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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第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受同级政府之领导,为领导本届选举工作之机关。边区选举委员会领导边区各级选举事宜。县(或等于县的市)选举委员会领导该县(市)各级选举事宜。乡(等于乡或等于区的市)选举委员会领导该乡(市)选举事宜。
  第二章 职务
  第三条 选举委员会职务如下:(一)规划执行选举工作计划。(二)掌理选举之宣传及疑难解答事宜。(三)登记、审查选民、公布选民名单、主持选举大会之进行,并办理选举工作中之一切组织事宜。(四)执行选举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事项。(五)检举以威胁、利诱妨害选举之行为。(六)选举办毕后,应向同级政府造具报告书,报告选举工作经过。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如下:
  (一) 边区选举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边区政府聘请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二)县(市)选举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县(市)政府呈请边区政府聘任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三)乡(市)选举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九人,由乡(市)政府呈请县(市)政府聘任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
  第五条 边区及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由边区政府及各级政府聘请各群众团体,各抗日党派代表及当地公正人士组成之,乡(市)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由乡参议会或乡政府委员会提出之,各级委员均以在该地工作或居住人民为适宜。
  第六条 进行单独选举的边区保卫团、警卫团驻军及工厂、学校得依下列规定单独组织选举委员会,办理本部门的选举事宜:边区保卫团、警备区驻军、抗日军政大学之选举委员会,由边区后方留守兵团政治部提出委员人选七人——十一人,呈请边区政府聘请组织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延大、党校、医大等学校之选举委员会由各该校部联合提出委员人选七人至十一人,呈请边区政府聘任组织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五十人以上各产业工厂之选举委员会由各该主管机关联合提出委员人选七人至十一人,呈请边区政府聘任组织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
  第七条 有少数民族参加选举的地区,选举委员会得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少数民族进行单独选举之地区得设立少数民族选举委员会,由少数民族中提出委员人选五人至九人,依照第四条,呈请上级政府聘任组织之。
  第八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必要时,得酌用秘书干事若干人,分别处理选举工作各项事宜。
  第九条 边区及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印信,由同级政府制发之,乡选委会之印信,由县政府制发之。
  第四章 任期及经费
  第十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每次选举开始前成立,选举完毕向同级政府或参议会报告工作后结束。并交还选举委员会之印信。
  第十一条 乡、县级选举经费,由各该县选举委员会负责筹划审核开支。如地方经费供给不足时,由各该会造具预算,报请边区选举委员会审核并由财政厅酌予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边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经边区政府修改之。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边区政府公布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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