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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民国三十一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系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民主选举原则,及陕甘宁边区的实际情形制定之。
  建国大纲系中山先生写的。孙先生革命,为的是要建立民主国家,要有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议会和政府,可是建国大纲上写的选举办法,国民政府并没有实行。现在陕甘宁边区没有阻止实行的障碍了。可以依照孙先生的民主原则,制定选举条例。
  第二条 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选举边区、县(或等于县的市)及乡市三级参议会的参议员,组织边区、县(或等于县的市)及乡市参议会。
  普遍,是指选举人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任何那个普通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是选民直接选出被选人,而不要经过转弯。平等,是任何选民投的票,其效力都是一样。无记名亦叫“秘密”,是选民在票上只写被选出的人的姓名,不写自己的姓名。
  因为现在各国的选举,有的规定:要有财产若干以上的,读过书的,或者宣过誓,经过考试合格的,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参加选举的人只有少数,就不“普遍”。又有的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去选出议员或政府长官,这就是不“直接”。不直接,选举就易被有势力者操纵。又有的富人投一票,抵得穷人投的几票,这就是不“平等”。还有,要投票人在票上写了自己的姓名,使得心里不想选某人,面子上又不好不选举某人的,为难起来,这就是不“秘密”。
  所以,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是最公平、最进步的选举办法。
  “等于县的市”,如延安市、和延安县的地位相等。
  第二章 选举资格
  第三条 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阶级——指地主、农民、资本家、工人等;党派——如共产党、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等;职业——如工、农、商、学、兵等;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天主教等;民族——如汉人、回人、蒙人、朝鲜人、安南人等;财产——指穷的和富的;文化程度——指读过书或没读过书。这些我们都不管,只要他选举的时候,他住在边区,年龄有了十八岁(年龄小的不明白国事;所以要满十八岁)、不论男女,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照这规定,我们边区,工农有选举权了,但并不歧视地主、资本家;共产党是合法了,但并不限制别的党派的自由;同样,弱小民族,信宗教的,都一样有权利,谁也不能限制谁,有势力的不能持势力去限制其他没有势力的人,这就叫做真正的民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举与被选举:
  (一)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有案的;
  (二)经法院判处剥夺公权,尚未恢复的;
  (三)有神经病的。
  我们的选举权,虽然人人都有,但汉奸卖国贼不能有,因为他们卖国害民,应该剥夺他们的选举权,有神经病的人,不明白世事,当然不能有。
  在把选举资格审查清楚以后,就要出榜公布,榜分红白,照例(红榜)在前,先抄选民名单,再抄年龄不及格的名单于其上;(白榜)在后,只写第四条所限制的三种人。去年有些地方对这点也有不清楚了解的。
  出榜对鼓励人民参加竞选,有大作用。当榜出以后,居民喜眉笑眼围绕着看,是普遍情形。今年仍要这样做,(红榜)无红纸,即用红笔划圈圈就行。
  第三章 选举区域
  第五条 乡市(或等于区的市)参议员选举单位为居民小组。选举区域是说选举要划成若干区,即是选举单位。乡市选举单位,今年为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的选民集在一处,选出他们自己的一位参议员。
  什么叫居民小组呢?比如某乡当选举前,由选举委员会把东村八家人(五十六口)划做一个小组,南坡上九家(五十七口)划做一个小组,西沟畔零散住的四个小庄子七家人(四十八口)划一个小组,蒋家山二十家人(一百一十八口)划两个小组等(怎样划法,详见第八条解释)。
  乡市选举为什么要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呢?因为乡市参议员要固定管理居民,去年以行政村为单位选举,有的村庄参议员多,有的村庄参议员少,甚至一个没有,要他划分来管理居民,不便利;就划分了,而该参议员又不一定是该组的每个居民所选,不都信仰该参议员。所以条例上虽然规定乡参议员应有管理的固定居民,实际上并没有做到。现把选举单位改为居民小组,就好得多。开会便当,选民都可以到,参议员又自然而然地同自己管理的居民,形成固定的联系。
  第六条 县(或等于县的市)参议员的选举单位为乡。
  第七条 边区参议员的选举区域以县为单位。县议员以前以区为单位选,现在以乡为单位选,使每个乡都有产生议员机会,人民与议会的联系更广泛更密切了。投票时,在一处也行,在几处也行,至边区参议员选举单位更大,投票就绝不能在一处了。
  × × ×
  这里顺便再说说投票吧,根据去年经验,投票法有三种:
  一、“背箱子”——各级选举委员会于选举前,推定若干司票员(要忠诚可靠,免得发生舞弊事情),把选票事先照名册散给选民(按:边区选要把候选人名字印在票上;现在的县选和乡市选用白票就可以,只在票头上盖章记,以别真伪),选举委员会准备若干箱子,再把箱子上锁,贴封贴,交司票员分途收票。待票集完,定日召集居民大会(边区选不可能召开全县居民大会,就召集附近居民即可)开票。
  二、“投豆子”——当选民大会未召开前,选举委员会查查本选举单位有几个候选人,有几个就准备几个碗。在每个碗上贴上一个候选人的名字,待选民大会召开到票桌前,边按应投几票即交给选民几粒豆子(如居民小组只选一参议员,每选民就只有一票),并同时教给他某碗是某候选人的,愿选某人,投豆到某碗。豆投完,宣布开票,那人豆多,那人当选。
  三、“乍胳膊”——这个方法大家比较是熟惯些,不需详加解释。就是唱一个候选人乍一次胳膊,每选民有几票,只乍几次为止,最后那人票多,那人当选。
  总之,这三种方法都要得,应按各地不同情况采用。例如地区小,人住的靠近,就不妨用“投豆子”或“乍胳膊”,地广人稀,那就得“背箱子”,又如乡选县选用“投豆子”或“乍胳膊”都可以,边区选就比较用“背箱子”便利得多。但如果要检讨究竟那种流弊大,那种最好呢?根据去年经验可以这样说:
  一、“背箱子”的好处是:第一,能使多数选民投到票(如延川去年百分之九十——个别地方百分之百的选民都投票了);第二,票先发,使选民有考虑余地;第三,尤其如边区选、县选、选举单位大更方便。但它也有流弊,据有些办选举回来的同志说:有些地方,发现在选票发下以后,坏人活动当选;还有的司票员自己干“偷梁换柱”的事(抽去选民票投入自己伪票)。因此,办选举时,要严防这个流弊。乡市选举单位,既已修正为居民小组,(背箱子)就用不着了(如仍觉得票选好,那就用当场开票,不用背箱子);县选与边区选还是可以采用的。
  二、“投豆子”是适合于文化低落地区,计票明白不混杂,选民也容易“解得开”。在乡市选举很合适。县选边区选要保证选民多数能投票,就不如“背箱子”。还有一点,“投豆子”,不能做到如票选之“秘密”,个别选民会因碍于“情面”,不想选某人,而又不得不给某人投入豆子。
  三、“乍胳膊”最不好,很容易使选民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但不得已时也可采用。还有,无论何种投票方法、发票时,看本选举单位应选几个正式议员(除乡市外),就清楚地告诉给所有选民,每张票上写几个人名。去年有的地方了解错了,以为一张票只写一个人名(当然,如果只选一位议员,就写一个人名),或者不告诉选民,让他自由地多写,这结果是:多写成废票;写一人名呢,假如大家都集中在一个人的目标上,就会选不够数。
  第四章 选举参议员人数的比例
  第八条 各级参议会选举区的居民与被选举人的比额如下:
  (一)乡市参议会每二十人至六十人的居民小组,得选举参议员一人,即不满五百居民的乡市,其居民小组不得少于二十人。五百人以上的乡市,其居民小组不得多于六十人。在同一乡市的居民小组,其人数相差不得超过十分之三。
  (二)等于区的市议会,每六十人至二百五十人的居民小组得选举议员一人,即一千五百人以下的市,其居民小组不得少于六十人,一千五百人以上的市,其居民小组不得多于二百五十人。在同一市的居民小组,其人数相差不得超过十分之三。
  (三)县参议会(或等于县的市),每达居民四百至八百人得选举议员一人,即人口在一万五千以上的县(市),其选举参议员的居民比例不得少于四百人,一万五千人口以上的县(市)。其选举参议员的居民比例,不得多于八百人。
  (四)边区参议会,每达居民八千人得选举议员一人,但人口最多的县(市),其应选议员不得多于十人,人口最少的县(市),其应选议员不得少于三人。
  上列各项选举比例的实数,由该区选举委员会拟定,呈报上级选举委员会批准之。
  首先把居民和选民闹清:居民是指所有在那里住的人,包括男的、女的、老的、幼的(连才出胎的婴儿也准),及没有选举权的(白榜)都在内;选民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且不受第四条之限制者。居民指全体人民;选民是居民中有公民权的。去年有的地方,把居民和选民倒颠认识的;只把十八岁以下认做居民,选民不认做居民的;或者把表册上所有人都登记做选民,这都是错的,应纠正。
  其次要说明的:
  (一)乡市有大小,人数多少,相差常远。如把人数都固定了,那大乡嫌议员多,小乡又嫌议员少,又一家人不好分交两议员管,规定由二十人至六十人划一居民小组,又规定同一乡市的居民小组,人数可以有点相差,但不得相差超过十分之三。有这个伸缩性,可把它划大一点,也可把它划小一点。在划分的时候要注意按乡而又按行政村,按人口而又按村,可以酌量该乡市的人口多少、村落疏密适当分配。比如:居民多、人口密,居民小组划大一点;居民少,地广,居民小组就要划小一点,又为了行政上的便利,不能把甲行政村的几家划到乙行政村去,把乙行政村几家又划到丙行政村去;那多几家的可以把那一小组划大些,或者划成较小点的两个组,只要人数相差不大远(不超过十分之三)就要得。比如:甲小组六十人,那么其他小组的居民人数就不能少于四十二人以下:甲小组是二十人,那么其他小组居民人数就不能超过二十六人以上等。
  (二)等于区的市,如绥德市、庆阳市。比县小,比乡市又大。就以六十人至二百五十人划一居民小组。今后也许有些小市要成立议会的,若等于乡市,照第一款办,等于区的,照第二款办。其他解释同前。
  (三)县的大小,相差很远,如延安市七千人,甘泉一万二千人,绥、米各十四万人。这就得按县的大小,从四百人以上八百人以下,自由确定数目。例如:甘泉确定四百人选一县议员,再按照各个乡人数的多少,看其乡有几个四百,就要某乡选几个议员。
  (四)大县如绥、米各十四万人,可是应选议员不能多于十人,那就是平均一万四千人才选边区参议员一人;小县如延安市(县市)七千人,可是应选议员不得少于三人,那就是平均二千三百人就可选一边区参议员。
  除以上规定外,还有如机关、学校多的地区、机关、学校选出议员的额数也要改变,不然会因机关、学校议员数多而压倒老百姓议员。比如延安市各机关、学校人数比老百姓多几倍,那么老百姓四百人选一市议员,机关学校就必须几千人选一市议员才为妥善。
  最后还须注意:当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迅即拟定各项选举比例实数呈报上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因为不迅速,等到上级批准的往还时间,会使整个选举进程迟延。不经上级选举委员会的批准,又怕比例数弄得不妥,而且不经过批准,不算合法。
  第九条 边区县参议会选举区域单位的居民,不满前条比额法定人数而已达二分之一的,得选举参议员一人,其超过比额的余数,达二分之一的亦可。
  比如:县以乡为选举单位,已由县选举委员会决定该县每乡以五百人选一县议员,如果某乡不足五百个居民,只要有半数以上,即二百五十个人以上,即可选出一个议员,若是超过五百个居民,其余额已达半数,即七百五十个以上,就可选出两个议员。
  第十条 边区县参议会的选举,得按照各选举单位的当选人数,选出五分之一的候补议员,如该单位没有五个议员的,亦得选出候补议员一人,均以得票次多数的充当。
  候补议员如出席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选出的乡市参议巩不设候补议员。
  比如:某乡选举单位,应选出县议员五人,选举结果:张某得一千三百票,王某得一千二百一十票,李某得一千零三票,赵某得九百九十二票,刘某得八百一十四票,马某得七百八十九票,黄某得七百七十八票,那就是张、王、赵、李、刘五个人当选为正式议员,马某为候补议员,黄某以下落选。又如:该乡只能选出一个或两个县议员,不足五个的,亦得选出一候补议员。当选的正式议员如有人出缺,就以候补议员补上,候补议员未补上时,不必出席议会,但亦可以出席议会,不过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这是正式议员和候补议员的区别。
  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选出的乡市参议员,不设候补议员,但如果某小组选出的议员,如因事去职时,即由该小组召集大会选举,小组开会是易得的。
  第十一条 警察、学校、工厂、机关、县保安队,均参加某所在区域的选举,和居民一样。但边区保安队、抗日驻防部队、专门以上学校、百人以上产业工厂,得以其生产为单位进行单独选举,选举出席于所属参议会的参议员,如不足第八条比额人数时,得联合数单位进行选举,联合仍不足额时,亦得选出议员一人。
  专门以上学校,百人以上产业工厂的职员,除参加生产单位选举外,并得参加县所在地乡市选举。
  这条很重要,兵士、学生、工人、是人民中进步的部分,应该参加选举,兵士、工人、学生,有他的特殊利益,又应该单独进行选举。所以我们规定边区保安队,抗日驻防部队、专门以上学校、百人以上产业工厂,得进行单独选举。比如:驻防边区的留守兵团、边区保安队、抗大、鲁艺、女大、行政学院等学校,他们有和一般居民不同的利益,所以应单独选出他们的代表。至于警察、县保安队人数不多,中等以下的学校、手工业工人或人数很少的工厂,那就只好参加区域选举,和居民一样。
  学校、工厂的议员,他们和老百姓有关系,所以即是进行单独选举的学校、工厂,其职员也应参加所在地的乡市选举。
  第十二条 在边区境内的少数民族选举如下:
  (一)已达各级参议会选举居民法定人数的,照第八条之规定比额,单独进行民族选举;
  (二)不足法定人数而已达乡市选举人数五分之一、县市的七分之一、边区的八分之一的居民,亦得单独进行民族选举,选出各该级参议会参议员一人;
  (三)不足前二款所述各级选举居民人数的,参加区域选举,与一般居民同;
  (四)少数民族选举,得以各级参议会的地区为选举单位,不受第三章选举单位的限制。
  少数民族如回民、蒙民,有他的特殊利益,应该进行单独的民族选举,但因为人数少,如果照一般民族选举,很难选出其代表来。所以有本条例的规定。比如:关中、陇东、三边有回民;照条例应有四十至六十个回民居民,才能选出一个乡议员。但现在只要有五分之一,就可选出一个回民乡议员;按照条例要有四百至八百人才能选出一个县议员,现只要有七分之一,就可选出一个回民县议员;边区要八千人才能选一个议员,现只要有八分之一,就可选出一个回民边区参议员。而且回民民族选举得以各级参议会的地区为单位,比如:全边区有一千数百回民,可是不住在一处,他们可以联合起来选出一个边区参议员。上次边区回民救国代表大会,就选出了出席边区参议会的议员。其他少数民族照此一样。
  第五章 改选
  第十三条 乡市(等于区的市)参议会参议员每一年改选一次。乡市(等于区的市)过去规定每半年改选一次,事实上做不到,现在修正为一年改选一次。但村长、行政村主任,在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上第十六条仍规定为每半年改选一次,事实上恐也困难,各地应依据具体情况,或也把他延长为一年改选一次。
  为了乡市议行合一收得更大成效,把它一直贯彻到每个村去,有同志提议:“各小组选出的参议员同时可担任村长,小组以下之一家人或两家人的小自然村之村长,应直接受参议员领导,如若一个村有两个参议员或三个参议员;亦可在这二、三议员内推定一正村长二副村长,取得全村行政上的密切联系。至行政村主任,可同时领导行政,同时领导议员开会、起议员主任之作用。这样,所有行政村主任、村长,开议会时是议员,平时又是行政人员,使议员真正是议,同时又是行,老百姓选议员也就不能如过往之麻糊;而议员因职责的加重,也就不至开议会时缺席不到的情形。”这个说法也有些道理,在条例未再修正前,各地不妨先试验进行。
  第十四条 县市(等于县的市)参议会议员每两年改选一次。
  第十五条 边区参议会参议员,每三年改选一次。上两条不要解释。
  第十六条 各级参议员在任期内如有不称职的,得由各级参议员选举之法定居民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选民提议,经由该选举单位投票罢免之。
  比如:县议员选举以乡为单位,如有县议员不好,有该乡原选居民比例的选民十分之一提出要撤换,就可开选举会投票决定罢免与否,如多数赞成罢免,就以候补议员继任,没有候补议员时,就在这会上选出继任的人。
  第十七条 边区各级参议会,如遇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改选时,乡市的县市的,应由乡市参议会、县市参议会(或县市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呈报边区参议会(或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议决延长之,边区参议会由自身(或边参常驻会)议决延长之。这条是为特殊情形定的。
  第六章 选举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为便利进行各级参议会的选举,设立各级选举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选举委员会是办理选举的专门机关,边区政府设一个,办理各级的选举事宜;县设一个,办理该县及乡的选举事宜;乡市设一个,办理该乡的选举事宜。乡、县的不常设,边区政府则须常设,边区、县的选委,多属于指挥与解释事项,县市选委则是直接实行选举的。
  × × ×
  除规程上有的不说外,现谈谈乡市选举委员会怎样工作?
  假定一个例子:延安市区某乡,为着进行改选,召集了一个会(干部会或积极分子会或参议会都可以),乡长根据选举委员会由政府及群众团体代表组织的原则,要大家推选人,当场推选出张金生(一行政村主任)高田福(工会主任)赵兰英(妇女主任)强伯成(青救主任)张盛荣(县派来帮助选举的),五人为选委会委员,乡政府报告县府得其批准,并指定强伯成为主任(指定县派去的人也可以),于是选举委员会就成立了,开始它的工作,选委的工作:
  第一件事:是划定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划定后,要居民们事先准备好他们要那个人做他们的议员,不要那个人做他们的议员。
  第二件事:是宣传。各委员到各村宣传,动员各机关各学校组织宣传队,贴标语、画报、传单,挨户演说,说明选举的重要,及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选举的意义。
  第三件事:是登记各个居民小组的选民与居民。居民是人的总数,选民是有选举资格的,由他们来选举。各个居民小组的居民与选民都登记完了,选举委员会把选民名单及应选议员数目,用纸写了,贴在公共地方。选民登记时,要照上级发下的表填上,如果因文化低的缘故,填不来的也不要紧,只要把有选举权和无选举权的数目弄清楚了就要得。
  第四件事:是在选举进行中,各居民小组内发生了一些争执,要选举委员会解决。
  一、第一居民小组高同志提出:张大成是地主,陈正金是富农,他们不应有选举权,可是他们还在企图当选,应该禁止。又本乡共产党支部提出的候选人,有些不是共产党员,是不是弄错了?应该纠正。
  选举委员会答复:选举条例上规定只要不是汉奸卖国贼,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且都有竞选自由,政府不能禁止他。又现在的政权,各阶级各党派都有参加权利,共产党不应该独占,在共产党占优势的边区,应该帮助非共产党员进行竞选。共产党中央决定共产党员只应在政权机关中、民意机关中占三分之一,那么,共产党支部提出非党的候选人,并不是弄错了,而是应该这样。
  二、第二居民小组李同志报告:本村有几个国民党员运动当选,我看是不好的,请给查禁。
  选举委员会答复:选举条例规定各党派竞选自由。国民党是国内大政党,应该有人竞选,并且应有人当选,就是其他小党派,都应该出来自由竞选,政府不能限制他。
  三、第三居民小组刘同志提:我乡不识字的很多,现在要投票,那不能写的怎样办?
  选举委员会答复:我们早已估计这点。不能写票可以用“投豆子”或举手的办法。不过豆数和手数要数得清楚,在记录本上载明。比如你们居民小组,选民四十二人,假定在村长房子的禾场上开会,会场口摆张桌子,桌子上放着选民册,一个人在管着,来一个人在他的名子上打一个圈,一共到了三十八人,候选人假定是三人。比如说用举手办法的话,主席应宣布:现在要选举了。大家分左右中三行坐着,请高同志数左行的票,杨同志数右行的票,张同志数中行的票,票没数清,大家的手不要放下。又宣布:大家记着,每人都只能举一次手,不可多举,举完了,记录的把票数一算,当场宣布赞成某人的多少人,某些人当选为议员,某些人落选。
  四、第四居民小组艾同志提议,我们这个居民小组住得很散,中间还隔一个岭,要小脚妇女都到一处开会,很难做到,怎么办?
  选举委员会答复:或者可以分作两处开,不过票要记清楚,要两处的票合起来计算,才能定出是谁当选,或者用《背箱子》办法,把票收在一起计算票数,定出谁当选。
  第五件事:是实行选举。这时各委员忙得很,每个选举会要分配得力委员去主持各个居民小组会议,丝毫不能塞责,要准备会议日程,准备应付某些可能发生事件,同时党支部各团体,都要全体动员,推动选民全体到会。使会开得很好。
  第六件事:是选举结束。选举委员会,把这次办理的经过,居民与选民的册子,当选人名,用费多少,呈报县政府核准,于是选举事就结束了。
  乡市参议会一年改选一次,县参议会二年改选一次,两次中有一次乡与县同时改选。可以在一个选举会,选了乡的,又选县的。县的选举以乡为单位。要合起全乡的票,才能定出谁当选。
  第七章 候补与竞选
  第十九条 候补议员递补完尽仍不足决定议员数目时,各选举单位得另行补选。
  比如:某县某乡原选议员五人,候补议员一人,现正式议员有二人出缺,不够补。那该乡就可召集临时选举会,补选出议员一人。
  第二十条 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提出候选名单及竞选政纲,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碍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
  第二十一条 凡以威胁利诱等舞弊妨害选举自由者,不问当选与否,除制止其行动外,并将当事人及参加人提交法院依法惩处。
  凡公民对于选举人认为有前项之行为者,仍得向司法机关告发之。
  抗日政党如共产党、国民党及其他抗日党派等,抗日群众团体,如工会、农民救国会、青年救国会、商会、妇联及其他抗日团体等,都可以提出候选名单进行竞选,只要他不妨碍竞选秩序,即是说不来捣乱、破坏、贿选、威胁等,政府就不得干涉他,也如若捣乱破坏威胁利诱,那就是犯了法,即已当选了,除宣布无效外,还应受刑事处分。
  有威胁利诱行为,不仅选举委员会能干涉,就是任何公民也有向司法机关控诉的权利。
  顺便谈谈竞选问题,竞是争的意思,各党派各团体想自己提的候选人当选、都向选民宣布,要求选举他的人,竞选的好处:摆出许多货色(候选人)叫人民选择,可以提高人民对政治的认识及兴味,可以促起政治的改进,可以使得民主更加发扬。
  怎样竞法?拿什么东西来竞?不是靠枪靠势力,而是靠自己的主张。比如某乡选举乡议会,那里有国民党有共产党,共产党要想自己的人当选,于是共产党的该乡支部,就提出竞选政纲,说我们共产党主张在本乡:
  一、要在没有小学的行政村都设立小学,使小孩子能读书。
  二、要聘请一位保婴员来本乡,教育妇女怎样养娃娃,使不生病。
  三、要在东山与西沟设立哨站,加强自卫军工作。
  四、要兴修东川水利,估计可能灌地二十亩。
  五、………………………………
  只要我党的人当选了,一定能做到。同时向人民介绍我党提的候选人的能力与品质。
  当然国民党或其他党派、团体,都也提出人和政纲来,都摆在人民面前,叫人民选择。人民是不会受骗的,看得准确的,选出的总不会坏,竞选的人如果失败了,那只怪你的货色不中客意。准备你的货色,下次又来吧!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参议会选举经费,由各级选举委员会造具预算,呈请边区政府支付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另由边区政府制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边区参议会通过,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与修改之权,属于边区参议会。
  上面四条都不要解释。
  选举前和选举后
  选举条例只规定了选举人的事。但我们并不是为了选举而选举,而是在选举运动中改进政治,提高人民对政治的兴味与认识。因此选举前选举后应该做些什么?还得一说。
  选举前应做的:
  一、政府工作报告与讨论
  乡市参议会改选之前,乡市政府应分村召集群众大会,报告他当选以来的工作。因为要群众来得多,故须分作几天在几个地点开会。报告内容要简单明瞭,撤了一些什么工作,那几件做得好,那几件做得不好。做得好的原因在那里,做得不好的原因又在那里。然后说到今后本乡工作应该怎样,或者已经计划怎样去做,报告的话要切实,不要东拉西扯,也不要说得太长,报告毕,要求群众有质问,批评。
  报告完了以后,各村群众以自由讨论,党支部团体应发动群众讨论:会上也好,拉闲话也好,尽量各人把各人的话说出,只有大家都清楚现在政府工作的好坏,敢于评论现在政府工作的好坏,然后各人心中都有了“泾渭”,能举出适当的人,提出适当的议。
  二、提案
  讨论本届政府工作,人民总有些意见,加上了各政党各团体提出了竞选政纲,人民的意见更有所综合。经过人民的讨论、修正、补充,把它变成人民的意见即提案,在选举会上提出,作为人民对当选议员的指令,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提案要具体,如某村有若干小孩要读书,须增设小学;某村的路坏了,坝坏了,要修理;某村有几家抗属或孤老要救济……等。空洞的原则的提案,在乡市是用不着的。
  三、提出候选人
  必须提出候选人的名单,然后人民的注意能集中,票不致于散乱。但是在统一战线政权创始的边区,又是共产党占优势的边区,提候选人的应注意到非共产党的各阶级的积极分子,注意到党中央决定的三三制的实现。共产党支部应该提非党候选人,各团体更应多提出非党候选人,犹恐见闻不广,只好在乡市选举时,各居民小组开群众会由群众推出些候选人,一个人提议,上十人赞成,就可以列入候选名单,候选名单人数应有两个以上(县、边区候选名单则应比当选人数多两倍),那仅照应选人数准备候选名单是不对的。
  四、讨论候选人
  候选名单有了,群众并不都认识,提出的政党或团体应详为介绍,让群众去批评,谁好谁不好,什么话都可以说。要告诉选民在选举会之前,每人都“心里有数”,我是选中了那一个或那几个,到会上就举他们。
  选举后要做到:
  选举完了,乡市政府马上召集新乡市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程序可以是:1.推定主席团(三人或五人)2.分工,即推选某某做乡(市)长,某某等做乡(市)政府委员。3.旧乡(市)长交待工作。4.讨论选举会上选民对参议会的指令即提案……等。
  于是旧乡(市)长任务终了,新乡(市)政府正式理事。
  这里要着重说明的,乡市政府和边区、县级政府不同,边区,县级政府和议会并列,乡市则行政与立法合一。乡市参议会是该乡市的最高政权机关,乡市参议会不开会时,乡市政府委员会为唯一政权机关。乡长乡行政人员,同时也是乡市参议会议员。
  × × ×
  此外关于选举上一些技术问题,运动方式问题,这里不能一一详述,希望对选举工作有经验的同志,及在实施选举遇到一些新的事实的同志,随时告诉我们,使这项选举办得更好。
  上面所说的多乡市选举的例子,少说到边区及县级选举。其实边区、县级选举,除选举单位大一些以外,其他手续,大抵相同,所以不多论及。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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