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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颁发土地房窑证办法


  (民国三十七年二月)
  第一条 为确定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之土地、房窑所有权保障其不受侵犯,以促进与发展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土地问题已解决的地区,不论原有或分得的土地、房窑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发给土地、房窑证。
  说明:
  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四八年土改与整党工作指示规定,“凡属封建制度已经根本消灭,贫雇农已经得到大体上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他们与中农所有土地虽有差别(这种差别是允许的),但是相差不多者,即应认为土地问题已经解决,不要再提土地改革问题”。
  二、边区经过减租征购与土地改革(土改过程中曾经发生尚来纠正的偏向,必须认真地、适当地加以纠正)之老区、半老区,其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已经消灭,并已实行合理分配者,应进行登记土地、房窑,颁发土地、房窑证。
  三、边区经过土地革命之老区,如系地广人稀,有大量移难民的地区,经过合理调剂土地后,应进行登记土地,颁发土地证。地狭人稠地区,亦应重新登记土地,同时进行必要的个别调剂,并颁发土地证。
  第三条 若干特殊土地、房窑之处理:
  一、凡未分配及各机关、学校、部队、团体耕种之公地及公营企业使用之公共房窑,均由各县(市)政府登记管理。
  二、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厂、大荒地、大牧场等,均归县级以上政府登记管理。
  三、土改中分给二流子的土地、房窑,如一时难望改好者,其土地、房窑证可由乡政府或乡农会代替保存,待其转入劳动后,再行发给。
  四、业主因特殊原因,一时外走(逃荒或逃亡),亦须填发土地、房窑证,由乡政府或乡农会代为保管,待其返回后,交给本人。
  第四条 各县(市)进行登记土地时,应以乡为单位,由乡政府指派代表二人,乡农会选派代表三人,及乡政府与乡农会商聘当地公正群众二人,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土地登记委员会,在乡政府指导下,进行登记土地、房窑工作,土地登记委员会之职责如下:
  一、接受本乡人民土地、房窑登记之申报,并主持进行土地数量、产量及房窑等级之审查评议登记事项;
  二、负责向人民公布,向上级政府呈报登记土地、房窑情形,接受人民意见或上级政府指示,复查或复议土地数量与产量等事项;
  三、承上级政府之委托,颁发本乡人民之土地、房窑证,代收领证手续费等事项;
  四、调解本乡登记土地、房窑中,所发生的纠纷事件。
  第五条 土地登记一律以亩计算,并按下列规定缴纳领取土地证手续费:
  一、耕地一律按评定之常年产量每斗(细粮)缴纳二合(细粮);
  二、可耕荒地每亩缴纳细粮三勺;
  三、荒地及牧地免费登记。
  以上手续费一般应按当地粮价折成农币缴纳,确实无法缴纳农币者,得缴纳细粮。
  第六条 房窑之登记,应按户以其院落、房窑之多寡好坏评定等级;各级房窑划分及手续费规定如下:
  一、每口人平均有窑一孔,或房子二间以上,且其质量较好者为一级,每户应缴纳领取房窑证手续费一万五千元;
  二、每两口人平均有质量较好之窑一孔或房子两间以上者为二级,每户应缴纳领取房窑证手续费一万元;
  三、每两口人平均不足普通窑一孔或房子两间以下,或虽有窑一孔房子两间,但质量不好者,为三级,每户应缴纳领取房窑证手续费五千元。说明:房窑指可以居住的。
  第七条 城市房窑及地基之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贫苦之军、工、烈属、鳏、寡、孤、独确实无力缴纳者,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可酌情减缴土地、房窑领证手续费。
  第九条 各乡进行土地登记时,应尽可能与整党、建政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首先发动群众按实自报土地、房窑数量及土地常年产量,经登记委员会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公布,由各村民会进行讨论。再由登记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复审意见,二次公布,交由群众大会讨论。最后登记委员会集中群众意见,整理材料,呈报上级政府批准,三榜公布,方为定案,按户颁发土地、房窑证。
  第十条 人民申请登记土地、房窑时,须呈验其土地、房窑原有之凭证及约据,如无证据时,须经乡农会或乡政府之证明,方准进行登记。应申请登记事项见土地及房窑证。
  第十一条 土地及房窑证,由边区政府统一制印,交由各县(市)政府填发,或由县(市)政府委托之区、乡政府及土地登记委员会填发。存根由县(市)政府保存。
  第十二条 土地、房窑登记证发后,如遇有转移、买卖、变迁、分家、嫁娶等情形时,准予向当地县(市)政府申请分领或换取土地、房窑证。
  土地、房窑证如有遗失、差误时,应随时呈明理由,经四邻及乡农会或乡政府证明,申请县(市)政府核准后补发。
  第十三条 各户领到新发之土地、房窑证后,原有之约据证件,一律交出,当众焚毁。
  第十四条 土地、房窑领证手续费,一律由发证机关收交县政府转解边区政府财政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其解释之权属于边区政府。本办法颁布后民国三十二年九月公布之《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试行办法》应即作废。
  陕甘宁边区常驻议员
  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
  暨晋绥代表联席会关于本办法之决议
  本办法基本原则通过,关于手续费数额,交由财政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提交财经会议研究后确定修正公布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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