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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抗战初期的财政收入

星光 张杨


  一、外援
  抗战初期,边区实行“争取外援,休养民力”的财经方针是有客观条件的,因为有相当数量的外援收入。它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1)国民政府拨发的抗日军饷。根据国共合作协议,八路军编入抗日军队序列,由国民党政府按照编制按月拨发给额定军饷。1937年7月至12月共拨发1527672.84元,1938年为4480157.16元;1939年为5000436.10元;1940年1—10月为4997074.11元①。此项经费的取得,是共产党在与国民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长期斗争中,不仅在政治上迫使国民党承认了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与陕甘宁根据地的合法地位,而且在财政上也迫使国民党政府每月拨给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军队一定数量的抗日军饷。它是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一个成果。
  (2) 国内外进步人士捐款。抗战初期,由于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对国内外进步人士产生了极大政治影响,边区已成为抗日民主的模范区域,以及八路军新四军的英勇抗敌,赢得了国内外进步人士的同情与支持,国内外许多进步人士为了抗击日本法西斯暴行,发扬“毁家纾难”精神,纷纷捐助钱财,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国人民的抗日事业。边区收到的此项捐款,1937年7—12月为36254.20元;1938年为1973870.97元;1939年为604207.53元;1940年为5505901.69元②。
  这些外援收入,党中央在1937年10月至1938年底期间,对中共中央、中央军委、边区政府三个系统按一定比例分配;1939年至1940年10月期间,对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仍按期拨款,对边区系统,只在其收支不敷时予以补助。党中央付给边区的外援收入,1937年10—12月为406391.01元;1938年为468500元;1939年为5666667.34元;1940年为7550855.04元。
  这个时期,外援收入占边区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1937年占77.2%;1938年占51.6%;1939年占85.8%,1940年占70.5%③,不仅使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军队的经费有了重要保证,而且也成了边区实行休养民力的财政方针的重要基础。
  但是,外援收入终是不可靠的,数量也是有限的。随着人民抗日军队人数的迅速发展,所需经费急剧增加,国民政府不仅不给增加拨款,反而不断拖延、扣发抗日军饷,到1940年11月竟全部停发了应给八路军的抗日军饷,阻截了国内外进步人士给边区的捐助款,使边区的财政经济陷入困境。
  二、税收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根据地取消了国民党的一切苛捐杂税。根据地政府与部队的财政支出,主要依靠打土豪的没收品和战利品的收入。抗战开始后,边区因为有外援收入,加上人民经济需要恢复,所以,边区政府对内基本上不征收工商税。仅于1937年开始在定边设税务局征收盐税与部分货物税。抗战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后,在外援不可靠、财政支出浩大以及边区人民经济有所恢复的情况下,1939年边区第二次党代表大会确定了边区财政政策的原则是以“自力更生”为主以后,税收才逐渐被重视起来。
  (1)盐税
  盐税为历代政府重要税收之一。国民党统治时期,三边池盐每百斤征盐税4元。1936年红军西征解放了陕西的定边县和宁夏的盐池县,接收了三边盐池,取消了国民政府的盐税,因而边区盐价低廉而邻区盐价昂贵,使得大批私盐贩运出境。1936年9月,苏区政府为了整理原有盐池,提高产盐数量,开始征收盐税。开征时,驴一驮(150斤。按:指市斤,下同)收税1元;骡马牛一驮(200斤)收税1元5角;骆驼一驮(300斤)收税2元。1937年11月税率增加到驴一驮1元5角;骡马牛一驮2元5角;骆驼一驮3元。1938年10月,驴一驮2元;骡马牛一驮3元;骆驼一驮4元④。1940年1月,驴一驮3元;骡马牛一驮4元5角;骆驼一驮6元。6月,驴一驮增至6元。11月驴一驮增到23元⑤。
  边区在产盐地区设税务局征税,属于货物税中的产地税。内蒙北大池产的盐经定边、靖边县张家畔进入边区转运出境征税属蒙盐过境税。
  1937—1940年边区征收盐税115874.50元。其中1937年1868.50元,1938年49847.50元,1939年20098.50元,1940年44060.00元⑥。
  (2)货物税
  边区货物税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关税性质的入境出境过境税,它以发展边区经济贸易为主,以财政收入为副;另一种是内地产销税,以增裕财政为主⑦。
  1937年秋,边区政府除在定边开始征收盐税外,主要在定边、庆环两分区对运销皮毛、牲畜、甘草、烟酒等征税。税率为营业额的2%。
  在边区财政逐渐困难的情况下,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从1940年1月起,“增加税收而供抗战经费。”1940年1月26日,边区政府公布了税收条例。这个条例是本着“为动员一切财力,充实抗战经费”的原则制定的。征收范围包括食盐、牲畜(牛、羊、驴、骡、骆驼、马、猪、鸡、鸭等)、皮毛、药材、动植物油、蜂蜜、烟草、酒类、迷信品等。税收条例施行不久,因各地反映税目繁多,税率较重,于5月30日,废除了1月份公布的税收条例,颁布了新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新条例规定:以货物为征收对象的货物税,包括产地税、消费税、过境货物查验手续费。购运边区产的食盐、皮毛、药材,征产地税。皮毛的产地税,按价征收5%。但毛绒数量不满50斤、老羊皮不满20张、二毛皮不满10张、大兽皮不满5张、其他杂皮不满5张及自用的免征。药材的产地税,按价征收5%。但甘草不满50斤、细药不满1斤、粗药不满5斤及自用的免征。购运烟酒征消费税,按价征收10%。但纸烟不满一条、水烟不满10包、酒不满10斤的免征。购运迷信品征消费税,按价征收30%。应征税的迷信品有香、表、鞭炮、建千、冥烧纸。但香不满10把、表不满1箱、火炮不满百斤、鞭炮不满千个、建千不满5块、冥纸不满百张、烧纸不满2丁而自用的免征。购运非边区出产的食盐、毛皮、药材、烟酒、迷信品,不在边区消售,只经过边区境界者,征收过境查验手续费。其征收率:食盐与产地税率相同;毛、皮、药材按价征收2%;烟酒按价征收4%;迷信品按价征收12%;其免征同产地税与消费税。这个条例,与一月份的条例相比,主要是规定了起征点,取消了动植物油、牲畜、蜂蜜的征税。规定,增加了边区以外产皮毛、药材、烟、酒、迷信品过境查验手续费,除烟、迷信品的税率未变外,其他都有所降低,如皮毛由10%——20%一律降为5%,药材由10%降为5%等。
  货物税收入(不含盐税),1938年为4253.50元,1939年为9797元,1940年为33387元⑧。总的说来,边区的税率是比较低的。
  (3)牲畜交易税与斗佣
  牲畜交易税,曾叫做牲畜买卖税与牲畜买卖费,是牲畜买卖成交后,依照成交价格,按一定比例向买主征收的一种税。它实际上属于手续费的性质。
  斗佣,曾叫做粮食买卖手续费。它属于粮食买卖成交后,依照过斗数量,按一定比例向卖主征收的一种手续费。
  牲畜交易税与斗佣由来已久,本不是一种良税。旧中国,农民为了生产、生活需要,在农村庙会或城镇集市买卖牲畜、粮食,经常通过粮行、牙子经手成交。这些粮行,一般都同官僚、豪绅、地主或高利贷相勾结,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势力。活动在城乡集市的牙子都是些“巧言令色”无正当职业的流民。他们有浓厚的封建剥削思想,通过说价、摸斗、交土合子、“袖兜”欺行瞒价,低价收购、高价抛售等手法暗地剥削农民。纯朴、憨厚的农民为了觅得顾主,及早成交,并取得公认的交易权证,不得不承受这种剥削。因此,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党和政府废除了此种税费。
  但是,由于边区农村分散、经济落后,此种税费取消后,群众之间的粮食、牲畜交易反而不便,甚至影响农业、畜牧业的发展和影响人民生活。因此,1938年,部分地区又开始征收牲畜交易税与斗佣。1939年,全边区普遍征收。开征的目的:第一,便利并疏通民间的牲畜、粮食交易税,使交易者取得合法权证;第二,监督牙行,限制并取消其剥削;第三,繁荣经济,充裕财政收入。牲畜交易税的征收对象及征收额,1939年12月28日颁发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税收条例》规定:“凡在边区以内以买卖牲畜为营业者,均得征收营业税;但人民之间为耕作需要而经当地乡政府证明者,不得征收之”。“牧畜营业税从价征收5%。”1940年1月27日颁发的边区政府财政厅吉字第四号通令《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定税率》规定:“贩运牲畜出边区境外者,从价征收10%(包括牛、羊、驴、骡、骆驼、马、猪、鸡鸭等);在边区内以买卖牲畜为营业者,从价征收5%。”斗佣最初征收1%,1939年提高为2%。1940年11月3日,吉字第二十九号《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通令》规定:“凡在边区境内市场粜买粮食者,按2%(即每斗二合),向买主征收斗佣。”
  这一时期,由于边区税收机构不健全,无税收机构的地区,牲畜交易税与斗佣由县、区、乡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征收,税款上交边区财政厅。每年收入无几,亦无专门的统计数字。
  (4)羊子税
  1940年,在国民党顽固派的严密封锁下,边区布、棉花来源困难。为了解决边区抗日将士及工作人员的寒衣问题,边区政府决定征收羊子税。10月4日,陕甘宁边区党委和政府发布特字第349号训令,规定:“向畜有羊子的收税:白羊一只,每年收毛4两;黑羊一只,每年收毛2两。不能剪毛的羔羊不收。”并规定“全部征收羊毛,不得以钱代毛”。“出羊毛的农户,自愿交纳超过白羊4两黑羊2两”的,政府给以奖励。对于瞒报和混报(如白羊报黑羊,大羊报小羊)的,查出后,除补税外,须罚税一倍。1940年10月28日,边区财政厅训令:“无毛者可以折价,”“白毛每斤以3元折算,黑毛以2元折算。”规定已剪毛的羊羔与大羊同样征收,未剪过第一次毛的羊羔免收。并指定绥德分区、陇东分区将征收的羊毛送延安光华商店,三边分区送安塞县高桥镇难民工厂。送毛费,按每百斤每站(站以80华里计)计算,绥德分区1.6元,三边分区1.5元,其它各县1.4元。
  从上述规定看,羊子税是以养羊人为纳税义务人。由于边区是农、牧业结合的地区,向养羊人征税,实际上是向农民征税,羊子税属农牧业税性质,应该与农业税一并计征。但因当时边区向农民征收的是救国公粮,尚未征收农业统一累进税,农民的养羊收入,不可能计入救国公粮之内一并征收。所以当时它只能是作为解决财政困难(寒衣问题)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收入。羊子税按年征收白羊每只4两,黑羊2两的标准,据1941年《财政工作报告》所述是根据“现在的羊价,每头可卖50元;又每头羊每年可剪毛1斤以上;每百头羊可产羊羔50只”计算的羊均收入确定的。这一标准,从“政府确定羊子税时,……不使税率超过羊身收入的2%”的原则看,无疑是很低的。
  然而,这次征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首先是由于调查研究工作做的不够,羊只的具体数目掌握不准,以致计划征收数与实际征收数相差较大。如1941年边区政府财政厅在《关于近来各地财政工作及问题解答的指示》中曾说:“羊没有确实的统计数目字,预计去年全边区收3万元,至今只收到1万多元。”其次是由于忽视了征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没有专门负责管理征收,只在征粮中附带进行”,征收情况难以及时掌握;加之缺乏一定的检查验收制度,征收的羊毛毛质太差,羊毛内除含有砂土、烂毯毛等杂质外,大部分都是春毛。再次是由于对无毛可交的农民规定可以货币交纳的折价标准偏高,“结果老百姓买毛来交”;以及征收的羊毛,要经过一定的送交、集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耗费一定的劳力和费用。
  第二次征收羊子税时,为了使征收合理,边区政府财政厅于1941年5月颁布训令,改征收实物为征收货币。训令指出:第一,每只羊征收春秋两季毛,绵羊4两,山羊2两,按市价作价收钱,运毛费在内,暂定绵羊收8角,山羊收4角(山羊税率实际征收时又改为3角)。第二,每百只羊除去今年生的羊羔20只,按80只即80%计算征收。征收工作仍由各级政府动员,税收机关协同进行。各地大都采用纳税户自报、村民会议民主评议的方法来确定征收数量。
  羊子税虽只是一种临时税收,但它的征收,对于人民养羊的积极性和发展边区畜牧业,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故边区政府于1942年4月颁布了废除羊子税的布告。
  这个时期,边区税收处于初创时期,税收工作是在斗争中前进的。
  首先,要与顽固势力作斗争。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顽固势力逐渐封锁边区,使商业贸易受到阻碍,也使边区的主要税收——出入境税的收入减少;顽固势力又经常侵扰、破坏边境的税收机关(如关中、陇东),甚至化装成土匪杀害边区税收人员(如张家畔)。在这种情况下,边区的税收人员一方面坚持对顽固势力的进攻开展武装斗争;一方面坚守岗位,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其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曾提出过反对一切苛捐杂税的口号,大人民群众也对国民党的税收机关与税收人员极端仇视。抗战开始后,边区政府开始收税,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对税收的意义不大了解,划不清边区政府征税与国民党过去的苛捐杂税的原则区别,抵触情绪很大。例如有的把政府的税收人员与反革命税收人员同样对待。关中陇东有些部队人员对群众说:“税收人员都是反革命的!”对税收人员说:“你们作反革命的事情,我们不同意!”张家畔区政府鼓动商人罢市,反抗税收。富县甚至发生殴打税收人员的现象等等。
  再其次,一些机关、部队生产运动开始后,为了自给自足竞相经营商业,但都借口自给拒绝纳税,甚至有的部队商店不仅不纳税,还包庇商人,代商人保运货物,逃避纳税。
  就当时税务工作本身来讲,税目很少,税务制度也不完善,尤其是没有建立与统一各种税则、税制,造成各地税局自立章则、规程,自由变动税率,票照、税款收支无帐,无预算决算制度。加上税收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税务局仍附设于财政厅内,各县征收局由二科科长兼任局长。未设立税务所;绥德分区的税收,由第359旅征收。税收人员业务水平极差,文盲占大多数,他们“不识字、不会写票、不会算帐、不认识钞票的真假、不认识税率表”,有的税收会计甚至不会写字。因此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如合水县月收税600余元,分局负责同志巡视一次,当月即增加到1700余元⑨。
  但是,这个时期的税收政策具体地体现了休养民力的财经方针。税种、税目较小,税率也较抵。主要税种是盐税与货物税,主要向运销出境、入境的货物征税。税收收入又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据统计,税收收入:1937年1868.50元,1938年13501元,1939年29895.50元,1940年77448元(以上均为券币),税收收入约占财政收入10%左右⑩。对促进边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是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个时期,边区政府建立了一些税务机构,制定了一些税法,为以后边区税收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三、寒衣代金与其他收入
  本来就不发达的边区工商业,经过长期战争的摧残,在抗战初期呈现萧条景象。边区政府成立后,为扶持边区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对工商业征收的捐税极少。1939年下半年,在财政已发生困难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前方战士冬衣问题,在延安市商民中募集寒衣代金10万元。1940年,边区政府在税务局长联席会议上,确定征收商业营业税,依纯利按一定比例征税,并确定,征收时先调查登记各商店的资本与纯利。但在执行中,因边区各商店的账目混乱,无法查清其纯利,使原定征营业税计划不能实行。到了10月,边区仍以政治动员配合民主摊派,征募寒衣代金40万元。在募集中,由于边区商业已有较大发展及广大商民出于对抗战的热忱,踊跃捐输,任务很快完成了;部分地区超额完成了任务,实际募集427705.29元(11)。
  边区财政的其他收入有公营企业收入、罚款、没收、土地证收入等。1937年10月至1938年12月共收入203605.85元,占财政总收入14.2%(12)。1939年收入138276.65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1%。1940年收入1010978.30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0.4%(13)。
  ①②《陕甘宁边区九年来财政收支报告》,1946年。
  ③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
  ④边区财政厅:《一九三七年十月至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工作报告及今后意见》(编者注:该文无形成文时间。下同)。
  ⑤《陕甘宁边区税务局工作报告》,1942年8月31日。
  ⑥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关于盐务问题的报告》,1942年。
  ⑦边区税务总局:《边区税收问题初步总结》,1945年。
  ⑧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附表,1948年2月18日。
  ⑨⑩参见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
  (11)(13)边区财政厅:《财政工作报告》,1941年10月26日。
  (12)边区财政厅:《经费收支对照表》,1938年12月。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星光 张杨主编.——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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