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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务会议暂行规程


  第一条 政务会议为边区政府执行政务之领导机关。
  理由:边区政府一切行政方针及具体工作,皆由政务会议决定,其性质是对政府委员会和议会负责,执行议会决议,其职权是领导全边区行政最高的执行者,所以规定如此。
  第二条 参议会选举之政府委员为政务会议当然出席人,执行政务之各厅,处、院、会等负责人均出席政务会议,有发言权及表决权。
  理由:政府委员接受民意委托,负政务责任,而政府任命之各厅、处、院、会等负责者,同样亦负执行政务责任,在一切政务工作中,皆须由政务会议决定,故要出席会议,而享有发言权及表决之权。
  第三条 边区政府主席为政务会议当然主席。
  理由:边区政府主席为行政之领导者,政务会议是执行政务之决定的领导机构,政务会议之主席当然为政府之主席。
  第四条 政务会议讨论及决议之事项:
  (一)关于民、财、建、教之施政方针及具体计划;
  (二)关于立法原则及单行法规;
  (三)关于司法行政各项事宜;
  (四)关于治安问题;
  (五)各厅、处、院、会长官所提议专员、县长各级法官之任免事宜;
  (六)特殊事项。
  理由:政务会议之职权,属于各种政务方针之确定及执行之方法,提高行政效率及总结经验教训,促进民主政治正规化——法治化,所讨论及决议之事项注重立即执行,以收速效。所以本条只就原则的概括的规定,避免繁琐。
  第五条 参加政务会议各厅、处、院、会负责者,除特别事故外不得派代表或缺席。
  理由:出席政务会议的人,皆是行政上有责任的人,应不能派代表或缺席,但有特别情形时须得告假,不得无故缺席,以重政务责任。
  第六条 会议问题有关各该行政部门时需要详细说明者,得政务会议许可,准负科长秘书责任者临时出席,但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理由:政务会议,事务管理应不准出席,但所讨论问题,属于某一部门工作,为采取更详细材料,得准许某部门科长或秘书出席报告,除报告完了退席外,不得参加表决,所以尊重政务与事务之区别,故有此规定。
  第七条 各行政部门对政务会议做工作报告时,须以书面并归档保存。
  理由:工作报告,不仅系行政材料而且系行政成绩的具体内容,除根据报告内容作决定具体方法的标准外,应当列入档案保存,以重政绩。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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