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图书

[上一记录][下一记录]

第五章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编 陈燕楠主编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在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制度体系,其中,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内容的制度建设,即是党的组织建设的主体。通常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即为七大党章给予的明确界定,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1927年6月初,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①大革命失败后,八七会议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讲到民主与集中两者都不可缺少:“现时秘密状态之中,需要最大限度的集权,但是集权制度不应当变成消灭党内的民权主义。”②到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新的党章,针对党内存在的封建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的错误倾向,首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各级党部应向党员作定期报告;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并切实执行。党员对问题的争论,只能在相关决议通过之前进行;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提出的某种决议,全党应无条件执行③。六大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适应了革命形势迅速发展和党自身建设的需要,对巩固党的组织、推动革命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鉴于抗战初期王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不经中央同意就擅自以中央名义发表包含错误观点的言论,以及张国焘在长征途中分裂党和红军的活动和后来投靠国民党等情况,把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为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我们党首次概括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即“四个服从”的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④。这也是刘少奇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的一大贡献。
  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它吸收了六届六中全会制定的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四个基本条件:“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这四项基本条件,可以看作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选举制原则、定期报告的原则、四个服从的原则和遵守党纪、执行决议的原则。这四项基本条件,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对民主集中制的深刻认识。
  中国共产党重要领导人对民主集中制重要性的认识,是随着革命的实践不断发展丰富而逐步深化的。毛泽东早在领导红军和革命根据地的斗争的井冈山时期,就注意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1928年,他根据井冈山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集中主义制度,一定要在革命斗争中显示出它的效力”的问题。毛泽东在1929年的《古田会议决议》中,为纠正红军党内的极端民主化和非组织观点,提出了“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和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纪律主张。
  西安事变后,在中国革命进程和国共关系即将发生重大变化的转折关头,为全党作好迎接大转变的思想准备,中共中央1937年5月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毛泽东在结论中就民主集中制问题作了论述,指出:“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⑤毛泽东的这些论述,表明对民主集中制重要性的认识在深化。
  刘少奇论党的民主集中制主要集中在延安时期。1938年中国共产党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前,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中央规则起草委员会,由刘少奇负责起草《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全会通过了这三个决定。
  此后,1939年7月刘少奇在延安马列学院所作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讲演的第三部分《党内团结与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和1941年11月在中共中央华中局党校的演讲《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过多方面阐释。1945年4月,刘少奇在七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依据多年来党的建设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党内民主集中制作了深入系统的论述。
  刘少奇指出,党是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依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它反映了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党的中央和各级组织与党员的关系。
  刘少奇的报告和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把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谓“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就是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指导方针与决议是在民主基础上由群众集中起来、由党员群众或党员代表所决定、然后又由领导机关协同党员群众坚持下去与执行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授予并能为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所服从的。党内秩序是由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总之,“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所谓“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就是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和有领导地进行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定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由一切党员都要履行和服从的统一的党章、统一的纪律和统一的领导机关的。总之,“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刘少奇强调,“必须放手地扩大我们党内的民主生活”,“实行高度的党内民主”;同时,又必须“实行党的领导上的高度集中”,“是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统一起来”。⑥毛泽东在向大会作的结论中说:刘少奇关于民主集中制的问题“讲得很好,放手的民主,高度的集中”。“放手”两个字尚可斟酌,可以就叫“高度的民主,高度的集中。”“民主要有很高程度的民主,集中也要很高程度的集中,这两个东西有没有矛盾呢?有矛盾的,但是可以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带着矛盾性的东西的统一。”⑦
  对怎样执行民主集中制,刘少奇有过详尽的论述。他认为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全党同志不论党的领袖或普通党员,均须绝对的无条件的执行。”在此基础上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一方面是作为普通党员。“这两方面一定要配合起来,才能有完整的民主集中制。”⑧“党的领导人和上级机关应多注意民主,党的被领导者和下级机关应当多服从。这样就是正确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就是上级与下级的统一,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统一,这样就能达到党内的团结一致。”⑨
  刘少奇认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原则必须绝对地无条件地执行,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多数、组织、与中央。这样才能保障党在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与团结。”他指出,以所谓上级领导者“以政治上是否正确”、“工作和领导能力的强弱”、“在党内资格深浅及地位高低”以及“态度好否?有无成见”等等为条件,“都是不对的”。有条件地执行党的决定,必然不利于党组织的团结统一,削弱党的战斗力,瓦解党的组织。因此对任何人,都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来抵制中央的领导。“即使你同党的大多数或上级有原则上的不同意见,而且你是对的,人家错了,但是在组织上你还应当服从,仍须保持统一,不能自由行动。不对也要服从,这并不是叫同志们盲从,你要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出讨论,或向上级控告,这是党所允许的。”⑩这就是说,绝对地无条件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并没有排斥或者剥夺党员的民主权利,但要求党员对党组织决定了的东西,在组织没有改变之前,必须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而不允许党员自以为是、自行其事。
  另一方面,刘少奇认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也必须能够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采取正确的组织原则与方式去领导党的工作”,才能与党员和下级的绝对服从配合起来,达到党内团结与统一的巩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要克尽自己领导的职责,要采用尽可能的方式去实现党内的民主生活,要有充分民主的工作精神”。要特别注意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下列各原则:第一,党的领导者,或党的领导机关,首先要服从大多数,服从多数委员和多数党员。第二,领导机关应当合法产生。或者由民主选举,经上级批准,或者直接由上级指定委任。领导机关应向所属党员定期作报告,并请大家审查。第三,要注意在党内开展自我批评与讨论,批评领导机关的工作。第四,要尊重下级组织,尊重党员个人的权利和职权。第五,原则上多做说服工作,对同志的态度和方式要好,要虚心倾听同志们的意见,尊重同志们的意见(11)。刘少奇强调:“执行这些原则,是领导机关与负责人的义务。”而不能认为决议是我自己写的,纪律条规是我自己订的,因此我高人一等,我可以不服从。刘少奇指出:“这是特权阶级思想,是违反民主精神的。”因此他要求党的领导机关及党的负责人“应当成为服从决议、服从多数的模范”。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延安时期党内民主集中制理论已经很成熟,许多内容至今仍为中国共产党所坚持。
  不仅如此,党的各级组织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比如,陕甘宁边区党的基层支部生活比较健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农村支部有着鲜活的实践,“那时有千字课本、党员须知,按时召开支部及小组会,对于党员提高认识、遵守纪律、服从决议是起了重大作用的”(12)。《解放日报》曾专门报道过赤水县一个农村支部完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改选支干会的情况(13)。
  投票选举前,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先召开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报告全年工作。然后,充分发扬民主,全体党员就支部工作和党员个人表现进行评议。党员发言热烈,有的批评支干会统战工作常常在口头上说,但没有认真去执行,所以没有什么成绩,有的批评支干会对群众团体领导太差,只是布置,却没有进行管理。党员之间的批评也很热烈,批评一个身为自卫军班长党员“不给群众做模范,反而做了群众的尾巴”,开村民大会时,把群众召集来,自己却不参加;动员担架队,轮到他,他溜走了。群众很不满意,说他不配当一个共产党员。后来这位党员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一定改正。另一位党员因儿子参加到青年营以后,他就对工作表示消极,许多会他也不参加。大家批评他“是只顾自己的思想在作怪”。经过这样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后,党员们真切地感觉到党内民主的实际作用。有党员说,现在才知道党员可以批评支部,批评每一个干部和党员,对于每件工作,都可以提出意见。最后,支干会现场表扬好的党员,批评表现差的党员,调动了党员的积极性。
  选举的程序也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选举制原则,事先由支干会准备好候选名单,提交大会讨论,同时报告每个候选人的历史,再由党员群众发表赞成和反对的意见。候选名单通过后大家开始投票。因党员大部分是文盲,不会写字,就采取以豆子当票的办法,候选人每人手里拿一只鞋子,其他的人手里拿着豆子,愿意选谁就给谁的鞋子里放一颗豆子。以后就数豆子,谁多谁就当选。
  新的支部选举出来了,集中大会讨论的意见,新支部规定了以后的工作方针:一、建立经常的工作制度,每月一定要保证开三次小组会,两次支干会。会议事前要有准备,讨论要有结果。二、加强支部的教育,提高党员的文化程度,首先是督促党员识字。流动训练班每月开一次会,改善教学的方法。三、经常检查每一个干部的工作,监察政府的工作和群众团体的工作。四、统战工作要切实执行。
  赤水县这个支部的改选全过程,既是一次严肃的党员民主生活会,又是严格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选举领导机关的大会。这是对在农村支部改选工作中实行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一个经典诠释。
  总之,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经过党的七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内涵、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以及如何贯彻这一基本原则等问题,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到解放战争时期,通过健全党委制、加强请示报告制度等,党的民主集中制得到进一步健全,这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
  ①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页。
  ②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05页。
  ③ 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70页。
  ④ 《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59—60页。
  ⑤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8页。
  ⑥ 参见《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58—366页。
  ⑦ 《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99页。
  ⑧ 《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40页。
  ⑨ 《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50页。
  ⑩ 《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34页。
  (11) 参见《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45—346页。
  (12) 《任弼时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73页。
  (13) 《一个支部改选的经过》,《解放日报》1942年10月25日。
  

延安时期党的建设研究/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