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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陕甘宁边区的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三

黄正林


  三
  随着解放战争的发展,特别是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被粉碎和人民解放军反攻序幕的拉开,国内形势朝着有利于人民的一面发展,因而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已成为解放区的当务之急。1947年7月27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刘少奇关于全国土地会议的准备情况的报告,9月,全国土地工作会议在两柏坡召开。会议期间,中央指出:“土地会议应该采取彻底平均分配土地的方针,将农村全部土地、山林、水利,平地以乡为单位,山地以村为单位,除少数重要反动分子本身外,不分男女老少,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平均分配。不但土地、山林、水利平均分配,而且要将地主富农两阶级多余的粮食、耕牛、农具、房屋及其他财富拿出来,适当分配给农民中缺乏这些东西的人们,地主富农所得的土地财产不超过也不低于农民所得。”①根据中央指示,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必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土地改革的成果受到法律的保护,“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权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②《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探索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经验的总结,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为确保边区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11月8日,边区政府颁布了《严禁破坏土地改革的不法行为》的通令。指出:“(一)严禁一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典当和转让。(二)严禁任何人为逃避土地改革任意宰杀和偷杀牲畜,砍伐树木,破坏农具、农作物及其他物品,同时严禁私下赠送、埋藏、变卖这些物品的不法行为。(三)严禁一切对于群众斗争果实的贪污、浪费和徇私舞弊行为,凡过去土改中尚未分配的斗争果实,一律暂行保管,留待此次土改中成立的合法机关统一分配。(四)严禁地主本人携带财物或勾引他人帮同携带财物任意迁移外地,逃避土改。”③
  陕甘宁边区属于老解放区,经过减租减息和征购地主土地,已经部分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对于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问题,毛泽东指出:“这种地区大体上早已分配土地,只须调整一部分土地。”④中央也指出:“陕甘宁约一百万至一百二十万人口的老区,土地大体上早已平分了,即是大体上早已实行了土地法,在这里不是再来一次平分,而是调剂土地填平补齐。”⑤因此,土地法大纲颁布后,陕甘宁边区土改的主要任务是调剂土地,发放土地证,确定地权。1948年4月8日,习仲勋在《关于土改整党的总结报告》中说,在边区的“基本区包括老区半老区的大部分,约130万人口,其中经过土地革命地区,封建早已消灭,经过减租征购,去春及今春土改地区,封建也基本上消灭了。因此,在基本区不再提土改革命口号,而应是在今年秋冬两季普遍发土地证,确定地权,尚存在某些土地问题的地区,配合进行土地调剂。”⑥发放土地证,确定地权的办法是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步骤,先进行抽补调剂,然后再发土地证,确定地权。抽补土地的主要来源是:(一)抽去地主旧富农多于全(村)人口平均数以上的土地;(二)纠正去春(指1947年——引者注)分配不公现象;(三)公地及绝门户遗弃地等。“将土地全部抽好后,合理地分配给地少、地坏、地远的农民。”⑦
  按照土地法和边区政府指示精神,边区各地普遍进行了抽补调剂工作。1948年1月至4月,陇东分区在华池县、曲子县、环县等地5个区25个乡进行抽补调剂工作,共调剂出土地124327亩,分给无地农民685户,少地农民905户。经过调剂后,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调剂前,地主和旧式富农人均占地26.6垧,新式富农13.5垧,中农8.5垧,贫农5.8垧,雇农2.5垧;调剂后,地主和旧式富农人均占地7.22垧,雇农7.99垧,新式富农8.2垧,中农7.25垧,贫农7.6垧。⑧1949年春,环县的5个乡调剂了土地,“无地户38户,146人,得地2347.2亩,每人平均得地16亩强;少地户96户,607人,原先有土地4500.3亩,这次共调剂补进地2793.1亩,加原地平均每户得地12亩强。现(原)无地少地户每人平均共有土地12.72亩。”⑨通过1948年至1949年的抽补调剂工作,陕甘宁边区的基本区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完成了“废除封建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任务。正如刘景范在1949年2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陕甘宁、晋绥老区、半老区,基本上解决了土地问题,广大贫苦农民得到了土地、房屋、生产工具,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生产情绪,同时也正在建立新的生产关系,从而使恢复和发展经济有了巩固的基础。”⑩
  为了保证在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1948年9月6日,边区政府颁布了《土地房窑证办法》,规定:“凡土地问题已解决的地区,不论原有或分得的土地、房窑均应依本办法进行登记,发给土地、房窑证。”土地、房窑登记以乡为单位,由乡政府指派代表2人,乡农会代表3人,群众代表2人依法组成土地、房窑登记委员会,其职责是:“一、接受本乡人民土地、房窑登记之申报,并主持进行土地数量、产量及房窑等级之审查评议登记事项;二、负责向人民公布、向上级政府呈报登记土地、房窑情形,接受人民意见或上级政府指示,复查或复议土地数量与产量等事项;三、承上级政府之委托,颁发本乡人民之土地、房窑证,代收领证费等事项;四、调解本乡登记土地、房窑中所发生的纠纷事件。”该办法还对土地、房窑登记手续费征收的数量及解交办法、土地房窑的转移、买卖、变迁后的重新登记等作了规定。(11)《土地房窑证办法》的颁布,从法律上承认了广大农民取得土地等财产的所有权,巩固了土地改革所取得的胜利果实。
  ①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6),第528页。
  ②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6),第547页。
  ③ 《陕甘守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1辑,第229页。
  ④ 《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77页。
  ⑤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
  ⑥ 《中共陇东地委档案》第206卷,庆阳地区档案馆藏。
  ⑦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3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8页。
  ⑧ 中共庆阳地委党史办:《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内部资料)》,第55页。
  ⑨ 《环县1949年春土(改)整(党)工作情况总结报告》,1949年6月6日,《中共环县县委档案》第46卷,庆阳地区档案馆藏。
  ⑩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3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57页。
  (11)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2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页。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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