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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二节 减租减息政策在边区的贯彻——1

梁星亮 杨洪 姚文琦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各项建设的全面发展(上)
  第二节 减租减息政策在边区的贯彻
  一、抗日战争时期边区的土地状况
  陕甘宁边区是一个老革命根据地,许多地区早年就开展了土地革命。在推行减租减息政策之前,边区140万人口中约有一半分配过土地,废除了封建剥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其余一半未分配过土地,如绥德分区米脂、绥德、子洲、佳县的大部,陇东分区的庆阳、合水、镇原等县,淳耀、富县及三边的许多地方,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地主手中。据统计,1943年淳耀县东原四个区,共有土地60423亩,地主就占去42974亩,占总数的70%以上,95%的人家都是佃户。新宁县的地主占有全县30%的土地。这样的土地关系,广大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就不得不以高得惊人的地租去租种地主的土地。边区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主要是在这些尚未分配土地的地区实施。
  在实行土地革命和推行减租减息政策之前,陕甘宁边区和中国广大的农村一样,长期以来存在着封建的租佃关系。在这种封建租佃关系主导下,边区的土地租佃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五种形式。即租种和伙种两大类。而其中租种类又有定租、包山租、活租三种形式;伙种类有伙种和安庄稼两种形式。这两类租佃形式的区别在于:租种类的各种形式,出租人只出土地,其他一切生产工具皆由承租人置办;伙种类的各种形式,出租人除出土地之外还借给生产工具的一部分或全部。因而在租种类租佃形式下出租人所获得的是纯粹的地租,在伙种类租佃形式下出租人所获得的不是纯粹的地租,而是地租和所投入生产工具的利息之总和,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地租关系。
  定租,又叫死租,是边区未分配土地的地区最普遍的一种地租。它的租额是按土地数量的多少来计算的,租额议定后不管年成如何,佃户都要按定额向出租人交租。边区的定租一般采取实物地租形式,这反映出边区的商品经济不发达。边区定租的租额在各地区之间相差悬殊,在平川和地少人多的区域租额较高,如绥德、米脂一带和关中、陇东有些地方,一般占年产量的20%~35%,高者达40%以上;在地广人稀的地区,如志丹、环县、延安、安塞等地,租额一般占年产量的10%~15%,低者为5%,最高和最低相差七八倍。
  包山租,是定租的一种而又与之相区别。每年按约定的租额(一般较低)交租,不因收成丰歉而改变,这点和定租相同。但它不是按垧或亩计算,而是指定某一架山甚至几架山或一大片土地,其面积从数十垧到数百垧,其中往往有一部分荒地,承租人可以自种,也可将地转租给别的农民,这点与定租不同。此种租佃形式,只有在荒地较多、人口稀少的地区,如直属县、陇东的某些地方比较流行。
  活租,又叫分租,有些地方叫“指地分粮”。它在计租方法上与定租恰恰相反,是由租佃双方按收获量议定比例按成分配。这种地租的绝对量是随年成丰歉与产量的多少而变化的。活租只是在靖边县的几个区占主要地位,在绥米和关中地区,活租也占相当大的比重。活租的租额在靖边为15%~20%,在绥德、米脂和关中地区为40%~50%。
  伙种,是出租人除土地外,还供给承租人各种生产工具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庄稼收获后由租佃双方按成分配的一种租佃形式。伙种在边区各地都很普遍,它主要流行于中农与贫农之中,是一部分土地有余而劳动力不足的中农和贫农,同另一部分土地不足而劳动力有余的中农和贫农之间的合作,一方出地,一方出力,农具主要由出力方面自备,其余生产资料由双方共出,经营所得,双方平分,是带有小自耕农合作性质的一种租佃关系。
  安庄稼,也叫安伙子,是类似伙种的一种租佃形式。出租人除了要给承租人提供土地、耕畜、农具、肥料、籽种之外,还要给承租人以及家属提供食粮、住窑(房)等。收获时节,租佃双方按议定的比例分配产品,然后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归还所借的粮食、籽种、饲料等。此外,平时承租人还要给主家承担扫院、担水、挖炭、生火、请客、送客、种菜、讨粮、送粮等各种无偿劳役。安庄稼必须是几十垧(三亩为一垧)土地,不如此承租人就不能维持全家人的生活。安庄稼在绥德、米脂和延安地区盛行,其租额一般为租地产量的50%,少数的为40%,其剥削的程度虽然不轻,但在当时对这些地区安置移民与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作用。安庄稼是土地租佃、耕畜农具租赁和粮食借贷三者混合的一种剥削关系,是接近于富农经营方式的一种租佃形式。
  以上五种租佃形式,从土地关系上说没有多少区别,按工具则有所不同,租额的多少也不同。因此,只有对各种租佃关系清楚明了,才能更好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既减轻农民负担,又能团结地主,更有利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发展和巩固。
  

陕甘宁边区史纲/梁星亮,杨洪,姚文琦主编;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西安:陕西出版集团、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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