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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


  ——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第三次政府委员会通过,三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一、拥护军队是边区人民与政府应尽的责任。
  八路军是人民自己的武装,是本质上最好的军队,有高度的政治认识与战斗能力,有优良的作风与传统。
  八路军不仅坚持了华北抗战,在全国抗战中起了支柱作用,而陕甘宁边区的保卫,人民民主民生利益的保护,亦全赖有八路军的镇守。
  近年来边区物资条件日趋困难的情况中,八路军的生产自给,曾大大的减轻了政府和人民的负担(去年军队自给平均每人至三千五百元之多)。既能打仗,又能生产,更是难能可贵的军队。
  总之,八路军是值得政府和人民拥护的军队,拥护军队,是各级政府与全体人民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二、过去拥军工作有严重的缺点:
  过去政府与人民对于拥军虽做了些工作,也有一些成绩,但还存在着不少的甚至是严重的缺点;
  (一)由于数年来边区处在比较和平的环境,在一部份人民和政府人员中间,存在着与滋长着忽视拥军的观念,忘记了一切服从革命战争的原则。甚至把爱护人民利益与爱护军队对立起来,这是极端错误的。
  (二)在近年边区物质条件日益困难的情况中,一部分人员往往只了解与照顾本身的困难,而不甚了解与照顾军队的困难,不关心或不积极帮助军队解决困难,如对于粮草的供给与运输,担架的输送,生产的帮助等,采取被动的应付的态度。当军政和军民关系发生缺点或误会时,某些政府人员没有首先检查本身,批评与责备自己,并向人民作积极的解释,反而采取观望态度,或推脱责任,有时甚至夸大军队的缺点,埋怨军队,而把自己率领人民帮助军队的责任忘记了。
  (三)对于优待抗属做得很不够,特别严重的是“重工轻抗”优工比优抗好,此外还有“人在情在”、“近比远好”、“在比亡好”的现象,而对于抗属离婚问题,也有处理不适当的。这些严重缺点,大大的妨碍了军队的巩固工作。
  (四)对于潜逃战士,没有积极地帮助归从,而采取旁观态度,甚至有把潜逃战士留在地方工作,或为之包庇的。
  三、必须积极改善和加强拥军工作;
  (一)更使干部认识拥军的意义和重要性,要通过干部向群众作广泛深入的解释,八路军是人民自己的军队,是保卫边区保护人民利益的军队,如果没有八路军,就没有边区,人民利益也无法保障。各级政府和人民,必须把爱护与帮助军队,当作自己应尽的责任,经常注意尽到自己责任,那种把爱护人民利益与爱护军队对立的观点,以及对军队的困难漠不关心,有问题不当面提出协商解决,只是埋怨的自由主义态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应该彻底改正。
  (二)关于粮草的供给与运输,政府应领导人民积极的主动的提出适当办法,竭力给军队以帮助。
  (三)对于军队生产中的困难,政府须帮助其解决。
  (四)军队遇有换防调动,各级政府应发动群众欢送欢迎,慰劳慰问,又须于每年阴历年节前后,对驻军举行隆重的慰劳慰问一次。
  (五)要根据“新订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具体检查各地优抗工作,把各地抗属调查清楚,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代耕包耕救济等办法,保证抗属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应在优抗工作上做到贫先于富,远近一样,存亡一样,尤其要把优工比优抗好的现象倒转过来,反对对优抗工作上的任何忽视现象。同时要注意教育组织,和帮助抗属积极参加生产,奖励生产中的模范抗属。
  (六)各级政府应把帮助归队工作当作自己的任务,应彻底执行“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假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
  (七)军政、军民关系上发生纠纷时,政府负责人应以“厚责于己而薄责于人”的态度,协同军队负责人就地解决,解决不了的呈报上级解决之。
  (八)各级政府应将本决定和留守兵团司令部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及最近颁布的“新订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假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配合起来,作详细具体的讨论,并请军队派人参加,切实检查当地的拥军工作,总结经验,纠正缺点,以进一步增进军政军民的团结。
  (九)拟定今年二月为全边区拥军运动月,其具体办法,同留守兵团政治部商办之。
  (十)各级政府应将拥军工作,看成经常重要的工作,给以定期的切实的检查,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对此工作漠不关心毫无成绩者,应给批评指责和惩罚。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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