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著、史论 >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农业税/三

黄正林


  三、1941—1944年的救国公粮征收
  皖南事变后,边区形势严峻,曾一度出现粮荒,边区不得不“动员大批干部两次下去,向人民借粮49705石,动员频仍,形成了严重的扰民现象”。①以致群众发出了雷公“为什么不打死毛泽东”这样的怨言。②为了克服这种临时借粮扰民的现象再次发生,边区增加了救国公粮征收的数量。救国公粮数量的增加,毕竟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因此,边区在历年救国公粮的征收中都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在政策上,力求80%以上的边区人民都能负担抗日经费,使征收公粮趋于公平合理。在征收数量上,由边区政府依据人民经济、庄稼收成及补充军粮最低需要,本着军民兼顾的原则决定。在征收方法上,采用政府法令与政治动员相配合的办法动员群众缴纳。救国公粮缴纳实行累进的原则,即以每户人口平均每人收获细粮的多寡为标准,实行分级累进。在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边区每年都颁布一个救国公粮征收条例,目的是根据上年征粮中存在的问题和当年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征收救国公粮的政策。下面我们着重讨论历年征收救国公粮条例主要内容以及在政策上的一些变化。
  第一,关于救国公粮的征收范围。1941年条例规定,“凡人在边区,资产收入在边区以外者,征收公粮完全采取属人主义。凡资产收入在边区,人在边区以外者,征收公粮完全采取属地主义。一家分居两地时,应以其每一地区之收获为标准,分别征收之。”救国公粮征收的范围包括:“(一)以耕种所得之一切农产物。(二)以出租土地或耕牛所得之租金或租粟。(三)未纳其他税收之农业副产所得之纯收益。”以下农业副产所得纯收益不征农业税,即羊子所得、牲口驮盐所得、已纳商业税之营业所得、种棉所得。救国公粮主要征收“(一)小米、黄米、麦子。(二)其他杂粮:如包谷、高粱及各种豆类,由粮食局按需要指定地区亦可征收之。”征收救国公粮不论农产或其他农业收益均折合细粮缴纳,折合办法是:大米8升折合小米1斗,麦子1斗4升折小米1斗,荞麦2斗折小米1斗,包谷、高粱、黑豆、黄豆2斗折小米1斗,棉花籽60斤折小米1斗,苜蓿籽5升折小米1斗,公粮概不折钱征收。③由于1941年的“折合率定得太笼统,形成一部分产杂粮较多或公用牲口较少的地区杂粮过多,影响粮食调剂困难(绥德、志丹),一部分杂粮出产较少或公用牲口过多的地区,收入杂粮过少,致使马料异常困难(延安有此经验)。”④因此,1942年不仅规定“苜蓿籽、棉花籽、油籽、麻籽、岭子”等杂粮不在征收范围,而且取消了折合率的具体规定,各种粮食之折合率,“由粮食局按照各地区之具体情形规定”。⑤这样,各地在征收时就有了一定的灵活性,使“杂粮出产少需料多的地区,杂粮折合率尽量降低,鼓励老百姓多交杂粮保证马料的供给;产杂粮较多同时我们的马料需要也少的地区,折合率应适当提高,以防杂粮过多,影响粮食供给。”⑥1941年征粮时,副业税的征收范围不明确,各地不同程度都对农民的副业征税,如“甲、农民以外的经济收入——按市场折价细粮征收,或民主估计。乙、贩盐收入——按市价折粮征收,或民主估计。丙、长脚收入——安塞按驮牛驮驴作价,八折计算征收;甘泉一区规定驴4斗,牛6斗,马1石2斗,骡1石6斗折合计算,或民主估计。丁、畜牧收入——有些县将小牲口折成细粮征收,有些县则将耕畜以外的牲口,全部按市价折粮征收。戊、其他家庭副业收入——如蜂蜜、蚕丝、纺织收入等,按市价折粮征收。己、园艺果树收入——多按市价折粮征收。”⑦发生这些问题说明征收范围以及如何征收副业税尚不明确。因此,1943年条例对征收范围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一、耕种土地所得之农产品。凡租佃土地或耕牛务农者,只征收其除去地租或牛租的部分收入。二、农村副业。小手工业——只征收其除去原料成本及生产消耗以外之净利部分。畜牧业——只征收其繁殖及出卖皮毛收入部分(以市价6折折粮计税),羊繁殖10只以下者免税,10只以上者,就其超过数计征。三、地租房租及畜租之所得。”⑧
  第二,规定了减征和免征对象。边区每年颁布的救国公粮征收条例都要规定减征或免征的内容,这些规定基本上符合边区相关政策。如1941年条例规定,贫寒的抗日军人的父母妻子、贫寒的抗日残废军人及其父母妻子,年收粮不满210斤者免征;鳏寡孤独无依无靠者和残废或患有疾病丧失劳动力者,“其收获量不超过180斤者免征”;1942年条例规定“抗日军人直系亲属及退伍残废军人和直系亲属(父母妻子)每口收获量在7斗以内者免征。”对于该条规定,同年颁布的《征收救国公粮条例细则》中作了这样的规定:“抗日军人或退伍残废军人之直系亲属,系指他本人的父母、妻子、儿女而言。抗战阵亡将士及现役之抗日官兵,不论八路军及其他友军,均受抗日军人之优待。”⑨因此,边区的税收条例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共的统一战线政策。另外,因遭灾疫或匪患,丧失财物或牲口,可酌量减征或免征;根据边区政府优待移难民的决定,凡移民边区居住的难民、贫民,经专署或县政府准予免除抗战动员负担者,减征或免征。为了贯彻边区移民、植棉、运盐和纺织业方面政策,从1943年起,把该项免税明确写进了条例,即下列各种收入免征:“一、移难民三年以内各种农产品及其副业之收入。二、长脚或短脚运盐部分的收入。三、新种棉花三年以内之收入。四、纺织业之收入。”因此,税收在支持边区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三,累进税率的规定。救国公粮的累进率是根据西北局的有关指示和边区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累进税率的基本精神,是本着统一战线的原则出发的,起征点是照顾贫农利益的,最高点是照顾地主和富农利益的,累进率则是调节各阶层利益的。”⑩因此,累进率是各年公粮征收条例中变化最大的一项,也是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制定征粮政策时最为慎重的。中共中央西北局在《关于1941年征粮征草工作的指示信》中指出:一般情况下,平均每人收细粮150斤(5斗)为起征点,每人平均1石以上细粮作为剩余粮算,按累进率征收。最高累进额不能超过其一家总收入的30%。(11)基于西北局的指示和边区参议会提出的原则,1941年的救国公粮以150斤为起征额,以累进的方式征收救国公粮,“以每户每口全年平均所得细粮多寡为计算标准”,以每人年收获细粮5斗(150斤)为起征点,征收5%,每增加30斤,累进率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累进率为30%。1942年的条例修改起征点为6斗,起征率为6%。1943年的条例对起征点和起征率都做了大的修改,一是不同地区规定了不同的起征点。“一、绥德分区以5斗起征,起征率为3%。二、直属分区、三边分区及陇东、关中一部分征米地区,均以6斗起征,起征率为4%。三、陇东、关中两分区的征麦地区,均以8斗起征,起征率为6%。”二是对累进率做了调整。每人收入5—11斗细粮,分别征收3—10%;12—14斗细粮,征收12—14%;15—19斗细粮,征收16—22%;20—25斗,征收22—27%;26—29斗,征收29—32%;30—35斗,征收33%;36—45斗,征收34%;46斗以上征收35%。1943年条例中不仅规定了不同的起征点,而且累进率提高到35%,“中间按其阶层不同,采取跃进,大致达到各阶层中间有适当的距离,照顾各阶层的利益,以趋于大致的公平合理。”(12)
  第四,对纳税人的人口、土地、牲畜、收获量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在征粮中要做到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财产进行调查登记是很重要的,因此,历年条例都有对纳税人财产调查和登记的规定。如1941年条例规定:“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农业,或出租土地、耕牛者,按年须将人口、土地、牲畜及每年收获等数量分别呈报乡区政府登记,登记内容及数量是否确实,应由乡政府交乡参议会审核评级。”1942年条例有了更严密的规定,不仅对纳税人的财产和收获量进行调查和登记外,还明确规定了评议的内容:“为使调查实确,征收合理,各乡得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评议委员会,评议会由村民会议选举五至七人组成之,评议员中之不称职者村民会议得随时罢免之。”条例还规定“乡参议会为决定分配全乡各村公粮负担数字之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村村民会议(家长会议)为决定分配全村每户公粮负担数字之最高权力机关。”“在征收数字确定三天内,纳粮户如有充分根据以为负担不公者,得申请乡参议会重行调查与评定”。关于调查、登记和评议,1842年的征粮细则又做了明确的规定。调查登记项目是:“(一)户主姓名;(二)是否抗属及其证明文件或根据;(三)全家人口;(四)雇工几人;(五)劳动力多少;(六)耕地若干(两种分类:一种以土质分类,如山、川、原等;一种以农产分类,如麦地多少?谷地多少?);(七)农产收获(米若干?);(八)其他副业副产收入(果树、烟草、芦苇、养蜂、养蚕、牧畜、药材、家庭手工业收入等);(九)牛租、地租、伙种、份子之收入与支出;(十)去年缴纳公粮多少?(十一)夏征多少?(限于夏征各县)”评议会的职责为:“(一)审查调查材料;(二)评议应征、免征、减征等项;(三)评定各应征户应征数字;(四)帮助乡政府及乡参议会重新调查或重新评议。”(13)对纳税人财产的调查、登记和评议体现了在征粮过程中的民主原则。
  我们通过对1941年至1944年的征收救国公粮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的分析来看,皖南事变后,边区各年制定的征收救国公粮条例日趋完善,其目的是为了摈弃过去“抓大头,瞅目标”的做法,按照中共和边区政府的政策使80%以上农民都能负担抗日经费,尽量使条例符合边区参议会《关于税收问题的决议》的原则。因此,边区的征收救国公粮条例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救国公粮的征收税率是累进的,以每户人口平均每人收获细粮的多寡为标准分级累进,合理地照顾到了各阶层农民的利益,符合抗战时期统一战线的原则。第二,在条例中体现边区的各项经济政策。如为了执行政府优待移难民,发展运盐,植棉、纺线及优抗等政策,征粮条例中特别规定移难民3年免征公粮,新植棉田免征公粮3年,运盐、家庭纺织、养猪盈利一律免征公粮。第三,条例规定对纳税人的收益进行调查、登记和评议,体现了实事求是和民主征收的原则。
  ① 《边区情况概述——粮食工作部分》1948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92——93页。
  ② 牛兴华等著:《毛泽东在延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③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第279—284页。
  ④ 粮食局:《1942年粮食工作报告》1943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40页。
  ⑤ 1942年条例见《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88—194页,下文不再作注。
  ⑥ 粮食局:《1942年粮食工作报告》1943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41页。
  ⑦ 《陕甘宁边区三十年度征粮征草工作总结》,《解放日报》1942年10月23日。
  ⑧ 1943年条例见《陕廿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365—370页,下文不再作注。
  ⑨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6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400—401页。
  ⑩ 常黎夫:《关于三十一年度征粮条例的几项解释》,《解放日报》1942年11月12日。
  (11) 《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21—122页。
  (12) 《边区情况概述——粮食工作部分》1948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46页。
  (13)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6辑,第401—402页。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