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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抗日战争后期边区的农业(上)/第一节 减租减息运动/五

黄正林


  五、减租减息运动的全面开展
  在以往的一些文献中,把边区的减租分为三个阶段,即1937年至1940年为第一阶段,为提出口号宣传时期;1940年至1942年为第二阶段,边区行政统一,各分区召开了参议会,通过了减租斗争案,使减租变成了立法,减租只实行了一部分,大部分未执行;1943年至1944年为第三阶段,发动群众进行彻底的减租斗争。①以此为依据,后来的研究者把抗战时期边区的减租运动划分为三个阶段或四个阶段。②笔者与阎庆生合著的《陕甘宁边区经济史研究(1937—1945)》也是按照三阶段来划分边区减租运动的。但是,通过对这段历史和相关资料的研究,笔者认为,以1942年12月《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的颁布为界限,把陕甘宁边区的减租运动划分为两个时期更为合适。第一个时期从1937年到1942年租佃条例颁布以前,基本上处在宣传阶段;1943年至抗战胜利,是边区彻底进行减租时期。
  (一)第一阶段对减租减息的宣传和停滞的原因
  1937年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后,中共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就明确宣布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后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在土地未经分配的地区,实行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但是,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根据地一样,只是停留在对减租减息的宣传阶段,一些分区、县虽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但并未实际去做。在土地未分配地区各自的情况是:
  在陇东分区,由联保抗救会和保农会召开群众大会,提出三七减租,但实际并未去做,只限于口头宣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使群众当时认为这只是说说好听,不能兑现,群众对农会的印象也不好,认为只说不做,佃户因怕地主收地也不敢要求减租。”③
  关中分区的一些县也做出了减租的姿态,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赤水1938年规定为原租额一石交二斗五升,内扣三升互济粮;新宁1941年提出对半减租;淳耀县1942年通过了根据土地质量差异而减租的方案,水地四六减,即原一石交六斗,川地对半减,坡地倒四六减,即原租一石只交四斗。但是,“各县虽有减租的规定,但因未发动群众……减租政策基本上没有贯彻,各县普遍的存在着明减暗不减的现象。”④即使“自从1942年党指示各地进行减租工作后,关中各县多未彻底执行,也未做深刻讨论和研究,所以在执行中,只是一般号召,自上而下的在个别采用恩赐的办法,而没有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起来进行减租斗争。”⑤可见,在租佃条例颁布以前,关中分区在减租问题上作为不大。
  绥德分区1940年7月公布了《绥德分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草案》,这是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减租条例。第一,该条例采取了活租制,规定了不同年成的减租率和免租条件,即丰年按标准租额减25%(即一石给七斗五升);平年按标准租额减40%(即一石给六斗);歉年按标准租额减55%(即一石给四斗半);歉年普通耕地收成在三斗以下免租。第二,规定伙种的分成标准。“伙种土地应按收获量分配之,除籽种外,地主得四成,佃户得六成(如种子、牛料由地主出者[俗称安伙子],则地主得四成五,佃户得五成五)。”第三,禁止押租或转租。条例“禁止主佃双方以任何约文规定押租或转租”。第四,规定地主不得无故收回租地或更换租户;凡典卖土地,其买主所买土地如非自种,不得无故更换租户。第五,对利息做了规定。借贷金钱者其利率不得超过月息一分五厘,借粮者年息不得超过十分之三。⑥尽管绥德有了比较完备的地方性减租法规,但在实际上这一法令并未发生多大效果。⑦
  以上资料基本上能够反映出1942年租佃条例颁布以前边区的减租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减租停滞的局面呢?
  第一,边区一些地方双重政权的存在不利于减租的进行。1940年前,边区的庆阳、合水、镇原、绥德、米脂等县既有国民党政权,也有共产党的组织、军队和农会(实际上起着政权的作用)。国民党政权不配合甚至公开反对减租,如国民党清涧县长在群众大会上发表“收回土地归原主”的演讲,甚至威胁凡是不交土地的枪决,地主不要土地的枪决,拖延不交或拖延不要的判处徒刑,并策动地主要旧租旧债。⑧使中共领导下的农会在发动群众减租上显得软弱无力。
  第二,过分强调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特别是中共提出“三三制”政权建设的方案后,害怕得罪地主,妨碍了统一战线,不敢大张旗鼓地发动群众进行减租斗争。如贾拓夫所言:“领导方面这时对于地主只是团结而不言斗争,只拉拢。同时在选举时,怕群众不选举他们,而由我们党加以保证,不敢发动群众斗争,惟恐妨碍了统一战线。”特别是在“三三制”政权建设方案提出后,边区各级政权“以民选工作为中心忘记了减租,因此到处和地主拉关系,搞三三制,没有把减租当为中心”。⑨一些地主进了政权机关后,又千方百计阻挠减租工作的进行。由于地主势力的反弹,不仅挫伤了佃户的积极性,也使群众对中共政权产生了误解:“八路军先是为穷人,现在不一样了,八路军雷声大,雨点小,×××(佃户)减租吃了亏。”⑩
  第三,佃户的佃权得不到保障,地主用各种手段抵制减租,使佃户不敢减租。在租佃条例颁布前,边区各地自行颁布的减租法令中只有减租的规定,没有明确的保佃的规定,因而在减租中,一些佃户想减租,又怕地主倒佃或抽地。在历史文献中,租佃条例颁布以前,由于佃户依照法令减租或少交租被地主抽地的事例是很多的。如合水县六区三乡地主程景胜,有土地642亩,自种180亩,其余的462亩租给同村的9个佃户。其中佃户韩治保(共产党员)租种程景胜地53亩。陇东分区公布了三七减租法令后,1940年,他以党员在减租中起模范作用按照三七减租法令交租子,被地主收回土地,后来托人说情,改为伙种,又增加了47亩,共伙种100亩,按四六分成,夏秋各半,一年后程景胜又把土地收回。韩治保告到区政府,结果不但佃权没有得到保障,反而被下乡帮助工作的干部不问青红皂白把韩治保扣押在地主程景胜的窑洞里。这件事后,佃户们说:“眼下的八路军不同了,不敢‘胡骚亲’,小心招祸”(11)因佃户减租而被地主抽地的事件在租佃条例颁布前是很普遍的。“佃权永远是和减租问题联结在一起的,也可以说减租和保护佃权是一件工作的两个方面。正因为各地对于佃权没有积极有效的保护办法,所以少数土地所有者就可以借扯佃来威胁佃农不敢减租,有的就收回改为‘伙种’或是‘活租’,有的甚至使用种种不法手段来侵犯农民的佃权,以达到破坏减租的目的,像是假佃假卖,口称收回自种,暗中出租,口称收回自种,又将另一块出租等等。”(12)说明了不解决佃权问题就无法彻底实行减租政策。
  第四,没有统一的可供具体操作的减租政策和法令。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和《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附说明)》没有公布以前,虽然提出“二五减租”,颁布过一个减租条例草案,但中共和边区政府在减租问题上态度并不十分明朗,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界定。因而,尽管各县都颁布了有关减租的文件,甚至颁布了地方性的法规,但是,大部分都是观望态度,并没有真正去落实。
  (二)第二阶段减租运动的全面展开
  1942年,中共中央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和边区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不仅给边区的减租运动提供了很强的政策和法律依据,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这两个文件颁布后,边区未经过土地革命的各县先后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减租和清查运动。
  1943年是边区租佃条例颁布后实行减租运动的第一年,一些地区根据租佃条例程度不同的进行了减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绥德分区的绥德6个区、米脂3个区、子洲5个区、清涧3个半乡,除按条例减租外,勾欠租31732.82石,退租1842.73石,在抽约换约的同时进行土地回赎,一些农民以边币及其他廉价的办法将佃给地主的土地抽回,许多佃农因地主折地退租也得到了土地。(13)陇东分区庆阳县6个乡、合水县6个乡、镇原县21个乡,有243户地主、1284户佃农进行了减租,共减免地租4465.87石(包括法令规定的1939年以前的欠租),地主退租189.14石,地主退草1853斤。(14)关中分区减租工作起步虽然比较晚,但在淳耀县的柳林区二乡、瑶衣区三乡、赤水县二区一乡、五区六乡等地发动群众进行了彻底减租,均收到了很大的成绩。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减租运动,1943年10月1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党内指示,关于减租问题,毛泽东指出:
  秋收已到,各根据地的领导机关必须责成各级党政机关检查减租政策的实行情况。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于今年一律减租,减而不彻底的,必须于今年彻底减租。党委应根据中央土地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发出指示,并亲手检查几个乡村,发现模范,推动他处。同时,应在报纸上发表关于减租的社论和关于减租模范经验的报道。减租是农民的群众斗争,党的指示和政府的法令是领导和帮助这个群众斗争,而不是给群众以恩赐。凡不发动群众积极性的恩赐减租,是不正确的,其结果是不巩固的。在减租斗争中应当成立农民团体,或改造农民团体。政府应当站在执行减租法令和调节东佃利益的立场上。现在根据地已经缩小,我党在根据地内细心地认真地彻底地争取群众、和群众同生死共存亡的任务,较之过去六年有更加迫切的意义。今秋如能检查减租政策的实施程度,并实行彻底减租,就能发扬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强明年的对敌斗争,推动明年的生产运动。(15)
  为了贯彻中共的党内指示,10月10日,西北局立即做出《关于进一步领导农民群众开展减租斗争的决定》,要求在没有彻底发动农民减租积极性的地方,“应经过党的组织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去广泛地发动农民,召开租户会议,成立群众组织(组织名称如农会、减租会、租户会、减租保地会等均可),经过这种组织,团结以行政村、以乡,直到以区为单位的所有佃户和农民,开群众的减租大会,进行集体的减租斗争。由群众议定(一定要由群众议定)实施减租的具体办法,用群众的力量揭发和打破地主对抗减租的各种反攻,并处罚顽固的地主,最大限度地发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决定》还要求党必须加强对“在农民减租斗争中建立起来的群众组织”的领导,即减租斗争在党制定的政策范围内进行。在群众性的减租运动中,必须具体和灵活地执行边区政府的《土地租佃条例》,把它作为各地减租运动的一般标准和合法武器。在减租运动实施的过程中,农民的佃权必须由群众的力量和政府法令加以确实保障,反对地主假典、假卖或任意撤佃等破坏农民佃权的行为。(16)
  边区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大了减租运动的力度,即采取一些强硬措施强迫地主减租。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对地主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各地在减租中对地主的斗争归纳起来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以行政村、一个乡或几个乡为单位组织群众进行减租、退租、勾账、换约的斗争,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与自上而下的政府法令相配合,主要针对那些比较顽固的地主,葭县、米脂采用这种方式的比较多。第二种是比较小型的斗争会,是一家地主的佃户共同起来和地主进行清算斗争,陇东的一些地方采取这种形式。第三种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检查,先由群众告状,政府出面对顽固的地主进行处罚,关中和陇东使用这种方法比较普遍。为了彻底实行减租,在土地未分配地区的乡、行政村、自然村为基本单位成立减租会、保地会、租户会、农会等组织,参加者主要是佃户、半佃户。同时,减租过程中,以基层党的组织如党支部、党小组为核心,从佃户中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使他们敢于在斗争会上说话。斗争会的主要内容是:(1)退租,要求地主退出多算的租子;(2)勾账,即根据政府法令免去过去欠的租子;(3)换约,减租之后重新订立新约,保护佃户的佃权;(4)翻地,即把地主收回的土地退给佃户。通过斗争会,原来不敢说话的佃户现在敢说话了,地主在佃户面前的威风也没有了。因此,到1944年,边区未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绝大部分实行了减租。如关中分区配合春耕进行了彻底的减租和查租,新正县全县租户原定租额每年为1130.25石,开展减租后,减掉689.22石。该县三区有租户417户,地主87户,租地6385.5亩,原租额652.59石,新定租额262.67石,减去389.92石。新宁县的地主从1941年至1943年共高装租户租子2163.965石,经过查租斗争,地主退现粮499.029石,剩余租子用30头牛,4条驴,58只羊,1338.5亩土地顶替。该县的一、三、四、五区共订新租约562张。(17)
  ①贾拓夫:《关于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1945年3月15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18—221页。
  ②如星光、张杨主编:《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房成祥、黄兆安主编:《陕甘宁边区革命史》等。
  ③《陇东的租佃情况》1944年,《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23页。
  ④《关中分区的地权问题与租佃问题》1946年9月10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29页。
  ⑤中共庆阳地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内部资料,1992年版,第224页。
  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83—284页。
  ⑦王思平:《绥德县的农民土地问题(初稿)》1942年5月9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87页。
  ⑧柴树藩、于光远等:《绥德、米脂问题初步研究》,第27页。
  ⑨贾拓夫:《关于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1945年3月15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19—220页。
  ⑩贾拓夫:《关于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1945年3月15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20页。
  (11)《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06页。
  (12)柴述凡:《减租中的佃权问题》,《解放日报》1942年10月27日。
  (13)《陕甘宁边区的土地问题》,《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22页。
  (14)《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问题》1944年,《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23页。
  (15)《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10页。
  (16)《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8页。
  (17)庆阳地委党史办:《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内部资料,1990年版,第225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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