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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克功枪杀刘茜案件的审理

雷云峰 张宏志


  (1937年10月5日——11日)
  1937年10月5日。延安发生了抗大六队队长黄克功杀害了陕北公学女青年刘茜的案件。
  刘茜(16岁)。原名董秋月,山西定襄人,同年8月来到延安,先入抗大15队学习,后转陕北公学。黄克功(26岁)共产党员,抗日军政大学的干部,江西南康人,长征到达陕北,先后任红军某团的团支部书记、宣传科长、政治委员。
  黄克功在抗大期间与刘茜相爱。刘茜转入陕公后,黄克功要求结婚,遭刘茜拒绝。而黄克功于10月5日晚持枪逼婚,刘仍拒绝,黄即杀害了刘茜。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董必武院长的主持下,严加办案,认为黄克功这种为着个人恋爱,抛弃了过去艰苦斗争光荣历史,不顾抗日救国的重大任务,以最残恶的手段杀害革命同志,严重破坏了红军的纪律,违犯革命政府法律,为维护边区革命纪纲,特决定判处黄克功死刑,并呈报党中央批准。黄克功得知高等法院判处他死刑后,于10月9日再次上书法庭,并致信于毛泽东,要求念他十年艰苦奋斗,留一条性命。
  毛泽东接到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意见及黄克功的信后,立即召集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军委的领导同志,细致审查了边区政府的报告,同意将黄克功处以极刑,并建议说:鉴于此案典型,为教育群众,望能在死者学校公开审判,并当黄克功之面宣布他给审判长雷经天的复信,然后将黄克功依法处决。毛泽东在信中说:“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毛泽东特别强调指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①
  10月11日,边区高等法院按照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指示的在刘茜生前所在的陕公大操场召开了数千人参加的公审大会,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边区高等法院检查官徐时奎为公诉人,由审判长雷经天、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选出的代表李培南、周一明、王惠之、沈新发4位陪审员以及书记员任扶中共同组成审判庭。按照严格的公审程序,经过审讯被告,询问证人,群众代表发言和辩论,最后当庭宣判审理结果。此时,黄克功借法官询问他的经历机会,便指着他左背上的伤疤,还想脱下衣服来让人看看。审判长庄严宣布:“本庭判决凶犯黄克功,因恋爱问题而枪杀革命同志刘茜,经公审,处以死刑。”并宣读了毛泽东同志的信。验明正身,就地处决。这一公正判决,极大地提高了边区司法工作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威信。
  ①见《人民日报》1981年7月11日。
  

陕甘宁边区大事记述/主编:雷云峰;副主编:张宏志,—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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