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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法制建设

张建儒 杨建


  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成立了法令研究委员会、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边区法制委员会、法令审查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
  边区高等法院为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受边区政府主席团领导,各县设承审员。边区法院的院长由边区政府委员担任,承审员由县政府委员担任,其他各级司法干部,也由人民推选并需受必要的培训。
  雷经天、马锡五先后任高等法院院长。
  边区司法采取最简便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加任何限制。书面口头诉讼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不向诉讼人征收任何诉讼费,改变了几千年来“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状况。司法机关的主要审判方式是解释说服与探问,完全取消了肉刑和逼供。对民愤很大的罪犯采取公审方式。公审组成临时法庭,由同级司法机关指定主审员,并通知与此案有关的机关、部队或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陪审,另设书记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审判决由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并当场宣布。
  1942年7月10日,边区政府发出《关于设立审判委员会受理第三审案件的命令》,指出“以后凡遇第三审上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及死刑复判等,均由审判委员会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由林伯渠、李鼎铭、刘景范、贺连城、毕光斗为委员。以林伯渠为委员长。下设秘书一人。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是:(1)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及第二审判决之刑事上诉案件;及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之民事上诉案件。(2)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婚姻案件。(4)死刑复核案件。(5)法令解释。
  边区监狱是教育犯人的地方,也是犯人学文化、学技术的学校。不少犯人经过在监狱的改造,学到了文化和技术。边区法院还注意犯人出狱后的安置工作。有的人还成为抗战和建设的先进分子。
  为了对付敌人的破坏活动,边区政府将保安处六科改为延安市公安局,各级党政军和群众组织也都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
  

陕甘宁边区的创建与发展/张建儒 杨建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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