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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的政治建设——4

梁星亮 杨洪 姚文琦


  四、边区的法制建设
  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它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它继承和发扬苏维埃时期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建立了一整套适应战时需要的全新的从立法到司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审判机关设置到审判人员任用的人民司法制度。
  陕甘宁边区的立法机关,主要是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1938年3月15日,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决定成立法令研究委员会。8月26日,成立了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10月26日,成立了边区法制委员会。1939年1月8日,成立了法令审查委员会。在司法工作中,边区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种民刑案件时,以边区政府颁布的带有法律性质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和法令,以及各种专门性的单行法规和条例为判案的法律依据。由于边区政府是地方性的政府,当时又无全国性的抗日民主政府,在法制上很不完全,因此,边区高等法院亦用命令和指令信的方式,指定部分规范审判活动的一些单行法规,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中共中央和中共西北局的有关决议和指示,同样是边区司法工作的准绳。这些决议、决定、条例和法规,是从中国革命的实践需要出发,为建设抗日民主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而制定的。
  陕甘宁边区的法律法规大体分为宪政及组织法规、诉讼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规、行政法规等。实体法如《刑法总、分则(草案)》、《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案(草案)》等和土地、婚姻、典当、债务等条例法规,程序法如《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如《陕甘宁边区户籍条例》、《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等。据统计,中共中央、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曾先后制定、颁布了五六十种1000多件法律法规。
  1937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边区高等法院是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高等法院直接受边区政府主席团的领导。1938年7月5日,在边区高等法院内设立延安市地方法庭,其他各县均设承审员。边区法院的院长由边区政府委员会中一人充当,并由边区政府主席团加以委任。各县承审员由县政府委员会中一人担任,并由高等法院加以委任。其他各级司法干部,也由人民推选并接受必要的培训。1937年12月初,边区政府在召开全边区司法人员联席会议的前后,为每县培训了一名司法人员。1938年8月1日,在延安开办了一期边区司法干部培训班,培养出了一批司法干部。
  边区的司法诉讼程序较为简便,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加任何限制。诉讼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起诉书的格式不作具体要求,只要求把诉讼的原因、依据和事实说明白并书写清楚就可以。口头诉讼须由法院书记员笔录,然后由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边区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中,不向诉讼人征收任何诉讼费,无论出差检验,处理财产,各项文书,或诉讼人向司法机关请求抄录许可发阅的文件,以及法院的书记员为当事人代写状子都不收任何手续费,而且对特别贫困的人民提供经济援助和必要的帮助,以保证其诉讼权利的实现。边区司法机关的审判方式主要以解释说服和探问式,即在同当事人交谈中将案情审问清楚,寻求恰当的解决途径,完全取消肉刑与逼供。经过说服解释而被告始终不承认犯罪行为,法院只要获得确切的证据,同样可以作出判决。边区法院组织巡回法庭到各地巡回审判,以便更好地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搞好审判,有利于教育人民知法遵法。
  对于与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群众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边区则采取交给人民“公审”的方法。边区的公审是体现审判公开的最彻底的形式,是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一定规模的群众大会,对案犯进行公开审判。1937年边区对黄克功情杀刘茜一案的公审,显示了人民法制的力量,又教育了人民。1937年10月5日,延安发生了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杀害了陕北公学女青年刘茜的案件。黄克功因向刘茜求婚不成而枪杀刘茜。黄克功15岁参加革命,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为革命出生入死,屡建战功。有人主张用责罚代替枪毙,但合议庭根据边区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议决判处黄克功死刑。这一判决,伸张了正气,打击了邪气,严肃了法纪,对边区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边区把监狱看做是犯人的学校和教育机关,组织犯人劳动与学习。许多犯人经过劳动改造,掌握了一定的生产技术,为就业和从事生产打下了基础。原来不识字的犯人到出狱时一般能够认识六七百字或能写简短的白话文章。边区法院还十分注意犯人的卫生和健康,从未发生“病死狱中”的情况。边区法院不但注意改造犯人,还注意对犯人获释出狱后的安置工作,愿意做工的,安排以适当的工作,愿意回乡务农则送其回乡。
  在边区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庆环专区副专员马锡五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办事,正确、妥善地处理刑事案件和纠纷。从1943年起,马锡五担任陇东专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民主办案,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中央和边区政府的肯定,并为各抗日民主根据地所效仿。
  这一时期,边区的公安工作也开始起步。日本侵略者、汉奸以及国民党顽固派在加紧向边区进攻和包围的同时,还利用合法的手段秘密进入边区,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在边区内部必须加强公安保卫工作。1937年9月,边区政府将保安处六科改为延安市公安局。延安市公安局成立后,在各级党政军和群众组织中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开展了经常性的公安保卫工作,保证了边区的社会治安与稳定。

陕甘宁边区史纲/梁星亮,杨洪,姚文琦主编;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西安:陕西出版集团、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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