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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民国三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边区政府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实行)


  第一条 为着发扬民主政治,适应抗战需要起见,凡边区所辖之县未经县参议会(或临时县参议会)正式选举县政府委员会者,均设立县务委员会,以综理县境一切行政事宜。
  第二条 县务委员会由县参议会(或临时县参议会)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六人至十人组织之。并呈请边区政府加委。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在未正式选举前,得由边区政府委任代理之。
  第三条 县务委员会贯以该县县名(如米脂县务委员会)就辖境适中地点设立之。
  第四条 县务委员会受边区政府之领导,分区专员公署之督察,及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之监督。
  第五条 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二年,惟得连选连任,未届期满而去职者,由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补选,在参议会休会期间,由边区政府委人代理,俟参议会开会时再行补选之。
  第六条 县务委员会设秘书室、民政股、财政股、教育股、建设股、保安股、裁判员及保安大队等,分管各项行政及司法事项。
  县务委员会因工作之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依其任务和性质,得请当地党、政、军、民机关团体派员及聘请士绅参加之。
  第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县务委员会决议行之:
  (一)县务委员会各部门工作计划;
  (二)上级政府令行事项;
  (三)县参议会决议事项;
  (四)地方财政收支事项;
  (五)其他地方应兴应革事项。
  第八条 县务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开会时主任委员为当然主席。
  第九条 县务委员会各室、股、队执掌事项如下:
  (一)秘书室掌理拟缮、印信、档案、收发、庶务及不属各股事项。
  (二)民政股掌理选举、抗战动员、干部行政、土地行政、劳资、租佃、户籍、区划、人民团体登记、婚烟、优抗救济、卫生、通讯、民事调解以及改革陋习等事项。
  (三)财政股掌理财政收支、地方税收、公产、粮食收支、仓库管理及其他财政建设事项。必要时得设粮食股,直接归县务委员会领导。
  (四)教育股掌理学校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民教馆、图书馆、公园及其他文化建设事项。
  (五)建设股掌理农牧、森林、水利、工矿、商业贸易、交通运输、合作事业、生产运动、社会经济调查及其他经济建设事项。
  (六)保安股掌理锄奸保卫、缉匪、检查站、放哨、维持公共治安秩序之警务等事项。
  (七)裁判员掌理各项民刑案件,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进行审判。
  (八)保安大队受主任委员之领导,保安司令部之指挥,掌理绥靖地方及自卫军、少先队之编制、教育领导等事项。
  第十条 秘书室设秘书一人,各股设股长一人,司法股设裁判员一人,保安大队设队长一人,承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管理各室、股、队工作。必要时得设副队长等佐理工作。秘书各股长、裁判员、保安大队长,由主任委员提请边区政府委任之。
  第十一条 秘书室设助理秘书、文书、收发、庶务若干人,各股设股员若干人,裁判员下设书记和检查员若干人,看守所长一人,均由县务委员会决定,呈报边区政府即主管各厅处院备案。
  第十二条 县务委员会为便利工作之执行与检查,应组织县务工作会议,每周开会一次。县务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秘书、各股股长、裁判员、保安大队长组织之。开会时主任委员为当然主席。县务工作会议,必要时得请群众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部门之工作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县务委员会视辖境形势及需要,得划分若干区乡,于适中地点区设区公署,乡设乡政府,管理各区、乡行政事宜。编制联保(等于区)保(等于乡),其名称之改订及行政区域之规划,由县务委员会决定,呈报边区政府核准行之。
  第十四条 县务委员会应按期向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报告工作。并按月向边区政府即各厅、部、高等法院分别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县务委员会之印信,由边区政府制发之。
  第十六条 县务委员会所属行政组织,除本条例规定外,得参酌边区政府三十一年一月五日公布之《县政府组织条例》、《区公署组织暂行条例》、《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与当地实际情况组织之。但须呈报边区政府核准。
  第十七条 县务委员会之辖境之选举事项,得适用边区政府公布之《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进行,但须呈报边区政府核准行之。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边区参议会通过,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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