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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边区财政机构的建立和统一财政的规定

星光 张杨


  一、边区政府财政厅及各县财政组织的建立
  边区政府成立后,1937年10月,中央财政部改组为边区政府财政厅。代厅长张慕尧。1939年4月曹菊如任厅长,兼管银行工作。1940年霍维德任厅长。开始,财政厅仅有工作人员10余名,后来逐步增加到35名。开展了统收、会计、统计、公产保管等业务。与此相适应,各县财务部改为财政科(第二科),区取消了财务股,设一个财政助理员(或由区秘书代理财政工作)。随后,财政厅为了克服各地各单位存在的自收自用现象、实行统收统支,决定把财政收支与保管分开,于是建立了边区金库,由边区银行代理。各分区设分金库。各县金库由财政科代理。为了审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团体的预算、决算,加强财政监督,财政厅内设立了审计处。
  税务管理方面,1937年秋,鉴于三边地区食盐贸易发展迅速,边区财政厅在三边建立税务局,由任志远任局长,为边区征税之蒿矢。1940年4月,由于边区经济逐渐恢复,商业日趋繁荣,税制逐渐建立,又在边区财政厅内附设税务局,由霍维德兼任局长。同时,改三边税务局为分局,各县成立征收局,由县财政科科长兼征收局长。
  粮食工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为了加强粮食管理,边区建立了粮食局。局长张慕尧,后由常黎夫接任。组成独立的行政系统,负责全边区的粮食征购、保管与调配等工作。各县在财政科内设立粮食股,领导县区仓库,负责征收救国公粮与买粮、运粮等事项。
  这些财政机构与组织的建立,为统一边区财政、创建与发展边区财政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边区政府统一财政的规定
  边区政府成立初期,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务制度,财政、财务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目收自支现象。在财政收入方面,有的不将没收款、罚款及公产收入上交财政机关,随意使用;有的不经批准,滥捐滥募;税务制度不健全,税务管理混乱。在财政支出方面,没有预算决算制度,开支任意报销,浪费与贪污不断发生。因此,统一边区财政,克服和纠正财政上的这些混乱现象,是贯彻“争取外援,休养民力”的财经方针、支持长期抗战的必要条件。1937年12月21日,边区政府发出了《统一财政问题》的通令,1938年9月21日和25日,边区政府又发出了第二号训令与第十五号通令。强调指出:“在抗战期中统一财政,的确是当前重要工作之一,因为一切抗战工作都要动员财力,调节收入,才能够充实抗战力量。”各地方各单位财政上存在的问题“是民族自卫战争中所不能容许和不能再继续存在的。”通令明确指出:(1)“不论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必须遵照‘统一财政’的原则。建立起财政系统,绝对不许可再有自收自用等事情发生。”要求各机关、部队、团体及裁判机关的一切收入(没收、罚款、募捐等),均应随时交财政机关。各县财政科亦必须随时将所收款交财政厅及分库,严禁埋伏不报。各县一切收入——税收(盐税、牲畜、皮毛、甘草等税)、没收款、罚款、募捐、斗佣等项收入均应交纳各县财政科,并由各县财政科再解交财政厅。(2)凡是一切公有财产——土地(抗日军人公田、政府公田、教育公田),政府新管的店铺,政府的森林、菜园、房屋、牲畜、物品器具等,均由财政机关登记,其所有收入,概归财政机关。(3)坚决废止不经过边区政府批准而用各种名义向群众募捐。(4)没收、罚款应经过裁判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均不得有没收罚款之权。”(5)“各机关部队团体过去因必需的正当用途而超过及借用的经费,由各机关、部队、团体主管人员负责审查编制表册连同单据交各该上级再审核清理,提出意见转交财政厅,以求解决,不得借口过去经费不足,仍继续自收自用。”(6)要彻底防止贪污舞弊,今后如有发现贪污问题,依“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惩治之。
  这些规定,为克服边区财政上的不良现象,统一和建立边区财政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星光 张杨主编.——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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