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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取向:人民当家作主

郭德宏


  抗日战争时期,以延安为中心的中国共产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奋斗八载,共产党员由抗战开始时的4万发展到130万,人民军队由3万多人发展到127万,根据地发展到19块,根据地人口由150万发展到1亿。共产党发展壮大如此迅速,个中原因甚多,根据地成功的民主政治实践即为极其重要的一点。民主,是抗日民主政权最大的特色;民主,也是根据地政治进步的主要表现。这一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关键,就是让人民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
  抗日民主政权体制,是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的,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地方政府体制。它与以推翻国民党统治为目的的苏维埃体制不同。为了维护国共合作抗日的大业,它承认国民政府的领导地位,承认自己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地方政府。实际上,这些根据地政权在政治上和组织上接受中国共产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在组织结构上,基本上由边区(相当省)、县、乡(村)三级组成,同时,在边区和县之间又设行署和专署作为边区政权的辅助机关,在县和乡(村)之间设区署(公所),作为县政权的辅助机关,这就形成三级三辅制或三级两辅制的层级结构。
  在组织制度上,抗日民主政权实行议行并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与国民党的所谓“权能分离”和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并立体制有根本差别,也与苏维埃“议行合一”的政权体制不完全相同。抗日民主政权由三部分组成,即参议会、政府和法院。参议会是民意机关,又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三级参议员由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参议会有选举产生各级政府、创制和复决边区各项单行法规之权。政府为行政机关。从立法地位上说,政府是隶属于参议会的,因为政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都有参议会决定并选举。政府要尊重参议会的“议决”、“创制”、“监督”、“罢免”的权力。但政府在职能上又是独立的,独立行使行政权,同时对参议会有一定的制约权。这样,参议会和政府既互相制约,又互相独立,结合而成为各级政权机关。参议会委员会和政府领导人及委员是分开选举的,许多根据地规定,参议会委员不能兼任政府领导人和委员。参议会和政府在组织上的分开,更便于发挥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法院是司法机关,全面负责审判、检察和司法三种职权。它名义上受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管辖,实际上则对参议会负责,日常工作由政府直接领导,实质就是置司法于行政领导之下,时人称为司法“半独立”。抗日民主政权的这种结构系统,使三类职能机构各有其权,各负其责,不能互相代替,既互相配合又彼此监督,从制度结构上保证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各级抗日民主政权通过施政纲领、法规、法令以及各项条例的制定,从法律上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
  施政纲领是各抗日根据地的根本法律,起着地方宪法的作用,是根据地一切工作的指针和准绳。陕甘宁边区是第一个提出施政纲领的根据地,先后出台了三个施政纲领:1937年6月9日提出《民主政府施政纲领》16条;1939年2月7日通过《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28条;1941年5月1日公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21条(通称《五一纲领》)。晋察冀边区1940年8月13日公布了《中共中央北方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20条(又称《双十纲领》),1943年1月26日参议会通过。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7月29日通过《晋冀鲁豫边区施政纲领》15条。晋绥根据地1942年10月19日公布《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4条。山东抗日根据地1943年8月1日公布《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0条。华中和华南各抗日根据地,也都分别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
  在各根据地颁布的施政纲领中,都提出抗日民主政权建设方针。主要内容有:摧毁敌伪政权,严厉镇压汉奸、特务、汪派和投降派。加强民主政权建设,逐步实现民选各级政府。在民意机关和政府人员中实行“三三制”,共产党员在政权机关中只占三分之一,吸引广大的非党人员参加政权,其中包括那些不积极参加反共的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代表。普遍实行不记名的平等直接选举制度,一切抗日人民,均享受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之四大民权。发扬民主作风,对人民注重政治动员与说服教育,密切政府与人民间的关系。如陕甘宁边区五一施政纲领规定,实施抗日民主政治:“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第6条)保证在政权机关中实行“三三制”,规定共产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第5条)(15)。各施政纲领成为各根据地民主政治的根本法律准绳,政府和人民共同遵循的行动指南,有效地保障了人民最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为各根据地民主建设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厚实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民得以参政议政的基础与保证,是衡量政治透明度的重要标准,也是一个国家、地区民主化程度的集中、根本体现。各根据地的选举条例对选举资格和选举形式做了明确规定。陕甘宁边区是最早确立民主选举制度的地方,其选举条例的制定与实践,对其他根据地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937年5月12日,陕甘宁边区尚未正式成立,当时的西北办事处召开行政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由“特区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草拟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这一条例共13章29条。条例第一章明确提出,它是“遵照国民政府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主的原则,并依据陕甘宁边区的特殊情况而制定”,“采取普遍的直接的无记名的选举制,保障彻底的民主制”。条例在“选举资格”中规定:“凡居住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犯下列各条之一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及其家属(家属如系革命者例外)。(二)经法庭判决有罪被剥夺公民权期限未满者。(三)神经病患者。在“选举议员的人数比例”中规定,各级议会区域被选举人与居民比例为:“一、乡代表会,每居民20人得选举代表一人。二、区议会,每居民50人得选举议员一人。三、县议会,每居民200人得选举议员一人。四、边区议会,每居民1500人得选举议员一人。”“不满法定人数而在法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亦得选举议员一人,其人数在法定半数以下的,得选举候补议员一人。”“各级选举得按照当选人数,选出三分之一的候补议员,候补议员出席议会时,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候补议员以得票次多数充任之。”条例又规定:“乡长区长县长边区长官,边区法院院长,由各级议会选举,但须得到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条例还规定各级议员的选举,由“各政党及各职业团体提出候选人名单,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不加以任何阻止”。至于各级选举事项,则由各级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政府及各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其人员以在该地工作或居住的人民为合格,遇特别情况时,可由上级政府从别处调去”。“各级政府现任长官不得为各级选举委员会委员”(16)。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对该条例做了修改并正式通过。第1条改为“本条例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之民主选举原则及陕甘宁边区之实际情况制定之”。选举资格中的年龄由16岁改为18岁,并加上无阶级之区别;同时,不再剥夺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家属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增加了对少数民族的照顾条文:“在选举区域内,如有少数民族……其人数不足各级参议会选举法定人数五分之一者,参加区域选举;有法定人数五分之一以上者,单独进行该民族居民之选举,得选出正式议员一人。”选举参议员人数比例,也有所变化,乡参议会改为“每居民30人得选举议员1人”;“县参议会,每居民700人得选举议员1人”;“边区参议会,每居民5000人得选举议员1人”。并增加改选条款:“乡参议会议员每半年改选一次”。“县参议会议员每一年改选一次”。“边区参议会议员每一年改选一次”。“边区各级参议会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改选时,由边区参议会议决延长之”。以上修改,使这个选举条例更加完善和合理。
  继《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之后,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淮南、苏中等根据地也都先后制定了各级选举条例。这些条例,基本精神与陕甘宁边区基本一致,但又照顾到各根据地本身的具体情况。如1940年6月15日制定的《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1944年11月22日通过的《晋冀鲁豫边区县议员选举条例》中,都有敌占区议员选举的规定,即敌占区各级议员不能进行直接普选时,得举行间接选举,或由边区政府或县政府聘请之。
  从上述选举条例中可以看出,选举资格的范围极其普遍和广泛,除了汉奸、被判罪并剥夺公民权者和精神病患者外,不分阶级、党派、职业、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充分体现了人民性。选举方式上,各级代表、议员在可能的情况下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利于调动选民的积极性,保障选举在更大的程度上反映绝大多数选民的意志,也有利于选民对于各级代表、议员的监督和各级代表、议员增强对自己选民的负责精神。每个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同样的权利。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是为了保障选民选举的自由和公正。
  民主制度框架层面的建构固然不可缺少,但具体的程序运作更为重要。各抗日根据地政权从实际出发,设计出了一系列便于操作的渠道和方法,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理念化为现实,在实践中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化道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主要占据的是县以下的乡村,所以,抗日民主政权基本属于乡村政权。它在进行民主运作的时候,最中心的环节是基层政权的选举。在当时条件下,这是最能反映民意的民主实践。
  选举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如何帮助各地民众克服由于长期以来被隔离于政治参与之外而产生的政治冷漠心态。几千年的专制政治使农民失去了对民主实践的兴趣,广大乡村是一片民主的荒漠。国民党当局也一再用“中国民众文化程度低下,没有经过民主的基本训练”为主要借口,推迟“宪政”的施行。唤起民众参政的热情遂成为实施民主运作的第一步。晋察冀边区的负责人之一刘澜涛在一篇论民主建设的文章里,道出了中共花大力气进行基层民主建设的初衷:“不管我们民主选举范围如何宽广,不管选举边区参议会、县议会是如何重要,但一切工作的基础‘在群众!在乡村!’没有充分的群众的政治动员、组织动员与工作动员,没有深入刻苦切实的乡村工作,那么一切漂亮美丽的决议和指示,将和革命博物馆的古代文献一样,徒供人们的参观游览而已。只有决议和指示,深入到下层群众中去、乡村中去,且为广大群众在实践中所了解所体验,并愿坚决为其彻底实现而斗争,那么这个决议和指示,才能发生伟大的革命效力,才能变为‘物质’的力量。”(17)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政权,在法统上要与国民政府保持一致,故基层的民主选举打出了国民党也无法反对的两面旗帜,一是三民主义所强调的民权主义,二是国民党试图推行的地方自治。各根据地区域的民选,先后经过几个阶段。最初的民选,主要是为了合法地选掉国民政府系统的乡村政权人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民党政权委派的基层政权人员,不是地方豪绅就是借此捞取好处的人,一般都有相当程度的贪污行为。因此,在反贪污反腐化的口号下,民选基层政权的活动很容易发动起来。早在1938年3月,晋察冀边区就开展了民选村长运动,这个运动的口号就是“反贪污”。通过清算村账,清算不合理的负担和鱼肉乡民的行为,一大批由阎锡山主持的山西省政府精心挑选的编村村长和村副倒了台。为此,大多数村庄都成立了清查账簿委员会,共产党组织起来的农会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有些村长因为贪污严重,被农会押送到县上,即使县政府将他们释放了,可是却失去了回村任职的可能。更普遍的是农民请愿运动,成千的农民涌到县政府,非逼迫县政府实行民选撤换旧村长不可(18)。据统计,在1938年,晋察冀边区有8000多个村庄进行了民选村长的运动,参选公民占40%~50%,冀中边区有3128个村庄进行了选举和改选,占所属村庄总数的68%(19)。在鄂豫边根据地,则先由抗日团体出面发动,组织宣传队到各地宣传鼓动,甚至还演出“改选贪污保长的戏剧,内容就是保甲长贪污压迫老实人”(20)。广大人民认识到,通过选举产生的新政权,的确会给自己带来许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这样选出来的政权没有衙门气,与大家的需求贴得最近,让老百姓有亲切感,能最大限度地代表大多数农民说话,而不是只为贫苦农民或者富人说话。从一次实践斗争得到的民主教育,比一百次纸面上的民主宣传都要大。人们认识到:政权是人人有份的事情。于是他们要说话了,要做主了。政治参与热情大大高涨起来。
  虽然各根据地初期与反贪污、反摊派相结合的基层选举,基本上摧毁了乡村的封建体制,但各级政权的民主化程度尚嫌不足,要强化这一点,并使选举制度化,仅靠激起农民的道德义愤是不够的,需要更深入细致的民主选举宣传工作。各根据地对施政纲领的宣传都很重视。如在陕甘宁边区,为宣传“五一纲领”,毛泽东特地给当时负责边区工作的任弼时及边区中央局写信:施政纲领的最后修正稿,“请在边区刊物上发表,并印多张广为散布于边区境内及外。支部书记以上,班长以上,乡主席以上之干部,须使之人手一张,识字少者当作识字课本读。并张贴于通衢。《群众报》上,须为文逐条加以通俗解释。与此纲领发布同时,须由边区发一通知,亦同样在报上发表,在通衢张贴,并使干部人手一张”(21)。这种宣传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部队的官兵及边区的老百姓,都能了解边区施政纲领的基本精神和一些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的具体内容。
  有的地方专门成立了选举委员会,成立选举训练班,针对选举的技术问题专门进行培训,编出了《选村长》这样的戏剧到处演出,形象地告诉农民选举出自己满意的人会带来什么好处。为了宣传选举,各个边区都印行了大量的小报和宣传品,仅晋察冀边区就出了各种报刊一百余种。有些报刊专门就是为了选举而存在的,像阜平的《大家选》、曲阳的《民选》、定县的《民主洪流》等等,另外还有成千个村剧团、宣传队和歌咏队走村串街地进行宣传。
  有的根据地艺术性地选择了小而具体的切入点进行选举宣传。比如,在淮南根据地的殿发乡,进行选举以前,用红白榜分别进行选民登记,不合格的登记在白榜上(22)。
  民主选举既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宣传又如此通俗易懂,甚至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于是,基层民众终于焕发出积极介入民主运行过程的巨大热情。在陕甘宁边区,“候选名单公布以后,每个乡村都热烈地参加讨论,有的批评某人对革命不积极,某人曾经反对过革命,某人曾经贪污过,某人曾经是流氓,某人曾经吸食鸦片等等。有的选民则公开涂掉其名字,有的则到处宣传某人的坏处等等。又如安塞四区一个乡长因工作消极,蟠龙区一、三、五乡乡长不能代表群众利益等,均遭反对为候选人。至于那些平日对抗战工作努力的分子,在选举中都当选了”(23)。在晋察冀边区,一位老太太病倒在床上,但是在选举的那一天还是让她的老伴扶她出来,亲自投她那应有的一票。晋察冀的人民对选举是这样讲的:“这是我们的权利,我们决不放弃!”(24)
  民众具备了参与民主选举的热情后,具体选举步骤就可以一步步着手实施。选举步骤一般如下。
  先是审查选民资格,进行居民和选民登记,并张榜公布。
  随后检查政府工作,即由政府工作人员向选民做政府工作报告,选民对政府工作进行评审,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评议,以利于选民了解和关心政府工作,考察干部的业绩,决定取舍,进行换届改选。
  接下来是提出候选人名单。这对选举是至关重要的。乡选举中,候选人名单,分别由共产党支部、贫农团、青年抗日救国会、妇女抗日救国会等团体提出。由于地主、富农没有组织,因此往往没有他们的候选人,少数地主、富农及其他民主分子的候选人名单,一般由共产党支部提出。
  正式投票选举终于开始了。关键的一点在于选举方式的运用。投票选举法是全世界通用的选举方式,在抗日根据地,这种方式多用在较高一级的选举中。在乡村,运用此法往往会加上一些变通措施,比如在候选人名单上编号,甚至用通行的外号代替大名写在票上。红绿票法和投豆法是比较普遍的农村选举方式。
  红绿票法属于票选法的一种具体实施:发给投票人额定的红绿票,而让候选人坐在台前,背对着投票者,每人背后一个票箱,红票表示同意,绿票意味着反对,投票人对每一个候选人只能投一种颜色的票,当场投票,当场开箱验票,红票多于绿票者当选。
  投豆法是根据地使用的最为普遍的一种选举法,其法以豆粒作为选票,每个投票人发给一定额数的豆粒,每粒代表一票。投票时让候选人坐在台前一排,背对着投票者,每人背后放一大海碗,投票人鱼贯而过,认为信得过的,就在他的碗里放下一粒豆子,豆多者当选。
  此外,还有画圈法、画杠法、画点法、烧洞法、投纸团法、背箱子和乍胳膊等选举法,虽然土得掉渣,但对识字无多甚至大多数不识字的农民来说,这是所能采取的最适宜的选举方式了。实地考察根据地选举后,一位著名民主人士感叹地说:“他们这种选举方法,和可以发挥自主能力的各种事实,是给借口民众不识字、程度太低即不可能实行民主者以最有力的打击。事实证明,唯有在扶助民主中,才可能训练民众的能力,而达到完全的民主。”国民党员刘奠基先生也说:“我从没有想到二十年来追求的愿望——民主政治,会在今天敌后残酷的战争环境中实现。”(25)一生倡导民主自由的胡适针对国民党借口民智不开、不肯实施宪政的说法,曾经提出过“幼稚园民主论”。然而,真正将这种理论付诸实施的是中国共产党人。
  根据地民主选举宣传鼓动的到位及选举方式的灵活多样,使得各根据地选民参加选举的比率很高。如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次选举运动中,据曲子县的统计,金县选民有25175人,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0233人,占80.4%;据吴堡第六区的统计,选民3505人,参加选举的选民2961人,占84.5%。总计边区参加选举的选民占80%以上(26)。1940年冬季,晋察冀边区的选举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民主选举活动,农民参加选举的人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全区有选举权的公民70%以上参加了选举,中心区域达到90%以上。平山县15个区高达99%,灵寿县7个区达到97%(27)。在晋冀鲁豫太行山根据地腹地,许多村庄投票人数达到村民总数的80%以上,有的地方达到95%以上。许多地方为新选的村长披红戴花,举行各种庆祝会,庆祝民主政治的胜利(28)。
  通过民主选举运动,农村政权实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选。各个抗日阶级、阶层都参与到政权中,基层民众明显占据优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了主人。如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次民主选举中,据延川、清涧、吴堡、曲子、华池、新宁、新正、赤水、淳耀、同宜耀10县的统计,7143名乡参议员中,工人38名,占0.53%;雇农292名,占4.09%;佃农133名,占1.8%;贫农4799名,占67.19%;中农1528名,占21.39%;富农278名,占3.89%;地主45名,占0.63%;商人12名,占0.17%;绅士18名,占0.25%。总计工人、贫农、中农占据比例为95.06%。据吴堡、华池、新正、赤水、淳耀、同宜耀6县的统计,乡政府委员中,工人6名,占0.61%;雇农50名,占5.13%;佃农33名,占3.39%;贫农627名,占64.37%;中农220名,占22.59%;富农29名,占2.98%;地主5名,占0.51%;商人2名,占0.21%;绅士2名,占0.21%;共计工人、贫农、中农占96.09%(29)。在晋察冀边区,以冀中7个县统计为例,在村、区、县三级议会的当选代表中,工人、贫农所占比例达到49.2%、44.6%和50.5%;中农当选者分别为37.9%、47%和52.6%(30)。
  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不仅在于广泛地参与选举,选出自己信任的政权,同时体现在人民对政权享有监督、罢免的权利。
  按照各抗日根据地参议会组织法和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人民对他们的代表(参议员)和行政司法人员有监督、检察、批评、控告之权;一定数量的村民对参议员还有罢免权。这些权力的行使一般是结合选举运动集中进行的(平时也可行使)。在每一次选举运动中,各级政府都要向人民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人民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人民也要认真检查各级民意机关、行政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或褒或贬,或新选或剔退,切实行使了监督罢免权。
  各地常常出现民众罢免有罪行和犯错误的行政人员,农会代表请愿惩治贪污的村长、区长,民众召集斗争大会批斗贪污腐化分子的事例。如“高平、陵川等县的民众,曾集合数千人,跋涉山川到长治专署递交请愿书,要求撤换不法县长刘涵森”(31)。阳城县专门成立行政民运联合视导团,深入农村对村民提出的不合理负担、村干部失职、减租减息不当、硬派民夫、派款摊粮等问题予以处理(32)。涉县第一区军政民联合委员会于1939年11月9日召开全区民众大会,正式罢免“违背政府法令、包庇汉奸、睡宿娼妓、贪赃枉法、破坏抗日群众团体”的原区长刘××,并决定另选新区长(33)。从1939年冬到1940年秋,在冀中区9万中共党员中清除2730名异己分子、投机分子和落后分子;在北岳区15个县清除759人(34)。这类事情,在当时各根据地报纸上多有报道,充分显示了农民日益成熟的民主意识。谢觉哉说:“有广大人民的力量来监督政府,监督工作人员,坏人可以幸逃法网,但不能逃出人民的视线。坏事就不易发生。”(35)彭真说到晋察冀边区的廉政问题时也说:“至于贪污,政府依靠着广大群众之监督和协助,已相当的肃清或正在肃清。”“边区政府依靠着民众的检举,才相当保证了各县政府的廉洁,并间接保证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36)
  毛泽东在与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的谈话中,更是将人民监督政府置于关系中国共产党生死存亡的高度去认识。1945年7月初,黄炎培等六位参政员到延安访问。黄炎培向毛泽东提出了一个尖锐问题,他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处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愈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了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7)
  毛泽东与黄炎培的对话过去了半个多世纪,如今听来依然振聋发聩。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执政的成功经验,也已融入了新中国的政治体制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逐步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但共产党的宗旨从未改变,人民群众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的地位更不会改变。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关键,就是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通过制度创新来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各个层次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使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更高程度地实现。
  

永恒的延安精神/郭德宏主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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