认真对待,多考虑分析,调查研究,对的接受,不对的予以解释或批驳,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并再三强调:“在我们的司法系统中,大力提倡做老实人,讲老实话,办老实事,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24)
  想道理,就是研究。谢觉哉认为,听到的道理对不对?就要想,要研究。而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道理对不对,就要看是否符合我们国家的性质这个大原则。然后再在这个大原则下,衡量听到的道理是否符合政法方面的有关政策方针和条文制度。同时,在具体事实上,对如何执行这些正确的政策方针和条文制度,也需要想一想。如不少地区把有反动思想尚不是反革命分子的人判了刑,或罪行轻微本来可以不判刑的也判了刑。这样一来,不仅罪犯本人想不通,社会上的人也想不通。达不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他以一个“杀伤未遂案”为例,被告薛某仅因与一个姑娘恋爱,女方不愿,便自制小刀一把,扬言戳破女方的脸,剪女方的辫子。女方得知后上告法院,法院便据此将薛拘留。薛不服,一怒之下打了公安人员,法院判处薛三年徒刑。薛仍然不服,二审时,又改判六年徒刑。投入劳改后,薛仍不认罪服法,再次上诉,又给加刑九年的处理,共十五年。他认为此案原本纯属思想教育的事,就因为执法人员没有去想,去分析研究,被告便被毫无道理地拘留和判刑,后来又一再升级,导致错判、重判。他还指出,想道理固然要注重事件本身,但也必须放宽范围,好多事从正面想是对的,从反面想却不对;从小范围想是对的,从大范围想却不对。他强调,任何案子都有它发生的社会原因。而这些原因又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搞审判工作的人,就是要了解和研究这些原因。通过审判活动,把这些原因里面的消极因素消除或减弱,把积极因素扶植和加强起来。他经常以“庖丁解牛”的故事启发大家,要求办案人员能“目无全案”,很快能抓住一个复杂案件的关键所在,发现问题,找出破绽,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能力。
  讲道理,就是执行。也就是把听来的道理,想过的道理,用口头、书面讲出来,做出最后的结论。他说“法院是评道理的地方,犯罪分子怕他,因为他讲道理,没理的逃不过去。人民爱他。因为他讲道理,有理的得到保护。人民爱护法院,首先在于深通道理、深明法律,站得住脚。”(25)他告诉法院工作干部,不要“一阵风”。因为社会上经常刮着或大或小的不正确的“风”,脚杆不硬的人常不免东倒西歪,随风倒。他说,法院不能这样,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是人民权利的保障,绝不能盲从。
  谢觉哉还指出:“大兴讲道理之风”,首先应是司法工作者。因此训练法院干部,提高法院干部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在当时是十分重要的。他提出各省市自治区可以采取开会或短期训练班的形式训练干部。以纠正1958年以来“左”的错误,恢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法院干部的素质。
  “大兴讲道理之风”,更重要的是要把这种作风推广到广大群众中去。谢觉哉认为,普遍建立和健全人民法庭组织和调解委员会组织是很重要的;他深信,无论多么复杂的问题,“只要依靠群众,讲道理是可以解决的,而且通过它提高人民的觉悟、组织性、纪律性和生产积极性”(26)。在第五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他高度评价了全国城乡实行的爱国公约和调解组织,说“这是一个新的创造”;称各地群众爱国公约是“小宪法”,是对“大宪法”的补充。他高兴地说,有了爱国公约,群众的调解工作也就有了依据,许多问题可以在基层经过调解,加以解决,不一定到法院来。实际情况也说明,调解的案件比告到法院的多几倍,甚至十几倍。因此他认为,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时,调解与审判是分不开的。法庭工作是基层调解的继续,审判中也进行调解工作,调解中也包含着审判的意义,这就把两者关系摆正确了。这种把专业审判和群众调解很好的结合起来的做法,是他的法制思想又一个重要的方面。
  党的改造罪犯政策的伟大胜利
  1959年9月,根据国家主席刘少奇发布的特赦令,谢觉哉具体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同公安、检察机关密切协作,经过认真的审查,特赦了一批确属改恶从善的罪犯,并使他们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开始了新的生活。对这次特赦,他认为:“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情”,“是党的改造罪犯政策的伟大胜利”(27)。
  在这批特赦罪犯中,有许多国民党高级将领和伪满洲国贵族,其中以清朝末代皇帝、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最为典型。溥仪说:“我的前半生罪恶实在太重了,是一百个死,一千个死也抵不过来。”他曾认为自己思想已僵硬,无法改变也不想改变。但人民政府却使他获得了新生。溥仪在关押期间,在党和政府的耐心教育下,通过读书学习,较为痛苦地反省了自己的罪恶历史,有了改造决心,并参加实际劳动,使自己由一个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人间的大废物”,初步学会了料理个人的日常生活。又通过到各地参观访问,看到祖国的伟大变化,认识到共产党与人民政府领导的正确,立志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当被分配到植物园工作后,又一再表示“是党重新给了生命”。1960年8月中秋节,溥仪应政协邀请参加赏月活动时,得知谢觉哉也来赴会,便恭恭敬敬来到他面前,有点紧张地对他说:“我是溥仪,是您老把我特赦了!”他见了溥仪连忙站起来说:“不能这样说,是共产党、人民政府、毛主席把你特赦的!”溥仪说:“那当然,那当然,我要感谢共产党,感谢人民政府,感谢毛主席。同时我还要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我的特赦证书上盖着最高人民法院的章,我必须也要感谢您老!”为了安定溥仪的紧张情绪,他还风趣地说:“想当初,我还是你的臣民哪!”逗引得溥仪和在场的人都笑了起来。然后,他和溥仪进行了交谈。当溥仪说到“党和政府大赦我这样的人,这是古今中外没有的”时,他告诉溥仪:“凡是一切改造好的人,党和政府都可以实行宽大政策。”当溥仪提到自己的历史教训时,他笑着安慰说:“日本帝国主义对你帮助很大,在压迫下做儿皇帝做不得,有反感,教育了你!”
  谢觉哉出色地组织实施了这次特赦工作,而且也认真总结出了这次特赦的重大意义。他说,这次特赦是以罪犯是否确实改恶从善为主要标准,也就是以罪犯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实际行动上是否确实改造好了为主要标准。并认为这样做,是从全国人民的利益出发的,它充分显示了我们国家的巩固和强盛,显示了党的政策的伟大成功。事实证明,我们可以把封建皇帝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把战犯、特务、土匪从破坏者改造成为建设者;把惯偷惯盗改造成为拾金不昧的人;把许多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消极因素,改造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这是一个重大的成就。
  谢觉哉高度评价了我国所实行的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改造罪犯的方针。他说,要改造罪犯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思想和种种恶习,劳动是最好的办法。但劳动改造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彻底清除他们犯罪的思想根源。有人说这是“洗脑筋”,他说:“把脑筋里的恶浊的东西洗去,装进一些善良的东西,即是说改造反动思想,接受进步思想,有何不好?这是一件光明正大的事。”(28)
  谢觉哉还结合特赦论述了我党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他认为除了极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罪犯以外,对于一切罪该惩办,甚至罪该处死、但还不是非杀不可的罪犯,我们的政策仍采取改造的办法,力争把一切罪犯都改造为新人。他说:“我们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我们的目的是改造世界,改造人类。改造罪犯也是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伟大工作的一部分。”(29)他重申,我们对于被改造的罪犯,都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待遇,不仅不虐待他们,还给他们以宽大的生活待遇,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有病的给以很好的治疗。不问罪犯本人有多大罪恶,人民政府并不株连没有参与罪犯活动的亲属,有困难的还可适当给以安置。他还深有体会地指出,对罪犯的改造不仅要由专门机关来做,还应广泛动员全国人民来做。使罪犯体验到全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温暖,进一步激发他们老老实实改造的决心。
  值得谢觉哉欣慰的是,特赦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促使隐藏、外逃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分化、瓦解,纷纷投案自首;同时特赦也为在押的罪犯指明了光明的出路,这是党的政策的胜利,人民的胜利。这样的胜利,也只有在新中国才能取得的。
  ① 1965年1月4日谢觉哉日记。
  ② 1965年1月4日谢觉哉与《北京晚报》记者丁浪的谈话。
  ③ 1962年4月10日谢觉哉《做任何工作都要想一想》。
  ④ 1962年6月27日谢觉哉《在政法学院六二届毕业生会上的讲话》。
  ⑤、⑥、⑦ 1962年11月2日谢觉哉《在第六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⑧ 1963年5月8日谢觉哉《谈谈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⑨ 1961年8月3日谢觉哉《给刘少奇的报告》。
  ⑩ 1961年8月3日谢觉哉《给刘少奇的报告》。
  (11) 1959年5月谢觉哉《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
  (12) 桁杨:指古时一种打人的刑具。
  (13) 飞石、即肺石。指古时衙门问案之所竖的一块人肺形的、红颜色的石头。意指人声发于肺,表明这里是讲话的地方。
  (14) 1962年5月12日谢觉哉日记。
  (15)、(16) 1959年6月8日谢觉哉《论审判》。
  (17) 1962年4月12日谢觉哉日记。
  (18) 黄与一女同志恋爱,后来那个女同志表示不谈了,他就一枪把那位女同志打死。
  (19) 1963年4月5日谢觉哉日记。
  (20) 1959羊6月8日谢觉哉《论审判》。
  (21) 1962年12月14日谢觉哉《在天津市对司法干部的讲话》。
  (22)(23) 1961年7月13日谢觉哉《在法院座谈会华北、东北片会上的讲话》。
  (24) 1962年4月10日谢觉哉《在湖南省政法干部会上的讲话》。
  (25) 1962年11月2日谢觉哉《在第六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6) 1961年8月3日谢觉哉《给刘少奇的报告》。
  (27) 1960年4月10日谢觉哉《在二届二次人大会议上的发言》。
  (28)、(29) 1960年4月10日谢觉哉《在二届二次人大会议上的发言》。

谢觉哉评传/马连儒.—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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