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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新胜字第二十五号)


  (民国三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事由:为加强各级政府对战时邮政工作之领导以保证邮路畅通由。
  各专员县(市)长:
  各邮政局局长:
  自本府关于加强改进战时邮政工作之命令颁布后,各级政府对该项工作之领导,确已开始注意转变。但有部分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之熏视,仍极不够,未能确实负责,同时邮政管理局亦没有根据战况的变化,及时想出办法,领导帮助各地工作,致使邮路因一时敌情紧张,遭受阻隔破坏,即不能迅速恢复接通,影响战争工作甚巨,今后必须更加改进,以保证邮路之畅通。为此,特有以下之规定:
  (一)各邮政分局对于所属之各县邮局,应切实负责领导,特别是在敌人进攻与“清剿”中,及时了解敌情变化,具体研究指导邮路交通,以保证各级之连系,不为敌人切断。
  (二)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对邮政工作之领导,各邮政分局由各专署的民政秘书负责领导,过去无邮局县份,应将代办所一律改为县邮局,各县邮局由各县一科长负责领导,在边区邮政管理局总的方针指示之下,进行具体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各级邮局工作,并按期向民政厅作报告。
  (三)为求邮路之便于衔接,县与县之间,如路程相距过远的地方,应予设立邮站,除归直隶县局之领导外,并须接受所在地之区乡政府领导与协助。敌人进犯和“清剿”时,邮站可随地方政府行动,而地方政府必须以游击队民兵掩护其通邮。因此各县与县之间或县与站之间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互相发生联系,任何县局及邮站,均不得拒绝转送邮件公文。
  (四)完成上述任务所需之干部及必须增加的邮工,由各县就地选派熟悉当地情况及政治上可靠之人员充任,邮工亦可在民兵或游击队中抽调。其具体人数及应设站地点,由邮管局统一计划,另行通知。
  (五)邮用经费仍照前令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由各专署及各县政府负责,与其他工作人员同。邮政工人由各分区之财政分处照民财两厅规定之标准发给之。
  以上各项希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形详加讨论,迅即布置执行。
  此令!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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