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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建设

任学岭 谭虎娃

     
  (一)边区高等法院的建立与法制建设
  抗战爆发后,边区政府根据抗战时期的特点和边区的具体情况,参照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和中华苏维埃政权时代的司法制度,于1937年7月12日成立了边区高等法院。1938年3月15日,边区政府委员会第24次会议决定成立司法研究委员会。8月26日,成立了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10月26日,成立了边区法制委员会。1939年1月8日成立了法令审查委员会,4月4日,公布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至此,边区的司法制度基本健全起来。
  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由边区参议会选举产生。法院管辖范围为:(1)关于重要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2)关于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案件;(3)关于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定而抗告之案件;(4)关于非讼事件。
  法院内部机构和分工是:一是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行使检察职权。在1946年至1947年间,曾改为边区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领导;二是民事法庭:负责民事案件之处理;三是刑事法庭:负责刑事案件之处理;四是书记室:负责司法人员任免之登记,案件收发分配与保管,撰拟缮写文稿,掌握记录印信等;五是看守所:负责人犯之收押、看管、教养以及分配其工作或劳动等;六是总务科:负责会计、庶务、生产等事项。1943年3月,高等法院在各专区设立了分庭,分庭是高等法院的代表机关,不是一个审级。各分庭设置于专员公署内,由专员兼任庭长。
  当时,诉讼程序简便,诉讼人不受什么限制,诉讼词状也不拘格式,办案人对书面、口头诉讼皆受理。只是口头陈述须由书记员记录下来。法院受理案件,不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状纸费,以及任何手续费。审判方式为说服解释谈话,如经说服解释而被告始终不承认犯罪行为,只要证据确实,亦可做出判决。
  边区高等法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创建了影响深远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了轰动一时的黄克功枪杀刘茜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它有四个特点:(1)法官全面调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2)发动和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4)实行巡回审理、田头开庭等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为广大老百姓所推崇,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是因为:首先,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法官调查研究,查明案件事实,这充分回应了当事人对查明“真相”的要求;其次,充分考虑群众意见作出的裁判为群众所乐于接受;最后,当事人在社区舆论压力下,也容易服从判决和调解结果。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另一面是周期长、成本高、法官权力大,审判的正当性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品德和人格魅力。
  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在当时被称为“黄克功事件”。黄克功16岁参加红军,参加过井冈山的反“围剿”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在二渡赤水、夺取娄山关的战斗中立过大功。曾任团政委和旅长。在抗大学习后留校任第六队队长。他年轻而又功勋卓著,颇受瞩目。刘茜是山西定襄人,初在太原求学,1936年8月投奔延安,进抗大学习,遂与队长黄克功认识,被黄克功追求不已,渐涉恋爱。然而两人各自经历、性格爱好多有不同,矛盾纠葛日益增多。刘茜对黄克功的感情日渐淡漠,当黄克功发觉刘茜疏远自己并另有所爱时,怒不可遏。1937年10月5日傍晚,黄克功把刘茜约到延河边,要求与刘茜公开宣布结婚。刘茜不从,并提出终止恋爱关系,黄克功拔枪恫吓,刘茜毫不屈服。黄克功感情冲动,失去理智,不顾一切地下了毒手。“黄克功事件”案发后,延安各界舆论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要求严惩,另一是认为可以让其戴罪立功。黄克功也给毛主席写信,要求减刑,去抗日前线杀敌赎罪。1937年10月10日,即黄克功枪杀刘茜后第5天,毛主席亲笔给雷经天回信,指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⑧因此,中央与军委根据黄克功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10月11日,在公审黄克功的大会上,雷经天宣读了这封信。很快,毛主席的信就在延安传开,各界深为共产党纪律严明、执法公正所折服。
  (二)以法护廉,逐步完善惩治腐败的法规条例
  长征落脚陕北后,军需紧急、给养困难,除了向友军暂借和自力更生增加生产外,只能是堵塞漏洞,严防贪污浪费。1935年12月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在瓦窑堡及时公布了1933年12月15日下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其中规定:“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处以死刑;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100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与此同时,对上述犯罪者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对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对于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重申了1934年2月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贪污浪费与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文件。
  边区政府成立后,把反对贪污、杜绝浪费、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逐步完善了惩治贪污,防止腐化的规章、条例。
  1938年8月15日,边区政府发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贪污论罪:(1)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2)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3)盗窃侵吞公用财物者;(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5)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6)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7)违法收募税捐者;(8)伪造或伪报收支帐目者;(9)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10)为私人之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其数目之多少,及发生影响之大小,依下列之规定惩治之:(1)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2)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3)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4)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上述罪犯还应追缴其贪污所得之财物。如属私人者,视其性质,分别发还受害人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得没收犯罪人财产以抵偿之。⑨
  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1)贪污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3)贪污在3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4)贪污在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并号召人民控告揭发。“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党龄、地位、功劳、职务都不能成为他们赦罪、开脱的借口。
  这样,仅在1937-1938年的两年时间内,边区司法部门就严格判处180起贪污腐化案件,其中以各级政府人员中贪污粮食的现象最多。贪污方式有:或用大斗收入,小斗支出,把公粮据为己有;或共同舞弊,伙分贪污粮款;或空收帐薄,虚报损失;或用买粮款作私人生意。执法如此严明,对加强边区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起了保证作用,并使清正廉洁蔚然成风。
  (三)建设监督机制,抑制腐败现象滋生
  为克服与防止以权谋私的违法乱纪行为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运用多种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了对各级干部的监督。一是参议会的监督。参议会“是超乎政府之上的机关,它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有“监察及弹劫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人员的职权”,边区各级政府是各级参议会选举产生的,受“参议之监督”,参议会选举政府委员会时,代表们对候选人民主评议,热心为公者褒、以权谋私者贬,选优淘劣。如1941年延安县乡政府选举结果,连任者133人,新选者185人,安定县70%的乡市政府人员是新选的,绥德县乡干部落选者达100人之多。参议会尽监督指导之责,对改进政府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二是实行“三三制”。所谓“三三制”,是说在政府中,共产党员、非党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三三制”政权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民主政权,得到了群众的监督,克服了党政干部堕落的危险,又是让党外人士参政议政的政权,能够及时反映各阶级各方面的意见,有利于改进政府工作,从而为廉洁政府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三是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制度。陕甘宁政府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人民则有用无论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各下级政府或政务人员,如接到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需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如有违背,“即认为违犯行政纪律,依其轻重的程度议处”。1945年9月,边区政府还专门向各级政府下达了及时认真负责处理人民控告干部案件的命令,命令规定:“凡遇此种控告,不论是由本政府交办的或人民直接呈诉的,你们必须认真负责的、实事求是的切实查明,公平处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务人员的行为。办理经过,必须详细报告我们。对于至今积压未办之案件,希即切实清理,勿再拖延为要。”⑩
  

陕甘宁边区史稿/任学岭,谭虎娃编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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