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试行办法


  ——民国三十二年九月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实行农业统一累进税,依据“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凡在边区境内置有土地房屋者,均须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之县市政府进行登记,领取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条 凡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及公营企业所使用之公地、公荒,一律须向当地县市政府登记,其未分配之公地、公荒,均由该管乡市政府调查呈报县市政府登记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者,应分别陈报下列事项:
  一、业主姓名、年龄、原籍、现住。
  二、座落、名称、等级、种类、面积及其四至。
  三、当年应得收益(以细粮为标准)。
  四、土地附着物(如沟条坬坡树木水石等)。
  五、土地来历及凭证件数。
  六、其他。
  第五条 申请登记土地房屋者,应按下列规定呈验契约凭证;
  一、凡已实行土地登记之区域,须缴验边区政府二十六年以后颁发之土地所有权证及登记后合法转移之契约。
  二、凡经分配土地而未经土地登记者,须缴验二十六年以前土地改革时期之分地证及分地后合法转移之契约。
  三、凡未经分配土地之区域,须缴验合法取得土地之契约。
  四、各种契约及凭证如有遗失或毁坏时,须缴验土地四邻及村长证明文件,经考查确实者。
  五、红军公地、政府公地及已宣布没收而尚未分配之公地,须有区乡政府之证明文件。
  六、凡已分配之土地房屋屡经地主反复收回者,其土地房屋所有权之确定,应依民国二十七年边区政府布告第一款之规定,在确保农民分得土地的所有权的原则下处理之。
  (附)民国二十七年边区政府布告第一款在已分配了土地之区域,地主回来,乡村人民应表示欢迎他们来一致抗日,可在区乡村公地内分配他以和农民一样多的土地和房屋。但已没收了的土地不应还原,分配了的房屋不得翻案,已取消了的租债不许再索取。如乡村公地当地已分配完者,得在他乡内给以每人应得的份地。
  七、房屋窑洞申请登记时得依照本条之规定处理之。
  第六条 农民合法分得之土地房屋,在土地改革时期,未领得分地证,或具有分地证,土地所有权证而与实有数额不合者,经证明确实,准予报实登记。
  第七条 灾民、难民、移民及退伍军人与自力开垦农户,领有政府公地公荒准予私有者,须具有政府发给之证明文件呈验登记。
  第八条 凡有合法地权之地主居住于边区境外者,应由代耕人或租种人代为申请登记。无代耕人或租种人者,应由当地政府查明地主住址,通知其依限期办理登记。无代耕人或租种人同时又不知地主住址者,暂由当地政府代为登记,俟原业主回时,其所有权仍归原业主。
  第九条 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由边区政府统一制印交各县市政府颁发,凡土地房屋所有者,须按其段落处所(每段落处所领取一张),分别领取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土地登记之计算单位规定如下:
  一、农地、荒地、牧地、森林地、园地等,以当地习惯垧或亩计算;
  二、房屋以间数,窑洞以孔数计算;
  三、院落地基以方丈计算,或以原来四至为界。
  第十一条 土地房屋登记后,如地权有所改变(移转、分割、合并、增减、坍没等)须于一年内呈验原登记证附有关契约,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政府再行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如有遗损或错误,应呈验原有契约或四邻证明,叙明理由,经村长证实,申请县市政府审核补换。
  第十三条 农地登记时,须依照其种类和质量划分为三等九级:
  一、水地为一等地,划分为上中下(一、二、三级)。
  二、川塬地为二等地,划分为上中下(四、五、六级)。
  三、山地为三等地,划分为上中下(七、八、九级)。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土地房屋者,须依照下列规定缴纳登记费:
  一、农地:
  甲、水地之登记手续费每张细粮七合。
  乙、川塬地之登记手续费每张细粮六合。
  丙、山地之登记手续费每张细粮五合。
  二、房基地之登记费,每张细粮一升。
  第十五条 凡典出土地或房屋者,仍由原业主申请登记,如原业主无力缴纳登计费者,暂由承典人代为缴纳,俟原业主赎回时,其登记费如数归还。
  第十六条 在进行土地房屋登记时,各县市得以行政村或自然村成立临时评议会,凡一切有关土地房屋登记之申报事项,须经评议会评议后,再交乡政府审查后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土地房屋所有者,对评议审查如有异议时,得提请区政府复审,复审再不服时,得向县市政府提起申诉。
  第十八条 凡登记土地房屋者与他人发生地权纠纷时,应依据“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及其他现行土地法令由乡政府或区政府调解之。
  第十九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如有企图隐瞒,陈报不实,伪造证据,霸占他人土地者,得分别酌予罚金或没收其隐瞒部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之权,属于边区政府。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