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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税收问题研究/二

黄正林


  二、边区税收的种类及法律制度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税收种类主要有农业税和工商税。工商税包括货物税(出入口税)、营业税(商业税)、牲畜斗佣(牲畜粮食手续费)、盐税及公盐代金等。税和税法的关系密切相连,任何一种税收都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税收的实现。因此,1937年至1945年,边区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以确保边区税收的实现。
  农业税是以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以农业收入为纳税对象所征的一种收益税。边区采用税收方式征收农产品始于1943年,在此之前采用交纳救国公粮的名义征收农产品。“救国公粮即农业税,它不同于农业税的,即一方面有征收累进比率的条例,另一方面又指定要完成若干石任务,实际上依靠着政治动员,自动缴纳,条例只是一个标准。救国公粮是临时性的农业税,是制定正式农业税率的准备。”①关于农业税征收的问题,1942年12月,毛泽东指出:“过去的农业税是采取救国公粮的形式,虽然也是按累进原则征收的,但是每年征收总数多少不一,每年每家征粮数自然也就多少不一。1941年发生摊派现象。1942年虽改为评议制度较为公平合理,但不公平的现象还是有的。主要缺点是税率不确定,损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议政府于1943年进行人民土地的调查与登记,依此制定一种简明的农业累进税则。依一定土地量按质分等计算税率,使农民能够按照自己耕地的量与质计算交税数目。农民有了这个计算,就可计算他全年全家收支的比例,就可放手进行生产,而增加生产的积极性,保证粮食的增产;政府征税时也就不发生不公平的问题了。1943年这个准备工作完成后,1944年就可实行征收累进税。有些准备工作完成得早的县,可于1943年先行试办。”②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和提议,边区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该办法颁布后,边区政府决定:“为慎重起见,先在延安、绥德、庆阳三县试行,以便更多的吸收经验,作为全边区实行之依据。”③在此基础上,1944年6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32条)。④农业统一累进税是将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二税合而为一的一种农业上的正规税制。基本税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以各阶层负担公平合理为基本原则。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均为农累税之税本。凡有土地者,均须负担土地财产税;凡经营农业者,均须负担农业收益税。第二,农累税以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第三,不同地区规定了不同起征点和累进率。农累税以户为征收单位,以每人平均粮数为计算标准,累进率分五级跃进,累进最高率为35%。第四,农村副业凡属政府奖励发展者,如纺织、运盐等收入,一律免税。农累税较之救国公粮在负担上来说更加公平合理,也减少了摊派的性质色彩,使边区农产品征收向法制化迈出了一大步。因此,从征收救国公粮到征收农业统一累进税是边区税收建设的一大进步。
  货物税是边区工商税中开征较早的税种。1940年5月30日,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草案)》。⑤条例规定货物税的征收对象为食盐、皮毛、药材、烟酒和迷信品,食盐、皮毛、药材征收产地税,烟酒和迷信品征收消费税。由于当时财政收入仍靠外援,因此,条例规定的货物税税率是比较低的,只是对烟酒、迷信品课以重税。
  皖南事变后,1941年10月1日,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30条)。主要体现了困难时期“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保护经济为辅”的税收政策特点。⑥因此,该条例突出了两点,一是扩大征税对象,“凡应税货物均须缴纳货物税”,二是起征点降低,税率提高。但对必需品课以低税,如棉花、土布等,以鼓励其入口。征收过境税的货物包括盐、烟、酒、迷信品、布匹、杂货、棉花及其制成品等6类54种,只“从价征收2%查验手续费”。⑦
  1942年10月,边区对货物税再次修订,主要体现了边区战时物资管理政策。1944年,边区经济已渡过困难时期,物资管理和贸易政策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1942年货物税条例已不适应边区经济发展要求,经过修订,1944年7月1日,边区颁布了《修正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27条)。⑧修订后的条例突出了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使货物税更适合于保护边区生产,促进边区经济发展。对于在困难时期需要刺激入口的货物,1944年已达到自给或部分自给,则由原来的轻税改为重税以限制其入口。第二,使货物税更能体现边区的贸易政策,该条例的修订既考虑了边区的财政收入,又考虑了反经济封锁的需要。第三,提高税率,增辟税目,以增加财政收入。1944年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货物有140余种(包括出口、过境、入口),比1942年增加了30多种,而且税率不同程度都有所提高。第四,融合了与货物税有关的单行税法。
  营业税是边区工商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边区的营业税由寒衣代金转化而来。1939年开始向商人征收寒衣代金,以补前方抗日将士冬衣之需。当年征收10万元(法币),1940年征收40万元。⑨1941年始向商人征收营业税。早在1940年1月26日,边区出台了第一部营业税法规《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收条例》(17条),⑩内容包括营业税的征收项目、税则、征收手续及奖惩等。条例规定凡在边区内从事食盐、产品的运销、开设商店、从事买卖经纪等营业者,“无论其为个人营业或公共营业,均得交纳营业税”。该条例可视为边区营业税法规的创始。此后,边区多次对营业税条例进行修正,使其更适合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42年10月,边区修正了营业税条例,主要对税率做了调整。1944年7月,边区对营业税条例再作修订,修订后的营业税主要有这样几个变化:第一,扩大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增加了屠宰税,将牲畜买卖税、粮食买卖手续费并入营业税,提高了酒类牌照费的定额。(11)第二,增加了对纳税人账簿管理的内容。条例规定“为使营业税之征收公平合理,税务机关必须经常进行调查统计工作,了解各商号之营业状况,必要时并有进行检查账簿之权。各固定商号不论公私均须于每半年结账后之五日内,将该号本期营业总额随时报告税务机关。”(12)
  盐税是边区工商税中最早的税收,始征于1937年。1937年至1940年由三边税局征收。1941年,由于盐业在边区对外贸易和财政上的地位凸显重要,为了增加盐产量,成立了盐务局,盐税随之划归盐务局征收。盐税属工商税的一种,因此,在边区颁布的工商税收法规中都有关于盐税的征收及税率的规定。
  除盐税外,1941年至1945年边区政府还征收公盐代金。1941年,边区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投资600万元从事盐业生产,要求向政府上交6万驮,这就是公盐。此后截止抗战胜利,每年都征收公盐。(13)当时,政府无运输能力,就动员民力运输公盐。可见,公盐运输是一种劳役负担,是人民对政府的一种义务劳动,其负担的数目是由上而下分配,各乡分配数目依据各农户公粮负担及家庭具体情况民主分摊。1942年,为了便利人民负担,并为解决财政急需及边币回笼,部分采取征收代金。1943年边区在《陕甘宁边区三十二年度驮运公盐暂行办法》中规定:“为照顾各地特殊情况及财政需要,在人民自愿原则下,可改征代金一部分或全部。”(14)可见,公盐代金是免征人力畜力而代以征税的一种办法。公盐代金的征收不一定是货币,群众还可以用粮食、棉花、棉纱或羊毛代交公盐代金,一律按市价折收,若以棉、纱代交,还可给5%的奖金。(15)公盐及代金是边区财政上一笔很可观的收入,在财政上占有相当比重,最高达到27.73%。(16)
  边区的地方税有两种即牲畜买卖及斗佣。牲畜税是牲畜买卖的一种手续费,其设置的原意在于监督牙行(即经纪人),取消其暗中剥削,保证货主的合法权利。斗佣是代买卖粮食者过斗而征收的一种手续费。牲畜税和斗佣在皖南事变前就开始征收了,当时颁布的税收条例中均有该项税收及税率的规定。1941年1月1日,边区政府将牲畜买卖手续费,粮食斗佣划归地方财政。(17)作为地方税收,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牲畜买卖手续费征收办法》、《陕甘宁边区斗佣征收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斗佣暨牲畜买卖手续费承包暂行办法》等,规定买卖牲畜必须“照章缴费”,买卖粮食,必须“缴纳斗佣买卖手续赞”。(18)牲畜斗佣费是边区地方财政的一笔很大的收入,据统计1941年至1944年收入分别为45万元、190万元、4728万元、8000—10000万元(券币)。(19)
  ①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第201页。
  ②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毛泽东选集》卷5,东北书店1948年版,第777页。
  ③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147页。
  ④ 复制件藏庆阳地区档案馆,全宗名称:“陕甘宁边区政府”,目录号23,卷宗号402。
  ⑤ 复制件藏庆阳地区档案馆,全宗名称:“陕甘宁边区政府”,目录号23,卷宗号116。
  ⑥ 税务总局:《税收工作总结》1945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242页。
  ⑦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4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14页。
  ⑧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第236页。
  ⑨ 税务总局:《税收工作》1944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320页。
  ⑩ 复制件藏庆阳地区档案馆,全宗名称:“陕甘宁边区政府”,目录号23,卷宗号117。
  (11)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第262页。
  (12)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第259页。
  (13) 参见拙文:《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盐业》,《抗日战争研究》1999年4期。
  (14)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510页。
  (15) 西北财经办事处:《关于财务工作总结》1944年2月,《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376页。
  (16) 《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367—374页。
  (17) 《工商税收史料》第2册,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
  (18) 《工商税收史料》第2册,第278、281页。
  (19) 南汉宸:《边区财政工作》1944年8月,《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390页。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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