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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团结抗日 实行减租减息:第二节

张水良

  
  第二节 发动群众 减租减息
  解放区广大农民群众对彻底改革封建土地制度的要求是正确的合理的。但在当时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国内阶级矛盾下降为次要和服从地位的情况下,为了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了团结国内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党坚定而又灵活地制定了革命斗争策略,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收封建地主土地归贫苦农民所有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即:一方面规定地主减租减息,另一方面又规定农民交租交息;一方面承认地主的地权,另一方面又承认农民的佃权。
  减租减息是党在抗日战争时期一贯的坚定的土地政策。在中共中央的许多文件,如1937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39年11月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1940年7月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政策的决定,同年12月对党内的关于政策问题的指示等,都曾提出了减租减息的正确主张;并“向党员和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时期,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一套办法不能适用于现在。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账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①这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是综合‘联合’和‘斗争’的两重性的政策。”②
  各解放区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获得了广大贫苦农民的热烈拥护。第一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即晋察冀边区,早在1938年2月10日,民主政府便颁布了《减租减息单行条例》。如规定了地主之土地收入,不论租佃,伴种,一律照原租额减收25%。钱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在这一条例中,还规定了过去农村中所存在的杂租、小租、送礼等额外附加和出门利、剥牛皮、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债,一律宣布禁止。③
  晋绥边区晋西北区行政公署1940年4月颁布的《减租减息条例》,有下列数项内容④:
  一、为调剂群众利益,改善人民生活,巩固统一战线,保证抗战胜利,特规定本条例。
  二、普遍实行减租25%,并取消一切附加。
  三、不论新旧欠债,年利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即10%)。
  四、严禁现扣租现扣利,租息一律下缴。
  五、剥皮利、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贷一律禁止。
  六、地主未得租户佃户或伴种户之同意,不得将地转租转佃转伙种于他人。
  七、凡银洋债务或佃质一律以纸币为准赎还之。
  八、已付过之利息超过本钱者,如归还时,停息还本,已付过利息超过本钱一倍以上者,本利均停。
  九、1938年以前之欠租,如确系贫困无力缴纳者,得暂缓之,候有力时再缴。
  抗日根据地开展减租减息以来至1942年前,在不少地区是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如晋察冀边区,据农救会1940年6月的统计,北岳区一、二、三、五专区共16个县减租12,290余石,减息320,600余元。同时,因清理旧债,农民收回“未死”之抵押地64,900余亩,第五专区行唐一县,收回了28,428亩土地,占全数的五分之二以上。晋冀鲁豫边区,据晋冀豫农救会1941年6月不完全统计,9个县有7,750家佃户减租;11个县共减去租子17,730余石,平均每家佃户减去租子2石以上。在减息方而,据黎城一县的统计,在1941年不到1个月,该县减了104,890元,并收回押地7,590亩。晋绥边区,据晋西北区1941年的统计,17个县计有20,987家佃户减了租;20个县共减租17,716石,平均每户减了8斗多。12个县共减息8,842元。山东解放区,据泰山区1940年的统计,莱芜县减租245,589斤,减息47,009.20元;泰安县减租4,127斤,减息8,454.15元;博山县减租28,285斤,减息381.01元⑤。
  减租减息是一个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一场尖锐的、复杂的阶级斗争,它不可能是顺水行舟,一帆风顺的,必然要遭到反动统治阶级的反抗与破坏。国民党蒋介石反人民集团,背叛了孙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主张,进行了十年反共反人民战争。在抗日战争时期,它不但“反对‘耕者有其田’,连减租减息也反对。”其罪恶目的“是不愿抗日战争获得彻底胜利。”⑥因此,减租减息运动在解放区一开始,便受到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代表者国民党反动派的恶毒攻击。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当时所指出的:“国民党政府自己颁布的‘二五减租’一类的法令,自己不实行,仅仅我们在解放区实行了,因此也就成立了罪状:名之曰‘奸区’。”⑦地主阶级中的顽固分子则以造谣、恐吓、欺骗、拉拢、暗害等等卑鄙毒辣的手段来破坏民主政府关于减租减息法令的实施。如:有的阳奉阴违,“明减暗不减”,拒不实行减租;有的借故撤田,威肋佃户不敢实行减租;有的假典、假卖,向佃户夺租夺田;有的要把女儿“嫁给”佃户,表示“拥护”减租减息;有的丧心病狂地勾结日、伪对革命干部和积极分子进行暗害活动;有的明目张胆,公开抗拒减租减息,甚至变本加厉,继续增租增息……
  在国民党反动集团和地主阶级顽固派散布种种谬论反对解放区减租减息运动的时候,王明右倾投降主义者害怕群众斗争,害怕在减租减息中得罪了地主,而不顾及人民群众利益,“居然随声附和,作了这种谬论的尾巴。”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对王明投降主义路线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指出他们“口称赞助农民,但不坚决实行减租减息、武装农民和建立农村民主政权,这是机会主义的路线。”⑧
  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和地主阶级顽固派的破坏;由于王明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干扰,因而解放区的减租减息运动未能迅速、普遍地开展起来。“在有些根据地内,还只在一部分地方实行了减租减息,而在另一部分地方,或则还只把减租减息当作一种宣传口号,既未发布法令,更未动手实行。或则虽已由政府发布了法令,形式上减了租,实际上并未认真去做,发生了明减暗不减的现象。”⑨据晋东南抗日根据地1939年12月的调查材料说明,该区“不但还有许多县差不多完全没有进行”减租减息(如潞城等县),而且有的县还发生加租的现象⑩(如武乡等县)。据冀南1941年8月的统计,实行减租减息的还不到三分之一。在鲁西(包括冀鲁豫),据1941年5月的统计,在8,000个村庄中,实行减租的只有626个村,即7.8%,实行减息的只有228个村,即2.9%。在第二专区的1,878个村庄中,实行减租的只有52个村,即2.8%,实行减息的只有42个村,即2.2%。(11)在这些地方,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不能发扬,也就不能真正将群众组织起来,造成热烈抗日的基础。在这些地方,抗日根据地就无法巩固,经不起敌人的扫荡,变成软弱无力的地区。”(12)
  1941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一文中就已指出:减租减息政策,“这是目前中国的最革命的政策,反对和阻碍这个政策的施行,无疑义地是错误的。”(13)为了粉碎地主阶级的反抗,彻底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党中央于1942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下称《决定》)及其《附件》,对政策的原则及有关执行政策的具体办法,作了更全面更明确的规定。如“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就有如下的规定:
  “(一)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其租额以减低原租额25%(二五减租)为原则,即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不论公地、私地、佃租地、伙种地,也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之。各种不同形式的伙种地,不宜一律规定为依地主所得不超过十分之四,或十分之六,应依业佃双方所出的劳动力、牛力、农具、肥料、种子及食粮之多寡,按原来租额比例,减低25%。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比二五减租还少一点。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以能相当发动农民抗日的积极性及团结各阶层抗战为目标。
  (二)地租一律于产物收获后交纳,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预收地租。并不得索取额外报酬。
  (三)定租(铁租),因天灾人祸,其收成之全部或大部被毁时,得停付或减付地租。
  (四)多年欠租,应予免交。
  (五)公粮公款,按累进原则,由业佃双方负担。土地税,由土地所有者负担之。
  (六)地租原约定以货币支付者,因纸币跌价而发生争议时,政府应召集业佃双方协议调解,并得将货币地租之一部或全部,改为实物地租。
  (七)如没有评租委员会等调解机关的地方,须有农民地主政府三方代表参加,但政府有最后决定权。
  (八)在租佃契约上及习惯上有永佃权者,应保留之。无永佃权者,不应强迫规定。但可奖励双方订立较长期的契约,例如五年以上,俾农民得安心发展生产。
  (九)无永佃权之地及契约期满之地,出租人有依约处置之自由,包括转让、出典、出卖、自耕,及雇人耕种等项在内。但在抗战期间,地主收地,应顾及农民生活,并须于收获前三个月通知承佃人,原承佃人太穷苦者,应由政府召集双方加以调制,或延长佃期,或只退佃一部。
  (十)出租人于契约期满,招人承佃或出典出卖时,原承佃人依同等条件有承佃承典承买之优先权。
  (十一)出租人出卖有永佃权或契约期限未满之地,原承租人有继续佃耕之权,非原约期满,新主不得另佃他人。
  (十二)承租人在二年内无故不耕,或力能付租而故意不付者,出租人有收回土地之权。”(14)
  上述各项具体政策,是根据《决定》的基本原则规定的,即:
  “(一)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和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的与生产的积极性。
  (二)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绅土。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
  (三)承认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故党的政策,“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有其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为中农贫农所不满,故在农村中实行减租减息时,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在对富农减租减息后,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一部分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土地的地主(所谓经营地主),其待遇与富农同。”(15)
  党中央《决定》和《附件》的颁行,大大地坚定了人民群众进行减租减息斗争的信心,把减租减息运动推向新的阶段。如《群众》第九卷第十九期(1944年10月15日出版)《新山东的成长》一文中写道:
  “四二年的秋天和冬天,给农民带来无限的兴奋和喜悦,到处都开群众大会;讨论减租减息的问题,佃户们在农救会领导下,集体带上口袋去地主家退租……
  “莒南县四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到十二月底45天,彻底完成减租的有162村……农会会员扩大了4,771人。”
  在抗日战争的激烈发展下,为了广泛地深入地发动群众,在全部抗日根据地里迅速地彻底地实行减租减息,以大力开展生产运动与对敌斗争,迎接新的胜利,中共中央1943年10月1日发出《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对党内的指示(下称《指示》),重申了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精神。并强调指出,“减租是农民的群众斗争,党的指示和政府的法令是领导和帮助这个群众斗争,而不是给群众以恩赐。凡不发动群众积极性的恩赐减租,是不正确的,其结果是不巩固的。”要求全体党政人员充分发动和组织农民进行自我解放的斗争。同时指出,各抗日根据地的领导机关必须责成各级党政机关检查减租政策的实行情况,“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于今年一律减租。减而不彻底的,必须于今年彻底减租。”(16)
  党中央《指示》象一声春雷,响彻了解放区的庄庄里里,广大农民群众奔走相告,尽情欢呼。于是,各抗日根据地继1942年春掀起了的减租减息热潮,1943年冬又开展了“查减运动”。无论是巩固区还是边缘区,村村寨寨,男男女女,无不卷入斗争。他们在斗争中,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积极地组织起来,纷纷地加入了农会,并成立了以贫农、雇农为核心的“租户会”、“减租会”、“减租保地会”等革命群众团体,进一步同地主阶级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给予那些违抗民主政府法令,破坏减租减息运动的死顽固地主以应有的打击。如陕甘宁边区,据《解放日报》1943年10月27日报道说:“陇东分区庆阳县亦城区地主韩连祥,租40亩地给佃户雷文玉,系对半分粮,麦收后,雷文玉要求按法令减租,韩不肯,遂起争端,经政府调解,按三七减租,韩只出牛工和农具。但事后韩硬要收地,又要用斧头砍雷文玉,还把雷的老婆踢伤。雷文玉告到县府,县府认为这是违犯法令侵犯人权的野蛮行为,因而判决:地不准收回,租子按三七减,多收者退回;另外并罚韩连祥苦役两月零十天。”据该分区1943年的统计,单庆阳、合水、镇原三个县1,253户佃农中,共减租(包括负陈租及退租)4,260石7斗2升,平均每家佃户减了3石4斗。(17)
  山东解放区,据新华社山东1944年11月13日电称:渤海区过去因对“查减运动”认识不足,以致除区党委直接领导下的广饶县外,其他各地均无大开展,经中央《指示》下达和群众真正发动起来后,遂普遍开展,计4个月来已有3,109户减了租,减租土地407,454亩,减下租粮690,521斤,本币63,489元,减息的债户共3,691户,减下息粮484,442斤,本币21,909元。(18)华中解放区,据皖中区临江县5个区1943年12月的统计,减租佃田共为325,378亩,减下租稻251,100余石,受益佃户89,903家,共379,600余人。在苏北区,1944年减租“做得较为彻底”,中心区减租的占总数85%。盐城县佃农共1,998户,已减租的1,750户,多得粮食13,000余石,平均每户近8石。(19)
  从上述事实可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各抗日根据地“查减运动”的声势是浩大的,群众的发动是深入的,取得的成果是辉煌的,充分表现了“真正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切实实行了彻底减租减息。
  ① 中共中央1940年12月25日对党内的指示。见毛泽东:《论政策》,《毛泽东选集》第724~725页。
  ② 毛泽东;《“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毛泽东选集》第750页。
  ③ 参阅李公朴:《华北敌后——晋察冀》,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99页。
  ④ 引自《抗战中的中国经济》第507~508页。
  ⑤ 参阅黄韦文:《关于根据地减租减息的一些材料》;《解放日报》1942年2月11日。
  ⑥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977页。
  ⑦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977页。
  ⑧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977、978页。
  ⑨ 《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的决定》,《解放日报》1942年2月6日。
  ⑩ 参阅黄远:《迫切的减租减息问题》,《抗战中的中国经济》,第497、498页。
  (11) 参阅黄韦文:《关于根据地减租减息的一些材料》,《解放日报》1942年2月11日。
  (12) 《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上地政策的决定》,《解放日报》1942年2月6日。
  (13) 毛泽东:《<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毛泽东选集》第751页。
  (14) 《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解放日报》1942年2月6日。
  (15) 《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解放日报》1942年2月6日。
  (16) 见《毛泽东选集》第865页。
  (17) 《解放日报》1943年12月2日。
  (18) 《解放日报》1944年11月15日。
  (19) 《解放日报》1943年12月11日、1945年1月8日。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解放区农业大生产运动/张水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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