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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暂行条例(民国三十一年一月公布)


  第一条 本条例为增强县政机构而制定之。
  第二条 各县视县境形势及需要,得划分为若干区,各区应就区内适中或交通便利之地点定为区公署所在地。
  第三条 各区所辖面积至多不得超过纵横百里,辖乡至少三乡,至多五乡。
  第四条 区公署之名称应冠以数字或方位字样,由县政府呈请民政厅刊发钤记。
  第五条 区公署设区长一人,承县长一、二、三、四、五、保安等科及司法处保安大队长之命办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传达上级指示命令法令及反映政情等事项;
  (二)关于计划督导所辖各乡民政、财政、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及应兴应革事项;
  (三)关于组织训练自卫军,进行全区锄奸保安事项。
  第六条 区公署得设区助理员三人至五人。承区长之命,分办该区行政及教育,经济建设等事宜。
  第七条 区长之任用由县长遴选,经县政府委员会通过、呈请民政厅核准任命之。
  第八条 区助理员由县长任命之,呈请民政厅备案。
  第九条 区设自卫军营长一人,由县长与保安大队长遴选,经县政府委员会通过,呈请边区保安司令部核准任命之,但自卫军营长应受县保安大队长之指挥,区长之领导。
  第十条 区长除综理全区政务外,须经常巡视各乡市行政工作,出巡时其职务由区长指定一助理员代理之。
  第十一条 区助理员应经常分工,经常分赴各乡帮助各乡市工作。
  第十二条 区公署应组织署务会议,讨论本署及各乡市工作。
  第十三条 署务会议应由区长区助理员及自卫军营长组织之。人数可由三人至五人,区长为当然主席,必要时得请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署务会议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区公署认为必要时,得召集该区乡市联席会议,讨论全区工作之进行,并得视会议之性质,召集各乡市委员会主任及民众团体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区公署应建立本身经常工作,并按月向县政府作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区公署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边区参议会通过,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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