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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


  ——民国三十二年十月公布——
  第一条 本条例依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健全边区政权的基础组织而制定之。
  第二条 乡(市)政府之行政区划,依据人口与面积两个标准:人口一般以一千五百人左右为宜,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千人,面积纵横一般不得超过三十里。
  第三条 乡(市)政府应设立于各该乡(市)的适中地点。
  第四条 乡(市)政府下设行政村(或关、街,下同),行政村下设自然村(或坊、巷,下同),由乡(市)政府呈请县政府核准行之。
  人口稠密之乡村,不需设行政村一级时,可予免设。
  第五条 乡(市)政府之一般任务如下:
  一、实行边区施政纲领,边区政府法令及上级政府之指示。
  二、发展生产事业。
  三、发展文化、教育。
  四、爱护帮助军队,优待抗属,进行抗战动员。
  五、建立人民自卫武装,维护革命秩序。
  六、举办公益事宜,调解民间纠纷。
  七、关于本乡土地人口及其他社会情况之调查登记。
  第六条 乡(市)参议会为乡(市)政府最高政权机关;乡(市)参议会休会期间,乡(市)长负乡(市)行政最高责任。
  第七条 乡(市)长由乡(市)参议会选举之,并与乡(市)参议会同时改选,连选得连任。乡(市)长选出后,须呈请县政府加委。
  在末届改选期间,乡(市)长如违法失职,或因故去职,由乡(市)参议会随时改选之,或由县政府命令乡(市)参议会改选之。
  第八条 乡(市)长对本乡(市)参议会与上级政府负责,掌握全乡(市)政务。
  第九条 乡(市)政府另设文书一人,为乡(市)长之助手;设自卫军连长一人,协助乡(市)长管理民兵及治安工作。乡(市)文书由县政府委任;自卫军连长由县政府选任自卫军通过之。
  第十条 行政村设主任一人,协助乡(市)长管理所属自然村之政务。行政村主任由乡(市)长委任,但须乡(市)参议会通过或追认之。
  第十一条 自然村设村长一人,承受乡(市)长及行政村主任之命,办理本村行政事宜。自然村村长由村民大会选举,每半年改选,连选得连任,不称职时,得由村民大会或上级政府随时罢免改选之。
  第十二条 乡(市)政府大事由参议会讨论,日常工作在乡(市)政务会议讨论。乡(市)政务会议,由五人组织之,除乡长自卫军连长乡文书(设有乡文书的乡)当然参加外,其他参加人员由县区政府依具体需要决定之。乡(市)政务会议开会由乡(市)长主持之。必要时得召集行政村主任列席。
  第十三条 乡(市)政府每月向区公署至少报告工作一次。
  第十四条 乡(市)政府之印信,由县政府制发之。
  第十五条 乡(市)政府之干部,仅乡(市)长与文书脱离生产。自卫军连长及行政村主任均不脱离生产,但得酌情减轻或豁免日常义务负担,其实施办法,由乡(市)参议会议决。
  第十六条 乡(市)政府需用之经费,除乡(市)长文书伙食办公费外,其不足之数,由乡(市)参议会通过筹收之。但大乡(市)每年不得超过小米两石,小乡(市)每年不得超过小米一石五斗。此项收支清册,须于年终时报告县政府备查。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边区参议会通过后,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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