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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命令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令字第一号
  1947年1月10日
  事由:为邮务人员之工作性质与义务负担事
  各专员、县(市、区)长:
  兹据边区邮政管理总局呈称:自从去年下半年邮务人员实行薪金制以来,有些地方政府(绥德、清涧、延川等县)认为从此邮务人员纯粹变为一种雇佣性质,与一般民间商店店员无异,遂不承认其本人为政府之工作人员,更不承认其家属为工属,于是对邮务人员本人及其家属与一般居民同等看待,一切义务负担,均同样担负(如兵役、担架、运输、优抚等),甚至连去年(1946年)上半年应享受的优待粮亦予免除(如对延川禹居区三乡家沟邮工李承德家),凡此,皆足以影响邮务人员之家庭生活与其本人之工作情绪,请求政府给予适当照顾等。
  查政府对邮务人员实行薪金制,是一种物质待遇上的改变,其工作性质仍为政府工作人员,尚不能与一般民间商店店员和外边纯粹为雇佣性质的邮差看待。
  为此我们有下面几点的意见:
  一、边区邮务人员仍应视为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属仍应视为工属,不得完全与群众一样看待。
  二、边区邮务人员从去年(1946年)下半年起一律实行薪金制,取消对其家属之物质优待(但政治上、精神上之优待仍应保留),但去年前半年,如原来享受之物质优待(如优抚柴粮等),仍应如数付予。
  三、凡兵役、劳力、义务负担,对邮务人员本人均予免除;至其家庭方面之一切负担,则与一般工属同样看待,视其家庭之具体情况决定。各级政府,希依此原则,配合当地情况,具体执行,以利工作。
  此令
  兼 厅 长 刘景范
  兼代副厅长 王子宜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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