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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农业税/一

黄正林



  农业税是以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以农业收益为纳税对象所征的一种收益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下文简称边区)向农民征收农业收益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征收救国公粮,一种是从1943年开始在部分县区试行征收农业统一累进税。在边区经济史的研究中,涉及边区农业税收的论著有:章蓬、齐矿铸的《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收的特点和作用》,文章主要从五个方面探讨了边区农业税收的特点①;星光、张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也涉及边区救国公粮的论述②,笔者在《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税收问题研究》一文中也涉猎过农业税的问题③,但缺乏关于边区农业税的专门论述。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对边区的救国公粮条例的演变、救国公粮与农民负担、农业统一累进税的试行等问题进行论述。
  一、1937—1940年的救国公粮征收
  抗战时期,边区采用税收的方式征收农产品始于1943年,在此之前,采取缴纳救国公粮的方式征收农产品。救国公粮与农业税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一方面有征收累进比率的条例,另一方面又指定要完成若干任务,实际上依靠着政治动员,自动缴纳,条例只是一个标准。救国公粮是临时性的农业税,是制定正式农业税率的准备。”④抗战时期,征收救国公粮是边区一项最主要的经常化的社会动员。1937年8月1日,陕甘宁边区党委做出了《关于征收救国公粮的决定》,要求当年完成15000石救国公粮。《决定》要求进行最广泛的群众性的政治动员,要求“党政军以及一切群众团体,应利用各种方法,如宣传队、各村农(民)会议、晚会等等,向广大人民群众解释这次救国公粮是为了打日本救自己的重要事件。”“应由党员做榜样,鼓励民众缴公粮。应以‘多缴一升救国公粮,就是在前线上多杀一个敌人’来鼓励群众,使一般民众认识多缴公粮即是多助国家、多杀敌人的光荣事情。”⑤在征收救国公粮的社会动员中,把农民缴纳救国公粮提升到民族利益的高度,以此来激发民众缴纳公粮的积极性。
  10月,边区政府颁布了《征收救国公粮条例》,这是边区颁布的第一个救国公粮条例。《条例》规定:“凡边区人民,均须按本条例,缴纳救国公粮。”“凡边区人民,应以家为单位,将家长姓名、全家人数、全家合计收获量、每人平均收获量、每人应纳公粮数及全家合计应缴公粮数量,自动呈报乡政府登记。”《条例》规定了救国公粮征收的标准以统一累进为原则,每人每年种植粮食收获量在300斤以下者免征;300—450斤,征收1%;451—750斤,征收2%;751—1050斤,征收3%;1051—1500斤,征收4%;1501斤以上,征收5%。对于出租土地依靠收租生活的地主,⑥“每人所收租粮不满300斤者收1%,300斤以上者按照第5条之规定加倍征收,佃户⑦按照第5条之规定,减半征收。”对于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舞弊行为或违反有关规定,《条例》做出了处罚规定:“一、隐瞒不报者,加倍征收;二、呈报不实,以多报少者,其少报部分,加倍补征。三、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者,除迫令照缴外,令照应缴数量加征30%。”⑧
  同时,边区颁布了《征收救国公粮附则》,要求建立一整套的征收系统。在县、区政府组建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具体负责各县、区救国公粮的征缴。救国公粮只征收麦子、糜子、包谷、谷子、荞麦。由于边区粮食以谷子为主,因此,征收公粮以谷子为标准,谷子和其它粮食的折价换算是:麦子四升、包谷一斗五升、黑豆和黄豆一斗二升、小绿豆六升、糜子一斗、荞麦和高粱一斗五升、蚕豆、豌豆六升折合谷子一斗。救国公粮免征的程序是:一些乡村如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没有收成或收成很少,不能偿纳公粮,由乡政府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查实后,转报县政府,县政府批准后,发给免征证,才可免征公粮。在征收公粮中,如果发现借故勒索,民众可以向县政府控告,查实后依法予以处罚。⑨
  1938年边区征收救国公粮的方式与1937年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税率发生了变化。一是起征点提高了,规定“每人全年所收各种粮食不满350斤者免收”。二是累进率发生了变化,即351—500斤,征收1%;501—650斤,征收2%;651—800斤,征收3%;801—950斤,征收4%;951—1100斤,征收5%;1101—1300斤,征收6%;1300斤以上征收7%。⑩
  1939年,是进入抗战相持阶段的第一年,抗战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日军试图突破黄河进攻陕甘宁边区,造成河防吃紧,一方面国民党也加紧了对边区的军事包围,并发生了局部战争。为了加强边区的军事力量,抵制来自日军和国民党军的压力,10月,中共决定将王震的359旅调回边区,这样使边区的军事人口大大增加了。(11)为了解决保卫边区部队的给养,边区政府决定“本年度在边区征收救国公粮5万石。”(12)
  1940年,边区的困难进一步加剧和非生产人员的增加,边区政府决定征收9万石救国公粮。(13)救国公粮的增多,意味着农民负担的加重和征收难度的增加。因此,在征收过程中,中共更加注重征收中的技巧和方法。1940年11月3日,边区政府发出了《为征收九万石救国公粮致各专员县长的指示信》,一方面强调完成9万石公粮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强调了向农民征粮时要注意的各种技巧。包括了七个方面:(一)要有军队,才有边区;要有军粮,才有军队。(二)九万石粮,并不算多;边区人民,负担得起。(三)懂得,就交得起劲;不懂得,就不愿交。(四)不怨多出,只怨不平;大家来议,自然公平。(五)强迫命令,“弄巧反拙”;这类方式,硬要不得。(六)及时检查,多写报告;好的发扬,坏的纠正。(七)破坏分子,给他打击;当众揭穿,人人喊打。(14)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指示,是中共在征粮中政策与技巧紧密结合的样板。
  中共和边区政府开动了强大的宣传机器,进行了最广泛的社会动员来进行救国公粮的征收。尽管在征收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遭到了来自民众的抵制(下文将涉猎这个问题),每年的公粮征收任务都是超额完成了。1937年超额4197石,1938年超额5955石,1939年超额2251石,1940年超额7354石。(15)之所以能够超额完成任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通过政治动员,农民把家中能拿出的余粮都拿出来了。边区政府副秘书长谢觉哉说:“笔者亲自问一农民:今年(指1940年——引者注)公粮比去年多两倍,感觉得重了一点吗?他答:‘不算什么,一家打上十几或几十石粮,过去纳地主的租,将近去掉一半,还有许多苛捐杂税,现在之缴上石数或几斗公粮算什么?’”(16)现在,我们再重新看抗战时期边区在征粮中存在的问题,显然,这是一个过高的估计。二是中共基层政权的领导者在认识上的偏差,好大喜功,“锦标主义”的思想严重。一些基层政权的领导人在救国公粮征收中,每次总要在分配的任务之外,不管群众是否接受,都要多征收一点。表1反映的是1937—1940年边区公粮征收的情况。
  表1反映出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边区每年的救国公粮都是超额完成的,各年超额情况是:1937年42%,1938年59.6%,1939年4.5%,1940年8.2%。二是不论从实征量还是每亩平均负担的变化来看,农民的负担加重了,特别是承担救国公粮负担的那一少部分农民的负担加重了。
  * 本文发表时与文月琴合作署名。
  ① 《人文杂志》1998年第4期。
  ② 西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③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4期。
  ④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201页。
  ⑤ 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中共陕甘宁边区党委文件汇集》(1937—1939年),甲1,内部资料,1994年版,第45页。
  ⑥ 本条例所指地主,系主要依靠出租土地而收租生活之人民。孤寡老弱残废,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土地之人民,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当做地主,得按照第3条及第5条之规定办理,为优待抗日将士家属及边区工作人员家属起见,不论他们的土地是否出租,其应缴之救国公粮均按照第5条规定征收,有特别情形者,按照第3条规定办理。
  ⑦ 本条例所指佃户,系指自己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土地,主要依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活之人民。
  ⑧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19—20页。
  ⑨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第21—27页。
  ⑩ 边区政府:《关于征收救国公粮的决定》,《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下文简称《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07—108页。
  (11) 黄正林:《论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变迁》,《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3期。
  (12)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第468页。
  (13)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485页。
  (14)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第485—488页。
  (15) 边区财政厅:《历年农业负担基本总结》1949年,《史料摘编·财敢》第6编,第152页。
  (16) 谢觉哉:《征收救国公粮的研究》1940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14—121页。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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