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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述论

张用建

    
  纪律检查工作既是军队党的重要工作,也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延安时期,军队党的建设逐步走向成熟,政治工作获得极大发展,纪律检查工作在机构设置、法规建设和严格执纪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为军队纪律检查工作的成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党务委员会及其工作制度进一步发展
  党务委员会是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党在军队师以上单位设立的一级组织。它虽然还不能完全等同于现在军队设置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但对维护党的纪律负有专门职责,是当时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委制中断的情况下,对于加强军队党组织建设,维护党和军队的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军队设置党务委员会最早见诸我军历史上第一部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该条例是1930年10月①中共中央制定颁布的,分总则和10个单项条例,《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即是其中一个单项条例。《条例》规定在军团、军区革命军事委员会及军、师、与其同等部队政治部中,另设党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党的发展、党员教育、党的纪律和审批下级党组织等党务工作。②条例对党务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工作机关以及与地方党部的关系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933年冬③,根据党中央关于设立党务委员会的决定,中共中央在重新颁布的红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对《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颁布了新的《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条例》总结三年来红军党务委员会工作的经验,并借鉴了苏联红军条例的有关内容,主要是增加了党务委员会的层级,增加了政治机关对同级党务委员会的节制权力,并对各级党务委员会的组成、委员党龄、党员对党务委员会决议不服的申诉作了补充、修改,对部分表述作了规范。
  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各级党务委员会继续设立。在红一方面军。1935年10月,由红二十五军留在鄂豫陕边区的部分人员和地方武装编成的红七十四师成立,师、团两级都设立了党务委员会。重新成立的红一军团于1936年8月下旬召开军团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党委委员会,邓小平任书记,邓小平、聂荣臻、朱瑞为常委,并批准了各师党务委员会组成人员。④1937年5月,在延安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苏区党代表会议组织问题报告提纲》指出,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后,要健全与加强党在军队中的组织,提高各级党委员会的作用和威信,使党的组织成为部队生活的骨干。当月,红一军团再次召开党代表大会,改选了党委委员会。红十五军团也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军团党务委员会,徐海东、程子华、王首道、周碧泉、赵凌波、陈漫远、崔田民等9人为委员。⑤在红二方面军。1937年3月,中共第二方面军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方面军党务委员会。随之中共第六军团召开代表大会,同年4月4日军团党务委员会成立,下辖各师也组成了党务委员会。在红四方面军。长征结束后,红四方面军分为两个部分活动。西路军由于战斗异常惨烈,党务委员会工作人员,也全力投入战场抢救和处理烈士善后工作,党的工作未提上重要日程,但援西军党务委员会的工作则正常开展。1937年六七月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红军中党及政治机关在新阶段的组织的决定》对在团、师以上部队组织党务委员会作了安排。《决定》指出:党内的工作与一般的政治工作要分开,党的工作与组织应有其独立系统,故在团师以上则组织党务委员会。根据《决定》的规定,这个党务委员会除同前述党务委员会一样行使监察职责外,还应进行党内的组织与教育工作。团师以上党务委员会由团师以上之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团党务委员会与当时已有的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性质相同,直接指导各连队支部的工作,师党务委员会则直接指导各团党务委员会的工作。在党务委员会的委员中应推选一部分委员为常委,不兼任其他职务而专负党内工作。《决定》还规定,各级党务委员会应以各级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的面目出现,各级党务委员会除受上级党务委员会的指导外,同时应受同级政治部主任领导。⑥
  全面抗战爆发后,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和新四军。根据中央的决定,1937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关于改编后党及政治机关的组织的决定》,具体规定各师成立军政委员会,指导全部的军事、政治与党的工作,其组织不向下级宣布。在师、团两级及总部、师直属队,组织党的委员会。⑦各级党委会的任务是:领导党的一切工作,保证党在部队中的绝对领导;依靠党的工作和组织的基础,保证上级每一任务的完成;对于干部的审定和保证;监察党的道德和党的纪律之执行。⑧1937年10月24日,朱德、彭德怀、任弼时转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在军队中领导的决定,指出各级党[委]会在组织部门内专负党务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部队迅速扩大,新党员数量猛增,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甚至一些坏分子混入党内,造成了党员队伍质量下降。为了从组织上、纪律上巩固党,1938年11月14日,第十八集团军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党的组织问题的命令》,规定:旅级同时成立党务委员会及军政委员会两个组织,党务委员会由全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成立。⑨为了便于处理军队中党的高级干部的违纪事件、处理曾脱党的干部要求恢复党籍以及吸收军队某些高级干部入党等问题,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1938年12月18日成立总政治部党务委员会,朱德、彭德怀等26人委员,王稼祥任主席,谭政、方强任副主席。1940年3月⑩,经中央军委批准,第十八集团军政治部颁布《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第八路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条例》继承1930年和1933年政工条例的规定,对党务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工作机关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在总政治部、军区、军分区、军、师、旅政治部内均须设立党务委员会;各级党务委员会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政治机关批准。总政治部党务委员会经中共中央批准。党务委员会的职权是:讨论并决定对破坏党章和违反党的道德,以及接收与处分党员的一切事项;对于党员破坏党章和违反党的道德的行为,可以进行调查和作出最后的决定;党务委员会的决议,可经过同级政治机关执行;处理下级党组织所属党员不服党务委员会决议的申诉;参加同级政治机关各种会议;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上级政治机关或党务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工作中可利用本级政治机关的职能部门等。为保证工作的经常化,党务委员会推举书记一名,其职责:执行本级或上级党务委员会的决定;准备党务委员会开会的材料;审查各种文件;分配各正式或候补委员审查文件;负责组织违纪问题的调查;指导并督察文件的抄写及收发;代表党务委员会做工作报告。(11)1940年11月,总政治部主任王稼祥、副主任谭政致电陈光、罗荣桓、萧华,同意一一五师成立党务委员会,委员共10人,罗荣桓任书记,萧华任副书记。1942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八路军野战政治部成立党务委员会,罗瑞卿任书记,彭德怀、罗瑞卿、陆定一、周桓、滕代远、杨立三为委员。新四军成立后,党组织设置不断发展变化。1940年10月后,陆续成立军政委员会。作为各级军政委员会具体管理党务的工作机关,支队以上都设有党委委员会。
  1945年党的七大决定在部队中恢复党委制。七大通过的党章虽然专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但此后由于战事频繁,全党包括军队都没有产生监察委员会。在整个解放战争时期,军队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任务,是由军队各级党的委员会直接承担的。而具体的执纪工作,根据1947年7月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条例(草案)》的规定,是由各级政治部、处负责办理的。这一时期,军队各级党务委员会逐渐取消。党务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制度的逐步完善,标志着军队纪律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
  二、逐步完善军队党纪条规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纪条规是维护和执行纪律的准绳。延安时期,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军队中党的纪律检查条规建设得到很大发展。1940年1月30日,八路军山东纵队政治部作出《关于第三期整训政治工作的决定》,要求提高党的纪律,清除与清洗一切不良倾向(如贪污腐化、堕落现象),规定党员如三次无故不到会、不到课,三次打骂人,三次无故不交纳党费,即开除党籍(12),将开除党籍处分的条件具体化。1940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决定》对党务委员会的产生、处分党员、处理党员或党组织控告申诉的手续和要求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指出:各级党务委员会应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军队党则力求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党务委员会在处分党员和处理党内纠纷时,应尽可能通知本人和有关党员到会,听取双方及本人报告;对党员的处分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决定无效;对党员问题的讨论,应尽可能在三天前同志本人,决定公布前三天应将决定原文通知本人;党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取得法定人数之同意,个人无给党员以组织结论的权限,党务委员会之决定由多数表决之;被处分党员或党组织,有权向上级控诉,但在到上级党务委员会未改变处分决定前,仍得执行原决定;为使党务委员会在讨论某个党员问题时获得必要的根据,必须征求该党员之申请书和该党员所在地之组织的报告书,必要时应收集旁证材料;处分党员,应以党员的党龄、教育程度、错误性质分量以及在全部生活过程中所占的地位分别决定;受处分之党员确已改正错误时,得申请党组织及党务委员取消处分;党务委员会除有解决党内纠纷,处分违纪党员的权限外,还应负有保障党员应有之权利,监督党员履行应有的义务之权限。(13)此外,《决定》还明确提出了党纪、军纪和法律的区别问题,指出党纪与军纪是有区别的,不得以党纪代替军纪;违反军纪的党员,在未涉及党纪和有显著破坏党的政治影响的,除受军纪处分外,不一定要同时施以党纪处分;开除党籍是党纪的最高处分,而逮捕、徒刑等已是法律和军纪的范围。以此为标志,党纪、军纪有了严格的区分。
  根据上述《决定》,此后,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八路军、新四军又就党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党纪处分等作了一系列规定。如1941年7月15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地方及军队中各级党部取消、改正与停止党员处分手续的决定》;1941年9月1日,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加强党务委员会工作的指示》;1941年10月18日,八路军一一五师作出了《关于处分党员决定》;1942年1月20日,八路军野战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党员处分问题的决定》;1942年3月2日,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重新审查被开除党籍者的指示》;1942年4月4日,八路军一一五师党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各级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1942年5月9日,八路军野战后勤部党务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后勤各级党部执行纪律的权力作了规定;1941年4月,新四军党务委员会签发了《关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决定》;1942年10月25日,八路军野战政治部发出了《关于党员违法党纪处分问题的通知》,等等。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党纪处分的种类,确定了处分党员的手续,明确了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使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有了专门的条规,从而把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向前推进了一步。
  一是规范了党纪处分的种类。对违犯党纪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党员进行处分是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从红军长征到达陕北至党的七大召开前,党纪律处分的依据是六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处分种类主要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14)同全党实施党纪处分状况一致,军队党纪纪律处分的种类不够统一、规范。1942年1月,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解释(1941年5月13日陈云、李富春关于党内处分问题的规定及解释给刘仁的批复),八路军野战政治部作出的《关于党员处分问题的决定》,明确党内处分的种类包括: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工作、最后警告、正式党员降为候补党员、候补党员延长候补期、停止党籍、开除党籍八种。(15)这一个规定,虽还不够完善,但对规范军队党内处分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
  二是确定了处分党员的手续。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只对开除党员党籍的手续作了一定规范。实践中做法比较混乱,处分党员不经过一定手续和次序的现象,如讨论和决定对党员的处分不吸收本人参见、作出的决议不报上级批准,较为普遍。在《决定》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41年7月15日专门对地方及军队中各级党部取消、改正与停止党员处分手续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处分党员的手续。1941年10月18日,八路军一一五师作出的《关于处分党员决定》明确规定:开除党员党籍须吸收当本人参加,在支部大会上通过,并作成书面决议,报团总支部批准;被处分或被开除者如不服,可直接上诉至中央,各级党委会须在一个月内做出结论,予以口头或书面答复;接受上诉的机关如认为对党员处分或开除不适当时,即应恢复其党籍,予以其适当处分。(16)新四军党务委员会《关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决定》进一步重申规定处分党员的手续:处分党员必须经支部讨论,开除党籍须经支部大会通过;讨论和决定处分时,必须使受处分党员亲自参加,如环境不可能时,亦应将组织结论通知其本人;开除党员决议未经上级机关批准前,应立即停止被开除者党内一切职务;在讨论和决定后,必须及时按级向上报告,批准后方得宣布执行;对全党有重大教育意义的处分决定,由旅以上高级党委写成文件在党内公布;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发现党员有叛变反党行为时,可以直接开除其党籍,但须及时通知该党员所在党组织。(17)
  三是明确了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任何党员,都在一级组织管理之下。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员违反党纪,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处分。实践中,一般是按分工归口、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的,但至于各级的批准权限,抗战前全党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抗战时期,八路军、新四军各部对此进行了规范。1942年4月4日,八路军一一五师党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各级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针对各党务委员会一度存在的不按规定、滥用纪律的现象,规定:对连以上党员的处分,经师党务委员会批准,班排干部党员经旅党务委员会批准,战士由总支委批准。同年5月9日,八路军野战后勤部党务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后勤各级党部执行纪律的权限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规定:支部对任何党员有批评的权利;分支部对连以下干部党员有批评与口头劝告之权,总支部对战士有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最后严重警告、定期开除、开除党籍等权利,对排级干部有劝告、警告、严重警告之权,对连级干部有劝告、警告之权;党务委员会对连以下全体党员有执行全部纪律的最后决定权,对营级干部党员在预先报告的情况下有定期开除、永远开除党籍之权,对团以上干部党员有执行严重警告之决定权。同月,新四军党务委员会在《关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决定》中也对不同党员不同处分的批准权限作了系统规范。具体如下:
  这些规定,将军队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也集中反映出延安时期军队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发展的新水平。
  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是严密党的组织,提高党的威信的重要方法,是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1936年2月,红军东征前夕,红一方面军政治部发出《关于东征部队政治工作训令》、《关于东征中地方工作的指示》,要求各部队应特别注意纪律教育,应组织临时纪律检查突击队,加强宿营地的纪律检查,制止一切违犯群众纪律的现象。在同年的西征中,红军经过的许多地区是陕甘宁回民聚居区。中共中央和红军非常重视回民工作,1936年5月,总政治部发出了《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要求红军必须严格遵守所颁布的对回民的“三大禁条、四大注意”(18),要求各级首长各级政治机关必须经常检查与监督执行,如有违犯应给以纪律制裁。(19)同时,由于环境的变化,部队成分的增加,以及红军内部党的生活不够健全,党的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有的对红军内生活感到厌倦,产生离队情绪,甚至逃跑;有的干部模仿国民党军官讲漂亮,讲排场,追求物质享受;有的干部战士丧失阶级立场,和土豪做交易,拜兄弟;有的嫖妓、赌博、贪污;有的搞极端民主化,不执行命令,不接受正确批评,和领导顶嘴吵架,等等。这些不良倾向程度不等地违反了党和军队的纪律。中共中央、中革军委十分重视这些问题,要求红军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中心,结合实际进行形势任务教育,反对不良倾向,整顿组织纪律。红军各部队根据指示结合实际,开展了反对不良倾向的斗争。红一军团开展了反对腐化堕落、丧失阶级立场的斗争;红二方面军开展了反对违反党的纪律和道德等不良倾向的斗争;红四方面军的红四军开展了反对贪污腐化、反对极端民主化的斗争。红二方面军总指挥贺龙以红六军团政治部干事王保才模仿国民党军官,到咸阳城镶金牙的事例,在方面军团以上干部会议上,对部队出现的贪图享受的奢华之风进行了严厉批评。各部队在反对不良倾向的斗争中,进行了组织纪律的整顿。仅红二方面军就处分违纪党员110人,其中开除党籍15人,警告45人,严重警告10人,劝告31人。这些活动,加强了军队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为即将开始的红军整编作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抗战时期,在极端困难的战争环境下,八路军、新四军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1938年4月15日,八路军政治部发出《战时政治工作的几个基本问题和各种情况下的政治工作》的指示,要求政治机关除自己严格检查纪律外,还应委托地方党帮助检查纪律。为使军政党领导机关的工作掌握在经过考验的政治上可靠的干部手中,1939年9月28日,八路军野战政治部发布《关于巩固部队中党的工作指令》,要求自上而下地按级检查军政党领导机关的干部,并由旅以上政治机关及党务委员详细审查党员成分,个别地详细地慎重地审查与洗刷混进党内的异己分子、投机分子和敌探奸细分子。除重申党的纪律要求、开展审干外,对于违法乱纪的党员,一经发现,均按规定给予处分。在延安,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严肃处理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教育了全党全军。如刘振球案件和黄克功案件。刘和黄都是参加过长征,分别担任过团政委和团长,但刘犯了严重的官僚主义、侵吞公款、与反动分子秘密来往等错误,而黄在抗日军政大学学习期间因逼婚不成枪杀陕北公学学生刘茜,都对党和军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抗大将黄克功交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庭审判,黄于1937年10月11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对刘振球,总政治部党务委员会于1939年1月8日决定开除其党籍,移交边区政府法庭处理。第十八集团军于1941年7月和1943年6月也处理过两个典型案件。一是处死冀南银行驻晋东办事处出纳员李英。李英于1941年5月解款赴冀南时,见钱眼开,拐款1790元潜逃,后经通缉被捕,经冀南军区军法机关审讯,自供不讳,被判处死刑。1941年7月28日,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发出《关于对李英判处死刑的训令》,《训令》强调:李英在我华北抗战任务繁重,竟不顾大局,唯利是图,为我军军纪所不许,亦为中华民族之败类。为严肃军纪、维护本军之光荣传统,依法对李英处以死刑。(20)二是开除赵文源党籍。赵文源是第十八集团军合作社副主任,他对婚姻问题没有正确态度,结婚时不报告党组织,婚后又恶待新妇,还在本村姘一寡妇,企图接寡妇为妾。与商人往来花天酒地,雇工人打窑洞时扣工人工资,结婚私用公款420元。党组织对赵多次进行谈话教育,但他采取对抗态度,以“回家”、“自杀”等威胁党组织。党组织给他处分后,不但不接受教训,反而乘反扫荡之际逃跑,脱离革命。1943年6月22日,第十八集团军总支委员会发出《关于开除赵文源党籍的决定》,宣布开除其党籍。(21)对党员的严格处理,纯洁了党的组织,严肃了党的纪律,树立了党和红军的威信,提高了部队的战斗力。
  总之,延安时期我军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建立和纪检工作的开展,为保证部队的纯洁巩固,加强部队的全面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部队的贯彻执行,为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为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队党的建设学系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①关于该条例的颁布时间,有“1930年冬”、“1930年10月”和“1930年底”三种说法。“1930年冬”说可见诸姜思毅主编、解放军政治学院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史》(第96页)和凌步机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中央苏区军事史》(第384页)等;“1930年10月”说,可见诸卜松林和吴东莞主编、蓝天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发展史》(第53页)以及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编、解放军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大事记(1927—2000)》(第13页);“1930年底”说可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编写、长征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史资料》第1卷第2页。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1册,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版,第614—615页。
  ③《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纪检工作》,解放军出版社2008年出版,编者判定时间为1933年12月。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编:《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史资料》第1卷,长征出版社1994年版,第268、274页。
  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编:《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史资料》第1卷,长征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页。
  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68—269页。
  ⑦此处的名称虽与前述党务委员会不同,但根据相关文献判断,此组织就是此前及之后出现的党务委员会。
  ⑧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313页。
  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四册抗日战争时期(1),解放军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⑩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四册抗日战争时期(1),解放军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5册,解放军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163页。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编:《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大事记(1927—2000)》,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版,第52—53页。
  (1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5册,解放军出版社2004年版,第614—615页。
  (14)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80页。
  (1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编:《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大事记(1927—2000)》,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编:《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大事记(1927—2000)》,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17)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6册,解放军出版社2004年版,第756页。
  (18)三大禁条,即禁止驻扎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禁止毁坏回文经典。四大注意,即讲究清洁;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不准乱用回民的器具;注意汉回两大民族的团结。
  (19)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编:《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大事记(1927—2000)》,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3页。
  (20)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编:《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大事记(1927—2000)》,解放军出版社出2007年版,第66页。
  (2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编:《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大事记(1927—2000)》,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延安精神与中国共产党90年/梁星亮等主编;陕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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