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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


  ——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边区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一、地方党政人民应尊重抗日军人权利,军队个别违反纪律的军队人员,得由地方治安扭送军事机关处理,其他地方党政人民不得逮捕,或轻侮打骂,只能问清其本人所属番号,报告其上级处理之。
  二、军队应尊重地方党政人员,除现行犯外,如发生地方党政人员有违反法令行为时,军队不得直接逮捕,或轻侮打骂,只能问其所属机关及职责,报告上级处理之。
  三、尊重人民权利,绝对禁止非法绑人、罚款、打人、骂人行为。
  四、在有地方公安机关的地区,处理地方违警事件及维持革命秩序的责任,一般由地方公安机关担负之。
  五、地方驻军对于地方治安警卫部队,一般不干涉其日常工作和行政,不干涉其行使职权,但是在作战指挥上,警卫部队应受驻军统一指挥。
  六、在战争戒严时,军事侦探犯,军队有直接逮捕处理之权,但该项人犯如系地方党政人员,须随时通知该党政机关负责人协同处理之。
  七、地方警卫治安部队,对于一般士兵违犯地方治安及军风纪行为,有约束之权。
  八、一般军民诉讼问题,按照边区政府及留守处所颁布的“军民诉讼暂行条例”办理。
  (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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