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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节 减租减息

房成祥 黄兆安


  一、中共减租减息政策的制订与发展
  减租减息是中共战胜困难、坚持长期抗战的十大政策之一。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为了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决定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而以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转变是十分必要的。
  大敌当前,“中国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这是首先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必须在保卫中国的大前提下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为此,中共决定停止暴力没收,转而采用立法和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即向地主作出让步,以争取他们对抗日战争的同情和支持,把解决土地问题和保卫祖国结合起来,把土地革命同民族革命结合起来。这是中共根据客观形势的需要,通过调整自己的土地政策,以达到调整地主与农民的矛盾的非常正确的措施。但是,如果仅仅是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原封不动地维持地主对农民残酷的封建剥削,就不能调动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群众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抗战就会因得不到农民群众的参加和支持而无法坚持和取胜。所以,中共提出以“减租减息”这一合法的方式来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政策既能使农民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又能使地主的合法的经济地位得到保障,从而来调整农村阶级关系,调动农民与地主双方的抗日积极性。这是在中国抗日战争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最革命的政策”。
  早在1937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洛川会议提出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就把减租减息明确规定为党在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抗战初期直到1939年,由于国民党正面战场溃退及八路军新四军忙于深入敌后开辟抗日根据地发动游击战争,所以减租减息仅作为一个纲领性口号来宣传,实际上尚未具体地贯彻执行。随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创建,各根据地公布了施政纲领与法令,规定了“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或“一分减息”的具体内容。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为了进一步发动群众克服时局危险,中共中央于1939年11月1日发出了《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要求深入发动群众,切实贯彻减租减息政策。决定明确指出:“凡已经实行的,必须检查实行程度。凡尚未实行的,必须毫不犹豫地立即实行。”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明确指出:“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时期”,“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详细研究各地经验之后,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三个附件。同年2月6日,中共中央又向党内发出了《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这些文件,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承认中国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当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当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这三条原则是中共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其土地政策的出发点。三个附件还就关于地租及保障农民佃权问题、关于债务问题及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文件把中共有关土地问题的政策用“决定”法令的具体条文详细地作了规定,使中共的减租减息政策趋于完整。
  二、减租减息在陕甘宁边区的贯彻与实施
  (一)边区的土地占有情况与租佃形式
  陕甘宁边区是一个老根据地,1935年就进行过土地革命。在1940年推行减租减息政策前,约有50%的地区废除了封建剥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已分配土地的区域,租佃关系比较少,出租土地的多为丧失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的各阶层农民和一部分抗属工属以及孤独者,租入土地的为土地不足的各阶层农民,而且是以扩大生产为目的的。在这些地区总的说不存在阶级剥削,主要是调整贫农、富农、中农之间的租佃关系,因此,不是实行减租减息的主要地区。但在边区,还有50%的地区,如绥德分区的米脂、绥德、子洲、佳县的大部,陇东分区的庆阳、合水、镇原及其他县的某些区乡还未经分配土地,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地主手中。同时,土地集中的程度与租额的高低也相差悬殊,如淳耀县的地主占有全县70%以上的土地,新宁县的地主占有全县30%的土地。在租额的高低上各地的差别也很大,以定租为例,在绥德、米脂及关中部分地区,租额约占平年产量的35%至45%;在延属西部有些地区则只占5—6%。减租主要是在这些尚未分配土地的地区进行。
  边区的租佃形式可分为两大类与五种形式,即租种类三种:定租、包山租、活租;伙种类两种:伙种、安庄稼。
  定租,又叫死租,是全边区最普遍的一种地租,它的租额是按照土地数量的多少(也顾及土地质量)来计算的,租额议定后不论年成丰歉佃户都得按定额向租主交租。边区的定租一般采取实物地租形式。边区定租的租额在各地区之间相差极为悬殊,在平川和人口较多的地区租额较高,一般占平年产量的20—35%,高者达40%以上;在地广人稀的边远地区的租额一般占平年产量的10—15%,低者为5%。
  包山租,是定租的一种,每年按约定的租额(一般较低)交租。它不是按垧或亩计算,而是指定某一架山甚至几架山或一大片土地,其面积从数十垧到数百垧,其中往往有一部分荒地,承租人可以自种,也可以将地转租给其他农民。
  活租,又叫分租,即“指地分粮”。它在计租方法上与定租相反。是由租佃双方按议定的比例分配租地的产品(按成分配),这种地租的绝对量是随年成丰歉与产量的多少而变化的。活租只在靖边县的几个区占主要地位,在绥米和关中地区,活租也占相当大的比重。活租的租额在靖边为15—20%,在绥米和关中地区为40—50%。
  伙种,是出租人除土地外,还供给承租人以各种生产工具的一部或全部。由租佃双方按成(比例)分配产品的一种租佃形式。伙种在边区各地很普遍,它主要流行于中农、贫农之中,是一部分土地有余而劳动力不足的中农和贫农,同另一部分土地不足而劳动力有余的中农和贫农之间的合作,一方出地,一方出力,农具主要由出力方面自备,其余生产资料由双方共出,产品由双方平分。
  安庄稼,又叫安伙子,是类似伙种的一种租佃形式。出租人不但要给承租人提供土地和耕畜、农具等全部生产工具,而且要向承租人及其家属借给食粮、耕畜饲料、籽种、住窑等,主伙双方按议定的比例分配产品,然后由承租人向主家归还所借粮食、籽种、饲料等。平时伙家要给主家承担扫院、担水、挖炭、请客送客、喂家畜、种菜、讨租、送粮等各种无偿劳役。安庄稼在绥米和延安地区盛行,其租额一般为租地产量的50%,少数的为40%,其剥削虽不轻,但当时在地广人稀地区对安置移民与发展生产却有积极作用。安庄稼是土地租佃、耕畜农具租赁与粮食借贷三者混合的一种剥削关系,是接近于富农经营方式的一种租佃形式。
  以上五种租佃形式,如从计租方法看,又可分为按土地计租与按产品(收获)计租两大类。
  (二)边区减租减息的具体政策
  194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规定:“政府法令应有两方面的规定,不应畸轻畸重,一方面要规定地主应该普遍的减租减息,不得抗不实行。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不得抗不缴纳。”这就是说,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应该包括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两方面的内容。
  关于地租方面,决定的附件规定:“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其租额以减低原租额25%(二五减租)为原则,即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不论公地、私地、佃租地、伙种地,也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之。”1942年1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又具体规定了边区的减租,在未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定租一般减租率不得低于25%,活租按原租额减25%至40%,伙种和安庄稼均按原租额减10%至20%。若因天灾人祸致收成减少或全无时,承租人得商请减付或免付应交租额,并规定1939年以前所欠之租一律免交。由于边区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租额的差别很大,所以,在实际贯彻减租政策时,各地减租的幅度相差也较大,如关中一开始就提出对半减租;陇东提出三七五减租;绥米警备区丰年减25%,平年减40%,歉年减55%。
  关于交租方面,规定:“承租人应依本条例所定减租后之租额交租,不得短少,其有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追缴之权”。
  关于债务与减息方面,决定的附件规定:“减息是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为适应债务人的要求,并为团结债权人一致抗日起见,而实行的一个必要政策,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借贷契约,债务人也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至于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息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可见,在时间标准上,减租是减今后的,不是减过去的;减息则是减过去的,不是减今后的,大体以抗战前后为界限。抗战以后,是借不到钱的问题,不是限制息额的问题。所以,“强制规定今天息额不得超过一分或一分半,这是害自己的政策;今后应该听任农村自由处理,不应该规定息额”。
  关于地权方面,规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地主,并有依法处置权,但在减租时,又要对农民保佃,即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草案规定:“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租地”,“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追缴(地租)之权”。边区政府还在1943年颁布了《土地登记试行办法》,1944年颁布了《地权条例》,重申“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土地为一切依法分得土地人所有;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土地仍为原合法所有人所有”的规定;并由边区政府举办土地登记,发给土地证书。可见,边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地权的同时也保障了地主的地权,既防止了地主强占农民土地,又防止了农民起而没收地主的土地。这样,就保证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边区减租减息的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减租减息
  这个阶段,边区各县都进行了减租减息的宣传。如陇东当时宣传“三七”减租,关中宣传对本减租,但一般都没有实行。因为边区部分地区特别是庆阳、合水、绥德、米脂等新区,还存在着双重政权,即一方面中共驻有军队,建立了农会,这实际上等于政权;同时,国民党政权还存在,当时国民党所派任的绥德专员、顽固分子何绍南公开反对减租,并唆使和支持地主进行破坏捣乱。1937年11月,八路军进驻绥德分区接防后,曾发动群众进行过减租,后因何绍南部挑起磨擦,减租减息无法实行,只能作一般宣传。另外,抗战初期在中共党内存在着右倾投降主义影响,怕减租得罪地主妨碍统一战线,故不少地方不敢积极领导减租斗争,致使减租停留在一般宣传上。更为严重的是边区的一部分已经土改的老区,一些不明大义的地主错误地估计了形势,逼迫农民退还土地,还租还债。在这种情况下,老区就有一个巩固土地革命成果,正确处理地权的问题。为此,1937年11月,八路军驻防的绥德警备区与省第二行政区专员公署联合发出了《土地维持现状布告》,1938年4月1日,边区政府又发出《关于处理地主土地问题》的布告,再一次重申:“在已分配了土地的区域……”已没收了的土地不应还原,分配了的房屋不得翻案,已取消了的租债不许再索取”。同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证,为土地所有权之唯一凭证,在土地所有权证颁发后,原有关于土地所有权之各种契约,一概作为无效。”“土地所有权证由边区政府统一印制,由各县政府盖印颁发。”1938年5月27日,边区政府、八路军后方留守处、边区党委联合发布的《训令》中规定:“凡是已经没收和分配过之土地、房屋、农具、牲畜等等,豪绅、地主、富农无权用任何方式直接向分得之农民要求发还全部或一部分。其已经用各种方式强迫农民交还者,其交还部分应收回,归原分得之农民。”边区各县政府随即陆续进行登记,确定了土地所有权。《训令》也注意到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因此决定:“凡是豪绅地主,其土地、房屋已经被没收者,如要求分得一份土地时,须事先呈请当地政府之批准,然后由当地政府设法分配其(与)不超过于当地农民平均所分得之土地数量。”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4月4日公布)正式规定:“确定土地私有制,人民经分配所得之土地,即为其私人所有。土地改革以前之旧有土地关系,一律作废。”1939年4月公布的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也规定要“保护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可见,在陕甘宁边区一部分经过土地改革的地区与抗日时期开辟的根据地的土地问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1937年到1939年,在老区主要是处理地权问题,维持土地革命后的土地关系;在新区,则主要是宣传减租减息并准备施行。
  第二阶段,初步贯彻减租减息
  这个阶段,原在边区设立的国民党政权被驱逐了,绥德、陇东、富县和关中的同宜耀、马栏等未经分配土地的区域都先后举行了临时参议会,通过了减租减息的条例或决议,具体规定了因土地肥瘠不同、丰歉年收成不同的递减率及免租标准。1941年5月1日,边区中央局提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重申“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例如绥德、富县、庆阳),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惟须减低佃农租额及债务利息,佃农则向地主缴纳一定的租额,债务人须向债主缴纳一定的利息。政府则对租佃关系及债务关系加以合理的调整”。由于一系列的条例、法令、决议案的制定,减租减息就由一般的宣传转到了具体实施。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42年1月作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三个附件,2月又发出《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的指示》,对减租减息的具体内容、实施办法与策略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抗日时期的土地政策更加完整。随之,边区一部分地区群众组织起来,减了一些租,取得了一些成绩,其中米脂的印斗、子洲的双湖、绥德的沙滩坪、庆阳的高迎等地,都是搞得比较好的。但当时大部分地区群众还没有充分发动起来,减租减息还未能全面地贯彻执行。其原因首先是由于地主对减租减息表示不满和反对,他们采取收地、倒佃(换佃户)、改租、大斗收租、散布谣言等办法,恐吓农民,造成农民群众怕减租后地主抽地,怕没有田种而不敢减租。其次是在干部中存在着糊涂思想。认为要搞三三制政权,民选工作是中心工作,因此侧重和地主拉关系,不敢发动群众进行减租,惟恐妨碍了统一战线。这样,减租减息就只能依靠由上而下的政府法令,用行政的办法或恩赐的观点来进行,其结果是大部分地区不减租、少减租或明减暗不减。
  第三阶段,全面贯彻减租减息
  这个阶段,抗日战争仍然相当困难。为了充分发动群众克服困难,西北中央局根据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精神,于1942年派出调查团到绥德警备区调查减租减息贯彻执行情况。10月,发出《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和《关于减租减息实施的补充办法》。12月,边区政府发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附说明)》。接着,西北中央局召开了高干会议,纠正了边区在执行减租减息政策中对地主只团结不斗争的错误倾向,强调要发动群众和保护农民的佃权。从此,减租减息的斗争大规模地开展了起来。1943年10月,毛泽东又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党内指示,要求各根据地必须认真地检查减租政策的实行情况,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一律减租,减而不彻底的,必须彻底减租。1943年10月10日,西北中央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彻底实行减租斗争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在未实行减租或减租不彻底的地方,党应加强发动、组织、领导农民群众的减租运动。此后,党组织和群众积极分子广泛发动农民,召开租户会议,成立了群众组织农会、减租会、租户会、减租保地会等等,团结农民推动减租减息运动的全面开展。1943年秋,减租减息斗争有了显著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充分发动了群众,成立各种农民群众组织,依靠那些“砍大树的”(敢于向地主进行斗争的分子)带头,揭发了地主对抗减租的不法行为。第二,清算旧帐,退免陈租,普遍退了租(地主退出多收租子),勾了欠(免除了过去的欠租),翻了地(退还了被收回的土地),换了约(重新立契约),保了佃(保护了佃农的佃权),减租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1943年10月至12月,仅根据绥德6个区、米脂3个区、清间3个半乡、佳县个别村的材料统计,除按条例减租外,勾欠3.1732万石,退租1842石,并抽约换约,同时进行土地回赎,农民抽回了一部分土地。陇东分区庆阳、合水共减退和勾欠租1.0213万石。1943年的减租减息维护了群众的利益,调动了群众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第三,减租中坚持了交租。当各地群众发动起来后,各地中共组织又加强了对群众的领导,防止对地主进行无区别、无限度的过火斗争;当地主在群众斗争面前按照法令实行了减租减息时,各地又强调了要保护地主、富农的人权、地权、财权,要求佃户依法交租交息。例如绥德义合、米脂印斗等区乡政府,还带上佃户驮着租子给地主往家里送。这样就避免了把地主推到敌人一边去的现象发生。
  第四阶段,深入查减
  减租减息是一场复杂的长期的斗争,必须充分地发动群众,进行连续不断的督促检查,反复几年始能切实贯彻。事实证明,即使在已基本上完成了减租减息任务的地区,也还有被隐瞒而根本没有减过租的事实。有的明减暗不减;有的把定租改为活租;有的把租分为虚租(名义地租)和实租(实际地租)、虚租减了而实租未减的;有的农民因不懂法令而被地主欺骗,严重的是减租后地主借口夺地,使有的佃户失佃无以为生;有的佃户因怕夺地而把减的租又退还给地主;有的明知租重,也不敢要求减租。因此,在减租不彻底的地区,必须进行彻底减租;在尚未开展减租的地区,必须迅速进行减租。早在1943年10月,中共中央就指示各根据地的领导机关必须检查减租政策的实行情况。1944年12月,毛泽东在边区参议会发表的《1945年的任务》的演说中,更明确地指出:“老区域减租未彻底的,应该查租。新区域尚未减租的,应该发动减租。”所以,从1945年春开始,边区的减租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即开始了普遍地开展彻底检查减租减息情况、切实保障佃权的查减保佃运动。这个运动一直延续到抗战胜利后“五四”指示发表以前。这一运动的开展,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农民群众在斗争中提高了阶级觉悟,得到了经济利益,改善了物质生活,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斗争中,确立了农民基本群众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改造了一些为地主所把持的基层政权,从根本上巩固了抗日根据地。
  三、减租减息的伟大作用
  贯彻减租减息政策所产生的伟大历史作用是多方面的,这里仅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开展的减租减息运动的三个方面来检阅其伟大历史作用。
  第一,减租减息促使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地主经济在削弱并向资本主义转化,土地的所有权由集中走向分散,中农经济在壮大,农村出现了中农化趋势。通过减租减息,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农民收入增加了,而地价却随地租下降而下跌,农民就有条件抽回或赎回部分典地、押地,有条件买地的农民增多了,而出卖土地的地主则增加了。正如1945年3月贾拓夫在《关于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中所说的:“减租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土地革命,是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之一。减一部分租,保障了佃权,农民更有力量买地,而地主必须卖地。”有一部分地主认为转变经营方式、典卖土地、投资工商业比收租好,所以绥德、米脂的一部分地主典卖土地,有的转向“富农经营方式”,有的地主典卖土地投资工商业和合作事业。如米脂县银城市(即米脂县城)有6户地主,共有土地2000多垧,1942至1943两年典卖出156垧,约占6家全部土地的8%;6户地主中两户投资工业,3户投资商业,一户投资合作事业。两年以来,这6家地主的经济收入中,工商业和合作事业收入即占47.3%,其收入比原来出租8%的土地的收入高得多。在绥德分区,1942年以后,地主把全部土地的50—80%卖给了农民。可见,过去高度集中的土地逐渐趋于分散,封建土地制在削弱,农民的土地在增加,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在发生重大变化。与此同时,农村阶级结构在发生两极缩小中间壮大的变化,多数雇农、贫农上升为中农,农村出现了中农化的趋势,而地主和旧式富农却削弱了。根据延安柳林区四乡的调查,1936年,全乡户口中只有40.7%的中农,而到1942年,这里的中农户就上升到75.2%。又如延安西区四分区,“革命前中农10家,现在中农64家,增加了6倍以上”,“中农成了乡村中的主要成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封建经济受到削弱与阶级关系的新变动,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发。
  第二,减租减息调整了农村阶级关系,保障了农民和地主双方的合法利益,从而巩固和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施减租减息是中共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的战略目标和战略口号,又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策,其目的就是调节地主和农民间的关系以共同抗日。通过实行减租减息,首先,保障了农民的人权,地权、佃权、政权、财权、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提高了作为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的农民的积极性。其次,在减租中坚持农民依法交租交息,鼓励富农经济发展,奖励地主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化;在政治上,切实实行“三三制”,吸收地主参加政权,并从法令上确保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从而调整了地主与农民之间原来的紧张关系,缓和了农村的阶级矛盾,稳定了地主阶级,扩大和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第三,减租减息降低了租率,保障了佃农的佃权,减轻了高利贷剥削,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农民群众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边区的生产运动,发展了农业生产。在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以后,在已经土改的区域,部分地主乘机反攻倒算,引起贫苦农民的不满与恐慌;在未经土改的地区,地主富农和高利贷者对农民的剥削很重,地租率高达土地产量的50—80%,利率多在三到五分左右。在减租开始时,地主又以收地、倒佃、改租等办法威胁佃农。为此,边区政府一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纲领、条例、法令,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佃权;另一方面,充分发动群众,改造农村各级政权,对地主采取“先打后拉,一拉一打,拉中有打的策略方针”,纠正了明减暗不减及地主夺佃夺租等现象,保证了边区“二五减租,一分计息”政策的贯彻执行,从而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确保了农民的地权、佃权和财权,消除了农民的恐慌,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由于农民收入增加,开始有钱购买土地、房屋、耕畜、衣物等,使边区“2/3的农民,有了耕牛,衣服已经不是从前那样破烂了”。与农民生活改善的同时,边区农业生产建设也有了迅速的发展,主要表现为耕地面积的扩大,生产工具(主要是耕牛、农具)的增加,水利的兴修,土地的整修与精耕细作。从1943年起,边区广大群众积极响应中共关于提倡变工、包工、大力组织劳动互助的号召,广泛地开展了劳动互助活动,开创了农业生产发展的新局面。总之,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广大农民抗日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农民不但积极为前线出粮草、钱财和出勤,而且踊跃参军参战,这就为抗战的胜利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
  

陕甘宁边区革命史/房成祥 黄兆安主编.—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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