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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生产自给克服财政困难

星光 张杨


  为了克服财政经济困难,除了留守兵团、中央军委、中直机关、边直机关干部进行生产自给外,1940年12月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高自立,财政厅长霍维德、副厅长曹力如署名、边区政府训令各分区各县党政民教机关进行自给生产。训令指出:为使边区财政经济由半自给做到完全自给,边区政府根据各县、区不同情形分别酌给部分投资,进行生产自给,各县、区除粮食仍由救国公粮内供给外,其余一切费用,统统自给。27日,边区财政经济处处长曹力如,又发出《关于一九四一年各县区党政民教生产自给问题》的指示信,指出:党政民教单位都要了解生产自给的意义及主要方针。在生产自给中,要坚持“不妨碍工作,不妨害学习,不亏公不折本,不转嫁于人民”的原则。鉴于1939年生产运动的经验,指出生产自给任务与资本的分配要切实避免平均主义,要根据各地区各单位有无生产基础,干部能力和经验,劳动力强弱,及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形而定。在经营中要照顾全局,互相帮助,不能各自为政,更不能互相排挤。关于生产自给的项目,各县、区(特别是乡),应以农业为主,乡级,除地理条件具备的外,一般不要经营商业,在土地不够的地区(如绥德分区等)应以当地情形,决定以工或商为主。在工业经营方面,包括各种手工业,各地应自己选择经营种类,要估计到成品有无出路,不要盲目去做。在商业经营方面,要加快资金、货物周转,不要屯积居奇;要着重于组织土产出境,不要贩运“仇货”。同时要发展运输事业。
  1942年的生产自给,边区财政厅在1941年12月15日颁发的《一九四二年边区财政实行统筹统支办法》中明确指出:各机关单位部队均可经营工业、农业(包括种菜、畜牧)、交通运输业。边区一级各主管机关、专员公署、县政府以及军队中的旅级以上机关可以统一经营商业,以从事边区内的商业为主,并防止各单位作无原则的竞争,对外贸易由边区贸易局统一管理。各机关单位的生产计划必须报边区政府(建设厅)核准。生产收入必须按月(农业按年)向边区财政厅、建设厅报告,生产收入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厅的监督,要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不许破坏财政金融制度及侵害人民利益,如不准从事投机生意及贩卖违禁物品,在商业经营中,要保持对外经济往来的信用,不得随意拖欠别人款项,公营商店要加入当地商会,并要遵章纳税。
  遵照这些政策、办法,经过边区机关、部队、学校人员的艰苦努力,生产自给取得了优异的成绩。1941年各部队与各专、县政府的经费完全自己解决了;各机关经费自给部分达全部支出的70%。1942年机关、部队生产收入占总支出的48%①。几年来第359旅的自给率不断提高:1940年经费总开支4003996元(包括粮食在内),自给2280724元,占总开支56.9%。政府发1723272元,占总开支43.1%,1941年经费总开支9070443元(粮食由上级发给除外),自给7115903元,占总开支78.5%,政府发1954540元,占总开支21.5%,政府拨发经费中包括生产基金40万元,银行借款52262元。除此二项,政府拨发经费仅占11.3%,自给占88.7%。1942年经费总开支70931023元(粮食除外),自给64061680元,占90.3%,政府发6869343元,占9.7%②。
  边区机关、部队、学校生产自给运动的开展,为克服财政困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也为今后大生产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①参见西北财经办事处:《关于财政工作总结》,1944年2月。《二年来财政工作总结》,1943年。
  ②华子扬:《边区人民生活之介绍》,1944年7月3日。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星光 张杨主编.——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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