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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与实践—坚持各民族团结抗战(一)


  党的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的方针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的不断扩大,他们对中华民族的分裂活动也更加猖獗,中国的民族问题日益加剧。
  “惟欲征服支那,必先征服满蒙,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支那”,这个臭名昭著的“田中奏折”中的狂妄计划,成为早就对中国存在侵略野心的日本帝国主义的既定方针。所谓“满蒙”即指东北三省和内、外蒙古。在国民党不抵抗政策下,东三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开始大肆挑拨离间,分裂中国各民族的团结,并利用一些民族中的卖国分子建立傀儡政权,实行“分而治之”的殖民统治,企图达到最后占领全中国的目的。
  1932年3月,完全受日本关东军掌控的“满洲国”傀儡殖民政权出笼。同年5月,受日本笼络收买的所谓“蒙古自治筹备委员会”代表寿明阿等人到长春向国联调查团“要求”内蒙古脱离中国而“独立”,第一步先成为“满洲国”的一部分。于是日本占领军把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卓索图盟及呼伦贝尔地区划为一个所谓“蒙古族自治地区”,设立“兴安省”,隶属“满洲国”,该地区又沦为日本的殖民地。1937年10月,内蒙古西部地区的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两盟沦陷。日本侵略者大肆策动以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札萨克郡王兼署锡盟副盟长的德穆楚克栋鲁普(简称德王)为首的所谓的“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成立了傀儡政权“蒙古军政府”。1937年10月27日,在关东军参谋长东条英机及其特务机关直接导演下,改组“蒙古军政府”为“蒙古联盟自治政府”,宣布内蒙古脱离中国而“独立”。11月22日,日寇又把该政权与察南、晋北两个傀儡政府组成“蒙疆联合委员会”,1939年9月改称为“蒙古联合自治政府”、“蒙疆自治邦政府”,为日本帝国主义张目。日寇还积极策划进攻陕甘宁边区的北方门户伊克昭盟,不断派遣蒙奸、特务到未沦陷的伊克昭盟及阿拉善旗、额济纳旗诱胁蒙古王公,并设立特务机关、安装电台、修筑机场。1938年3月,日寇扶植原伊盟副盟长阿拉坦鄂齐尔,在包头成立“伊克昭盟公署”,向伊盟全境展开诱降攻势,妄图进而侵占延安。蒙古族封建上层中许多人发生动摇,内蒙古形势十分严峻。
  对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等中国少数民族,日本侵略者一方面对华北、平、津、广州、上海等沦陷区的回族人民极尽杀戮、侮辱、奸淫、压榨之能事,一方面由日本占领军操纵组织亲日的回教团体,如“回教青年会”、“天津回教会”等,鼓吹“大东亚精神”、“日回亲善”,蛊惑回族“筑成反共堡垒”、“保教不保国”,进行欺骗宣传,煽动成立“大回回国”。1933年,新疆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穆罕默德·伊敏在疏附成立了“东土耳其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鼓吹建立“伊斯兰教维吾尔国”的麻木提逃亡日本后于1939年在东京成立了“东突厥斯坦独立促进会”,继续对新疆进行分裂活动。日本帝国主义煽动的分裂活动成为中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危险。
  另一方面,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也造成国内民族矛盾不时激化,影响了抗日力量的团结。蒋介石集团不承认回族是一个独立的民族,致使回族在国民政府统治下没有政治地位和民族权利,只能称为“回教”,引起回族人民的强烈不满。对内蒙古问题,国民政府1928年的设省置县引起蒙古族上层人士的不满,他们与国民政府的严重矛盾被日本人利用,策动了“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国民党军队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强行垦荒,强征粮食、马匹,杀害爱国抗日人士,加深了与少数民族的矛盾,先后爆发了1943年3月26日的“伊盟事变”、1938至1942年宁夏西海固地区回族农民的三次大规模武装起义和1943年3月的新疆三区革命运动。毛泽东批评国民党反动派对于各少数民族完全继承了满清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是彻头彻尾的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
  同时,少数民族内部封建上层人士与广大劳动群众的矛盾、封建势力与民主势力的矛盾依然存在。所有这一切,使长征到达陕北的党中央深切地感受到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紧迫性和必须大力加强民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认为,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虽然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各民族间存在一些矛盾和隔阂,但彼此之间的交往有长久的历史,各民族人民对中国的历史发展都作出过重要贡献。在外来侵略面前,各族人民历来都有联合御侮的光荣传统。“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①。因此,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面前,在亡国灭种的威胁面前,只有各民族团结抗战,联合斗争,才是争取民族解放和民族平等的唯一出路。
  九一八事变之后,党提出要争取一切被压迫的少数民族环绕于苏维埃周围,以增加反帝国主义与反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力量。面对少数民族斗争的高涨,党的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各级组织必须加强对蒙古族、回族、苗族、瑶族的工作,并提出了建立反蒋抗日统一战线和建立少数民族下层统一战线的主张。红军长征是宣传队、播种机,把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和红军对少数民族的关怀撒向了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同时通过长征,党对中国民族问题的现状与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加具体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方法,成为全党的迫切任务之一。尤其是党把统一战线理论运用于处理民族问题,提出了与少数民族及民族宗教上层人物在政治上建立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表示欢迎一切愿意抗日反蒋的民族宗教上层与红军联合起来。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与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经瓦窑堡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确定了与全国各党各派各族各界联合起来,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同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政治路线和方针策略。为揭穿日本帝国主义策动“大蒙古国”和“回回国”的阴谋,12月20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出《对内蒙古人民宣言》,1936年5月25日发出《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国共产党向少数民族宣告,坚决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提议建立共同斗争的联盟,号召蒙、回等被压迫民族与汉族联合起来,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及卖国贼蒋介石。震惊中外的西安事变及其和平解决,不仅使国共两党再度合作,而且为党制定团结抗日的民族纲领与民族政策提供了新的依据。193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在给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的信中指出,党在内蒙古的工作应改变过去把抗日与反汉族军阀并提的策略,应着重解释蒙汉联合一致抗日,这比任何时候都更重要。应以蒙汉联合抗日来化解民族仇怨。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各民族的特殊利益与要求,可以通过协商、通过群众斗争来实现。毛泽东在全国抗战前夕还精辟地指出,只有经过全阶级全民族的团结才能战胜敌人。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中国共产党疾呼:只有实行全民族抗战才是我们的出路!1937年8月,中共中央洛川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明确提出了动员蒙古族、回族及一切少数民族共同抗日的方针。1938年9月,为巩固党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增强党内团结,更有力地推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这次全会将巩固与扩大统一战线,以便克服困难,停止敌之进攻,准备力量,实行我之反攻,达到最后驱逐敌人确定为党的总任务。围绕党的总任务,全会进一步讨论了民族问题,李维汉就开展蒙、回少数民族工作的经验作了发言。全会政治决议案将“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苗、瑶、夷、番等)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确定为民族工作的总任务。毛泽东在《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党的民族纲领与民族政策。他说:“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国内各个民族的。针对着敌人已经进行并还将加紧进行分裂我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诡计,当前的第十三个任务,就在于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②。在这个总方针、总任务下,他提出中国共产党团结少数民族的四点总政策,即1.允许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2.在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应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3.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4.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民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他指出,这些政策,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民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任何怀柔、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他还强调,在长期合作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必须采取:照顾现在又照顾将来,照顾这一阶段又照顾那一阶段,照顾这一党派又照顾那一党派,照顾这一军队又照顾那一军队,照顾这一民族又照顾那一民族的政策,才能使合作抗日持久。
  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民族工作纲领与方针政策,其重要意义在于,它对党的民族问题纲领作了重大调整与突破,其核心是强调中华民族是不可分离的统一整体,不再强调民族自决权、分立权,而是强调民族自治权,而这种自治是在统一国家内的地方自治与民族自治,确立了各民族团结抗日的总方针总任务,并且更加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和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它标志着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走向成熟。
  1940年4月和7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根据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拟定,经中共中央原则上批准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进一步阐发了六中全会的民族纲领与民族政策,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党对蒙古族和回族的政策,强调少数民族的命运与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各族人民只有从彻底抗日的斗争中,才能争取一切其他方面的解放,并提出了实行民族平等,尊重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改善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这些成为延安时期开展民族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更具有标志性的民族政策是,为贯彻“少数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的总方针,中共中央在总结党的民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国情出发,在1941年5月1日发布的具有重要历史作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提出了实行民族自治的方针与方式,即“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③。在对施政纲领的解释中,党进一步阐明,“我们还主张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给他们民主自治的权利,比如蒙回民族多的乡村,他们自己可以组织蒙回民乡政府来管理他们自己的事务”④。10月2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通过的该会暂行组织大纲草案中,第一次明确使用“民族区域自治”一词,以管理“边区境内回蒙等各民族区域自治事宜”⑤。它说明从此在中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已成为中共民族自治主张的主要内容,成为少数民族在政治上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基本方式,成为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创举,后来成为党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党的民族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①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3页。
  ②《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内部发行),第595页。
  ③《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文件选编》(下册),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573页。
  ④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编:《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页。
  ⑤《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内部发行),第934页。
  

延安与中国统一战线/中共中央统战部,陕西省委统战部,延安市委统战部编著.—北京: 华文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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