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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财政管理工作的加强

星光 张杨


  一、财政行政工作的加强
  1941年,边区财政厅制定了《民国卅年陕甘宁边区财政计划实施草案》,对于边区财政行政管理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成立了边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边区财政经济委员会的领导下组成部队机关财政经济处、中央直属财政经济处、边区财政经济处。1941年度的收支预算就是由这三个财政经济处提出,经边区参议会通过,财政厅执行的。财政厅对于三个财政经济处的年度预算,除粮食由粮食局供给外,所有经费,全部分给各处自己确定支配办法。同时,预算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增加。给各分区、县、市以相当的独立权限。将公产收入全部归地方支配,将牲畜买卖的手续费、斗佣、司法手续费收入的50%拨归地方支配,但必须执行边区政府财政收入支出的各项规定。各分区、县、市除保安队外,其他党、政、民众团体、党校等机关单位,主要依靠生产自给解决经费问题,确因特殊原因生产自给不足,影响文化、经济、卫生、建设事业发展时,可在地方收入内支付。绥德、关中、陇东因地区环境特殊,难以自给,边区政府适当拨款补助。
  健全税务组织,在税务总局下设税务分局,分局下设征收局。建立严密的稽查巡视查验制度。
  边区财政厅本身的行政组织系统也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组织系列如下表:(见下页)
  另外,还对会计、金库、金融、统计、公产企业管理、地方财政收入管理等工作作了规定。
  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为了贯彻执行边区政府制定的财政政策,并且堵塞漏洞,厉行节约,克服财政困难,边区陆续制订了一系列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1)边区政府制订了财政预算制度与决算制度,规定:边区各县及边区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0月开始编制下年度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经边区政府财政厅审核、汇总、报边区参议会核准后执行。对于经边区参议会核准的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办理追加手续,列入预算外处理。年度预算确定后,各级政府、部队、机关必须根据核准的预算,编制各月收入与支付分配表;经常费与临时费等门类的预算分配表,报边区财政厅及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始前,还须编造支付预算。
  每年年终后,在下年2月底前,各县及各单位必须编制决算,报主管部门及财政厅,财政厅汇总并编制边区财政总决算,经边区政府讨论后,报边区参议会审定批准。
  这个制度的建立,不但能克服财政上的自收自支及铺张浪费等问题,而且,便于边区政府及时掌握财政收支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
  (2)加强现金管理。1941年1月,边区政府财政厅公布了《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规定:边区金库的任务是掌管边区财政现金的出纳及保管。金库分三种:总金库,设立于边区政府所在地;分金库,设立于各分区;支金库,设于各县。金库由边区财政厅管理,委托边区银行代理,边区银行就金库的现金出纳、保管事项,对财政厅负责。各级金库主任,由边区银行总、分行行长兼任,未设立分行的地方的分、支金库主任,由总库委任,分、支金库在工作上受当地同级政府的领导与检查监督,但当地同级政府无权支配金库存款。条例还规定:“一切岁入岁出之款,经由金库收纳或支付。无论任何机关,均不得收款不交或于未交金库以前擅自动用。违者金库应加干涉,并报告同级政府、上级金库及边区财政厅处分之”;“一切支出非有财政厅长盖章之支付命令,总金库不得付款,下级金库非有上级金库之支票,不得拨款给任何机关,但事前得上级正式通知许可者不在此项”;各级金库要按月将出纳、保管实际情况向总金库报告,总库向边区财政厅报告。
  (3)为了统一边区公产管理,增加收益,减少损失,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公产管理办法》(1941年2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边区境内的政府公田、公房、公树、公畜、公矿、学田、教产、抗日军人的公田(即从前红军公地),以及其他不属于私人的财产,都属于公产,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管理,受财政厅指导监督。政府公产的收益(如租息等),列为财政收入;抗日军人公产的收益,列为优待抗属及救济残老退伍抗日军人的支出。各县、市所有公田、学田,按边区政府所规定的租息法令或当地民间通行的租息,租给无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居民及外来的灾民、难民耕种。各县、市所有的公房,除公家使用者外,须交纳房租。公共森林及果木树,除遵照边区森林保护条例办理外,由各县、市第二科与区、乡政府共同管理各种果树的出租事宜。各种矿产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调查,并报财政厅、建设厅计划开发。一切公产的收益,除已由边区政府指定用途的(如教育款产、救济基金、抗日军人公田等)外,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使用的,须经各县、市政府财政委员会决议,报财政厅核准,方能支出。
  (4)在税收方面,1941年建立了各种制度,以加强管理。如建立报解制度,使收入的税款能及时解交金库,使边区税局能及时了解各分局的税收情形;建立经费预、决算制度,以改变过去各分局及税务基层单位在税款内挪用的流弊;建立检查制度,以防止漏税及非必需品在边区内偷售;建立督察制度,以检查下面执行政策与法令的情形;建立票照制度,以免除发、领票照的混乱及账目不清的现象;建立滞交制度,以纠正商人总想迟交税款的倾向;建立奖惩制度,以鼓励税收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等等。这些制度虽然仍有不完善或繁琐的地方,然而,这些制度的建立,使税收工作有章可循,向正规化的方向前进了一步。
  三、地方财政的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地方财政的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1941年1月1日,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各县市地方财政收支暂行章程》。章程规定,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包括:(1)公产收入;(2)牲畜买卖手续费、斗佣、罚款;(3)劝募的教育经费。公产收入,各县、市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牲畜买卖手续费,斗佣、司法罚金收入的50%划归各县、市使用,50%由边区政府调拨。各县市如欲另辟税源得经县参议会通过,向边区政府呈请批准后,才能实施,不能另立名目擅自征收。地方财政收入,不得与边府直接税收混淆或合并。各县、市政府及所属机关,除粮食由边区政府供给外,其他经费都由地方财政收入支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自给的,边区政府酌量给予补助。
  1941年2月26日,边区财政厅《关于近来各地财政工作及问题解答的指示》中,为了解决地方财政的不足,将绥德、关中、陇东(只包括三个新县)三个分区、县的斗佣,牲畜买卖手续费全部归地方收入。
  四、粮食管理工作的整顿
  粮食管理是边区财政工作中最薄弱的一环,组织机构不健全,干部素质差,管理制度没有建立,粮食收支账目混乱。因此,1942年边区政府对粮食工作进行了整顿。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根据边区政府精简机构的指示,重新调整边区粮食局本身组织,取消有名无实的视察室,裁并第四科,加强运输大队,工作人员由50人减为26人。这样,组织机构精干,指导灵便。加强对各县粮食工作的领导,克服了以前有些县份一年不写一次报告的现象。各县建立第五科,管理粮食工作。裁并了部分仓库,调整了部分干部。并且,经常派巡视员下乡,检查指导工作。巡视员到各地一面促收征粮;一面帮助建立各种制度,清理旧账。
  (2)普遍建立了粮食预决算制度。
  (3)整顿粮食仓库工作。过去,各县对粮食仓库工作注意不够,有些仓库如富县的大义区、镇原的第5区、关中的赤水一区的仓库距顽固派军队仅10余里,经常受其侵扰,造成损失。因此,边区裁并了这些仓库。对于一些破旧的仓库,边区政府拨款6万余元修理。各仓库逐步建立、健全了粮食会计制度。在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中,由于各仓库管理干部文化水平高低不同,边区粮食局制定了较精细与较简单的两种会计制度,供各仓库选用,以达到将仓库的粮食收入、支出、结存数随时统计清楚为目的。
  (4)实行粮票、饭票制度。实行粮票、饭票制度,主要是为了节省粮食,防止领双份粮,便利各机关人员互相往来与因公出差人员吃饭。
  (5)清理旧粮账。历年来,各地粮食账目非常混乱,加上1941年春夏季买粮、借粮手续零乱,使旧账、买粮、借粮、征粮几种账目混在一起。鉴于这种情况,边区政府粮食局决定,一方面将1941年征收的20万石新粮与旧粮分开,新粮不许擅自动用;另一方面清理旧账粮账,解决所悬的历年超支、损耗、拖欠等问题。
  (6)在供给方面,将粮食集中、分拨、运输和调剂适当的结合起来。把粮食就地入仓转为向需要地区集中,改变了过去公粮由粮食行政系统收集然后按季供给各单位的供给办法。在粮食征收时,粮食局根据一些大的单位9个月或10个月的粮食需要量,让需粮单位到指定地区去直接接收公粮。采取这种办法,节省了运输,减少了损耗,减轻了粮食系统保管分发粮食的任务,便于各单位供给和调剂使用粮食,推动征粮任务的完成。但也造成一些单位用粮不按制度办理,发生卖粮、浪费等现象。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星光 张杨主编.——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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