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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移风易俗,反对封建礼教和愚昧落后

李智勇


  边区政权建立之初,封建礼教、封建迷信以及愚昧落后种种陈规陋俗比比皆是。边区政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清扫这些旧社会的遗毒,移风易俗,使人们的精神面貌和社会风气为之一新。
  这种“清扫”工作着力最多、成绩最大,也最为时人瞩目和史家称道的,一是以废除包办买卖婚姻、严禁妇女缠足和鼓励妇女参选参政为主要内容的妇女解放运动,二是以教育、挽救沾染毒、赌、偷、骗等恶习者为主要内容的改造“二流子”运动。
  中国妇女受封建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压迫时间之漫长、程度之惨烈,在世界上几乎是绝无仅有的。中共领导下的苏区成立之初,就把推翻吃人的封建礼教、废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争取妇女的解放作为自己的基本纲领和奋斗目标之一,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实行了一系列社会改革。边区政权秉承了这些成果,并且在此基础上把妇女解放运动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突出地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加强家庭婚姻立法,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同当时中国绝大多数落后区域相类,边区的包办、买卖、强迫婚姻也是相当严重的。不仅有童养媳,还有俗称“站年汉”的童养婚。边区的两大《施政纲领》,对男女平等,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地位,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作了原则规定。据此,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婚姻政策和法令,包括:《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1942年8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颁布(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的命令》(1944年3月20日)等。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为废除早婚的陋习,规定“婚姻年龄,男子以满20岁,女子以满18岁为原则”(后改为男18岁,女16岁)。为防止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规定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直接“向当地乡(市)政府或市政府申请登记,领取结婚证”。这就从立法、司法和具体办事程序上为妇女的婚姻自由自主提供了保证。当时边区的“公家人”很多,在延安尤为集中。边区政府不仅重视在普通民众中提倡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强迫婚姻,而且重视党政军公职人员的率先垂范,不惜对违纪者给予坚决惩处。当1937年10月发生公职人员黄克功追求陕北公学学员刘茜,遭到拒绝后枪杀刘的事件后,尽管黄15岁参加红军,经历过二万五千里长征,屡建战功,事发时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的队长,边区高等法院在中共高层的支持下,仍公审和处决了黄。这在全边区引起很大震动,促进了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强迫婚姻和摧残妇女的行为。
  其二,实行强有力的行政干预,严禁妇女缠足。女性缠足据传始于南唐,有数百年的历史。它起于皇室又曾一度被禁于皇室,至清朝愈演愈烈,以至西方人把缠足与八股、鸦片一起称为中国的“三害”。边区政府为严厉禁止缠足习俗,于1939年内一连颁发了4个命令、布告、训令。这些命令、布告、训令有如下特点:一是规定明确而严厉。“凡边区妇女年在十八岁以下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律禁止缠足。”有违反者,“一经查出,即判处其父女或其家长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已缠足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须一律解放”。四十岁以下半年后仍不解放的,“一经查出,即判处其父女或其家长半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二是比较实际,如“放足标准,十八岁以下者以完全放开,十八岁以上四十岁以下者以不缠足布为最低要求”,“年满四十岁者”,缠足已成定势,很难恢复的,只是“劝令解放,不加强制”。三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要求其“按月将所收成绩依级报告”。四是赏罚分明。“凡各级政府人员,对此工作认真办理,确有成绩者”,“妇女联合会、抗敌后援会、青年救国会及其他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动员妇女,实行本条例努力者”,“凡边区妇女,在放足运动中,自动放足,并能推动他人而起模范作用者”,均分别给以精神或物质奖励;政府工作人员“奉行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民众中有“借农妇落后意识造谣滋祸破坏”的,则予以处罚。三年之后,林伯渠和李鼎铭又签署命令,督令各专区、县市坚决贯彻有关规定,防止若干地方的反弹,可见这场运动的漫长、艰巨和政府的不懈努力。
  其三,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和组织妇女挣脱家务的束缚,参加工农业生产,学习文化和参与社会工作,使她们具有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立、政治自主、心理自尊,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拥有发言权以至决定权。在边区,几乎各种劳动组织、工矿企业,都有妇女在其间从事生产劳动。各种扫盲班、识字班、夜校、学校均有妇女参加。1937年7月,民主选举边区各级议会,广大妇女第一次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1939年1月,边区参议会第一届会议,有6名妇女当选为边区参议员;1941年11月,边区参议会第二届会议,有17名妇女当选为边区参议会议员,167名妇女当选为县参议会议员,2005名妇女当选为乡参议会议员。通过参选参政,边区妇女真正成为新社会的主人,被压抑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发挥,在保卫边区、建设边区的斗争中做出了很大贡献。
  边区的所谓“二流子”,是指那些吃喝嫖赌、游手好闲、寻衅闹事、装神弄鬼、骗吃骗喝、偷谷盗马、为害乡里的无业游民和地痞流氓。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来自破产农民、小手工业者,是旧社会制度下的牺牲品,又反转过来成为新社会的蛀虫和祸害。边区政权建立之前,“二流子”的数量相当惊人。据当时的调查统计,1937年延安市“二流子”近500人,占人口数的11%;延安县“二流子”达1629人,占人口数的5%。以延安县的比例推算全边区,则边区150余万人口中“二流子”约占7万。对于数量如此之大的“二流子”,过去的政权采取逮捕、驱逐甚至虐杀等镇压的办法,社会上“善长仁翁”和“社会名流”等用慷慨解囊、恤孤济贫的“恩赐”救济办法,都未能奏效,“二流子”数量非但未能减少,反倒增加了。有人卑视地嘲讽“二流子”是“做惯乞儿懒做官”,“要上十年饭,给官都不干”。
  边区政权在改造“二流子”使其成为新人方面,有许多成功的做法,概言之有四:
  其一,完善法令和正确界定。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规定:“凡可使用之土地,需尽量使用之,无故任其荒芜废弃者,土地所有人,应受相当之制裁。”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又通过了改革社会不良风俗案,交政府执行。1944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二次会议批准了区文教大会通过的《关于开展群众卫生医药工作的决议》,强调要开展卫生运动,用科学方法研究中医中药,防治疾病和改造巫神。这些法令、条例、指示,为改造“二流子”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一些地方发生的认定“二流子”扩大化的偏向,边区政府在分析典型事例的基础上,制定了判定“二流子”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有正当职业和对生产的态度,看他的生活是否腐化,养不养家以及做不做违反法令的事。达到这个标准的就认定为“二流子”,否则只算作有不良嗜好或有“二流子”习气的公民,从而制止了认定工作中的扩大化偏向。
  其二,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县、区、乡干部分片负责。如经济部门给“二流子”下达生产任务;政治部门负责日常的法制教育工作;文化教育部门进行科学文化、医药卫生知识、劳动观点和生产知识的教育;文艺部门则编排、演出各种节目,针砭“二流子”,宣传改造“二流子”的意义。如秧歌剧《改造二流子》、平剧《回头是岸》、信天游《笑话二流子》以及童谣、民间小调、顺口溜等。军队的各级机构也积极协助地方做促使“二流子”转化的工作,县区乡干部则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负责本地区及职权范围内的“二流子”的改造。不少县的县长召开“二流子”大会,到会讲话,规劝其改邪归正。区、乡干部则做具体人的工作,包括“每天清晨起来,跑到‘二流子’家里,把正在呼呼大睡的‘二流子’叫起来干活”①。
  其三,社会各界参与,家庭成员密切配合。边区政府除组织文艺界编排教育改造“二流子”的文艺节日、巡回演出外,还通过报刊、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透过工会、妇联、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做转化工作。特别是引导“二流子”的家庭成员配合做劝说感化工作堪称一绝。“鄜县张村驿一个嗜好很大的二流子,他的孙子一见他时就跪在他跟前劝他戒绝嗜好,直到他答应才站起来。延安姚店区二流子谢旺旺,老婆劝他改正他不听,老婆就回娘家,要和他离婚。赤水二流子何二的老婆,看见他做坏事,就到政府去报告。”②这些当时的描述,至今读来仍使人感慨不已。这种社会舆论和家庭氛围,促使许多“二流子”弃旧图新,很快有了转变。
  其四,一般劝戒与特殊教育相结合。对于一般劝戒不见效的“二流子”,则采取若干特殊教育措施。包括由政府规定“二流子”一定的生产任务,按时检查;让“二流子”寻保人;将邻近村落中无地种的“二流子”组成农业、手工业、纺织等生产小组,在乡村干部或劳动模范的领导和监督下集体生产劳动。包括制定各种村规民约,如延安县利用民间流行的“吃各伙”的办法(即村民宰吃羊,相约“几不”,谁违犯,谁出买羊的钱),在各村普遍制定村民公约,约定不吸毒,不赌钱,不偷窃,不当“二流子”等,谁违反就处罚谁;召开巫婆神汉大会,当场制定、通过反巫神公约:“我们约定,再不务神;遣送斩剁,都是骗人;讲求卫生,破除迷信;各种嗜好,都要改正;参加生产,闹好家务;互相监督,教育别人;违犯此约,甘受处分。”③对“二流子”中的顽固者,则以集中服劳役、强迫生产劳动的方式给予处罚。违法的,则绳之以法。边区司法部门1939—1941年先后破获和处理的相关案件达2395件:毒品案,1157件;赌博案,697件;窃盗案,429件;妨害风化案,91件;妨害程序案,21件。这对其他顽固“二流子”无疑是一种威慑和警告。
  经过边区政府的艰苦努力,改造“二流子”的运动取得了巨大成绩。1939年,边区一般的盗贼、乞丐、娼妓基本消除。1941年,半数以上的“二流子”得到了改造,“二流子”比较集中的延安县“二流子”减少了72%。到1943年初,全边区86.4%的“二流子”得到了改造。尚有的9554名“二流子”,到年底又有58.8%得到了改造。至此,边区“二流子”的改造面达到94.4%④。这确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当然,这个运动也存在一些过火、过分的做法,如开始时的认定扩大化,以后的给“二流子”挂白布条,开斗争“二流子”大会,给“二流子”戴高帽子游街、拘押等等。
  ①徐波:《中国教育史上的创举》,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历史第二次学术讨论会论文。
  ② 中共西北局调查研究室:《边区二流子的改造》(1944年),见《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二编,第695页。
  ③《解放日报》1944年7月21日。
  ④ 中共西北局调查研究室:《边区二流子的改造》(1944年),《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二编,第689页。
  

陕甘宁边区政权形态与社会发展(1937 —1945)/李智勇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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