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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归民众:社会动员显伟力

郭德宏


  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在政治上,是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介入政治运作过程,积极选举出政权工作人员,监督其行使职能,充分享受当家作主的权利。另一方面,民以食为天,以唯物史观为哲学基础的共产党人在强调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也从不忘记努力满足人民的物质追求,想方设法改善人民的生活。
  在各个抗日根据地,共产党主要面对的是广大农村,焦点是土地问题。只有解决了土地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人民群众的经济境况。
  抗战时期,减租减息政策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
  这一政策的提出,始于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陕北召开的洛川会议。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列入了减租减息政策,作为改善农民生活的主要措施。但直到1941年底,多数地区还只是把减租减息当作宣传口号,并未认真执行,或者只在形式上减租减息,实际上明减暗不减。一些根据地对减租减息政策较少提及,对民众生活的改善关心不够(38)。针对这种情况,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2月4日,又发出《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对减租减息政策及执行办法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减租减息政策的目的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保证农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二)现阶段土地政策是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因此实行减租减息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保障地主的地权、财权和人权,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三)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现时中国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对于富农则削弱其封建部分,鼓励其资本主义部分的发展(39)。概括说来,减租减息、交租交息和奖励富农生产,构成减租减息政策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抗战时期,“人民”这一历史范畴包容面最广大。在农村,不仅仅农民,抗日的地主也包括其中。因此,要使所有人的生活都得到照顾、改善,共同抗日生产,就不能像十年内战时期那样,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农民,而是要兼顾双方的利益。一方面,地主应该普遍地减租减息,不得拒不实行。另一方面,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不得抗不缴纳。一方面,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地主有依法出卖、出典抵押以及做其他处置的权利。另一方面,当地主做这些处置时,必须顾及农民的生活。一切有关土地及债务的契约的缔结,须双方自愿;契约期满,任何一方有解约的自由。党和政府工作人员贯彻减租减息政策时,不能站在某一方立场上,而是要采取调节双方利益的方针。
  中共中央发布《决定》的同时,还对地租、佃权、债务以至特殊土地的处理做了原则的规定,作为附件发给各地参照执行。各根据地又都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条例和办法。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各地普遍采取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策略。1943年冬至1944年春以及1944年冬至1945年春,各根据地普遍开展查减运动,检查减租减息政策执行的程度。这样,减租减息政策日益完善,减租减息运动普遍深入地开展起来。一般实行减租减息的村庄占70%以上,晋察冀边区和陕甘宁边区未经土地革命的地区减租减息开展得最为普遍。晋冀鲁豫边区的太行区,是比较普遍深入实行减租减息的地区,据该区12个县调查,有91.8%的村庄实行了减租减息。山东根据地1945年9月统计,全省当时23417个村庄中,实行了减租减息的村庄有14963个,占63.9%。华中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的区327个,占全部区的87.6%;实行减租减息的乡1779个,占全部乡数的74.4%(40)。
  减租减息政策的主要精神是“调剂群众利益,逐渐改善人民生活”(41)。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取消了地租、债息中封建性的超经济剥削,改善了广大中农和贫苦农民的经济状况。通过清理旧债和“抽地换约”,贫苦农民从地主和富农手里抽回了部分土地。如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农民,到1940年6月,就抽回土地达6500亩(42)。于是,农村土地开始由原来向地主发展转变为向广大农民分散。党和政府还对贫苦农民生活加以扶持,如发放贷款、帮助获得种子、牲畜、农具、修滩开荒、减税及组织生产,使他们能经过自己的努力发展生产,改变贫穷面貌。
  同时,由于租息的减少,使地主出租土地和放债收入不如实行富农经营和投资工商业更有利,从而促使收租地主向富农经济和工商业方面转移。富农的生产,由于减轻封建性剥削的束缚(其中既包括富农对农民的部分封建性剥削,也包括租地富农向地主交付的部分地租)得到更畅快的发展。陕北米脂银城市6户地主减租减息以后,典卖土地156垧,2户投资经营商业,1户投资合作事业。1943~1944年6户地主的经济收入中,工商业和合作事业收入即占47.3%。地主艾斌卿98垧出租地收入租米8石,投资民生纸厂后收入20余石,占其全部收入的75%。地主杜良宝典卖土地31垧,创办裕民纺织工厂,利润相当于收租的5倍。延家岔11户地主有7户转营商业(43)。
  华北、华中敌后抗日根据地农业生产力受到战争的严重破坏。经过减租减息和大生产运动的开展,1943年以后,农业生产普遍得到恢复和发展。晋绥边区1944年增产粮食16万担,植棉面积从1941年的3.2万亩,增加到1944年的18万亩。晋冀鲁豫边区的太行区6个分区开荒335886亩,相当原有耕地的13%,8个分区共增产粮食30多万担。晋察冀边区抗战期间共修滩田354446亩,开生熟荒地扩大耕地面积1823933亩,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建水田和受益农田共计2137433亩,估计每年增产粮食达100万担以上(44)。
  可见,不论从农民经济还是地主经济的角度来看,实行减租减息政策,都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最广泛意义上的农村群众生活的改善。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原打算继续实行减租减息。1946年上半年国民党挑起的全面内战,阻碍了这一土地政策的继续实施。于是,中共中央决定,解放区的土地斗争逐步由减租减息转变为土地改革,即没收、分配地主的土地。《五四指示》就是这一转变的标志。
  由于要照顾地富阶级的经济利益,减租减息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1946年春,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等解放区,相当数量的农民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的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或正在解决土地问题。群众性的反封建风暴,已经超越了减租减息的界限。对此,社会各阶层——包括中国共产党内部——反映各不相同。形势要求中共中央制定出新的土地政策。1946年3月,中共中央听取了黎玉、邓子恢、薄一波等各地领导干部关于农民斗争情况和各阶层反映的报告,并于4月对解放区的农民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经反复研究,由刘少奇综合大家的意见,执笔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之后又根据各地领导农民运动干部的意见,做了几次修改。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将它作为党内文件,发至各解放区贯彻执行,这就是著名的《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的基本精神是坚决批准农民的土地要求。它要求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面前,要有“五不怕”精神:不要害怕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和地主丧失土地,不要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诬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45)。就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实质来说,《五四指示》与土地革命时期是相同的,就是使农民“耕者有其田”;但两者取得地主土地的方式有所不同,土地革命时期是直接没收,《五四指示》则要求采取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等有偿的方式。这样做既体现了历史的延续,自然由减租减息过渡到没收分配土地;又便于向解放区外的民主人士解释说明,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利的地位。
  1946年6月国共内战全面爆发后,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解放区各级政府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五四指示》,抽调大批干部组成工作队,奔赴广大农村,广泛发动群众,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在具体做法上,各解放区根据《五四指示》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
  没收日满、恶霸地主、土匪窝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这种方式在东北解放区最为突出。中共中央东北局针对东北土地多集中于日满、恶霸地主等手中的特点,首先发动农民开展反奸清算,大张旗鼓地没收和分配开拓地(日本人掠夺的土地)、满拓地(“满洲国”各级军政组织掠夺的土地)以及大汉奸、大恶霸地主的土地。对于勾结土匪、坐地分赃的地主和不执行人民政府减租法令的地主,也发动群众算账退赔,直至分配其土地。对于只有少数土地的小地主,暂不没收分配。
  以清算地主的方式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这种方式的基本做法是:除了对汉奸和恶霸地主的土地明令没收外,对一般地主的土地,通过清算方式收归农民所有。即利用清算租息、清算额外剥削、清算无偿劳役、清算转嫁负担、清算霸占吞蚀等方式,使地主的土地在偿还积债、交纳罚款、退还霸占、赔偿损失等名义下,转移、折算或出卖到农民手里。这种做法,形式上是有偿交换,实际上是在对封建地主揭露控诉的基础上,由农民没收地主土地。在进行清算时,一般都注意不侵犯中农的利益。
  通过征购方式转移地主的一部分土地给农民。1946年7月,中共中央出于对巩固统一战线的考虑,认为需要制定一种使民主人士、中间人士都易于接受的政策,即以征购方式重新分配他们多占的土地。
  通过献田献地方式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献田献地,即地主无偿地将土地献给农民。这是土改初期各解放区对出身于地主的干部家庭和开明绅士所采取的方式。到1946年8月,各解放区献地达三万三千余亩。
  此外,在贯彻《五四指示》过程中,各解放区还从实际出发,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寺院、天主教堂以及清朝政府遗留的热河“挂地”等特殊土地问题,以极其慎重的态度,有区别地做了适当处理。
  各中央局、中央分局还十分重视对土地以外的土改成果的分配问题,并确定了按需合理分配的原则。其中对房屋、耕畜等生产资料,多分配给贫雇农、荣誉军人、军烈属等;对衣服、家具等生活资料的分配,也照顾到一部分中农,尽量扩大获利面,以团结更广大的农民群众。
  到1947年2月,各解放区约有三分之二的地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尚有三分之一的地区,由于战争环境的影响,尚未着手土地改革。据不完全统计,晋冀鲁豫解放区,至1946年10月有2000万农民获得土地;晋察冀解放区的冀中地区,至1946年底有7012个村庄完成了土地改革;占村庄总数的83%;苏皖解放区,至1946年11月有1500万农民获得土地;东北解放区,至1946年10月底有500万农民获得土地;山东解放区,至1946年底有1900万农民获得土地;晋绥解放区,至1946年底有一百余万农民获得三百余万亩土地;至1947年1月,在陕甘宁解放区新进行土地改革的三百七十多个乡中,有一百二十余万亩土地回到农民手中(46)。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拥有一份自己的土地,是千百万农民梦寐以求的夙愿。有了土地,农民才有了安身立命之所,有了谋生糊口的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共产党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实实在在地体现出来。
  抗战时期,由于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根据地基本上处于农村或偏远山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民族工商业(也称“私人资本主义”、“民族资本主义”、“私人工商业”)所占的份额很小,但它对各根据地的经济发展是必要的和迫切的。毛泽东曾说过,边区公营经济是为了解决数万党政军的生活费和事业费的主要部分,可以减少取之于民的数量,以休养民力;私营工商业是为了解决边区140万人民的生活,同时也以租税的形式援助政府与军队,支持抗战建国的神圣事业。他还强调指出:“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是应该发展的,但是目前的农村根据地内,主要的经济成分,还不是国营的,而是私营的,而是让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得着发展的机会,用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和半封建制度。这是目前中国的最革命的政策,反对和阻碍这个政策的施行,无疑义地是错误的。”(47)毛泽东不仅指出了在各根据地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必要,而且把它视为支持抗战不可缺少的经济基础组成部分。
  对于这一进步的经济形式,共产党从未忽视。在这一时期,共产党对资产阶级的政治政策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但对民族工商业则采取了始终如一的政策,那就是保护和奖励。
  在《陕甘宁边区经济建设的纲领、政策和方针》中,对边区的劳动政策做了如下规定:“第一,保障工人生活上必要的改善,以发展生产,增加抗战力量。第二,加薪减时要有一定的限度,我们反对资本家过分的剥削,但也不应反对资本家发财。第三,八小时工作制是将来的理想,目前不应过于强调,一般的以十小时为宜。第四,对劳资契约与劳动纪律,工人必须遵守,使厂方能继续维持生产。”(48)
  其他抗日根据地也有类似的劳动政策规定。这些劳动政策的核心是强调“劳资两利”的政策,既保障了工人应有的权益,也维护了资本家的合法权益。不过,就各抗日根据地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些劳动政策的侧重点,在于保护私人资本的合法权益。
  上述方针政策的提出和一些具体措施的施行,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工商业在各根据地的发展。据统计,1939年陕甘宁边区织布业中,私营工厂有6家,织机52架。经过政府采取投资、订货办法,保护产品销路和20%利润等措施,到1943年,私营纺织厂发展到50家,雇佣工人310人,织机150架,产布12000匹。其他行业的私人资本主义也有很大发展。如米脂民生纸厂、万合毛织厂等等,都是规模较大的私营工厂。至于私营手工业作坊,更是各地皆有。延安等13个县市,1942年有手工业作坊399个,工人1107人;到1943年,作坊增至656个,工人增至2047人,一年中,作坊和工人数分别增长了64%和84%(49)。
  在商业政策上,各根据地实行贸易自由。在发展公营商业和合作商业的同时,保护正当的私营商业;对外实行管制贸易,在政府贸易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以税收和行政手段对出入口货物加以控制,禁止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输入和内部必需品的输出,奖励必需品的输入与内部多余品的输出。抗日根据地内的私营商业也得到相当的发展。延安市的私营商店,1938年有90家,1939年为149家,1940年增加至320家,1943年更增至473家。各地集市也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50)。私营商业的发展,在促进生产和满足人民生活方面发挥了不少的作用。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大反攻中从日本人手中收复了一些城镇。到1948年2月,中国共产党曾经占领并较长时期管理过的城市有张家口、邯郸、长治、晋城、淮阴、烟台、威海卫、淄川、博山、德州、承德、赤峰、安东(今丹东)、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石家庄等一批中等城市和相当数量的小城镇,民族工商业的数量也随之增多了。共产党发布一系列指示,强调必须坚决地执行城市政策,保护城市工商业,不得随便没收和搬运厂矿企业。共产党还采取措施鼓励围统区的资本家和外国资本来解放区投资。
  在各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左”的错误,如认为地主富农转入经营工商业是“化形”,要予以没收和分配等。对此,中共中央在《五四指示》中明确规定:“凡富农及地主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办法,同样地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51)
  1946年1月27日,中共中央华中分局书记邓子恢给中央打电报,谈及解放区的私人企业问题。2月5日,中央给邓子恢复电,对私人企业的政策方针做了指示。这个指示比较系统地反映了这一时期党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政策,其要点是:(1)凡在敌占期间,未与敌伪合作的私人企业,一律保护其继续经营。至于因敌伪强迫加入而变成敌资本与私人资本联合经营者,只要能证明敌伪资本确属强迫加入,则只没收敌伪资本充作官股,私人资本并不没收,以公私合营方式继续经营。(2)凡被敌伪没收的私人企业,一律发还原主。至于敌伪没收该企业后,又投入新的资本者,则敌伪之投资应予没收,充作官股,原业主则收回其原投资本的所有权,以公私合营之方式继续经营。(3)某些应发还原主的私人企业,在收复后还未曾发还,且已由政府或民间投入资本恢复生产者,原业主收回其原投资本的所有权后,亦应以公私合营或合作经营等方式继续经营。(4)在收复前,确曾出力保护资材设备,使企业得免敌人破坏的职工,或在收复后,确曾出力抢修,使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的职工,除政府予以奖励外,均应受到厂方的奖励和优待。(5)私营企业购买机器原料及运销成品时,政府尽可能予以便利,并帮助解决其困难。(6)私人企业如感资金不足,可请求政府贷款,亦可请求政府投资,改组为公私合营之企业。但政府不强迫加入官股,以谋吞并或统制私人企业。(7)私人企业如遇不可抗拒之意外损失,可请求政府予以特别辅助,政府在可能范围内当给以适当的补助。(8)私人企业之正当利润,政府当予以保护;但私人企业不得故意高抬物价,紊乱市场,操纵国生民计。(9)政府当通过税收、贸易等政策法令,使私人资本有利可图,以扶助私人企业之发展;但私人企业亦必须遵守政府的工厂法、劳动法及其他一切法令,不得违法压迫工人,并应适当地增加工人工资,以提高工人的劳动热忱,增加生产。(10)总之,我们是奖励私人企业,提倡私人资本主义之发展的。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发展解放区的经济建设。故上述一般方针对私人矿产仍是适用的(52)。
  上述中央政策,既是针对当时具体情况提出的新原则,也是党对民族工商业政策的经验总结,表明党的民族工商业政策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实际上形成了党对民族工商业既利用又加以限制的政策。
  在管理新取得的城市中,中国共产党的城市政策和工商业政策发挥了巨大的威力,成效显著。
  为恢复生产,繁荣经济,人民政府明令取消敌伪实行的一切苛捐杂税及统制办法,大量发放工商业贷款,为私营工商业调拨原料,推销产品。因此,解放区一些城镇的工商业恢复发展得很快。烟台是一个拥有20万人口的城市,在日伪统治下倒闭商号800家。1945年8月下旬解放后,人民政府迅速将过去被敌伪没收吞并的企业发还原主,鼓励他们努力经营。如张裕葡萄酒公司是华侨资本最早经营的新式酿酒厂,1892年在烟台购地种植葡萄,建厂添置设备,1914年张裕葡萄酒出厂应市,远销东南亚国家,享有很高声誉。日本侵华后,该公司被日伪政权没收。当地解放后,人民政府即将其发归原主,继续经营。烟台全市原有57家织布厂,到1945年12月已有45家复工生产。28家铁工厂则全部复工。解放仅3个月,全市商号即由原来的3216家增加到5742家;出口贸易也大幅度增加。这样,不仅满足了城乡广大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大批失业工人也恢复了工作,生活有了明显改善。
  华北重镇张家口在1945年8月解放后,一年之内人民政府发放工商业低息贷款1亿元,全市商号由1980家增加到3301家(53)。1946年3月,拥有30万人口的安东已有公营和私营的工厂及作坊100余家开工生产,复工工人达到1.3万余人(54)。
  共产党对民族工商业的政策,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指导的。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里,有一段很有名的话:“有些人不了解共产党人为什么不但不怕资本主义,反而在一定条件下提倡它的发展。我们的回答是这样简单: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它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现在的中国是多了一个外国的帝国主义和一个本国的封建主义,而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相反地,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55)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不是一般地反对资本主义。革命归根结底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在民主革命时期,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是腐朽的、落后的,要予以破除;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虽有剥削的一面,也有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一面,具有进步意义,应予以保护和奖励。而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落实到现实层面,就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
  民主革命成功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执政党,它的首要任务就是让老百姓比在其他社会制度下生活得更好,这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改善物质生活就需要不断发展生产力。1978年前,中国共产党人走了一段弯路,把解决世界观的问题置于生产力的发展之上,违背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给国家发展及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1978年后,倡导改革开放的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恢复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于生产力发展与人民利益之间关系的高度重视。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江泽民将这一思想表述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它与另“两个代表”——“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到一起,完整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了党的先进性。注释:
  ①《为人民服务》(1944年9月8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4~1005页。
  ②《致张闻天》(1939年2月20日),《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7页。
  ③《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1096页。
  ④《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6~1097页。
  ⑤魏宏运、左志远主编:《华北抗日根据地史》,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209~211页。
  ⑥《谢老司法轶事》(15),《法制周报》1982年10月5日。
  ⑦张香山、孙铭:《外国记者看延安》,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报刊史研究室编:《延安文萃》(下),北京出版社1984版,第811页。
  ⑧[美]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斯特朗在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179页。
  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⑩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11)《纪念白求恩》(1939年12月21日),《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59页。
  (12)彭真:《实事求是,不尚空谈》,《延安颂歌——继承和发扬延安精神》,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13)《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l页。
  (14)《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1934年1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
  (15)《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91页。
  (16)《新中华报》1937年5月23日。
  (17)刘澜涛:《论当前晋察冀边区的民主新建设》(1940年6月),《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3页。
  (18)《战地总动员》,晋察冀边区1939年油印本,第128~132页。
  (19)谢忠厚、肖银成:《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改革出版社1992年版,第78~79页。
  (20)《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历史资料》(内部资料)第3辑,第223~225页。
  (21)《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编辑组编:《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资料选辑)》,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宣1985年印,第188页。
  (22)刘顺元、冯定:《安乐、殿发两乡乡选经过的调查》,淮南抗日根据地编审委员会编:《淮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270~272页。
  (23)林伯渠:《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解放》周刊第68期。
  (24)李公朴:《华北敌后——晋察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92页。
  (25)转引自高德福:《论晋察冀边区政权建设中的民主政治》,南开大学历史系编:《中国抗日根据地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268页。
  (26)宋金寿等主编《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43~244页。
  (27)宋劭文:《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1943年1月),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总论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93页。
  (28)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会编:《太行山革命根据地史稿》,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2页。
  (29)宋金寿等主编:《陕甘与边区政权建设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44页。
  (30)徐大本:《冀中一年来的政权工作》(1941年5月),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总论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68~169页。
  (31)克寒:《坚持华北抗日枢纽的晋冀豫抗日根据地》,《群众》第3卷第2期。
  (32)(33)《新华日报》(华北版)1939年12月15日、11月21日。
  (34)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58页。
  (35)《再论边区民主政治的实际(节录)》(1940年6月6日)《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57页。
  (36)彭真:《论晋察冀边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解放》第55期。
  (37)黄炎培:《八十年来(附<延安归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149页。
  (38)[美]马克·赛尔登:《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219页。
  (39)《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1942年1月28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282页。
  (40)赵效民主编:《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1页。
  (41)《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1938年2月9日),魏宏运主编:《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5页。
  (42)黄韦文:《关于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的一些材料》,《解放日报》1942年2月11日。
  (43)《解放日报》1945年1月9日。
  (44)《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57、350页。
  (45)《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7~378页。
  (46)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934~936页。
  (47)《(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1994年3月、4月)《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3页。
  (48)王炳林主编:《中国共产党与私人资本主义》,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4页。
  (49)李占才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22页。
  (50)王炳林主编:《中国共产党与私人资本主义》,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页。
  (51)《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9页。
  (52)《中央关于对解放区私人企业的政策方针问题给邓子恢的指示》(1946年2月5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3月版,第69~71页。
  (53)《解放日报》1946年9月2日。
  (54)《解放日报》1946年4月28日。
  (55)《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0页。
  

永恒的延安精神/郭德宏主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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