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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三

黄正林


  三、《条例》的历史地位
  《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是陕甘宁边区由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向土地改革转变过程中的一种过渡性土地政策法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第一,解决了陕甘宁边区的土地问题。《条例》颁布后,中央西北局和边区政府组织三个工作团分别赴绥德、庆阳、米脂进行征购试点。各团在试点地区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和经验。其中西北局组织部长马文瑞率团在陇东分区庆阳县王家原乡取得的成就最为显著,共征购地主土地1900余亩,以每亩一年至一年半之收获量作价,分别由68户无地及22户少地的农民承购,人均原地5至6亩。按规定给地主人均留地9亩,超过当地中农的50%,使97%的土地为农民所有。①王家原试点工作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为边区数月来实行土地征购工作的优良典型”。其经验主要是:调查研究,发动群众;领导群众与地主直接斗争,进行诉苦清算买地;农民分地、丈地、拨地,地主写约;庆祝胜利,巩固果实,改造党,改造政权,改造群众团体。②经过土地征购工作,到《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时,边区的土地问题基本上解决了。如1948年2月毛泽东所说:“陕甘宁约一百万至一百二十万人口的老区,土地大体上早已平分了,即是大体上早已实现了土地法,在这里不是再来一次平分,而是调剂土地填平补齐。”③4月,西北局书记习仲勋在《关于土地改革整党的总结报告》中也指出,在边区的“基本区包括老区半老区的大部分,约130万人口,其中经过土地革命地区,封建早已消灭,经过减租征购,去春及今春土改地区,封建也基本消灭了。”④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的出台,征购地主土地工作的展开,比较彻底的解决了边区的土地问题,在各解放区中首先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第二,为其他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积累了经验。征购地主土地是陕甘宁边区由减租减息向彻底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过程中的一种过渡性土地政策,它虽没有提出“没收”地主土地,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但却按照“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将征购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征购地主土地的政策在边区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受到中共中央的肯定,并向其他解放区推广和介绍陕甘宁边区的做法。194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经验的通报》中指出:“最近在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结果,证明这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最后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中央通过陕甘宁边区土地公债总结出来的经验主要是:用征购办法使“群众在清算地主土地时,更加站在合法地位,使群众感觉有政府法令的保证而更敢于斗争,使地主感觉更非拿出全部余额土地不可”,使“地主无法保留多余土地,且可使农民避免某些理由不充足的清算,使自己得到土地更有合法的保证”,“有些抗日地主、开明绅士的土地不便清算,可采取公债征购,外国教堂、侨民的土地用征购办法解决可避免一切外交纠纷。”公债征购可以团结中间派,“边区公债条例传到北平时,很得中外记者赞许,认为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已经有所转变,故土地公债的办法可使我们的土地改革增加一般的合法地位,减少中间派资产阶级的反对”。因此,中央指出:“用公债征购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办法,很可在各解放区采用”,“在陕甘宁边区也和各解放区一样,发动群众清算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办法(这是由下而上的),但如果再加上由上而下的由政府颁布法令以公债征购土地的办法来配合,就更能发动群众,更能使土地问题迅速彻底而完全的解决”。⑤可见,当时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的陕甘宁边区率先试行征购地主土地的政策,具有全国意义,为其他解放区土地改革积累了经验。
  (原载《西北师大学报》2000年第6期,略有改动)
  ① 中共庆阳地委党史办:《陇东土地革命运动》(内部资料),1992年,第51页。
  ② 《王家原乡征购地主土地主要经验介绍》,边区政府主办:《土地互作通讯》第3期,1947年2月10日。
  ③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
  ④ 庆阳地区档案馆藏:《中共陇东地委档案》第206卷。
  ⑤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6),第408—410页。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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