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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彻底实行减租减息

任学岭 谭虎娃

    
  (一)减租减息的具体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特殊情况,为激发农民的抗日热情,团结各阶级一致抗日所实行的一种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是中国共产党人以实事求是原则处理中国问题的典范。
  早在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提出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就把减租减息确定为党在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1942年1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三个附件。同年2月,中共中央又向党内发出了《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的指示》。这些文件,规定了减租减息的三条基本原则: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承认中国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当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当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这三条原则是中共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其土地政策的出发点。
  关于减租减息的内容,中共中央在决定中指出:“政府法令应有两方面的规定,不应畸轻畸重,一方面要规定地土应该普遍的减租减息,不得抗不实行。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不得抗不缴纳。”③这就是说,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应该包括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两方面的内容。
  关于地租方面,决定的附件规定:“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其租额以减低原租额25%(二五减租)为原则,即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不论公地、私地、佃租地、伙种地,也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之。”④1942年1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又具体规定了边区的减租,在未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定租一般减租率不得低于25%,活租按原租额减25%至40%,伙种和安庄稼均按原租额减10%至20%。
  关于交租方面,规定承租人应依本条例所定减租后之租额交租,不得短少,其有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迫缴之权。
  关于债务与减息方面,决定的附件规定:“减息是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为适应债务人的要求,并为团结债权人一致抗日起见,而实行的一个必要政策,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借贷契约,债务人也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至于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息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⑤可见,减息主要是为了合理调节抗战前形成的债务关系,抗战以后形成的债务关系,息额不作规定。
  关于地权方面,规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地主,并有依法处置权,但在减租时,又要对农民保佃,即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边区的土地租佃条例草案规定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租地,并且有请求政府依法追缴(地租)之权。边区政府还在1943年颁布了《土地登记试行办法》,1944年颁布了《地权条例》,重申“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土地为一切依法分得土地人所有;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土地仍为原合法所有人所有”⑥的规定;并由边区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发给土地证书。
  (二)减租减息的开展
  中国共产党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的贯彻执行,是随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步展开的。各抗日根据地建立的时间有先有后,因此贯彻落实减租减息政策也有先后,但总的来讲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1.宣传阶段(1937—1939)
  这一阶段减租减息的工作重点是发布号召、指示、布告等,进行宣传发动。因此,当时边区各县都提出了减租减息的口号,并进行了宣传。但由于这一时期各抗日根据地还处于初创时期,地方党和政府都忙于战争,根据地还不巩固,边区部分地区特别是庆阳、合水、绥德、米脂等新区,还存在着双重政权,即既有中共的驻军和群众组织,又有国民党的地方政府。国民党唆使和支持地主阻挠破坏减租减息,而且中共党内存在着右倾投降主义的影响,怕减租得罪地主妨碍统一战线,不少地方不敢积极领导开展减租斗争。因此,除个别特殊地区外,一般均未实施,多数地区的减租减息只是停留在宣传阶段。
  2.初步贯彻阶段(1940—1942)
  这个阶段由于敌后抗日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日寇用主要兵力进攻敌后抗日根据地,国民党顽固派也加紧了反共摩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坚持和巩固敌后抗日阵地,中共中央在《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在八路军、新四军活动区域,必须实行激进的有利于广大抗日民众的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在经济改革方面,必须实行减租减息。”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1940年之后各抗日根据地陆续展开了贯彻落实减租减息政策的工作。减租减息由一般宣传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42年1月作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三个附件,2月又发出《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的指示》,对减租减息的具体内容、实施办法与策略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抗日时期的土地政策更加完整。通过实行减租减息,不仅使各抗日根据地得到了巩固,而且减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米脂的印斗、子洲的双湖峪、绥德的沙滩坪、庆阳的高迎等地,都是搞得比较好的。但由于地主对减租不满,不少领导也存在糊涂思想,因此,总的来讲,这一时期主要还是在根据地的中心区实行,大部分地区的群众还没有充分发动起来。而且减租减息也只是依靠政府发布命令,用行政的办法包办代替,没有发动群众开展斗争,其结果是大部分地区不减租、少减租或明减暗不减。
  3.全面贯彻阶段(1943—1944)
  为了进一步推动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西北中央局于1942年10月发出《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和《关于减租减息实施的补充办法》。12月,边区政府发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附说明)》。1943年10月10日,西北中央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彻底实行减租斗争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在未实行减租或减租不彻底的地方,党应加强发动、组织、领导农民群众的减租运动。在上述决定和党内指示指引下,各抗日根据地掀起了抗战以来减租减息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到1943年秋,减租减息斗争有了显著进步,进入新的阶段。在10—12月,仅据绥德6个区、米脂3个区、子洲5个区、清涧3个半乡、葭县个别村的材料统计,除按条例减租外,勾欠3.1732万石,退租1842石,并抽约换约,同时进行土地回赎,农民抽回了一部分土地。这一阶段的减租减息,不仅发动了群众,而且政治上打击了地主的气焰,经济上合理调整了租息,减轻了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同时还坚持了交租交息,使地主也能够生活,发展和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4.检查阶段(1945—1946)
  从1945年春开始,边区的减租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即深入查检阶段。检查过去有无违背法令多交或少交租子及无理收回土地等情况,以彻底做到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使佃权得到切实保障。这一运动一直持续到1946年中共中央“五四”指示发表以前。这一运动的开展,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根本上巩固了抗日根据地。
  (三)减租减息的成效
  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在各抗日根据地的贯彻执行,对于抗日根据地的巩固和抗战的最后胜利意义极其重大。
  1.改善了农民的经济生活
  在减租减息以前,边区的地租率高达土地产量的50—80%,利率多在3至5分左右。无地或少地的佃农,终年辛苦劳累,却仍然要忍饥挨饿,甚至无法生活。经过减租减息,虽然没有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但大大削弱了地主剥削和高利贷盘剥,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农民生活。由于农民收入增加,开始有钱购买土地、房屋、牲畜、衣物等,使边区“2/3的农民,有了耕牛,衣服已经不是从前那样破烂了”。如米脂县的吕家崄在减租前农民经常挖野菜充饥,经常要求政府救济。减租3年后,加上副业收入,农民从外村地主手中即买进70余垧土地。另外,本村富农也有23垧土地转向贫农和中农手中,这样挨饿与挖野菜充饥的事实就在该村绝迹了。
  2.提高了农民的抗日和生产积极性
  减租减息以前,因承受着苛重的地租剥削,广大的农民既无力量也无兴趣发展生产。随着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实施,广大农民不仅生活得到了改善,而且生产积极性也大大提高,这主要体现在他们用增加的收入购置土地或开垦荒地,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兴修水利等方面。如:赤水县二区一乡15家佃户减免了142.09石租子,平均每户减租9.47石后,大家的生产情绪很高,在5天内佃户们就翻了1300多亩秋地。他们还组织了4犋牲口,在两天就开了12亩义田。该乡任老九往年都不翻秋地,这年也把20亩秋地全部翻完。米脂县印斗八乡减租保佃后,农民反映说:“生产的心有劲了”,因此积极开展积肥,组织变工互助,投入了大生产运动。随着生产的发展,生活的改善,广大农民抗日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广大农民认识到自身的阶级利益与民族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不但积极为前线出粮草、钱物和出勤,而且踊跃参军参战,这就为抗战的胜利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有力地支援了抗日战争的发展。
  3.照顾了地主利益,坚持了抗日统一战线
  边区的减租减息运动在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的同时,还坚持了交租交息的政策,这就照顾到了地主的利益,保障了地主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和财权。运动中,地主们看到农会、政府还帮助他们收租子,办事公道,减租后虽然租子少了,但收租有了保障,因此,大部分地主富农愿意站到人民的一边,共同抗战。一些外逃的地主经过一段犹疑和观望之后陆续返回家乡,参加抗日阵线,声言决心爱护政府,拥护减租减息。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改善了地主与农民双方的关系,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支援了长期抗战。
  4.改善了土地关系和阶级关系
  通过减租减息,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农民收入增加了,而地价却随地租下降而下跌,农民就有条件抽回或赎回部分典地、押地,有条件买地的农民增多了,而出卖土地的地主则增加了。由于地主经济受到削弱,促使其改变经营方式,并向资本主义转化。一些地主认为搞其他经营比收地租好,所以绥德、米脂的一部分地主典卖土地,有的转向“富农经营方式”,有的地主典卖土地投资工商业和合作事业。可见,过去高度集中的土地逐渐趋于分散,封建土地制在削弱,农民的土地在增加,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在发生重大变化。与此同时,农村的阶级结构也发生两极缩小中间壮大的变化,多数雇农、贫农上升为中农,农村出现了中农化的趋势,而地主和旧式富农却削弱了。这种变化为个体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陕甘宁边区史稿/任学岭,谭虎娃编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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