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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旧债纠纷处理原则


  ——民国三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公布——
  关于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
  (一)典权之处理依下列原则:
  甲、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其土地上存在的典当关系皆为有效,出典人得依约回赎。
  乙、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其分配以前土地上的典当关系,随土地分配而消灭,原出典人不得回赎。
  丙、凡土地分配不彻底的区域,因而发生典当问题的纠纷时,应在便利农民取得土地的原则下,酌情处理之。
  (二)典当时效的处理,有约定者从其约定,无约定者,从民间习惯。
  (三)在出典人依法回赎典地时,如承典人一方确系自己耕营而又生活贫苦者,得由区乡政府召集双方予以调剂,或展期回赎,或回赎一部分,或回赎后仍租给原承典人耕营。若双方同样贫苦者,则依契约处理。
  (四)典地回赎时,如因典价的货币折算发生纠纷,应按双方的经济情况酌情处理之。
  (五)土地出典人出卖其出典土地时,承典人有承买优先权;如承典承租非属同一人时,其承买优先权,应视典佃双方经济情况具体处理之,出卖人须声明其出卖土地之最后价格于优先权人,尽优先权人承买,如优先权人声明不愿依最后价格承买,才得由他人承买。出卖人不得高抬价格,承买人亦不得故意抑低价格,如出卖人虚价欺骗优先权人时,除优先权仍然存在外,出卖人并应受到违法的处罚。
  (六)三十二年公布之“租佃条例”优先权行使时所引起之纠纷,依本原则处理之。
  关于旧债纠纷处理原则
  (一)曾经宣布废除旧债的区域(不管土地分配彻底与否),不准再行索还,居住于其他区域的债权人不得向居住于上述区域的债务人索取已经宣布废除的旧债。
  (二)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抗战以前旧债(富户领存公款者不在此例)的偿还办法,依下例各款规定:
  甲、计息标准不得超过一分半。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付息已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一概免付。
  乙、如系指地揭钱者,除按上款规定清理债务外,其所指土地,债权人无处分之权。
  丙、如债务人实因天灾人祸无力履行契约者,或债权人无其他产业依存款为生前债务人又比较富裕者,发生纠纷时,得由区乡政府召集双方当事人调处之。
  (三)旧债偿还时,如因货币折算发生纠纷,应按债务性质与双方经济情况,在照顾贫苦人民的利益的原则下,酌情处理之。
  (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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