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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钞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金融事业/三

黄正林



  三、陕甘宁边区的金融事业
  (一)边区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边区银行的前身是苏维埃国家银行,1937年10月1日,改名为陕甘宁边区银行,直接受边区政府领导,它的最高立法机关是边区银行委员会。1943年以后,由西北财经办事处兼管,属双重领导。银行里有关业务方针的拟订与监督,发行数量的确定与检查,资金的增减,分支行的设立,大量投资与信贷,存放利率的修订,收益的分配与处理,须经西北财经办事处通知决定。边区银行的内部组织为两处一室:
  (1)总理处:下设货币管理发行、业务指导、金库稽核等科,主管银行实际业务及指导光华商店和分支行的工作。
  (2)业务处:专管延安市业务。
  (3)秘书室:主管秘书、文印及行政事务工作。
  从1938年开始,边区银行在各地设立了办事处或分行,主要有:
  (1)西安办事处:1938年秋成立,由八路军驻西安办事处会计科代理,主要办理西安到延安之间汇兑业务。
  (2)三边分行:1939年春成立办事处,冬改为分行,主要办理汇兑。三边是盐、药材、皮革出产地,和周边贸易关系多,故银行也办理商业上的业务。
  (3)绥德分行:1940年春建立,当时是以光华商店名义出现的,1941年1月正式改为分行。主要办理汇兑,并在山西碛口采办边区需要的货物。
  (4)陇东分行:1940年8月成立,该地是三边食盐出口的最大通道,又是陇东的商业中心,因此,主要业务是开展大盐店工作,经营商业。
  1938年4月1日,光华商店成立,它是边区银行为积累资本而设立的唯一的商业机构。下设定边、盐池、曲子、庆阳、绥德、甘泉、张家畔分店,又有一个过载栈,四个农产品贩卖处,两个运输队,两个货栈。有的分店后来改变为边区银行分行,如绥德分行、陇东分行。1942年5月19日,边区银行成立了商业处,领导光华商店工作。
  边区银行代理金库的机构是延安总库、三边分库、关中分库、陇东分库和靖边分库。
  (二)边区银行的任务及其业务
  边区银行的任务是根据银行的性质和边区的政治经济特点来决定的。陕甘宁边区是抗日战争时期相对独立的地方特别行政区,有着独立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这就决定了边区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即国家银行的性质。边区银行必须执行边区政府的金融政策,服务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对于边区银行的任务,《陕甘宁边区银行条例(草案)》规定:“陕甘宁边区银行,为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之枢纽,担负如下任务:(一)维护法币,巩固边钞与敌、伪作货币斗争。(二)发展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以支持抗日战争。(三)稳定社会金融,平抑战时物价。”在不同历史阶段,边区银行的中心任务又有所不同。如1941年的中心任务是:“稳定边币,实现边区政府‘稳定金融,稳定物价,争取对敌斗争的主动权’的金融政策”;1942年的基本任务是“发展边币,巩固边币”;1943年的任务是:“1.发展国有及国民经济;2.支持财政预算;3.发行及调剂货币”;1944年主要实现三个任务:“一是帮助发展公营经济与私营经济;二是周转财政;三是调剂货币”。①从以上各年任务我们可以看出,边区银行的核心任务概括起来是:发展经济,支持财政,稳定金融。
  边区银行的业务是由其任务规定的。《陕甘宁边区银行条例(草案)》规定银行业务如下:“(一)经收各种存款及储蓄。(二)办理各种贷款:甲、农贷,如耕牛、农具、植棉、青苗等贷款;乙、合作事业,尤其是生产合作;丙、公私工业,如长期投资放款,短期借款;丁、公私商业,如小本商人贷款,出入口抵押放款。(三)办理边区及其他有通汇条约的各种汇款。(四)办理短期汇票等的买卖贴现。(五)办理票据交换及划汇。”对于边区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我们主要考察以下六个问题。
  第一,吸收存款。边区银行成立初,除经营光华商店外,其主要任务是吸收存款。按存款的性质分为六个类型:即定期存款,是以时间为转移的;往来存款——即甲种活期存款,主要是各机关、工厂的存款,或无资金时银行的投资转存而来,有透支和不透支两种情况,净存的情况则少;特别往来存款——即乙种活期存款,是不能透支的;储蓄存款,主要是学生存款;暂时存款,是一种临时性的存款;票据存款,是无利打票的活期存款之一。就存款的社会成分而言,定期与储蓄存款方面,主要是机关、部队、学校;往来存款主要是公营商店、工厂、机关、个别商人。在各项存款中,往来存款所占比重最大,定期存款比重最小,如1941年6月底银行存款总额为1334000元,其中,定期存款2000元,占0.15%;往来存款1130000元,占85.3%;特别往来存款160000元,占12%;储蓄存款18000元,占1.4%;暂时存款12000元,占0.9%;票据存款12000元,占0.9%。②存款中大部分是机关公款,流动的多,而固定长期利用的不多。如1940年10月以前银行存入22022115.55元,取出21303904.54元,余额718211.01元。③银行存款利息一般是1分2厘,有的较高。但政府规定最大存款利率不得超过1分5厘。④
  皖南事变后,随着金融波动,物价上涨,吸收定期存款很困难,银行存款业务主要是:(1)信托存款——存款以500元起码,以3个月或半年为一期,到期自由提取,保证红利起码每月10%,按月支付;(2)实物存款——以某种物价为标准,存时照价折成实物,到期照实物价格折成现款付还。⑤但这两项存款业务都要在对银行有利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第二,开展汇兑。汇兑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它是调剂各地筹码、平稳物价、促进物资交流的重要手段。边区银行的汇兑业务开始于1937年冬季。皖南事变前,西安与延安之间的汇款业务是边区银行的主要汇兑业务。1938年到1940年,共计汇出588笔,计330余万元;汇入有691笔,计270余万元,总计汇出汇入1279笔,约700余万元,占三年汇兑笔数的80%以上,款额占总数的90%以上。⑥当时由西安八路军办事处会计科代理拨兑公款,与边区银行建立汇兑往来。奔赴延安学生的汇款,也大多是从西安办事处转汇的。
  边区银行总行与下属各地银行也建立起汇兑关系。1938年秋,鉴于延安、三边间商业关系密切,款项调拨极为困难,于是委托三边分库代理汇兑业务,开办三边与延安间公私款项的汇兑。1940年绥德、陇东成立分行,与延安的汇兑业务开办,至此,延安与边区各分行全部通汇。1942年,延安与晋西北农民银行建立了通汇关系。皖南事变后,延安与西安通汇关系断绝,边区内部汇兑成为主要业务。如1941年至1942年,延安汇出403笔,给西安只有5笔,仅占1.2%;汇出金额14016583.70元,到西安的只有9800元,占0.07%;外地汇入529笔,均为边区境内汇入,金额24828727.62元。⑦从这几组数字可以看出皖南事变后边区境内汇兑业务是十分频繁的。
  第三,代理金库。《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规定:“金库概委托边区银行代理之”。⑧银行代理金库,是执行财政上的统筹统支制度,是实现财政统一的关键。边区金库是由苏维埃中央金库发展而来的。1937年秋至1939年6月是委托金库制,会计上单独成立系统;1939年7月至1941年6月底为银行存款制,会计不独立,附属在银行会计内;1941年7月又实行委托金库制。银行设金库处,单独成立会计制度,各金库的组织系统相继建立起来。1941年3月10日边区财政厅颁布《关于各县建立金库组织的训令》之后,各基层金库相继建立起来。分库有陇东、关中、三边、靖边、绥德等5处,支库有神府、志丹、安塞、安定、延川、延长、固临、甘泉、延安、延市、清涧、吴堡、米脂、曲子、盐池等15个。⑨
  银行代理金库,使财政上的税收、罚没款及其他一切政府收入,均交金库管理。根据《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规定:“一切岁入岁出之款,概由金库收纳或支付,无论任何机关,均不得收款不缴或于未缴金库以前擅自动用,违者金库应加干涉,并报告同级政府、上级金库及边区财政厅处分之”。“一切支出非有财政厅长盖章之支付命令,总金库不得付款,下级金库非有上级金库之支票,不得拨款给任何机关……”⑩1941年10月29日的《陕甘宁边区政府训令》要求:“尊重金库制度……今后政府一切收款,均必须随时交到金库,不得擅自压下不交金库,在未得上级金库支付命令之前,一概不得动用金库存款。同时,各级政府,对当地银行、贸易机关,亦必须加强领导与帮助,不得强迫借款。”(11)金库制度保证了边区政府的财政支配权,减少了自收自用现象。抗日战争时期,边区金库在资金的收付和调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有限的财政资源做到了最有效的发挥。
  第四,管理“外汇”和金银。1941年2月禁止法币在边区流通后,边币也不能直接到国统区购物,这样就出现了外汇问题。一方面,边区的一些必需品必须从国统区购来,另一方面,边区和国统区犬牙交错,两区民间也有贸易往来,这样法币就被当做外汇来使用。为了贸易和对法币斗争的需要,边区在各贸易口岸设有货币交换所,以兑外汇。起初,边区对外汇管理并不严格,基本采取外汇自由兑换制。随着金融波动,物价上涨,1943年3月底,银行开始了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边区外汇管理的措施,一是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银行管理外汇办法》,共13条。规定:“凡携带法币在边区境内通行……满二千元及二千元以上者,必须向政府指定的检查机关登记,并领取通行证,违者以破坏金融论罪”。“凡拟向外地购买物资,规定物品之交换所及统购机关等,准按订购的实际需要,兑给法币或外币百分之四十至八十。但必须填具交换所规定之保单,保证于限定时期内将货运到”。“凡运售物资局规定之物品,请求兑换法币或外币之外商,须先呈验进口货物登记证,交易所成交证或存货单,经审查后,得按该外商所售货物额,兑给一部或
  全部”。“凡携带法币或外币出境者,必须将货币交换单随身携带,遇检查时呈单受验”。(12)二是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其原则是:对于应得外汇的人,在普通情况下,应保证其如数得到外汇;对于不应得到外汇的人,绝不能随便批给一元钱外汇;外汇的批审,必须与贸易政策、物价政策相配合。
  在实行外汇管理的同时,边区银行还实行了对生金银统一收购的政策,防止生金银外流资敌。为此,1942年2月,边区银行颁布了《禁止私人收售质押及私运现金出境惩罚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现金包括金块、金条、元宝、银条以及一切金银器具,首饰和硬币”;各地货币交换所“收进之现金应按期交给边区银行”;“现金所有人,如不愿出售而又急需抵押者,可以到边区银行请求抵押贷款”;如违反本条例,而“私运现金出境,沿途军警哨卡均可立即将其现金全部没收,并将私运人扭送当地政府”。(13)
  总之,边区银行对外汇和金银的管理,是维护边币稳定、平抑物价、加强对敌经济斗争的重要措施。
  第五,建立信用合作社。边区银行建立信用合作社始于1943年3月的延安南区信用社。1944年6月,边区合作会议对信用合作社采取大量发展的方针,提出每区建立一个信用社的口号。9月,延属分区召开信用社联席会议时,已普及各县,共有23处,存款120312100元,股金44156896元,放款182350625元。(14)至12月,全边区信用社又增至86处,资金5亿元。(15)
  信用社是银行帮助建立起来的,因此帮助银行开展业务是信用社的经常工作,如帮助银行收回边币,兑换破旧票子,发放农贷。信用社在银行的指导下从事吸收存款、放款的业务。
  信用社在边区的金融事业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1)打击高利贷;(2)互助互济,组织新的借贷关系;(3)扶助生产,发展农村经济;(4)奖励储蓄,推动节约。
  第六,放款业务。边区银行全部资金的运作,主要分配在放款上,用以支持生产和财政开支。边区的放款可分为五类:(1)生产建设放款(包括农贷、工业、盐业、运输业、合作社、机关生产等放款);(2)财政性放款(包括财政借款、机关借款);(3)商业放款;(4)物资局投资;(5)其他放款(包括短期的暂欠和私人借款)。
  抗战时期边区银行放款以1942年的高干会议为界分为两个时期。1937年10月至1942年10月为第一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37年10月至1941年皖南事变前夕。在这个时期边区财政依赖于外援,银行处于发展阶段,放款业务开展得不够,放款的种类少,主要是财政机关放款,生产建设放款(主要针对公营工厂)和商业贸易放款。在各种放款中,生产建设所占比重较低。如1938年放款总额为50524346元,生产建设放款只有1141945元,仅占2.26%;1939年总额为108278101元,生产建设只有13514472元,仅占12.48%;1940年总额为403699811元,生产建设只有10478258元,仅占2.59%。(16)第二阶段从1941年至1942年10月高干会议前。这个阶段一方面财政困难,需要解决;另一方面发展生产以求自给自足,需要资金。银行放款总的方向是围绕着面临的这两个问题进行的。由于边区财政由完全依赖走向自力更生,各机关、部队、学校经费由完全发放转为自给,这就决定了银行放款任务为投资机关、部队、学校的生产资金,调剂出入口贸易和弥补财政赤字等。1941年放款总额为26814316元,1942年为78947234元。其中,1941年财政机关放款12394347元,占总额的46.22%,生产建设放款10896752元,占40.63%,商业贸易放款3523217元,占13,15%;1942年财政机关放款27752515元,占35.15%,生产建设放款15075400元,占19.10%,商业贸易放款36119319元,占45.75%。(17)在生产建设放款上由单一的公营工业投资转向多方位投资,如农业、纺织、合作社、运输业等。第一个时期放款的成绩在于:(1)在经济上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特别是为边区公营工业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2)帮助解决了政府的财政困难。(3)帮助了各机关的自给自足生产计划。但也存在一些偏向,主要表现是发展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和私人经济的观点不够明确,这方面的放款工作也做得不够。
  第二个时期,从1942年10月高干会议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高干会议确定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纠正了过去在财政经济问题上的保守观点,使银行放款方针得以彻底改变。因此,农业及其他生产建设(如盐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等)放款力度加大,成为这一时期放款的最大特点。主要表现在:(1)建立机构,制定专门贷款办法。农业方面,边区政府委托银行在各县建立农贷办事处,实施贷款,1943年1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三十二年农贷实施办法》、《农贷小组暂时组织办法(草案)》等。工商业方面,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银行定期信用放款暂行章程》、《陕甘宁边区合作社贷款及投资暂行办法(草案)》等。(2)贷款形式多种多样,一种是现金贷款,一种是实物贷款,还有专门贷款,基本都是专款专用,由银行监督。(3)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和个体工商业者,机关、部队、学校的生产也得到贷款。(4)贷款面较广、规模较大,能及时到位。总之,第二个时期把贷款重点转移到工农业生产上,为1943年的经济建设和1944年边区达到自给自足状态发挥了巨大作用。
  银行放款利息因行业不同、资金周转期长短不一而有差异。农业的资金周转期长,一般为1年,利息最低为1分。工业资金周转期为3至6个月,利息1分2厘。商业资金周转速度最快,为1至3个月,利息最高,达1分5厘。(18)
  因为吸收存款业务成效不大,因此,银行放款资金的唯一来源是靠货币发行,这是边区放款业务的一大特点。这一特点通过对1938年7月至1943年8月的放款与货币发行的分析就可以反映出来,请看下表(19):
  通过对上述六个方面银行业务的分析,我们认为边区银行业务的展开始终坚持着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在支持财政,发展经济,稳定金融,保持出入口平衡和反封锁斗争等方面都做出了成绩。
  ① 《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11—13页。
  ② 根据《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371页的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原资料1941年6月底银行存款总额为1324000元,根据各项目计算应为1334000元,今改。
  ③ 根据《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370页的有关统计数据计算。
  ④ 《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372页。
  ⑤ 《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368页。
  ⑥ 《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491页。
  ⑦ 根据《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495页的有关统计数据计算。
  ⑧ 《陕廿宁边区政府档案》第212卷,庆阳地区档案馆藏。
  ⑨ 《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507—508页。
  ⑩ 《陕甘宁边区政府档案》第212卷,庆阳地区档案馆藏。
  (11) 《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521页。
  (12) 《陕甘宁边区政府档案》第348卷,庆阳地区档案馆藏。
  (13) 《陕甘宁边区政府档案》第348卷,庆阳地区档案馆藏。
  (14) 《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615页。
  (15) 《史料摘编·互助合作》第7编,第327页。
  (16) 根据边区银行《两年来放款工作初步总结》(1943年)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392页。
  (17) 根据边区银行《两年来放款工作初步总结》(1943年)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392页。
  (18) 《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395页。
  (19) 根据《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396页的统计表重新设计。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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