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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指字第四十八号)


  关于传达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改善司法工作的总结并指示执行的具体任务
  ——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各专员、各县(市)长:
  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总结,已经明确的指示出关于改善司法工作的方向,兹特依据政务会议的决定,着各专员县(市)长及各级司法机关执行以下的具体任务:
  一、各级司法工作人员,除参加专署或县政府讨论政府的一年工作报告总结时,需要专门研讨关于改善司法工作的部分(见二月八日解放日报),遵照政府指示的原则逐项检讨过去的司法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并拟订新的计划,限于三月底以前将研讨的经过及对司法工作的意见,汇集报告高等法院。
  二、责成各专员并各县(市)长清理所属监所人犯,并检查监所工作,其办法如下:甲、关于清理犯人方面,应依下列原则:(一)凡属二流子性质的过犯,如犯赌博、偷窃、卖淫和抽大烟等,而非反革命行为者,应一律准予具保释放,交由乡(市)政府约束改造;无保的,即由乡(市)政府或群众团体领回。(二)一般案情轻微的刑事犯(破坏边区的反革命犯、匪犯及杀人犯不在此内),在守法中表现悔悟改正者,可准于保释。其刑期或残余刑期在一年以下者,由县(市)政府直接处理,一年以上至两年者,则须呈报专署分庭批准。(三)其他刑期或残余刑期在两年以上,而因特殊情形以为可以保释者,则须呈报高等法院批准。(四)凡属过去分配在各机关生产或工作的犯人,刑期已满者,须宣布释放,刑期未满者,依前(一)、(二)两项原则清理,均须通知犯人本人及其所在机关。乙、关于监所工作情况者,应注意:(一)关于犯人的生活待遇情况;(二)犯人的生产时间和生产情况;(三)犯人的教育时间和教育情况;(四)其他情况;(五)征求犯人的批评和意见(要照实记录呈报)。丙、清理和检查均须于三月底至迟四月十日以前完成,将详细材料寄边府审查研究。各专员、各县(市)长,务须向边府提出改善监所工作的意见。
  三、清理案件:甲、重新审查破坏分子经手的案件:(一)先审查刑事案件,后审查民事案件。(二)如发现有重大错误的,即另行改判,给以平反。(三)搜集破坏分子在司法工作中进行破坏的材料。乙、结束积案:(一)在清理案件期中,将过去积压的民刑案件,审理清楚,完全结束。(二)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如期结案的。应呈报备查。本项工作统限于五月底完成。清查案件的材料,随时报告高等法院。
  四、搜集审判经验。每个分庭,每个司法处,每个地方法院,均须将自己的审判经验用具体判例作为材料写出来,寄给高等法院,此项工作须于五月底以前完成。
  五、调查民刑事调解经验。区政府(例如柳林区房文礼区长的调解工作就做得好)、乡政府、行政村主任,自然村长或劳动英雄,或其他公正人士,热心调解民间民刑事纠纷足为范例者,每县至少调查搜集二个以上的经验,详细写出,于六月底以前寄高等法院。
  以上工作关系于边区司法工作的改进,非常重要,各专员及各县(市)长,兼管司法工作,务须亲自负责领导督促,按时完成,勿得延误,是为至要。此致
  敬礼
  主 席 林伯渠
  副 主 席 李鼎铭
  高等法院院长 雷经天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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