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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邮递“机要文件”办法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1947年
  为了对敌斗争胜利保密起见,本局增办邮递“机要文件”事宜,是项文件,本局交可靠工人运送。如无可靠工人,则派机要通讯员送,兹将办法十二条开列于后:
  一、陕甘宁边区党政军等最高机关,邮寄有机密性质之文件,称为“机要文件”。
  二、“机要文件”必须严密封固,最好用坚韧纸张(如路途较远,尽可能用布类)包封,如能在封口上加盖火漆更好,封皮左上角注明“机要文件”。
  三、“机要文件”之收件人姓名住址或机关,及寄件人姓名或机关住址,须用墨笔缮写详细清晰。
  四、“机要文件”必须按准挂号函件交寄,邮费照公文例,于交寄前收取。
  五、交寄“机要文件”时,邮局扯给盖有“机要文件”之编号收据,上书收件人姓名住址及邮件重量,交寄件人,俟将来回执退回,调换此收据,邮局责任,即算终了。
  六、“机要文件”投送时,收据及回执上面,除盖收件机关公章外,并须由收件人本人签字或盖章,以示郑重。
  七、对于笨重及非有机密性质之文件,不得按“机要文件”寄递。
  八、某段邮路不清或情况不明时,得停收“机要文件”。
  九、“机要文件”所采路线,以安全迅速为主,如某段邮路不清,得设法绕走,如必须经过敌人封锁线时,得请当地民兵游击队或其他武装护送。
  十、“机要文件”之查询或中途发生事端须要通知原寄局时,视情况需要,得用电报。
  十一、本办法先由邮政管理局试办,其他各局只限于经转及投递,暂不收寄“机要文件”。
  十二、本办法由邮政管理局呈经民政厅同意,暂行试办。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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